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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002545)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3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6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5 十一、基 金费用 .......................................... 38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 41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2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3 十五、禁 止行为 .......................................... 46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8 十七、违 约责任 .......................................... 51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3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4 二十、其 他事项 .......................................... 55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东方岳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拟 担 任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拟担任东 方岳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 明 确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托管协 议;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 东 方 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中 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 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义 ;若有 抵 触应以基 金合同 为 准,并依 其条款 解 释。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东 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 :崔 伟 成立日期 :2004 年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 年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 从事境 外 证券投资 管 理业务 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座 九 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 金清算; 各类 汇 兑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构 贷 款业务; 贷款 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 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 证券;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 现;自 营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币兑换 ;外汇 担 保;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 务 顾 问服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产业投资 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 网上银行 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交易 业务;经 国务院 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以 下 简 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 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义务 及 职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基 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的 原则,经 协商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 同的相应 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 库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基 金实际 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 资 产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 股 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5 、本基 金参与 股 指期货交 易后, 需 遵守下列 投资比 例 限制: ①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 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 含 质押式回 购)等 ; ③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本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④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⑤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6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 17 、本基 金的基 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 18、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资的监 督和检 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本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 其更新 , 并以双方 约定的 方 式提交 , 确保 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 单 , 并负责 及时更 新 该名单。 名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 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 交 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 人并有 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 告 。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并 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经 慎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 式 。 基 金托管 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制 ,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 督 , 但不承担 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 造 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选 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金托管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关文 件, 切 实履行托 管职责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3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 关账户管 理、 利 率管理、 支付结 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 。 (六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 介 材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 并将 在 发现后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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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0 3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制定 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控制预 案等规 章 制度。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基金 流 动性的需 要合理 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 的 投资比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 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制度 经董事 会 通过之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 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金管 理人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协 议复印 件、 缴款通知 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本 、 划 款账号 、 划款 金额 、 划款 时间文 件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 实、完整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 财产造成 较大风 险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 充 和整改, 并 做出书 面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告知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其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6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 限 证券登记 存管在 本 基金名下 ,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 产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 失 或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或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 托 管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承 担相应法 律后果。 除 基金托 管人未 能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 外 ,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产生 的损失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 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 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前, 与 基金托 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并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中期 票 据或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的投 资管理 制 度。 (九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 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 (十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 资 料和制度 等。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 告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 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 告 仍不改正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 任何财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 进行催收 。 由 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 损 失的,基 金托管 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 募集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 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 立并管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 进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 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 宜 ,基 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 分 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 收支活动 , 包 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 收取 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金的 资金账 户 进行。 3 、 基金托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 基金托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本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基金 被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 开设、 使 用并管 理;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 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 券 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 本 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 本 基金签 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 新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 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托 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 重 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项收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人 执行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办 理基金名 下 的资 金往来等 有关事 项 。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 理人应 指 定专人 、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指令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 有基金管 理人预 留 印鉴, 该预 留印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所发 送指令形 式真实 性 的唯一依 据 。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授 权 文件后 , 要及 时 电话确认 ,以保 证 基金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 得向被授 权人及 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 的 任何人泄 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 包 括 付 款 指 令 ( 含 赎 回 、 分 红 付 款 指 令 、 银 行 间 业 务 划 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管 理人发 给 基金托管 人的指 令 应写明款 项事由 、 支付时间 、 到账时间 、金额 、 账户 资料 等, 并 加 盖预留印 鉴。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双方书 面 共同确认 的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 限和交易 权限内 发 送指令。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全 国 银 行 间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及时 传真给 基 金托管人 ,并电 话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应 为基金 托管人执 行指令 留 出至少 2 个 工作小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的 原因造 成 的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能 留出足 够 的划款时 间 , 未准 备足够资 金 , 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答复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确认 电话 。 指 令到达基 金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管 人应 指定专人 根据基 金资产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 及时审慎 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 指 令 的真实性 不承担 责 任。 如 有疑问 必 须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基 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 足够的资 金余额 , 否则基金 托管人 可 不予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 查 明原因 , 确认此交 易指令 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 指 令造成损 失的责 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及时将指 令 传至基金 托管人 , 并预留充 足的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基金 管理 人确认该 指令不 予 取消的, 资 金备足 并以通知 基金托 管 人的时间 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 提示 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若 由此造成 的延误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 执行指 令的 情形和处 理 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或 错 误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致使本基 金的利 益 受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 施予以弥 补, 给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 失的, 对由此 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 负赔偿责 任。 (七)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 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知文 件, 在 加 盖公 章后 以传真或 其他双 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 时以电话 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 在 基金托管 人收到 相关文件 传真件 和 基金管理 人的电 话 确认时生 效 (若通 知所载生 效时间 早于电话确认时间 的,以电话确认时 间为准) 。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 将变更 授 权通知文 件原件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新 的授权文 件生效 之后, 正本送 达之 前,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新的授 权文件 传 真件内容 执行有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关业务, 如果新 的 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 真件内容 不同, 以 传真件为 准。 2 、基金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 少提前1 个工作 日 以传真方 式发 送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更改 接受 基 金 管理人 指令的 人 员及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 电话确 认 后生效。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 文 件内容相 符进行 检 查, 如 发现问 题,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2 、 除因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而负赔偿责 任外,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 法规、 本协 议的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的任 何可能发 生的损 失 ,不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证券 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 金 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 金 的 交易单 元 。 基金 管理人和 被选中 的 证券经营 机构签 订委托协 议, 由基 金管理人 提前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 半年度 报 告和年 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 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 情况、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营 机构买 卖 证券的成 交量 、 回 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佣金等 予以披 露 , 并将 上述 情 况及 基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 基金基本 信息以 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 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 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 交易成交 结果具 体 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赔 偿基金的 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基金 托管人增 加交易 单 元,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收数 据不完 整 , 造成 清算差 错 的责任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 通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法规 、 交易规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造成基 金 投资 清算困难 和风险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 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解决, 由 此给基金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的资金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 户上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金 的资金 头 寸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 , 但应及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划款指令 时应充 分 考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时间 。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 足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本 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 或拒绝执 行。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对 外披露净 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所有实 际交易 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 簿 上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记录 与会计 账 簿记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会 计核算 不完整或 不真实 , 由此给基 金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 其过错程 度相应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 束后证券 账户中 证 券的种类 和数量 与 基金会计 账簿中 的 记载一致 。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转换的 确 认 、 清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登记机构 负责。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真 实 性负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 4 、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 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 , 双 方可 协商解决 处理方 式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 数据,双 方各自 按 有关规定 保存。 5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上 述 事 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 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资 金 清算的专 用账户 , 该账户由 登记机 构 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T+1 日 15:00 前, 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投资 者 申赎基金 的份额, 基金管理 人将登 记 机构确认 的有效 数 据汇总传 输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 理。 基 金申购 、 赎 回等款项 在基金 管 理人总清 算账户 和 基金银行 账户之 间以净额 交收方 式 进行交收 。其中 , 申购款、 转换款 实 行 T+2 日 交收, 赎回款实行T+3 日 交收。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基 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 项 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 资金划 往资产托 管专户 。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账, 对于未 准时到 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划 付, 由此产生 的 责任应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最 晚不迟于 款项交 收 日当日 12 :00 前 将资金划 往基金 管 理人指定 的清算 账户。 如果 指令接 收时, 账户 余额不 足支付, 以账 户足 额时间为 指令接 收时间 。 因基 金托 管资金账 户没有 足 够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如 系基金 管理人的 原因造 成 , 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垫款 义 务。 (五)基 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时 ,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融资 提 供必要的 协助。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五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 银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股 指期货合 约及其 他 基金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按成本 估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5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 进行估值 。 (6 ) 本基 金投资 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 算 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 原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估 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 付,基 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 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 金会计责 任方的 建 议执行,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 人承担50%, 基金 托 管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 果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或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 程序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述 内容如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原则 进行协 商 。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分 别独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 全套账册。 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 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和公告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 准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 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 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 成; 招 募说明书 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每6 个 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告应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 结 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应在 3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 告 完成当日 ,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 务处理为 准。 核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 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务专 用章的 复 核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 编 制的报表 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金托 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 况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 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 果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例分配 。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6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进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 选择 采取红利 再投资 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份额免收 申购费 。 如投资者 在不同 销 售机构选 择的分 红方式不 同, 则登 记机构将 以投资 者 在各销售 机构最 后 一次选择 的分红 方式为准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 、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申购的基金份 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 赎 回 的基金份 额享受 当 次分红;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的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的时 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 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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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5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进 行 信息披露 ,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 露之前应 予保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所 必要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的 使用 、 利 用其所知 悉的基 金的保密 信息, 并 且应当将 保密信 息 限制在为 履行前 述 义务而需 要了解 该保密信 息的职 员 范围之内 。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 为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 密 义务: (1 )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 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 以 及 临时报告、澄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信息。 基金年 度报 告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 和 信息披露 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 密。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于本章 第 (二 ) 条规定的应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事项,应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予 以 公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指定 媒介 披 露。根据 法律法 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管 人将通 过 指定 媒介 公开披 露 。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 金信息: (1 ) 不可抗 力; (2 ) 发生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起 草、 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公告 。 发 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的 事项时 , 按基金合 同规定 公 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住所,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 理时间获 得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 容 完全一致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费 每日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1.0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费 每日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的 账 户 开 户费用和 账户维 护 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和诉讼 费、 仲裁费 等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可以 列入 当期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 (四)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 不限于验 资费、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会计师和 律师费 、 信息披露 费等费 用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 (五)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 运作 后由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六)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依 照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定媒介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登公告 。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据 本托管协 议和基 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 行复核。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 付 。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 用时, 基金 托管人 可要求基 金管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人予以说 明解释 , 如基金管 理人无 正 当理由, 基金托 管 人可拒绝 支付。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基 金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至 少应包 括 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提供, 不得拖 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等涉 及到基 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 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 因 无法妥善 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应 保存基 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都 应当按 规 定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 应 及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大 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 管 人, 并在十 个工作 日内 将合 同文本 正本送达 基金托 管 人处。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后的接 任人接 收 相应文件 。 (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 各自职责 完整保 存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重 要合同等, 承 担保 密义务并 保存至 少15 年以上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 理 人; (4 )备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 )交接:基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理人应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基 金资产 总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 基金财 产 中列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关 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金总份额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 任 基金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 管 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 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 续,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 接 收。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 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 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新的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生效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 或 新基金托 管人或 接 受基金财 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继续 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 财产混同 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 券 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公平 地对待 其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违 规 承诺收益 或 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活 动 。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 人发出投 资 指令和 付 款指令 , 或违规向 基金托 管 人发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行 政上、 财务上 不独 立, 其高 级 管理人员 和 其他 从 业人员相 互 兼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 法指令、 基金 合 同 或托管协 议的规 定 进行处分 的除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 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十)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以 及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事 的 其他行为 。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或 按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 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金资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自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4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 )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4 ) 编制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7 ) 将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8 ) 公 告基 金清算 报告 ; (9 ) 对 剩余 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3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5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偿前 ,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 告。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 本 协议不符 合 约定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 各自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 基 金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约 定,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 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因 共同行 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害的, 应当承 担 连带赔偿 责任 , 对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三) 当事 人违约 , 给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损失 进 行赔偿; 给 基金资 产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接损 失进行 赔 偿, 另一方当 事 人有权利 及义务 代 表基金向 违约方 追 偿。 如 发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 免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造 成的直接 损失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 及时采取 必 要的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取适 当措施 致 使损失进 一步扩 大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约方 因防止 损 失扩大而 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 方 承担。 (五)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 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诉,另一 方应提 供 合理的必 要支持 。 (六) 由于不 可抗力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 财 产或基金 投资者 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 裁 决另有规 定,仲 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 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 时 提交的托 管 协议草案, 应经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加盖公章 以及双 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 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日 对托管 协 议当事人 具有同 等 的法律约 束 力。 (四) 本协 议 一式 五份 , 协议 双方各 持 二 份, 上报 有关 监管部门 一 份,每份 具有同 等 法律效力 。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 义外,本 协议的 用 语定义适 用基金 合 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 规 定协商办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