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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指100人民币(040046)

华安纳指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六 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1 月 5 日《 关于 核准华安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3]10 号 )核 准。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自 2013 年 8 月 2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从而 获 取基 金投 资 收益, 并承 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 险主要
分为四 类, 一是 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 二是 与指 数相 关的 风 险, 包括 指数 的授 权、 编 制、 差错 风
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和跟 踪误 差 风险 ; 三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四是 开放 式基 金投 资的一 般风 险 ,
包括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利 率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在 申 购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 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行 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6年8月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6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 险揭示 ................................................................................................................................. 6 四、基 金的投 资 ........................................................................................................................... 11 五、基 金的业 绩 ........................................................................................................................... 23 六、基 金管理 人 ........................................................................................................................... 24 七、基 金的募 集 ........................................................................................................................... 33 八、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5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36 十、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64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67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71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 72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二 、对基 金持 有人的 服务 .................................................................................................... 92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7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04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5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2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有 关问题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和 其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华安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安 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安纳 斯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5.基金 合同:指 《 华 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 安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仅为 《基 金合同 》目 的,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9.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10.《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自同年7 月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于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自同 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合 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发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5.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国家 外汇 局: 指国 家外汇 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8.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1.投资 者: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以 人民 币、 美元 )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相 应币 种份 额) 的其 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2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23.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销 机构 :指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6. 代销 机构: 指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7.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确认 、清 算和 交收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等 29.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30. 境外 投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为 本基金境 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并取 得收 入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投资 顾问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 、 更换和 撤消 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境外 托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 基金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32.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3.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4.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6. 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9.开放 日: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跨 境工 作日 40.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41.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42.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43.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者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6.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巨额 赎回:指 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49.基准 货币 :指 基金 资产估 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 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50. 元 :指 中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 货币 单位 人民 币元 51.基金 份额 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认购/申购 、 赎 回所使 用 货币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以人民 币计 价并进 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称为人 民币 份额; 以外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申 购、 赎 回的份 额类 别, 统称 为外 币份额 52.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3.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 数。本基 金人 民 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 ; 外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率 进行 折算 。 57.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等 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投资 标的 指数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 所追 踪的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Nasdaq 100 Index)是 以在 Nasdaq 股票 市场的 上 市 公 司为 基础, 选取 其中 100 只市 值最 大的 美国 本土及 国 际性 非金 融类 上市 公司 组 成的 股票 指 数 ,其 100 只指数 成分 股均具 有高 科技 、 高 成长 和非金 融的 特点 , 是 美国 科技产 业的 代 表 性公司 。指 数在 反映 美国 科技产 业股 票平 均收 益的 同时也 承担 相应 的市 场风 险。 2、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目 标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目 标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股 或变更 编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相 应的组 合调 整中 产 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发生 配股、 增发等 行为 导致成 份股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 发 生变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3) 标的指 数成份 股派 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 值配 售收益 将导 致基 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由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 资 组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5) 因法律 法规的 限制 或其他 限制, 本基金 不能 投资于 部分标 的指数 成分 股。 在 使 用替代 方法 , 如 投资 同行 业中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以 替代上 述投 资受 限股 票时 , 会产 生一 定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6) 基金有 投资成 本、 各种费 用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不 考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 导 致 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度 。 (7) 在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8) 其他因 素产生 的偏 离。如 因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变 动;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 指数编 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 管 可能 性很 小, 如出 现变 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 标的指 数的投 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 二 ) 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美国 股票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美 国股 票市 场的 整体变 化 而出现 价格 波动 。 另 一方 面由于 美国 所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 展趋 势等也 将对 基金 的业 绩产 生影响 。 另外 由于 美国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 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使得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导致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人 民币 计价 , 但 本基 金所投 资资 产大 部分 以美 元计价 , 因 此当美 元与 人民 币汇 率发 生变动 时, 将会 影响 到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对于 以人 民币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将面 临由 于汇 率变 动导 致的风 险。 3、 法律 风险 由于美 国所 适用 法律 法规 与中国 法律 法规 有所 不同 的原因 ,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 行为在 美国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4、 境外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通 过指数 化投 资可 以尽 可能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 税务 风险 本基金 在美 国市 场进 行投 资时 , 需 按照 当地税 务法 律法规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美 国税 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以 可能 须向 该国 缴纳 本基金 销售 、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美 国证 券市 场时会 事先 了解 清楚 当地 的税务 法律 法规 , 同 时, 在 境外托 管 人的协 助下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三 )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 企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债 券回 购, 其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和货 币市场 供求 状况的 影响。 各个 国家或 地区的 利率变 动还将 影响 该地区 的经济 与汇率 等。 但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 利率 的波 动仅 间接 影响 到股市 , 因 此利 率风 险对 本基金 的影 响相对 较低 。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3、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由于境 外市 场的 交易 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 申 购、 赎 回的 开放 的安 排不 同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 达投 资者指 定账 户需 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要更长 的时 间。 对于 采用 不同币 种认 购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收到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可 能根 据所 赎回币 种的 不同 而有 所差 异。 4、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5、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风 险而 设计 的工 具, 一般是 一种 私人 合约 , 其 价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 考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由于事 先涉 及的 现金 流相 对较少 , 所以 衍 生工具 有杠 杆作 用, 即涉 及借款 问题 。 然 而, 杠杆 作用是 一把 双刃 剑。 一方 面, 由 于交 易成 本非常 低 , 杠 杆作用 可使 衍生工 具成 为一 种对 冲风 险和投 机的 有效 工具 ; 另 一方面 , 由于 事 先涉及 的现 金支 付较 少, 因此就 更加 难以 评估 潜在 的下跌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更好 地实 现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投 资目 标, 而不 是投机 , 会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风险 价值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6、正 回购/ 逆 回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7、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8、 操作 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涉及 复杂 的业务 环节 及不 同的 当事 方, 在 各业 务环 节的 操作 过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险 ; 本基金 后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受到影 响。 (1) 系统故 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金融模 型风 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 于投 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 赖的 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 不准 确而引发 的风险 。 (3) 人为操 作失 误风 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业 务过 程中 由于人 为失 误 , 造 成错 误指 令或错 误 交易, 从而 引发 操作 风险 ,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 9、 其他 风险


(1)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2)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4)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1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通过严 格的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与风 险控 制,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 力争实 现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与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 相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股 指 期 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以及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相关的 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投资 于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10% ;投 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以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为 原则 ,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票在 投资 组合 中的 权重 原则上 根据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特 殊情 况( 如成 分股 流动性 不足 等 ) 导致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或因 其它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的 替代 , 如采 用优化 方法 计算 最优 化投 资组合 的个 股 权重比 例 , 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以此构 建本 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合 , 追求 尽 可能贴 近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以美 元计 价计 算) 。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跟踪 误差 的来源 包括 对受 限成 份股 的替代 投资 、 成份 股调 整时 的交易 策 略、 现 金拖 累、 基金 每日 现金流 入/ 流 出的 建仓/变现 策 略、 成份 股股 息的 再投 资 策略 等。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这 些因 素的有 效管 理, 追求 年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为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还 将在 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投 资于 股指 期货等 金 融衍生 品, 以期 降低 跟踪 误差水 平。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标是 使得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1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以便更 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不得 应用于 投机 交易目 的 , 或 用 作杠杆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若 基金 拟投 资于 金融 衍生品 的, 需将 有关 投资 方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品必 须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为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的 偏离 , 本基金 选择 以 “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 作 为投 资 组合管 理的 主要 标准 , 控 制基金 相对 指数 的偏 离风 险。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验投 资组合 与比 较基 准的跟 踪偏 离度 , 适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使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范围 内。 本基 金力求 控制 基 金 组合收 益与 业绩 基准 收益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过4% (以美 元资产 计价) 。当本 基金运 作发展 到一定 阶段 后,本 基金可 能会将 测算 基础转 为代表 相同风 险度 的周 或月 跟踪 偏离度 ,具 体变 化将 另行 公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跟踪偏离 度(Tracking Difference) 采用基 金组合 收益与业 绩基 准收益 之差 来衡量 , 计算公 式如 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 为 t 日基 金组 合 收益和 和业 绩基 准收 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TD 为跟踪 偏离 度 t TD 的绝 对值 的 样本均 值, 计算 方法 为: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中 n 为观测 日个 数。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采 用跟 踪偏离 度的 波动 性来衡 量 , 年化 跟踪 误差 计算公 式 如下: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纳斯 达克100 价格 指数 (Nasdaq 100 Price Index ) 收 益率。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于 1985 年1 月 31 日 发布 , 涵 盖了纳 斯 达克 股票 交易 市场上100 只市 值最大 的非 金融 类上 市公 司, 反 映了 科技 、 工 业、 零 售、 电 信、 生物 技术、 医疗 保健、 交通 、 1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媒体和 服务 公司 等行 业的 整体走 势。 如果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纳斯 达 克100 指 数不 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 市场 上出 现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 数 , 相应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六 )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 依据 (1)依 据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依 法决 策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依 据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宏 观研究 员、策 略研 究员、股 票研 究员和 数量 研究员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执行交 易指 令。 (2)资 产配 置阶 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1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组 合构 建阶 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和 时机 。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合 法 、 合 规地执 行交 易指令 ,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异常 情 况, 负 有监 控、 报告的职责 。 集中 交易部 确保 将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况 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及 时反 馈。 (5)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果聘 请 、 更 换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在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前 提下,对 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七 )禁止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购买 不动 产。 2、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 属的 凭证 。 4、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 交易 。 8、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境外设立的 分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4、本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5、 为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 (6)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九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1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 本 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一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谋 求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四 )基金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 融券。 在进 行 交易 清算 时, 以不 卖空为 基础 进行 融券 。 ( 十 五 )代理投票 1、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本基 金 所持 1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留 代理投 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 上。 3、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或 其委托机 构进 行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要对基金投 资的注册地 在中国以外的 公司发行的 和没有在中国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投 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 权。 4、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留 投票权 的 记录 ,至 少保存 3 年以 上 。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发 行人 的名 称; (3)组 合证 券的 代码 ; (4)会 议日 期; (5)会 议上 需投 票的 事项的 简 要描 述;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基 金是 否对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8)基 金如 何就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 十 六 )证券交易管理 1、 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 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 内部 管理规 范、 严谨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2)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能够 针对 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1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4)其 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人 利 益的 商业 合作 考虑 。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金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和 与经 纪商 签订 的协 议 ,按 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 金 费率,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 十 七 )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为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 地区 、 各资 产类 别的 市 场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建立 起一 套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 理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中 调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后 评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进 行评 估, 撰写 评估 报告 , 对投资 组 合的 操作 提 出维持 或修正 建 议,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踪误 差的计 算方 法详 见本 章 的“ (三 )投 资策 略”部分的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 在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同时,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持 续优 化投资 组合 信息 比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合理 的风 险调 整后回 报。 (十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1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 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2.1 报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26,117,893.63 90.96 其中: 普通 股 26,117,893.63 90.96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74,680.55 7.9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321,793.88 1.12 1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合计 28,714,368.06 100.00 2.2 报告期末 在各 个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美国 26,117,893.63 92.39 合计 26,117,893.63 92.39


2.3 报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2.3.1 指数投 资报 告期末 按 行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14,805,294.55 52.37 非必需 消费 品 5,580,815.07 19.74 保健 3,076,963.01 10.88 必需消 费品 1,974,373.48 6.98 工业 521,404.62 1.84 电信服 务 159,042.90 0.56 合计 26,117,893.63 92.39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 2.3.2 积极投 资报 告期末 按 行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无。 2.4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明细 2.4.1 指数投 资期 末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 权益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 (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 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AAPL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4,600 2,916,136.51 10.32 2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6,600 2,239,502.13 7.92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 公 司 AMZN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400 1,898,167.74 6.71 4 FACEBOOK INC Facebook 公司 FB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1,900 1,439,845.72 5.09 5 GOOGLE INC-CL A 谷歌公 司 GOOGL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200 933,049.63 3.30 6 GOOGLE INC-CL C 谷歌公 司 GOOG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200 917,890.70 3.25 7 INTEL CORP 英特尔 公 司 INTC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4,200 913,514.11 3.23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CSCO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4,800 913,195.81 3.23 9 GILEAD SCIENCES INC Gilead 科 学 GILD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1,400 774,444.59 2.74 10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 特 CMCSA US 纳斯达 克 市场 美国 1,700 734,889.48 2.60 2.4.2 积极投 资期 末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益投 资明细 无。 2.5 报告期末 按债 券信用 等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6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7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8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2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2.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2.10.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 存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10.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 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 外的股票。


2.10.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6,399.20 3 应收股 利 11,390.08 4 应收利 息 276.52 5 应收申 购款 203,728.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1,793.88 2.10.4 报告 期末持 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0.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2.10.5.1 报告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10.5.2 报告期末 积极 投 资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2 五、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2.82% 1.11% -1.78% 1.24% -1.04% -0.13%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56% 1.11% 15.06% 1.18% -2.50%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70% 0.73% 18.36% 0.85% -1.66% -0.12% 2013 年 8 月 2 日(基 金成 立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0% 0.50% 13.39% 0.70% -5.59% -0.20%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23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2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 带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 处 长, 上 海电 气 ( 集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现任上 海 电气 ( 集团 ) 总 公司副 总 裁、 财 务总 监。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 市十 佳法 律 顾问。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2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等职 务,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 投 行业 务委 员会副 总裁 、 中 小 企业 融资 部总 经理。 现任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助理、 投行 业务 委员 会 副总 裁、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赵 敏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 曾 在 上海 社会 科学 院人 口与 发 展研 究所 工作, 历任华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电子 商务 部总 经理、 上海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8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2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15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中 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宜宜 先生 ,管理 学硕 士,CFA (国 际金 融分 析师 ) ,FRM( 金融风 险管 理师) ,10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历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曾 在 美国道 富全 球投 资管 理公 司担任 对冲 基金 助理、 量化 分析 师和 风险 管理师 等职 。2011 年 1 月 加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被动 投资 部 从事海 外被 动投 资的 研究 工作。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 上证 龙头 企 业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2 年 3 月起 同时 担任华 安 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3 年 7 月起同 时 担任 华安 易富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易富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及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 同时担 任 华安 中证 细分 地产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8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国 际龙 头(DAX)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31 人 (不含 香港 公司 ) ,其 中 56.5%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4.6% 以 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 或五年 金融业从 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 操作 经验 。 所 有上 述人 员在 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 究、 营销 、后 台支 持等三 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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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6、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 结构, 以实 现对公 司 从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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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 指标体 系的设定 和更新, 对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 的业 务进 行风 险控 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3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3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合 理性 和运 行有 效 性的 过程, 对控 制环境 、 控 制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并提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3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 通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10 号文 《关 于核准 华安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核准募 集发 售。


本基金 经 证监 许可[2013]10 号文核 准, 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开 始募 集, 原定 认 购截止 日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 为充分 满足 投资 者的 投资 需求,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的有 关 规 定以 及 《华 安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华 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和 《华 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等文 件 的相关规 定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基金 销售 代 理机构 协商 ,决 定对本 基金 的 募集 期进 行调 整, 将本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截止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顺利 结束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 以人 民币、 美元)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相 应类别 份额 ) 的其 他 投资 者。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人 民币 净认购 金额 为 272,441,618.64 人民 币元, 美元现 钞净 认购 金额 为 4,950.50 美元 ,美 元现 汇 净认 购金 额为 66,581.29 美元 ,人 民币认 购金 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为 155,685.62 人 民币 元,美 元现 钞认 购金 额产 生的银 行利 息 为0.05 美元 ,美 元现 汇认购 金 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为2.41 美元 。募 集 资金 已于2013 年 8 月 2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949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设立募集 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 计 272,883,718.70 份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 额 272,441,618.64 份, 美元 现钞份 额 30,596.41 份, 美元现 汇份 额 411,503.65 份 ; 利息 结转 的基金 份额 为155,700.83 份基金 份额, 其中 人民 币份 额 155,685.62 份 , 美元 现钞 份额 0.31 份,美 元现 汇份 额 14.90 份。两 项合 计共273,039,419.53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或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25,927.62 份 (含 募集 期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095%。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本基金募 集 期 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不从 基金 3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产中 列支 。 3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规 定 ,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3 年 8 月 2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3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八、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以各 类形式 发布 的公 告。 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不同 类别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的 销售 机构 可能 不同 , 具体 详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十八、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以各 类形式 发布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为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和纳 斯达 克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 但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本 基金 的开 放时 间为 每个 开放 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的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各证 券市 场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3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分 币种 申 购、 赎回 ” 原则, 即以 人民 币申 购获 得人民 币份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额 获得 人民币 ,以 美元 申购 获得 美元份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获得美 元, 其他 外币 份额 依此类 推。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 内对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在 T+3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申请 。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时 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 者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接 受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国 家外 汇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 则 有变更 时 , 赎 回款项 支付 日期将 相应 调整 ; 当 基金 境外投 资主 要市 场休 市、 外汇市 场休 市 或 3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暂停交 易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申购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 系统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 的单 笔最低限 额 为 人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首次 申购 美 元现钞/现汇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限 额为 100 美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首 次申购 人民 币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 元;追 加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100,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首次 申购美元 现汇 份额的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000 美元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50,000 美 元, 直销 机构 不开通 个人 投资 者外 币申 购业务 以及 美元 现钞 申购 业务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单 个交 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 的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的方 式进行 申购 , 其 中人 民币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支付, 美元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以美 元支 付。 本基 金将 对人 民币 份额 和美元 份额 分别 设置 申购 费率及 金额 分 档标准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人民 币份额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单 位: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3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美元份 额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单 位: 美元) 申购费 率 M<15 万 1.2% 15 万≤M<50 万 0.8% 50 万≤M<80 万 0.4% M≥80 万 每笔 150 美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期递减 , 其中 人民币 份额 的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 支付 , 美元 份额 的赎回 费用 以美 元支 付。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3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 和美 元申购的基金份额根 据人 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的净值 以及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的申购 费 率和 申购 金额 分档 标准 分别 确认 份额 , 其中 使用 美元进 行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同时 适用 于美 元现钞 申 购和 美元 现汇 申购 ,具 体方 法如 下: (1)人 民币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五,某 投资 者在 申购 期投 资 1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 费率为 1.2%, 假设 申 购当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申 购 的人 民币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15 =9,735.39 份 则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购 买 本基 金, 可得到 9,735.39 份 人民 币份 额。 例六,某 投 资者 在 申购 期投 资 100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对应 费用 为 1,0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 可 得到 申购 的人 民币 份 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1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00/1.015 =9,851,231.53 份 则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购 买本 基金 ,可 得到9,851,231.53 份 人民 币份额 。 (2)美 元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4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例七,某 投资 者在申 购期 投资10 万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 日 美元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0 美 元, 则其 可得到 申 购的 美元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则该投资 者投资 10 万 美元购 买 本基 金, 可得到 97,353.92 份 美元 份额 。 例八,某 投资 者在申 购期 投资 100 万美 元申购 本基 金,对 应费 用为150.00 美 元,假设 申购当 日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150 美元,则其可 得到 申购 的美 元份 额为: 申购费 用=150.00 美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 -150.00 =999,850.00 元 申购份 额=999,850.00/1.0150=985,073.89 份 则该投资 者投资 100 万 美元 购 买本 基金 ,可 得到 985,073.89 份 美元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人 民币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九,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 万 份人 民币 份额 6 个 月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5%,假 设 赎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 份人民 币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100,992.50 元。 (2)美 元份 额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4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赎回 当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十,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20 万份 美元 份额18 个 月后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25%,假 设 赎回当 日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1.0150 美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200,000 ×1.0150=203,000 元 赎回费 用=203,000 ×0.25%=507.50 元 赎回金 额=203,000 -507.50=202,492.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0 万份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美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 回金 额为 202,492.50 美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T+1 日 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 本 基金分 别计 算并 披露 不同 类别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美 元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按照 计算 日的 估值 汇率 进行折 算,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该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来计算 , 人民 币份额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美元 份额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美元 。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 资者 以人 民币申 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 为人民 币份 额,以美 元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为 美元份 额。 投 资者 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2 日为 投 资者 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T+3 日 (包括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4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记 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2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4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某一 类币 种份 额或 多类 币种份 额 的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9、 基金 可用 的外 汇额 度不足 。 10、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接受 某些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除 第4 项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者某一 类币种 份额 或多 类币 种份 额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4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已 成 功确认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估值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4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13 年8 月23 日 起, 人民币 份额 开放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办 理, 美元 现钞 和美元 现汇 份额暂 不开 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 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赎 回、转 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但 有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4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含 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以及其他 为基 金利益 而产 生的中 介 机构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用 ; 9、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和数 据 提供 费; 10、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税务代 理费 等; 11、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8%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4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指 数使 用许可 费年 费率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 计算 方 法如 下: (1) 当E ≤1 亿美 元时 : H=E ×0.06% ÷365 (2)当 E>1 亿美 元时 : H=1 亿 美元 ×0.06% ÷365+(E-1 亿美 元) ×0.04% ÷36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及其 后的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的支 付周 期, 随后的12 个月为 第二 个指 数许 可费 的支付 周期 , 依此类 推 。 指数使 用许可 费每 日计 提, 按支 付周 期支 付。若 一个 支付 周期 累计 计提指 数使 用许可 费金 额 / 该支 付周 期最 后一 日( 如为节 假日 取 最近一 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汇 率中 间价小 于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定 的费 用 下 限, 则基 金于 该支 付周 期最 后 一日 补提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至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的 费用 收 取下限 ,本 基金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4 万美 元 。在 每个 支付 周期 到期 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使 用许可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支 付周期 结束 日 起15个自 然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使 用许 可协 议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 给标 的指数 许可 方。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如果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计 算方法 或 费率 发生 调整, 本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 率计 算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进 行 公 告,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上述 1-3 项费 用以 基准货 币 进行 计提 并支 付。 5、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及指 数使用许 可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银 行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4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5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T+1 日完成T 日 估值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存托 凭 证、ETF 基 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5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信息 提供 商提 供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如果仍 无法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从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书面 方式 及 时 通知托 管人 。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 交 易所 交易, 则 按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 日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基金 持有的 衍生工 具等 其他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则: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人民 币对美元 、欧 元、日 元、 港币、加 元、 澳元、 英镑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为准 。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果 采用 本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5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外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资 者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共 同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5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者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法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5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 金 收益 分配各币种份 额中每一份 基金份额的分 配 比例不低 于该类份额每 一份基金份 额在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不同 类别 份额 分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但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只能 选择 一种 分红 方式,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则注 册登记 机构 将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最后 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4、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 基金收 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选择红 利 再 投 资的, 分红 资 金将 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类 别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再投 资; 5、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人 民币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 后不能 低于 人民 币份 额面 值; 对于 外币 份额 , 由 于 汇率因 素影 响 , 存在 收益 分配后 外币 份额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的 可能 ; 6、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对应 币种 的基金 份额 ; 5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5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5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一)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二)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三)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四)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五)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六)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计 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息 ; 美元 份额 以美 元计 算并披 露 净 值 及相 关信 息。 本基 金除 特 别说 明外, 人 民币 份额 的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美元 份额 的货 币单位 为美 元。 在未来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以 人民 币和 美元以 外的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 相关信 息。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果出 现改 变 , 应当予 以披 露并 说明 改变 的理由 。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率 应当 以报 告期 末最 后一个 估值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准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5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6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 方 式 。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6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或 开通 不同 币种份 额之 间的转 换;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6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6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六、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涉及 基金 合同变 更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 编制 方法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6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6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 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净 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 元, 增长 6.09%,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续 费及 佣 金 净收 入增长 4.62%。 平均 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达 到 88%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95.58%, 较 上年 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亿 元, 多 项核 6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 以上的 私 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长 23.08% , 客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 元,承 销 额市 场领 先 。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 外各 类荣 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国 最佳银 行” 及香 港 《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 1000 强” 中, 以 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 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二 部 、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6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6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 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13 日


最 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截 止到 2014 年12 月 31 日) 所 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 s Equity ) : 195.63 亿美 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 一个共同基 金的托管人后 ,道富银行 已成为一家具 有领导地位 的国际托管 银 行。截 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托 管和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已 达到 28.19 万亿 美元 , 一级 资本 比 率为 14.7% 。道富 银行 长期存 款信 用评 级 为 AA (标 准 普尓 )及 Aa3( 穆迪 投资) 。道 富银 行在全 球 29 个国 家或 地区设 有 办事 处,2014 年 12 月 31 日 道富 拥有 超过 2 万 9 千多 名富有 经验的 员工 为客 户提 供全 方位的 托管 服务 。 在 亚洲 开设了 四个 全方 位的 营运 中心 : 香 港、 新 加坡、 东京 及悉 尼, 提供 全球托 管、 基金 会计 、绩 效评估 、投 资纲 领监 察报 告、外 汇交 易 、 证券出 借、 基金 转换 管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 等服 务。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产 净 值;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记 录、 交易 信息 ;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7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相 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总 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 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7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7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电话:0086-21-6847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电话: (0755)82080387 7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电话: 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11)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华 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7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2)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3)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14)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5)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6)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7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2 客户服 务电 话:(+86-10)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20)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7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95162 网址: http://www.cifco.net/ (2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2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hysec.com (24)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 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7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7)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站:http://www.shzq.com (28)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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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9)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0)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31)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长 生( 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32)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8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3)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5)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 路99 号武 汉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8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8)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海银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41)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8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3) 泉州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4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8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6)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电 话:65181028 传真号 码:65174782 (4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8)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49)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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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52)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5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5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5)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8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56)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5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58)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5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6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8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6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户服 务( 投诉 )电 话:95511-8 (62)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6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6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6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8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66)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67)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 慧 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姚坚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传真号 码:0755-84034477 (68)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 厦 23A





法定 代表 人: 高峰








联系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号码 :0755-83655518 (69)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7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8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 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 吕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 郭 杭翔 经办会 计师 : 郭 杭翔 ,蒋燕 华 8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9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9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 持 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 服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 本公 司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内容 及相 关结 算方 式安排 如下 : 1、 基础 交易 服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 基 金转换 、 基 9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 定期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约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金 电子 直销 交易 结算方 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9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平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础交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交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交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新交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9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期 交易 计划 资产/收益 独 立核 算服 务;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电 子查 询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9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9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03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03 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上 海凯石 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23 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 正为销 售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25 5


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1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18 6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苏 州银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03.23 9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深圳 新 兰德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4 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4 9


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8 1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8 1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以固 有资 金 购买基 金所 涉风 险资 产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30 12


关于基 金电 子交易 平台 暂 停部分 基金 赎 回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06 1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好买 基 金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04.11 9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1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钱 景财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19 15


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0 16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格 上理财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6 17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 经北证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9 1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基金 公 司淘宝 店关 闭申 购服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5 1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支付 宝渠道 关闭 基 金支付 服务 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5 2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金 观诚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0 9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0 22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平安 证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3 2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中正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8 24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泉州 银行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25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25 26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 连银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28 27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东 莞农商 行为 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2 28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晟 视天下 为销 售 《上海 证券 报》 、 2016.06.03 10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诺亚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3 3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8 31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奕 丰金融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14 3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广 源达信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1 3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京东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8 3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9 35


华安基 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金斧 子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07.05 10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3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凯恩 斯为销 售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2 3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和讯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5 38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常 熟农商 行为 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0 39


华安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1 40


华安基 金新 增蛋卷 基金 代 销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2 10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0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 10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 收 益分 配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 据有关 规定, 选择 、更换或 撤消 境外投 资顾 问、证券 经纪 代理商 以及 证券登 记 机构, 并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7)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10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确保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境 外投资 顾问 发送 的交易 数 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 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 据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 事人 的财 产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委托境 外投资 顾问 进行境 外证券 投资的 ,境 外投资 顾问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有 关条 件; (7) 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尽职 调查 义务 ; (8) 严格遵 守境内 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始 终将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置 于 首位, 以合 理的 依据 提出 投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 佳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 待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政策 、 指 引和 限制 实施投 资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切涉 及利 益冲 突的重 要事 实, 尊重 客户 信息的 机密 性; (9)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10) 确保基金 投资 于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 法规 有关 投资范围 和比例限 制的规 定,确 定清 晰、可 执行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定 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1) 确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确和 完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12) 委托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 当严格 履行受 信责任 ,并 按照 有 关 规定对 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披 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10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与境外 证券服 务机 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 服务安 排,应 当严格 按照 《试 行 办 法》第 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如需在 托管人 选择 的机构 之外保 管、登 记基 金财产 ,应严 格审查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准 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16) 严格按照 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选取 投资 业绩 标准; (17)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9)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20)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1)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严格 控制 基金 投资 产品 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保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22)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4) 及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司 行为 信息 ; (25)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6)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2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28)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9)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30)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31)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10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授权投 资顾问 负责 投资决 策的, 应当在 协议 中明确 投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疏 忽、未 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财 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责 任; (33)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34)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35)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6)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3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8)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9)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4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选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4)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10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保护持 有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基 金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报 告; (5) 安全保 管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财 产,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6) 按照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确保 基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理 ; (7)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执 行基金 管 理人 、 境外 投 资顾 问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9) 确保基 金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申购、 认购、 赎回 等日 常 交 易; (10) 确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 的 境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每 月 结束后 7 个工 作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 安全保 管可以 承担 保管 责任 的 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 托开设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14) 办理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15) 保存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 录 等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当 不少 于20 年; (1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8)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0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2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24)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5)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6) 选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 合《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 的规定 ; (27) 对基金 的境外 财产 ,可授 权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其 承担的 受托人 职责 。境 外 托 管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 疏忽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责 任; (2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3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 保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4)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外 汇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规 定的其 他职 责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11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类 别内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 关于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的相关 规则 及规 定; (3)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4)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代 理人 以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11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5)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 编制 方法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11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11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提 前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基 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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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 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11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利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 会召开 日至 少35 日前 提交召 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日前 公告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11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11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方 可执行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1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涉及 基金 合同变 更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申购 、赎 回或开 通本 基金不 同 类别份额 之间 的转 换;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指 数 编制 方法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11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12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12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2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31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31 、32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2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相 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股 指 期 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与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相关的 公 募基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投资 于与纳 斯达 克100 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10% ;投 资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在本基 金正 式运 作前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及相 关基金 等相 关信 息, 并每 季度更 新一 次 。 如遇 标的 指数临 时调 整其 成份 股, 则临时 调整 前 述 名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 投资 境外 期货 或远 期, 应事 先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业务 操作 备忘 录以 及风 险控制 补 充协议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在境外设 立的分行或 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中 持有 任 一国 家或 12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述(1)-(4)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 内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七条 第 九款第 (1 )至 第(8 )项 及第(11)至 第(12 )项 的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条第 (二)项及 第( 三)项 监督 义务的方 式为 事后监 督。 于估值 日 结束且 相关 数据 齐备 后,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交易 后的 投资 监督和 报告 。 即 托管人履行上 述监督义务 的方式仅限于 在发现基金 管理人已经执 行完毕的投 资指令违反 上 述约定 后, 按照 本协 议约 定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或监管 部 门。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不 同类别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6、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2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终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12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基金托 管人可 委托 境外托 管人开 立资金 账户 (境外)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的 指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在 境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 法 规规 定, 开 立和 管理 证券 账户。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投资 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 责开 立。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1、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127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 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 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境内 银行存款 之前 ,需与 存款 银行总行(本基 金托管 人除 外)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 作协 议。如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 则应 与其 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 ; 如将资 金存 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面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 则 存款银 行总 行应出 具承 诺函 确 认对 存款 承担偿 付义 务, 承诺 函中 需明确 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利率 、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称 等与 基金 定期存 款有 重要 关系 的事 项, 并 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容 : (1)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义开立 ,并 加盖本 基金 公章和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账户名 称 为基金 名称 。 (2)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 地址 和账 户, 且本 基金 账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 (4)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 银行支付 结算 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 满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 询要求 ,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资 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入 账户 名称 、账 号。 (5)定 期存款 存续期 间, 存款银行 经办 行须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实 时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 的途径 并确 保查 询。 (6)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由 存 款银 行承 担。 (7)如 办理定 期存款 凭证 挂失,须 由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分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 权委托 书共 同办 理。 (8)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 险, 存款银 行须 提供部分 提前 支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 诺和利 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部 提前支 取、 部分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需由 基 128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 要将授 权委 托书 的复 印件 交由对 方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 谈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凭 证 挂 失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后, 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 的业务 操作 程 序。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资 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5、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期 限 不得 超过 一年( 含 一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应本 着便 于基金 的安 全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与期 货经 纪商签 订的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的 合同 , 应 该发 送复 印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外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按 照计 算日 的估值 汇率 进行 折算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129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2、 估值 时间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个 开放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T+1 日完成T 日估 值。 3、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托 凭证、ETF 基 金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130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对于非 上市 债券, 参照 信息提供 商提 供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 的 报价 进行估 值 , 如 果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 通 知托管 人。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 可 以 在 交易 所交 易, 则按照1 中确 定的 方法 进行 估值 ;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 如果 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 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公布的 估值 日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 布估值 日 的净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5)基 金持有 的衍生 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 券,从 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有 价证 券按 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则 : ①估值 计算 中涉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的 币种 的, 则以 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该币 种的中 间价 为基 准。 ②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间 16: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果采 用本项 1-7 中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31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资 者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共 同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132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全球 投资涉 及不 同市场 及时区,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133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者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134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35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136
























































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0 年以上 。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