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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润利I(519648)

银河润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1 银河润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摘要 )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6 月26 日 《关于核准银河润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14】632 号)的 注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 银河 润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 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 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 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8 月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 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第 一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基金 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 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 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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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 研究局 调研员、 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 任,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上海 机电 (集团) 公司科长 、 处长、 总会计师, 上 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 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达 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 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 组织处副处长、 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苏丹大尼罗 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 级主管, 中油国际 (苏丹) 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 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 立 董 事 王 福 山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2002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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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 。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 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 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 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 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 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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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 。1988 年 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 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 6 月进入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 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学 历。历任哈尔滨证券 公 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办 公室秘书 处副处 长、处 长、 (党 委办公 室)副 主任,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裁办公 室(党 委办公 室)副主 任(主 持工作 ) ,期间任 北京证券 业协会 秘书长 (兼),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有限 责任公 司战略 发展部执行 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 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固定收益部,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 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 产品研究工作,历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 银河 领先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 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担任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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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6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4 月;孙 伟仓先生: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3 月;韩晶先生:2016 年3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 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 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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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 20 年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 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目前, 已在北京、 天 津、 上海、 西安、 深圳 、 杭州、 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 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 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 人寿保险公司, 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 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5 年12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84 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约为 168 亿元,成本收入比仅 24.99%。ROA1.00%,ROE15.85% ,不良贷款率 1.12% ,拨备 覆盖率为 278%,资本充足率 12.27% ,品牌价值超过 260 亿元,一 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87 位, 较去年提升 12 位, 连续两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 各项经营 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20 年来, 北京 银行积 极履行社 会责 任,在 医 疗、教育 、慈 善、赈 灾 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1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 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 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 、 “最 佳区域性银 行” 、 “最佳支持中小 企业贡献奖” 、 “最佳 便民服务银行” 、 “中 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 、 “中国社 会责任优秀企业” 、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 司” 、 “最 受尊敬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 “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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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 京银行 资 产托管部 副总 经理, 硕 士研究生 学历 。1994 年毕业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系,1997 年毕业 于 中国人民 银行总 行研究 生部,具有 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 及资 产托管等工 作。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2014 年 12 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 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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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 三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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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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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 代销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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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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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 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2295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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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传真: (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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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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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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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 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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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0)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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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人 代表: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刘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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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 、13、15、16、18、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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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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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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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 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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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2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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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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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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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2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公司网站: www.pyfund.cn (2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2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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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 站:www.tdyhfund.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二 、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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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第四节





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银河 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 润利保本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保本周期 :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 资人认 购/申 购 基金时收 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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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在投 资人申 购时不 收取申购 费,而 是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I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I 类基 金份额将 分别计 算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五节、基金的保本 ( 一) 保本条 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认购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以及募集 期间的 认购利 息) ,以 及发 生 本基金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情 形时,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 及过渡 期申购 费用之 和(即过 渡期申 购保本 金额) , 以及从 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保本金 额) ,按 照基金 合同其 他约定未 获得可 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 的基金份额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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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款。 ( 二) 保本案 例 例: 若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过渡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该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 假 定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4000 元, 过渡期 申 购费率为 0.08% 。 假定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4100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100,000/ (1+0.08% )=99,920.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100,000 -79.94)/1.4000 =71,371.47 份 折算日基金的资产净值=71,371.47 ×1.4100=100,633.77 元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100,633.77 元+79.94 元=100,713.71 元 折算日折算后的 A 类基金份额=100,633.77 份 1、若 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0 元。 过渡期申 购保本金额=100,713.71 元 可赎回金额=0.9000×100, 633.77=90,570.3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100,633.77 =5,031.69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5,602.08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 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过 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则 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 资人。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 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 =100,713.71 元 可赎回金额 =1.5000× 100,633.77 =150,950.66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5,031.69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5,982.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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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即:可赎回金额+ 持有 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过 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则 此情况 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三) 基金保 本周 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二年。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 二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四)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 算后对 应的基 金份额) ,按照 基金合 同其他约 定未获 得可享 受保本条款 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 型为 “ 银 河泰 利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均适用保本条款。 ( 五)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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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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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六节、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一) 担保人 、担 保范围 及担 保额度 1、本基 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由 中 合中小 企业融 资担保股 份有限 公司 作 为担保 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 )名称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 际中心12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 际中心12 层 (4 )法定代表人 周纪安 (5 )成立日期 2012 年 07 月 19 日 (6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176,400,000 元整 (8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 ; 债券发行担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票据承兑担保 ; 贸易融 资担保 ;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 , 及其他合同履约担保 ; 与担保业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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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 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为其他融资性担保 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以及符合法律、 法规并 由有共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和其他 业务。 (9 )公司介绍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合担保” 或 “公 司”) 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了商外资京资字[2012]20110 号 批准证书, 并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颁 发的 100000040001225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初的名称为“中合中 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0 日,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公司名 称变更为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1.26 亿元人民币,是中外合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总部位于北京。 2016 年 5 月 23 日, 中合 担保完成增资扩股手续, 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 71.764 亿元人民币。 现有股东共 8 家, 中合股东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 海航资本集团有 限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 鑫泰投资 有限公司、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方股东包括 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和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 (10 )担保人对 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中 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 的担保资产规模为694.53 亿元, 不超过其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57.98 亿元)的25 倍, 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为保本基 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60.08 亿元,不超过其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倍。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签署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第 二个保本周期) 》 ,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 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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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 本金额且不超过31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 金第二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以及 保本保 障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二) 保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过渡期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 《银河润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第二个保本周期) 》 , 担保人的保 证责任以保 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 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 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 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上一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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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 , 按照基 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 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 可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 “ 保本赔付差 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31 亿 元人民币。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 自本基金 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结束 后默认 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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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9 )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及/或《保证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信息) 。 (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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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 约定,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与基金管理人 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担保费 用及 支付方 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以下公式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 增值税专用 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为: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 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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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四) 影响担 保人 担保能 力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能 力情 形的处 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 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基 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 五)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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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更换或增加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决议通过 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 )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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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决议通过 后 ,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 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保本 义务 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六)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对 保证责 任或 偿付责 任的 履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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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 十四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 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 七) 担保人 的免 责 除本部分第 (二) 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 “除外责任”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 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 任。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八)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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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 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第二个 保本周期) 》。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1、投资 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 (优化的 CPPI 策略) , 并引入保证 人,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 本金安全的 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 稳定增值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 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 行交易 的债券、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可转换 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国债期货 和定 期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和可转 换债券等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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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净值的 3% ;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优 化 的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 优 化 的 CPPI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原理,动态调整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 组合中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 并实现基金资 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 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CPPI)。 CPPI 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CPPI策略的 一种优化, 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 根据市场的波动来动 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 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 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 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保本底线 (Floor ) , 根 据 投 资组 合 的 期 末 目 标 价 值 和合 理 的 折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 (Cushion ) ,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 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 这个数值可以通 过计算基金的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第三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Multiplier)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 根据 历史回 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 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CPPI 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 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善预期 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第四步、优化确定股票 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乘 数 与 安 全 垫 相 乘 的 乘 积 作 为 可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风 险资产的投资金额, 在此基础上, 参考市场情绪指标, 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场 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 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 综合权衡、 优化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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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 其余部分作为投 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 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风险。


第五步、 动态调整。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按照优化 CPPI 策略 的要求,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 配关系, 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 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 (这个值为安全垫)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追 求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CPPI 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可用下列模型加以说明:


E t +1 =M* (A t -F t ) (1 )


其中 ,E t +1 表示t 时刻 投 资于风险 资产的 额度,M表示风 险放大 乘数,A t 表示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 t 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 险额度, 而 (A t -F t ) 称 为安全垫。


在运用CPPI策略时, 期初根据投资最低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设定最低保险额 度F 0 , 并决定风险放大乘数M的大小。M确定以后一般维持稳定的值, 最低保险额 度F t 在F 0 {期初的保本资产净值}基础上以固定无风险利率r增长, 随着组合资产价 值的变化,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银河基金对传统CPPI策略进行了改进,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证资产 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略 的要求, 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 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 (这个值为安全垫)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 的。 例如,假设保本基金运 作期限为3 年 , 以 运 作 期 满 后 原 始 投 资 人 本 金 不 受 损 失为保本 目标( 即3 年 后保本期 满时单 位基金 净值在1.00 元以上 )。 综合债券、 股票等投资对象的收益情况,我们假设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基金净值为 1.04 元, 而根据此时基金保 本期剩余期限对应的贴现率计算得出每份基金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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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保险额度F为0.98元,则在这种情形下安全垫为1.04-0.98=0.06(元)。 根据沪深300 指 数 历 史 数 据 , 我 们 测 算 得 出 基 金 的 放 大 倍 数 理 论 上 不 宜 超 过 3,因此 我们设定M的取 值范围为1到3, 根据公 式(1) 可知,此 时每 单位基金可 投资股票的金额为0.06 元至0.18元,对应的股票仓位如下:


股票仓位下限:0.06/1.04=5.77%


股票仓位上限:0.18/1.04=17.31%


即此时基金的股票仓位浮动区间为 [5.77%, 17.31%] 。 按照恒定比例 CPPI 策略,假设基金运作中设定的恒定放大比例 M 为 2,即 股票仓位为 11.54%,若基金净值下降到 1.02 元,则 F 降为 0.04 元,若采取恒 定比例策略, 股票仓位应该减为 0.04×2÷1.02=7.85% 。 这种策略保证了基金投 资时, 随着安全垫M 减为0 的过程中, 股票仓位也减为 0, 以从而达到对投资组 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 )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 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在确保基金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 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 根据保本周 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 有效控制债券利率、 收益率曲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获取 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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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 ,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 布,获取超额收益。 7)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 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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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 CPPI 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 股票 投资比例, 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以稳健投资、 分散投资, 以及组 合为原则, 选择基本面好、 流动性高、 估值合理、 具有良好分红记录, 有一定成 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 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 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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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② 个股选择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对企业的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 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商业模式等的分析。 定量 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 采用的价值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市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现率 ( 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 P/CF) 、 股 息率 (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 D/P) 、 市销率 (价格与每股销售 收入之比 P/S), 以及净资 产收益 率(ROE )等指 标;采 用的成 长指标包 括但不 限于主 营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i.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 备 选 股 票池 。 主要 筛 选指 标 包 括: 盈 利能 力 (如 P/E 、P/CF 、P/S 等) , 经 营 效 率(如 ROE 、ROA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 、流动比率等)等。 ii.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 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 公司的财务特点, 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 在调研基础上, 将依据公司成长性、 盈利能力可预见性、 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 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 分。 iii.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 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 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 并评定投资级别。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 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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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 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保本资产仓位的增加, 实现可转移阿尔法,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 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 、 国债 期货、 定期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 股 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 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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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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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二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 二) 变更后 的 “ 银 河泰 利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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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金” (以 下简称 “该债 券型基金 ”或“ 该基金 ” ) ,基 金投资 、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 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 资管理如下: 1、 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2、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中期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固 定收 益 证券品 种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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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调整。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 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 保证。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 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 )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该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 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 若经济下行, 预 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 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该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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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该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 变 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根据对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 调整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该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该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 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该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该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该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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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该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该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该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 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该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该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该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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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该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该基金可转债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12)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3) 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14)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该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 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 投 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 转型期结 束日起 3 个 月内 使该 债券型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该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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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该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 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 存款基 准利率 ( 按照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单位为 百分数)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以 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该 债券 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 基准,则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 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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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三)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证券 市场运 行环境 和走势, 以及上 市公司 的基本 面; (4 )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险 的匹配 关系,本 基金将 在承担 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通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司、 市场等 方面的 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 估小组, 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 定期或根 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批确定基金资产 配置和行 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 作。 ( 四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截止2016 年 6 月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063,409.07 1.93 其中: 股票


28,063,409.07 1.93 2 基金投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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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24,074,347.20 36.13 其中: 债券


524,074,347.20 36.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0 34.47 其中: 买断 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1,657,541.52 26.31 8 其他资 产


16,768,242.46 1.16 9 合计





1,450,563,540.2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75,673.83 0.47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43,643.24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2,712,965.90 0.19 J 金融业 17,711,000.0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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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63,409.07 1.94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39 XD 建 设银 2,300,000 10,925,000.00 0.75 2 000001 平安银 行 780,000 6,786,000.00 0.47 3 002583 海能达 520,741 6,269,721.64 0.43 4 300508 维宏股 份 10,383 2,642,473.50 0.18 5 601611 中国核 建 35,547 743,643.24 0.05 6 601127 小康股 份 8,662 206,761.94 0.01 7 601966 玲珑轮 胎 10,300 133,694.00 0.01 8 603131 上海沪 工 1,263 76,664.10 0.01 9 300515 三德科 技 1,355 63,508.85 0.00 10 300518 盛讯达 1,306 61,186.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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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9,997,000.00 2.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873,000.00 4.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873,000.00 4.20 4 企业债 券 371,123,071.70 25.6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279,000.00 4.1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02,275.50 0.1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4,074,347.20 36.18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952 14 马 高新 500,000 52,645,000.00 3.63 2 124050 PR 榆 城投 520,000 40,367,600.00 2.79 3 124978 14 新 密债 300,000 31,824,000.00 2.20 4 124943 14 兰 国投 300,000 31,485,000.00 2.17 5 140208 14 国开 08 300,000 30,588,000.00 2.11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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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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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存出保 证金 174,039.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1,085.0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186,053.74 5 应收申 购款 7,064.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68,242.46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508 维宏股 份 2,642,473.50 0.18 新股锁 定( 老股 转 让锁 定 12 个月 ) 2 601611 中国核 建 743,643.24 0.05 临时停 牌 3 601966 玲珑轮 胎 133,694.00 0.01 新股锁 定


(6) 投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 五) 、 基金 的业绩 (数 据截 止 2016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有关业绩数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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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4.4% 0.60% 1.72% 0.01% 12.68% 0.59% 润利 A 级 2015 年度 22.99% 0.73% 4.25% 0.01% 18.74% 0.72% 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8% 0.05% 2.11% 0.01% -0.83% 0.04%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今 42.50% 0.60% 8.09% 0.01% 34.41% 0.59% 润利 I 级 2015 年度 0.70% 0.08% 0.50% 0.01% 0.20% 0.07% 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1.19% 0.06% 2.11% 0.01% -0.92% 0.05%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今 1.90% 0.06% 2.61% 0.01% -0.7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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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八节 基金 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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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I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05%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I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05 %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I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5、本基 金在到 期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和过渡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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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但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银河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 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银 河泰利纯债 债券 I 类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计提。 计算方法同 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 商一致, 酌情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及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第九节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 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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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 《银河 润利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进行更新编写, 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重要提示” 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6 年9 月14 日前公告。 2、 “第 三节 基金管 理 人” 之“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经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刘立达先生担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 事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3、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中, “基金托管人概况” 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最新资 料更新了相关信息。 4、 “第 五节 相关服 务 机构” 增 加了相 关代销 机构,对 原有销 售机构 进行更 新,相关事宜均已公告。 对“ (三)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5、 本基金于 2016 年 8 月 8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 周期; 本基金就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事项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事项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据此对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公告, 公告了 《 银 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第二个 保本周期 ) 》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的有关事 项已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 。 本 招募说 明书中“ 第 二 节 释义” 、 “ 第六 节 基金的募集” 、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第 八节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第 九 节 基 金 的 保 本 ” 、 “ 第 十 节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机 制 ” 、 “ 第十九 节 保本周期的到期 ” 、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等相关内容已做更新。 6、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更新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财务数据截止至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 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但 未经审计。 “ (五) 基金的业绩” 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 2016 年6 月30 日的基金业 绩表现进行了披露。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 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但未 经审计。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对本招募说明书中“ 第 十一节 基 金 的 投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71 资” 、 “ 第 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等 内容进行 了 更新。 8、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 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