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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众(163005)

长信利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众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原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号 基金管 理人: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九月























长信利众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长信利众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于 2012 年 12 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708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即 2016 年 2 月 4 日,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自动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 “长 信利众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2 月5 日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 有关工作, 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起,基金名称 变更为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6 年6 月24 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 对基金份额进 行分类,原有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为 C 类 份额(以下 简称 “利众 (LOF)C 类 ” ) , 并增设 A 类份额 (以下简称 “利众 (LOF )A 类)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 级后, 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利众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 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以及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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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利众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利众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61 十二、三年期届满基 金的 转换..................................................................................................... 63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6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75 十五、基金的业绩 ........................................................................................................................ 7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 值................................................................................................................. 8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 收................................................................................................................. 9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95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9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98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113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42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65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6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70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71


























长信利众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长信 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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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利众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 《长信 利众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信 利众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信 利众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长 信利众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部门规 章、 地 方性 法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基 金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 额分 级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为 利 众A、 利众B 两级 份额 , 两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 7 :3 利众A 长信利众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利众 A 份 额。 利众 A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预期 收益 , 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申购 与赎 回 利众B 长信利众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利众 B 份 额。 利众 B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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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封闭 运作 , 封闭期 为3 年。 本 基金 在扣除 利 众A 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益 归利众 B 享有 , 亏 损以利众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利众B 承担 利众A 的开 放日 利众A 的 开放 日原 则上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每 满6 个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或相 关公 告公布 的工 作日 ) 折算基 准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内, 利众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原 则 上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即T 日。 折 算基 准日 与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利众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 折 算基 准日 对利众 A 的 基金 份 额 进行 折算。 即 利众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其基 金 份额数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为 利众B 的封 闭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 对应 日 是指对 应日期 , 如2013 年1 月1 日的 3 年后 的对 应日 应 为2016 年 的 1 月 1 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 作日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应 日 ( 对应 日是 指对应 日 期,如 2013 年 1 月 1 日的 3 年后的 对应 日应为2016 年的 1 月1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期 届 满日与 利众B 的封 闭期 届 满日相 同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时的基 金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转 换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长信 利众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利众(LOF )A 类 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而不 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利众(LOF )C 类 本基金 进行 份额 分类 后, 在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 购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在赎回 时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长信 利众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利众B 份额 上市交 易 公 告 书 》 及 《 长 信 利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上 市 交 易公告 书》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的 机构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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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 基金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长信 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该 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基 金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 者 共 同遵 守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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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兑换 成现 金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内, 在利众 A 的单 个开 放 日, 利众 A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日利众 A 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情形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的 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称 为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的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 则进 行的 本基 金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 部分 从一 交易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 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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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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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叶烨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商 务谈 判师 。现 任上 海海欣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曾任 湖北 省委 组织 部“第 三梯 队干 部班 ”干 部,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湖北 经济 学院 讲师、 特聘教 授, 扬子 石化 化工 厂保密 办主 任、 集团 总裁 办、股 改办 、宣 传部 、企 管处管 理干 部、 集团 法律 顾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化 与 德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石 化项 目中 方谈 判代 表,交 大南 洋部 门经 理兼 董事会 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欣 集团董 事会 秘书 处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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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 资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副 总裁 。 邹继新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高级 工程 师, 大学学 历, 硕士 学位 。现 任武汉 钢铁 (集 团) 公司 党委常 委、 副总 经理 、武 汉钢铁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曾 任武 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司 三炼 钢厂 副厂 长兼 总工程 师, 武汉 钢铁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武 汉钢铁 股份 有限 公司 炼钢 总厂厂 长, 武汉 钢铁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制造 部部长 ,武 汉钢 铁( 集团) 公司副 总经 理, 武汉 钢铁 (集团)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武 汉钢铁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覃波 董事 (代为 履行 董事长 职 务)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海 国 家会计 学 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现 任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曾 任职 于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2002 年 加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区域经 理、 营销 策划 部副 总监、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专户理 财部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 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吴稼祥 独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学士,研 究员。现任中 国生物多样 性保护 与 绿色 发展基金会 副理事长、中 国体制改革 研究会 公 共政 策研究部研 究员。曾任职 中共中央宣 传部和 中 共中 央书记处办 公室、华能贵 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 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学士 。曾任营教导 员、军直属 政治处 主 任, 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营业处 处 长兼 房地产信贷 部经理、静安 支行行长、 杨浦支 行 行长 ,交通银行 基金托管部副 总 经理、总 经理, 交 银施 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交银保 险 (香港) 副董 事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 会计师。现 任武汉 钢 铁股 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曾 任武钢实业 公司审 计 处处 长、武钢实 业公司财务处 处长、武汉 钢铁( 集 团) 公司计划财 务部会计处处 长、武汉钢 铁股份 有 限公 司计划财务 部部长、武汉 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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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 师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总裁 特别 助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零售 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行 政部 副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兼基 金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 上海机 械 研究 所、上海家 宝燃气具公司 和长江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 行政部总监 兼 人力资源总 监。曾任职 于上海 市 徐汇 区政府、华 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国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代为 履行 董事长 职 务)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 处主 任、 上海 汉口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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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基 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利盈混合基金和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职长城证券 公 司 、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 总监、长信中短债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总经 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刘波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经济学硕 士,上海 财经大学国 防经济专 业研究 生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太 平 养 老 股 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2011 年 2 月 加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本 基 金 、 长 信 可转债债 券基金 、 长 信利 盈混 合基 金、 长 信利 广混 合基 金、 长 信 利 保 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金 葵 纯 债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富 全 纯 债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利 泰 混 合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 长 信 富 泰 纯 债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注: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刘波先生兼任长信先利半年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代 为履 行董 事长 职务) 谈洁颖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 双利优 选混 合基 金、 长信 多利混 合基 金和 长信 睿进 混合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 信利 丰债 券基金 、 长 信可 转债 债券 基金 、 长 信利 富债 券基 金 、 长 信利 保债 券基 金、 长 信利广 混合 基金 、 长信 金 葵纯债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长 信利 盈混 合基 金和 长 信利发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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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薛天 国际业 务部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基金(QDII )和 长信 海外 收益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QDII ) 的基 金经 理 黄建中 专户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朱君荣 专户投 资部 副总 监、 投资 经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副总 监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副总 监 张文琍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长 信利息 收益货 币基 金、长 信利鑫 债券基 金 (LOF )和 长 信纯债 壹号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注: 1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2 、 自 2016 年8 月 15 日起 , 张文琍女士担任长信富 平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3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情况调整为:主任委 员覃 波,执行委员 谈洁颖、 李小羽 、 程燕春 、 薛天、 常松, 同时兼任各 投资决策小组执行组 长, 成员易利红、 高远、张文琍、陆莹 ,列 席人员除上述外其他 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 。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公 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总 经理负 责制 ,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和督 察长 组成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层。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量化投 资部 、投 资管 理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股 票交 易部 、 债券交 易部 、基 金事 务部 、零售 服务 部、 机构 业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 监察稽 核部 、综 合行 政部 、专户 理财 部、 国际 业务 部、产 品开 发部 、 电子商 务部 、财 务管 理部 、机构 服务 部、 专户 投资 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处 员工总 数 170 人 (截 至2016 年8 月4 日)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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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 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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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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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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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 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 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 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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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 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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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 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 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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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 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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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 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 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 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6 年6 月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29.49 亿元,比 去年同 期增长 19.90%,托管 证券投 资 基金共五 十四只,分别 为安信动态 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 博时安丰 18 个月LOF、 博时产业债纯债、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长信金利趋势、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东方 红稳健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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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工 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国联 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 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龙行业精 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鑫 灵活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添富双利增强 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 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 置基金、 鹏华REITs 封闭式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财 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 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 中信 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元 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 完善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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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 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 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 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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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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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烨 联系人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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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方 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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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2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3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4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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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19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1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2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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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5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8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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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 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0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3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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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6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7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8 )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和路 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9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40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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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中 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4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5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6 ) 中山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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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8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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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54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55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7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8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9 )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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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60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1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2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3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有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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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东2 座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 广场 50 楼 法定代 表 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王 国蓓 、 虞 京京 为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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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级 ( 一)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 配比, 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 即 利众A 和利众B 。 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利众A 和利众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 基金份 额的 运作 1、 利众A、利众 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利众A 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利众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 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为准)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众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 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众B 封闭运作, 封闭 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利众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 利众A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 利众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利 众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利众 A 的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众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 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 “七、 利众A 的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 3、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众 A、 利众B 的份额 分开募集、 资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 利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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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利众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 利众A 进行份额折算, 并确保开放日 利众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利众 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众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有经确认有效 利众A 的申购申请, 基金 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 则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的其他相关公告。 ( 三) 利众A 、利众B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规则 利众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2×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0% 利众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以 百分 比计算 的 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 利众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 利 众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 且约定收益率 为单利。 如届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规定对 1 年期 银行存 款利息征 收利 息税, 则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利息税为5%,则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 利众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在扣除利众A 的应计 收益后 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利众B 享有。 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利众 A 的本 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 利众A 后, 仍存在额外 未弥补的 利众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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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利众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利众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 四) 基金份 额发 售 利众 A、利众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五)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利众 A 和利 众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利众 A 和利众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在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 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利众 A 和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利众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利众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1、 利众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 利众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ta 为自 利众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利众 A 的份 额余额 , NAVa 为t 日利众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利众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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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之前 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利众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 利众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利众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t 日全部利众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利众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指利众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众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众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t 日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Fbt 为t 日利众B 的份额 余额,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众 A、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利众A 和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利众 A 与利众B 开 放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 利众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 利众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 利众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 ,设 Ta 为自 利众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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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T 日利众 A 的份额余 额 ,NAVaT 为 T 日利众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 利众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 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 利众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利众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利众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利众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利众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利众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众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众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 日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净值,FbT 为T 日利众B 的份额余额, 利 众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众 A、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利 众 A 与利众B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利众A 的非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告 利众 A 和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利众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将公告 利众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众 B 的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 利众A 和利众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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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2】170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利众 A 募集期为 2013 年1 月28 日至 2013 年1 月29 日, 利众 B 募集 期为2013 年1 月21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利众分级债 券695,708,650.10 份基金份额,其中利众 A 募集 487,013,434.87 份基金份额, 利众B 募集 208,695,215.2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74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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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符 合 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013 年 2 月 4 日 获得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基金合 同从 即日起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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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利众 A 的 基金 份 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 利众A的折算基准日按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利众A 份额。 ( 二)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利众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 涉及到折算基准日 (T 日) 折算前 利众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中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 利众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 三)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利众A于2016年2月3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第6次份额折 算。 ( 四) 具体折 算方 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 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利众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利众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 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利众A的份额数× 利众A的折算比例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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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利众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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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 利众A 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 利众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 利众B 在三年期内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 方式对 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 一) 利众 A 的申 购与赎 回 1、 利众A 的开放日 利众 A 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中有关 利众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利众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众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的具体 安排 以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利众 A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进行了本基金的 第 6 次 开放,投资者可在当日发起赎回业务,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2 月 4 日起开放 赎回结束。详情见 2016 年 2 月 1 日 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利众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利众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 手机或网上交易业 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 、 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 利众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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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进行计算 ; (2 )采 用金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利众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4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 利众 A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利众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 利众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利众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 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众 A 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有经确认有效 利众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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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 利 众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众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 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 利众 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利众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利众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利众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利众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利众 A 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 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利众 A 时,投资者 的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 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 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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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 告。 6、利众 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利众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利众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众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1.0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 )利众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级” 。 (3 )利众A 的申购、赎回费用 1)利众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利众 A 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 利众 A 的赎回费率为0.15%;持 有期限满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利众 A 的赎回费率为 0。 利众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利众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利众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赎回 利众 A 份额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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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 利众A 的申购 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 利众 A 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除上述第(5 ) 、 (6)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 利众A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利众A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 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利众 A 在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 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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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 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 利众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 利众A 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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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进行 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已于 2016 年2 月18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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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除指定 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 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或证 券交易 所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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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 遵循 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 笔申购 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场外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4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5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年期届满转为LOF 基金后的申购、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年 期届满转为LOF 基金 并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后, 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利众(LOF)A 类在申购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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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限收 取赎回 费;利 众(LOF)C 类不 收取 申购费,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现将相关申购、赎回费率列示如下: 1) 利众(LOF)A 类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利众(LOF)A 类仅开通场 外申赎,不开通场内申赎,具体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注:M 为申购金额 B、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 个月 0.3% 3 个月 ≤Y<6 个月 0.15% 6 个月 ≤Y <1 年 0.1% Y≥1 年 0 2)利众(LOF)C 类: A、 场内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年 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 后,利众(LOF)C 类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定0.10%; B、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利众(LOF)C 类场 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 以内 0.10% 90 天 以上 (含 90 天) 0 (2 )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年期届满, 由原有利众 A、 利众B 份额转为利众 (LOF) C 类 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 利众A 、 利众B 份额转为利众 (LOF )C 类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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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本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利众(LOF)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利众(LOF)A 类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利众(LOF )A 类 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利众(LOF)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利众(LOF)C 类的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 利众(LOF )A 类或 C 类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场 内申购 利众 (LOF)C 类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 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 2) 两类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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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 某类 基金份 额净值 =T日闭 市后的 该类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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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 媒体公告。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4)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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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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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应 于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利众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四) 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利众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利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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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利众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利众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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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 行 为。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 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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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众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利众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利众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利众 B 已于2013 年4 月2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简称: 利众B,代码:150102 ),并于2016 年2 月4 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 将自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起45 日内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利众 (LOF)(场内简称: 长信利众,代码:163005)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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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 利众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利众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利众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与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利众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众 B 于2016 年 2 月4 日终止上市。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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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三年 期 届满 基金 的 转换 ( 一) 三年 期 届满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 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利众A、利众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2016年6月24 日, 本 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 原有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并增设A类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新增的利众(LOF)A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不开通场内申赎, 且不进行上市交易。 ( 二) 三年 期 届满 基金转 换时 利众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利众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持有的份额赎回、或转入“长信 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若投资者不 做选择, 其 持有的利众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 “长信 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利众A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出 选择申请 , 利众A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B份额将直 接转换为“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 三) 三年 期 届满 基金份 额的 转换规 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 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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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利众A 、 利众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利众 A 份额 (或利众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利众A (或 利众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众 A (或利众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利众A (或利众 B) 的份额数×利众A 份额 (或 利众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利众 A、利众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利众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利众A 份额 (或利众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利众A (或 利众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利众 A、 利众B 的份额全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45 日 内, 本基金将 开始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利众A、利众B进行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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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年 期 届满 基金转 换后 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 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五 ) 特殊情 况下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A 、 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 召开方式参见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上述“转换时利众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 份额的转换规则及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也同样适用于本情 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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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从利率、 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组合; 此外, 本基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新股等投资品种, 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资 产证券化产品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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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A、B 两级虽然 分别募集及申购、赎回,但两级资金将融合一 起来进 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比较,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此基础上, 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 制定各自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 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 券(含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 债、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等)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 新 股申购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数,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健 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 策 趋于紧缩时, 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 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长 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 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 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 稳定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 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 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 建立 具 体的个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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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 的资本 利得。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 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 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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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2 )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一方面,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 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 理。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其采 取备案制发行, 对于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 是完全市场化的 信用债券品种。 从国内债券市场发展来看, 普通投资策略绝大部分都是建立在对利率风险的 判断基础上;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单只规模较小、 收益率接近 10%的水平、 期 限在1-3 年内等特征, 提供了非常好的构建分散化、 持有到期的投资组合。 本基 金在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时将降低对利率风险的关注度, 通过个券精选、 分散化配 置, 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即以控制信用风险、 持有到期为主的投资策 略。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 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 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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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卖出策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 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 以上,其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 ,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 日起计入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总体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利众 A 级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基金份额; 利众B 级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的基金份额。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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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投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及 固定收 益 部固定 收益类 证券研究 员向公 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宏观经济 形势、 利率走 势、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议 建立基 金投资的 具体方 案,进 行资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 基金 经理与 固定收 益部 固定 收益类 证券研 究员就固 定收益 类证券 投资进 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 5、 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 包括投资品种、 价格和投资数额 ; 6、 交易 管理部 根据基 金经理下 达的交 易指令 执 行交易 ,并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指令完成后, 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 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 金融 工程部 的风险 与业绩评 估人员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业绩 和风险 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 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 在证券选择、 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 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督整个投 资交易 全过程 是否有违 反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 在确 保基金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九)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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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 金不能 在二级 市场主动 投资权 证,但 可以通过 一级市 场申购 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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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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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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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28,340,161.40 90.71 其中: 债券


828,340,161.40 90.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544,261.76 1.48 8 其他资 产


71,259,225.82 7.80 9 合计





913,143,648.9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 易机制投资港股。 ( 二)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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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期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的重大 变动 1 、累 计买入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2% 或前20 名的股 票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2 、累 计卖出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2% 或前20 名的股 票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未卖出股票。 3 、买 入股票 的成 本总额 及卖 出股票 的收 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 ( 五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7,146,745.10 9.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0,594,000.00 20.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46,269,087.90 79.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24,000.00 2.94 6 中期票 据 31,980,000.00 4.6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226,328.40 3.2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28,340,161.40 120.98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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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207 16国开07 1,000,000 99,690,000.00 14.56 2 1480130 13 秦开 投债02 500,000 54,475,000.00 7.96 3 1480032 13黔凯 里城 投债02 500,000 54,170,000.00 7.91 4 1380388 13河池 债 400,000 43,924,000.00 6.42 5 150207 15国开07 400,000 40,904,000.00 5.97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所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贵金属。 ( 九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十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一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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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票, 不存 在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备 选股票 库的 情形 。 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793.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4,974,734.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196,891.09 5 应收申 购款 3,807.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259,225.82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30 格力转 债 4,182,591.00 0.61 2 110031 航信转 债 3,458,694.40 0.51 3 113008 电气转 债 127,569.80 0.02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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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表 现( 转型 前) 1.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六 个月 (2016 年1 月1日至2016 年2 月4 日) -1.57% 0.32% -0.07% 0.10% -1.50% 0.22% 过去一 年(2015 年7 月1日至2016 年2 月4 日) 4.07% 0.22% 2.88% 0.08% 1.19%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2013 年2 月4日 至2016 年2 月4日) 36.96% 0.36% 6.26% 0.10% 30.70% 0.26%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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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转型前) 业绩比较基准 2013-02-04 2013-07-15 2013-12-17 2014-05-26 2014-10-28 2015-04-02 2015-08-31 2016-02-04 35% 30% 25% 20% 15% 10% 5% 0% -5%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3年2月4日, 图示日期为2013年2月4日至2016 年2月4日(转型前);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二) 基金 净值表 现( 转型 后) 1.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LOF)A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份额 增加 日起 至今(2016 年6 月24 日至2016 年6月30 日) 0.20% 0.04% 0.14% 0.06% 0.06% -0.02% (2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LOF)C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①-③ ②-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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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准差② 收益率 ③ 率标准 差 ④ 过去一 个月 (2016 年6 月1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0.55% 0.04% 0.36% 0.04% 0.19% 0.00% 过去三 个月 (2016 年4 月1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0.09% 0.08% -0.52% 0.07% 0.43% 0.01% 自基金 转型 起始 日起 至今(2016 年2 月5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4% 0.08% -0.14% 0.06% 1.38% 0.02% 2. 自 基 金 转 型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1) 长 信利 众债券(LOF )A 自份 额增加 日以来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2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LOF)C 自 基 金 转 型 以 来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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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基金管 理人自2016 年6月24 日起 对长信 利众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进行份额分类,原有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增设A类份额。 2、本基 金转 型日为2016 年2月5日, 长信 利众 债券(LOF )A图 示日 期 为2016 年6月24 日 (份额增加日) 至2016年6月30日, 长信利众债券 (LOF)C图示日期为 2016 年2 月5日至2016年6月30日,自本基金转型起至报告期末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3、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2013 年2 月4日, 转型日 为2016 年2 月5 日,转 型后的 投 资范围及 投资 比例与转型前一致, 转型后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投资 范围及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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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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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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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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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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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利众A、 利众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和/或 基金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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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责任方 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 承 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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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注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 偏差达 到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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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进行承担 , 并以管理费和托管费为限 承担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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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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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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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利众(LOF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利众(LOF)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利众(LOF)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利众(LOF)C 类基金 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利众(LOF)C 类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 利众(LOF)C 类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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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 (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六)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七)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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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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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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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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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在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时,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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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众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 利众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众 A 和 利众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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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众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 利众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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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 利众A 的年收益 率、 利众 A 和利众B 的份额配比。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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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利众A 办理申购、赎回; (22 )利众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利众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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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的年收益率、 利众A 和 利众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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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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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风 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 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市公司, 信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投资比 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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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流通环节 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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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 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所带来的风险。 (1 )利众A 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众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利众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利众 A 原则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利众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不能赎回利众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利众 A 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的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利众 A 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众 A 实施折算,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约定收益, 但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利众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利众 A 的约定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利众 A 将无 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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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众 A 份额 赎回、或 是转入 “长信 利众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投 资者不 选择的,其 持有 的利众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利众 A 的基金份额转入 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 )利众B 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众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利众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利众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杠杆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利众 A 的应计收益分 配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利众 B 享有,亏损以利众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众 B 承担, 因此, 利众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 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利众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杠杆率变动风险 利众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利众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 动将以 一定的杠 杆倍数 反映到 利众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波动 上, 但是, 利众B 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当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就越低, 收益或损失放大效应越弱; 反 之, 当利众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越低, 杠杆率就越高, 收益或损失放大效应则 越强,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利众 A、 利众 B 在募集期份额配比最高为 7∶3, 由于利众A 、 利众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 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利众 B 封闭运作, 利众 A 原则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利众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利众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利众 A、利众 B 的份额配 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利众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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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交易风险及折/溢价交易风险 利众 B 在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首先, 利众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利众 B 份额的风险;利众 B 上市后 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其次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利众 B 的上市交 易价格 与其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 折/溢 价交易的风 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利众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利众 B 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 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 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 份额。 (3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 上市流通环节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 ; 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 无需审批, 也不要求评级, 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 用风险; 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 上述风险需要重点关 注。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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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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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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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利众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 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 各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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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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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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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利 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利众A 份额)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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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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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 A、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3 年内指利众 A 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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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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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A 、 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同 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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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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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利众 A 、利众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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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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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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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利众A 和利众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 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利众A 和利众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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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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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众A 和 利众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利众 A、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 利众A、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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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指“参加大会的利众 A 和利 众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利众 A 和 利众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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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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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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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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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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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5% 。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 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上述 1 中第(4) 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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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资 产证券化产品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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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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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4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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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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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 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众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 利众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众 A 和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众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 利众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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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变 更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基 金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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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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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利众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 利众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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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 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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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 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 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 资金:人民币 186.53 亿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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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 (创业)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资 产证券化产品、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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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 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 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1) 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托 管人项下 义务仅 限于监 督由其担 任资产 托管人 的基金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 金不能 在二级 市场主动 投资权 证,但 可以通过 一级市 场申购 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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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托管 人项下 义 务仅限于 监督 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基金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行调 整;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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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 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金的 融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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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或 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 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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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并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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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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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和相关 制度,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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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利众A 和利众 B 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利众A 的年收益率计算、 利众A 和利众B 的份额配比、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 销售办 法》 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 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 有权拒绝执行, 并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有权拒绝执行, 并立即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 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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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利众 A、 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利众A 的年收益率计算、 利众 A 和利众B 的份额配比、 利众A 的折算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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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本协议规 定安全 保管本 基 金的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协 议的规定 开设基 金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日前, 基金 投资者 通过场外 认购的 认购款 项存入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 集专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利众A、 利众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算成各 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 金 募集 结束,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 金募集 结束,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 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 )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生效,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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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相关规 定以基 金的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 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基 金的资 产托管 专户印章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资产 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以本基金 和基金 托管人 联名的名 义开立 证券账 户, 该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 如实记录。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该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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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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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 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 名称为基金名称, 并在银行柜面开户材料上加 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 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 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 15 年。由于合 同产生的问 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 A 和利众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和/或基金份额净值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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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众 A、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 利众 A 和 利众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结果和/或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利众 A 和利众 B 的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和/ 或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及其他基金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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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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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①- 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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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进行承 担, 并以管理费和托管费为限 承担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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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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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 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持双方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8、 基金财务报表与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 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务 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 )报表报告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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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利众A 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利众B 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等日 期,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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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 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有关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职责之 目的, 基金管 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基金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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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 “基金管理人” , 或 “公 司”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 5 个 工作 日 内, 根据 投资 者的 对账 单 定制需 求以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寄送 交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询/ 交易 登录 ”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 信/ 邮件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 在T+2 个工 作日 开始 通过销 售 机 构的网点 或登录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交易登录” 栏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 包 括客 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金 购买 份 额、 基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电子 邮箱 等等 。 也可以 亲 自到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专线, 由人 工坐 席提 供相 关服 务 。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投资者 重要 信息 的更 改手 续办理 如 下: 1 、代销 客户:由 代销渠道提 交办理( 具体提供 材料请 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 号方式开立 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资料中 的投 资者名 称 、 证 件类 型 、 证 件号码 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 个工作 日 内,对 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能 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 2 、非正 常变更需 要提供本人 身份证复 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请 表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账户资 料 变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 更需 要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和开 放式基 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以及新旧 银行卡 转换 证明 原件 ,邮 寄到公 司。 (三) 基金 投资 服务 网上交 易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 上交 易 服务 。具 体 业务 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四) 客户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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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 定专人 负 责, 设定 专门 的投 诉管 理 工作流 程, 并 由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信件 、传 真(021-61009865) 、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 户投 诉都 将被 定期 汇总登 记 并存档 , 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专线 进行 的投 诉将 被电 话录音 存 档, 本公 司将 采取 适当 措 施, 及时 妥善 处理 客户 投 诉, 总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 括产 品净 值 、 交 易确 认、 分红 公告 、 公 司新 闻、 基金 信 息、 账户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要求 , 将 以手 机 短信 或者 电子 邮件 的方 式定期 向 投资者 发送 信息 , 投 资者 也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浏 览相关 信息 。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 公司 将酌情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个 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 配备 理财 顾问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理财 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供基金 、 投资 、 理财 等方 面的讲 座 , 使 得本 公司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 外 , 本公司 基 金 经 理 也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不 定 期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 投资 者了 解证 券市 场和各 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悉 证券 市场 的法 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 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 法维 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 本 公司 将开 展普 及 证券知 识 、 宣 传政 策法 规 、 揭 示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经 营情况 等 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披 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司 网站、 代销 机构 及相关 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 括本 基金 的 概况、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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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 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司 网站、 代销 机构 等途径 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网 站 除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咨 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 工 作 时 间 (8 :30-12 :00 13: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 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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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利 众 A 份 额折算 和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2-5 2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级 运作 期 届满基 金份 额转 换结 果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2-6 3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2-16 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 增加 海 银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及 参加 申购 (含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3-1 5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3-11 6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开 通系 统 内转托 管及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3-14 7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市交 易 提示性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3-16 8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原 长信利 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及摘 要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3-19 9 长信利 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3-26 10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网 上直销 平台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费率 优惠 方 案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4-7 11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原 长信利 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 2016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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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增加 上 海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 申购 (含定 投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5-11 13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加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6-16 1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长 信利众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额 分类及 相关 事项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日报 2016-6-21 15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6-28 16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增加 上 海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及 参加 认购、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7-5 17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认购 、 申 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7-12 18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和讯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7-18 19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7-20 20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7-28 21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信 利 众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暂 停大 额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提 示性 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证券 时报 2016-7-28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6 年8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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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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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备 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六 年九 月 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