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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策略优选混合(040008)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六 年九月 1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华安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由 安久 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 成。依 据中国 证监会2007 年7 月23日证监 基金字 【2007 】210号文核 准的安 久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安久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调 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 和策 略、修 订基 金合同 ,并 更名 为“ 华安 策略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自2007 年8月2 日 起 ,由 《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修订 而成 的《华 安策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及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经 协 商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自2015年8 月6 日 起, 华安策 略优 选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名为 “华 安策 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对 应基金 简称 更名 为 “华安 策略 优 选混合 ”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因 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已 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 核。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 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8 月2 日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6 月30 日 。 1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8 七、基金的存续 ...............................................................................................................................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6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 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70 十、基金的投资 ............................................................................................................................... 7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9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9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9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八、风险揭示 ............................................................................................................................... 9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 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0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 内 容摘要 ..................................................................................................... 1 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 安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1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由安久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安久基金 : 指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管 理人: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或 本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安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本 基金 合同 由 《安 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而成;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华安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本托 管协 议由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定期做 出的 更新 , 招募 说 明书是 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 明的法 律文 件,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并于 每6 个 月 结 束之 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 最后 1 日; 集中申 购公告 : 指《华 安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有 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 证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民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 条件 , 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发售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华 安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华安 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变 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安 久基金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 和策略 ,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 “ 华安 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一 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 日, 本 基金 合同自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自 同一 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存续期 : 指自《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本《 华 安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终止 且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发售: 指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间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 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向 基 金管 理人 申请卖 出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交易账户间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 额指定 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 不可抗 力 指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 服 的客 观情 况。 5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 及 兼职 情 况等。 (1)董 事会 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先 生,大专 学 历。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 处副团职 参谋, 上海财 政 证券有限 公 司 党 总 支副书 记,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书记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 工会主 席,兼 任 海际大 和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事 长、法 定 代表人 。 童威先生 ,博士 研究生 学 历。 历 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研 究发展 中心总 经 理,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总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 董事会 办公室 主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平先生 ,本科 学历, 高 级政工师 职称。 历任上 海 红星轴承 总厂党 委书记 , 上海东风 机 械(集 团)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上 海全光 网络 科技股 份公司 总经理 ,上 海赛事 商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上海东 浩工 艺品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上海 国盛集 团科教 投资 有限公 司党委 副 书记、 总裁 、董 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集团 )总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 裁 。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高级 会计师 。历任 凤 凰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总经理 , 上海东 方上市 企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现任锦 江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计 划财务 部 经理及 金融事 业部总 经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锦江 麦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公 司董事 、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江 养老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上 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 史带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上 海上 国投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先 生,大 学学历 , 高级经济 师。历 任上海 市 审计局基建 处 科员、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 副处 长, 固定 资 产投资 审 计处 副处 长(主持 工 作) 、处长 ,上 海市 审 计局财 政审 计处 处长 ,上 海电 气( 集团 ) 总公司 财务 总监 。现任 上海 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 聂小刚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 务董 事、 企业融 资总部 助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公 室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经 理、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理 、 董事会 秘书处 主任助 理、 董事会 秘书处 副主任 、董 事会秘 书处主 任、上 市办 公室主 任、国 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先 生,大 学学历 , 一级律师 ,曾被 评为上 海 市优秀律 师与上 海市十 佳 法律顾问 。 历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局秘 书科长 、上海 市第一 律师 事务所 副主任 、上海 市金 茂律师 事务所 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夏大慰先 生,研 究生学 历 ,教授。 现任上 海国家 会 计学院学 术委员 会主任 、 教授、博 士 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 济学 会副会 长,财 政部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询 专家, 财政 部企业 内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委 员,香 港中 文大学 名誉教 授,复 旦大 学管理 学院兼 职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 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 管处副 处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市 公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务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 监、副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等职 务,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投 行业务 委 员会 副总 裁、 中小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投 行业务 委 员会 副总 裁、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赵敏先生 ,研究 生学历 。 曾在上海 社会科 学院人 口 与发展研 究所工 作,历 任 华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电子商 务部总 经理 、上海 营销总 部总经 理。现任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士 ,研究 生学历 , 经济师。 历任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 先生 ,大专 学历 ,17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副 团职 参谋, 上海财 政证券 有限 公司党总支副 书记,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书 记、副 董事长 、 副总经 理、工 会主席 ,兼 任海际 大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4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研 究 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上海国 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总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战 略发展 总部总 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 室 主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8 年经 济、 金融 从业 经 验。 曾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副 教授、 硕士生 导师, 上海大 华会 计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中国 诚信证 券评估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总 经 理 、上 海华 虹( 集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副部 长(主持 工 作) 、上 海信 虹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上海新 鑫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现 任华安 基金管 理 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15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中 国证 监会上 海证管 办机构 处副 处长, 中国证 监会上 海监 管局法 制工作 处处长 。 现 任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 基金 经理 介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杨明先生 ,中央 财经大 学 硕士研究 生,16年银行 、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在上 海 银行从事 信 贷 员、 交易 员及 风险 管理。2004 年10 月加 入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现任 投资 研究 部总 监。2013 年6月 起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4年6 月起 担任投 资研 究部 高 级总监 。2015年6月 起同 时 担任华 安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年3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 沪港深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6年 5月起 ,同 时担 任华 安安 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李


玲女 士:2001 年9 月20 日—2003 年9 月18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林彤彤 先生 :2000 年6 月28 日—2001 年9 月20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国卫 先生 :2000 年6 月28 日—2005 年5 月25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鲍


泓先 生:2005 年5 月25 日—2008 年2 月13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邓跃辉 先生 :2008 年2 月13 日—2010 年3 月19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


伟先 生:2008 年2 月13 日—2010 年9 月20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殷


鸣先 生:2010 年9 月20 日—2013 年3 月2 日担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汪光成 先生 :2013 年3 月2 日—2013 年 10 月29 日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31 人 (不含 香港 公司 ) ,其 中 56.5%具有 硕 士 及 以上 学位,84.6%以上具 有 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 从业 经历, 具有 丰富的 实 际操 作经 验。 所有上 述人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的 处罚。 公司 业务由 投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基金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1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取 信于 社会 为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 作。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 投资 外,不 直接 或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也不 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 包括 公司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部控 制手 段和 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部控 制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1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 制成本达 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 、分工 明 确的组织 结构, 以实现 对 公司从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 事和 公 司管理 层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 (3)督 察长 :督 察长 对董事 会 直接 负责。 对公 司的日 常 经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规 性 监督 和 检查, 直接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是为 加强 公司 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控 制而成 立的非 常设 机构, 以召开 例会形 式开 展工作 ,向公 司总经 理负 责。主 要职责 是 定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 规报告 、风 险管 理报 告以 及其他 风险 控制 重大 事项 。 (5)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督 检查 , 向公司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 部门 :内 部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 首要 和基 本的 职责。各 部 门的 主 管在权 限范围 内,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行 检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各 位员工 根据 国家法 律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 司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则 的 细化和展 开,是 各项基 本 管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 控 制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 制度、监 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门 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1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部 控 制的基础 ,包括 公司治 理 结构体系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公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包 括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体 系、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成 立以来 ,通过 不 断加强公 司管理 层和员 工 对内部控 制的认 识和控 制 意识,致 力 于从公 司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等 方面营 造良 好的控 制环境 氛围, 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业 务环节 。逐步 完善 了公司 治理结 构、加 强了 公司内 部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过 对组织 结构、 业 务流程、 经营运 作活动 进 行分析、 测试检 查,发 现 风险,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可 能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度 , 评估目 前的控 制程度 和风 险高低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原 因,采 取定性 定量 的手段 分析考 量 风险的 高低和 危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对 应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司的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业务规则 在制定 、修订 的 过程中, 也得到 了一贯 的 实施。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 部门的 设置体 现 了部门之 间的职 责分工 , 及部门间 相互合 作与制 衡 的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 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 部门内部 工作岗 位合理 分 工、职责 明 确,对 不相容 的职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使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一 种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 之 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 二 道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程 、重要 业务处 理表 单传递 及信息 沟通制 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1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制定 了一系 列的基 本 管理制度 ,如风 险控制 制 度、投资 管理制 度、基 金 会计制度 、 公司财 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营 中的风 险。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在实 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 基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产 完全分 开,分 账 管理,独 立核算 ;公司 会 计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在 业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办 公区域 上严 格分开 。公司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 计控制 措施主 要 包括:复 核、对 账制度 ; 凭证、资 料管理 制度; 会 计账务的 组 织和处 理制度 。运用 会计 核算与 账务系 统,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采 取科 学、明 确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的沟 通 ,有效地 达成自 下而上 的 报告和自 上而下 的反馈 , 公司采取 以 下措施 : 建立了内 部办公 自动化 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 报体系 , 通过建立 有效的 信息交 流 渠道,保 证 公司各 级管理 人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 及时 送达适 当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管 理和业 务报告 制 度,包括 定期报 告和不 定 期报告制 度。按 既定的 报 告路线和 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监 督和评 估内部 控 制体系设 计合理 性和运 行 有效性的 过程, 对控制 环 境、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核 人员负 责日常 监 督工作, 促使公 司员工 积 极参与和 遵循内 部控制 制 度,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监察 稽核部 对各业 务 部门内部 控制制 度的实 施 情况进行 持续的 检查。 检 验其是否 符 合 设 计要 求,并 及时 地充实 和 完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组 织调 整等因 素 的变 化趋 势,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理 人声明 以上关 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诺 公司将 根 据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 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 最悠久 的银行 之一,也是 近代中 国的发 钞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 交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上 海。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 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 国《银行 家》杂 志发 布的 全球千家 大银行 报告 ,交 通银行一 级资 本 位列第17位,较 上年 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 《财 富》杂志 发布的 世界500 强 公司排行 榜,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第190 位 ,较 上年 上升27 位。 截 至 报告 期末, 交通 银行资 产 总额 为人 民币74,044,17亿 元。报 告期 内, 交通银 行 实现 净 利润( 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 人民币190.66亿元 。 交通银行 总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有 员工具 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的 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 及经济师 、会计 师、工 程师 和律师 等 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 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 先生2013 年10月 至今 任本 行董 事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年10月任 本行 董事 1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 执 行董 事、 行 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月 任本 行 副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 。 牛先 生1983 年毕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获 学士学 位,1997年毕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管理学院 技术 经 济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 特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 先生2013 年11月 起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0月 起任 本行行 长;2010年4 月至2013年9月任 中国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 行董 事、总 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 执行董 事、副 行 长;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 月 任 本行 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 本 行行 长助 理; 1994 年至2001年历任 本行 乌鲁木齐 分行副 行长、 行 长,南宁 分行行 长,广 州 分行行长 。彭先 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2007年12 月至2015年8 月, 历 任 本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 理助理 、 副总经理 ,本行 资产托 管 业务中心 副总裁 ;1999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 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部 副科长 、科 长、处 长助理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高 级 经理。袁 女士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石 油大学 计算机 科 学系,获 得学士 学位,2005 年于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59 只。 此 外, 交通银 行 还托 管 了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资 产 管理 计划、 银行 理财产 品、 信托 计划 、 私募投 资基 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 老保 障管理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业规 章及行 内 相关管理 规定, 加强内 部 管理,保 证 托管中 心业务 规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的 贯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风 险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托 管中心 制 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管 中心 建 立各 二级 部自 我监 控和 风 险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 控制机 1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制,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 渗透 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营 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心 独 立负 责受 托基 金资 产的 保 管,保 证基 金资 产与交通银 行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心 贯 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约 的 原则, 从组 织结 构的设 置 上确 保 各 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有效 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 制中 的盲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心 在 岗位、 业务 二级 部和风 险 合规 部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 的基 础 上,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心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环 节 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商 业 银行法》 等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制 定 了一整 套严密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安 全、高 效,包 括《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管理 暂行 办法》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风 险 管理暂 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信 息 披露制 度》、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员 守 则》、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业 务资料 管理制 度》 等,并 根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展 不 断加以 完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业 务管理 制度化 ,核 心作业 区实行 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程 、 全链条 的风险 控制管 理, 聘请国 际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托管 业务运 行进 行国际 标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 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金 的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1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证券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行 为,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予以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及 时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交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须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七) 其他 事项 最近一年 内交通 银行及 其 负责资产 托管业 务的高 级 管理人员 无重大 违法违 规 行为,未 受 到中国 人民银 行、中 国证 监会、 中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处 罚。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1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及其联系人 1.直 销机 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 心二 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1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电话:86-21-58781234 传真:86-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0086 )0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2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2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42651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 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 岳 传真:86-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兰 山 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电话:+86 (22 )5831 6666 传真:+86 (22 )5831 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6691333 2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0579)85337702 传真: (0579)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2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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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7 、10、18-19 、36 、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2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上 海市浦 东 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泽 柱 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2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 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A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A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5)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3 网址:www.sxzq.net (4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电话:(010) 66555171


传真:(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cn (51)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2601555


传真: (0512)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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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dwzq.com.cn (52)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其 聪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3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6)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 林省 长春 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东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电话: (0431)85096806 传真: (0431)8509681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9)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3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 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 融一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话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 西壮 族自 治区 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电话: (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5)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6)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3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7)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 人: 菅明 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3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1)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2)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 普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3) 中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4)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6)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 (0791)86768763 传真: (0791)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7)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79)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 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0)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1)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 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长 生( 代)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4)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 林 电话: (0871)3577930 传真: (0871)3578827 4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6) 国融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 锡林 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电话: (0471)6292587 传真: (0471)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8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8)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4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0)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1)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2)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4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4)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86028442 传真: (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6)中 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7)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 光 电话: (0411)39673301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8)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富 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jijin.txsec.com (99)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杨锐 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www.cf-clsa.com (100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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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tsec.com


(101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代行)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02 )诺 亚正 行 (上 海)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秦 皇 岛路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楼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财 富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6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7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0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4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众升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院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0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11 )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广东 省惠 州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办 公 地址: 广东 省惠 州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zq.com.cn (11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1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4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4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t.jrj.com (115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net (11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7 )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4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8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9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2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2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5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23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电 话:65181028 传真号 码:65174782 (12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5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2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5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 南七 道惠 恒集 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12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3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131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泉 州市 云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34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5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36 )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137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 soho10 层 5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138 )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39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4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14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广 东省 东莞 市东 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42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5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43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144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45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46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姚坚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传真号 码:0755-84034477 (147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5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 :0755-83655518 (148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4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5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周祎 5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 华安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安久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6 月29 日, 安久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 大会讨 论通 过了安久 基金 转型议 案, 内容包 括安久 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开 放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限 、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 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7 月23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7 】210 号 文 核准,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 效。 依 据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管理 人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终 止上 市 , 自2007 年8 月 2 日安久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原 《安 久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效 , 《华 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 正式转 型为开 放式基 金, 存续期 限调整 为无限 期,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 和策 略调整 ,同时 基 金更名 为“ 华安 策略 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根据《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经 协 商基金托 管 人 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华 安策 略优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 华安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对 应 基金简 称更 名为 “华 安策 略优选 混合 ” 。 5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自安久基 金终止 上市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向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 圳分公司 申 请办理 终止证 券交易 所市 场的证 券登记 服务手 续。 基金管 理人在 取得终 止上 市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进 行基金 份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息 变更之 后,将 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提供 的明 细数 据进 行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 型基金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财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 决 方案。 5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为本公 司 设在北京 、上海 、广州 、 西安、成 都、沈 阳的业 务 总部或分 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 心二 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6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其 联系 人 ”的 相关 描述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时 除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须 为开放 日。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 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具体 请查 阅基 金 管理人 6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 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基 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转 换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 的情况下 可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首 次申 购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各 代 销机 构 可根据 自己的 情况调 整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和最 低追 加申购 金额限 制。投 资者 在中国 工商银 行 首次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 元 ,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投资者 已成 功申 购过本 基金则 不受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限 制;投 资人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1基 金份额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 份额不 足1 份的 ,应 一次 性 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情 况 下,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对以上 数额 限制进行调 整,最迟 应在 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提 出 投资者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 办理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 请。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投 资者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2、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投资者T 日申 购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登记 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办 理增加 权益的 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该 部 分基 金份 额。投 资者T 日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申 购、赎 回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投 资者可自T+2 日起 通 过 本公司 网站和 6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 记机构 最 迟须 于受 理申 购、赎回 申 请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交 款方式 , 若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功 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应指 示基金 托 管人按有 关规定 划付赎 回 款项。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赎 回人银 行账 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投资者可 选择在 申购本 基 金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 申 购费。投 资者选 择在申 购 时交纳的 称 为前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 户指基 本养老 基 金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 的 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500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 (1 )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最高申购费不超过 1.50%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购 费率 M<100 万 1.50% 6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万 ≤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申购费 时 ,申购 费 率按 持有 时 间递 减,最 高后 端申购 费 率不 超 过1.8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80% 1 年≤Y<2 年 1.5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赎 回费 用 在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以后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 类 推。 对于投资 者在基 金退市 前 持有的原 安久基 金份额 , 持有期自 《华安 策略优 选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计算。 对于集 中申 购和日 常申购 所得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自 注 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 计算。 所收 取赎 回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用 于 支付 登记 结 算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后,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按照 先进 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3、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3个工 作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中国 证 6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七)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和转换份额 的计算 方法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1)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前端申购 费,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其中 申购 金 额小于 5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其中 申 购金 额大于 500 万元( 含 500 万 元)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额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如 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选 择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 则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1+ 后端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的差额 计算 收取, 具体计算 公 式如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即转 入基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 0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6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费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1 +转入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1 +转出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1: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资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用 后,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赎 回与 转换 转 出金 额的处 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 ,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自T+2 日(含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 该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 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 6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网 站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 转换转入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在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1)到(4) 项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 资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暂停赎回、 转换 转出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转 换转 出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已 接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 情形 时,对 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缓 期 限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的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 的赎回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暂 停 6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接 受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为 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基金持有 人 赎回申 请 份额 占赎回 申请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该 单个基 金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不 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将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分 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4 ) 本基金连 续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十二)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暂停期间与重新开 放的 公告 暂停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6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两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 一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的转托管与非交 易过 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管 的 交易制度 。投资 人可将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 交 易账户转 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额 转托管 时,投 资 人可以将 其某个 交易账 户 下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部 分 转托管。 办 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转 出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手 续,在 转入 方办理 基金份 额 转入手 续。对 于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基 金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转 托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指 定 的交易 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办理转 托管时 ,基 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 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 购、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继承、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 行等情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司 法 执行” 是指根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有履行 义务 的当 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依生效 法律文 书之规 定主 动过户 给其他 人,或 国家 有权机 关依据 生效法 律文 书将有 履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人办 理因继 承或 捐 赠 原因的非 交易过 户可到 转 出方的基 金份额 托管机 构 申请办理 。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申请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基 金 销售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 资料。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7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优选股票为主,配 合多 种投资策略,在充分 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 国经 济成长带来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 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国债、 金融 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可转换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 工具。其中,股票 投资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60% -95%;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货 币 市场工具及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为0-4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在5% 以 上。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 理 人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投资理念 公司未 来盈 利的 增长 能力 是股价 上升 的主 要驱 动力 ,优选 成长 ,策 略回 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 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 研究 和预测,并利 用公司研究开发的 数量模 型工具,分析和比 较不同 证券子市场和不同 金融工 具的收益及风险 特 征,确定合适的资 产配置 比例。本基金采取 相对稳 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 情况下将保持股 票 配置比例的相对稳 定,避 免因过于主动的仓 位调整 带来额外的风险。 只有当 基金管理人通过 研 究发现市场的主导 因素( 宏观面、政策面和 资金面 等)发生实质性变 化时, 才会对资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较大 幅度 的主 动调 整。影 响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的因素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宏 观经 济因 素


宏观经济形势将从两 个方 面影响股市,一是对 上市 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二 是改变投资人 的投资行为。由于 股市往 往对宏观经济进行 提前反 映,因此,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重点关注一些 宏 观先行 指标 。


(2)政 策因 素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关注 的政策 因素 包括 :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和 证券 市场 宏观管 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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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策等。


(3)市 场波 动周 期


市场的变 化节奏 呈现明 显 的周期性 特征, 投资进 出 时机的把 握对提 高投资 收 益有着极 为 重要的 作用 。


(4)资 金供 求因 素


资金供 求情 况也 是决 定我 国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的重 要因素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将 采用“ 自下 而上” 和“自上 而下”相结 合的 方法 , 通过 综合 运 用多种 投资策 略优 选出 投资 价值 较高的 公司 股票 。 在构 建投 资组合 时主 要以“自下 而上” 的优 选成 长策 略 为 主, 辅以“自上 而下” 的主题 优选 策略 、 逆 势操 作策略 , 优 选具 有良 好投 资潜力 的个 股, 力 求基金 资产 的中 长期 稳定 增值。 总体 股票 投资 策略 包括以 下几 个层 面:


(1)优 选成 长策 略


我们认为 ,成长 型股票 通 常都具有 持续的 高盈利 增 长的特点 ,伴随 着市场 对 成长型股 票 的发现 和认识 ,其股 价也 将经历 缓慢上 涨到加 速上 涨的过 程,特 别是未 来相 当长时 间的牛 市 环境中 ,高成 长型股 票的 价格上 涨往往 高于市 场平 均水平 。因此 ,本基 金将 在判断 上市公 司 业绩成 长原则 的基础 上, 着重对 上市公 司的成 长性 进行分 析,即 以上市 公司 过去两 年的主 营 业务收 入和利 润增长 率为 基础, 预测未 来两至 三年 的利润 增长率 作为核心指 标。同 时,比 较 公司价 值成 长比 率(PEG )、 市净 率(P/B ) 、市 盈率(P/E ) 等辅 助指 标在 行业中 的 水平 作为 参考, 综合考 察上市 公司 的增长 性和可 持续性 ,根 据公司 在行业 中的地 位, 将公司 分为缓 慢 成长型 公司、 稳定成 长型 公司、 快速成 长型公 司三 种类型 ,针对 每种类 型的 公司特 点,精 选 具有吸 引力 的个 股。


① 缓慢 成长 型公 司。 对于处 在 或接 近行 业生 命周 期顶 峰 的缓 慢型 成长 公司,我 们 将关 注 那些具 有特殊 机遇的 转机 类公司 或者那 些在资 产负 债表中 隐藏有 较高价 值资 产的资 产类公 司 的投资 机会 。


② 稳定 成长 型公 司。 对于具 有 较快 收益 增长 率、股价 已基 本反 映公 司稳 固增 长的稳 定型 公司, 我们将 关注该 类公 司中具 有较大 潜在利 润的 新产品 或增加 公司的 收益 和股利 的投资 机 会。


③ 快速 成长 型公 司。 对于具 有 较高 收益 增值 潜力 的快 速 成长 型公 司,我 们将在 控 制风 险 的基础 上, 分析 其增 长率 的持续 性, 选择 在未 来数 年内仍 能保 持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2)主 题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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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将通 过“ 主题 投资 分 析框架” (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对 宏观经 济中 制度性 、结构 性或周 期性 等发展 趋势进 行前瞻 性的 研究与 分析, 挖掘并 投资 于集中 代表整 个 市场阶 段发展 趋势的 上市 公司。 首先, 寻找经 济社 会发展 变化的 趋势, 分析 这些根 本性变 化 的内涵 和寓意 ;其次 ,认 清使该 种趋势 产生和 持续 的内在 驱动因 素,挖 掘出 国内目 前和未 来 的宏观 大背景 下选择 具有 持续性 的投资 主题; 随后 ,选择 受益于 主题因 素的 行业; 最后筛 选 出主题 行业 中的 龙头 公司 进行重 点配 置。


(3)逆 向操 作策 略


本基金认 为当股 市接近 波 峰和波谷 时,大 多数投 资 者对市场 走势的 看法都 是 错误的。 因 此,本 基金将 努力确 认大 多数投 资者的 心理, 然后 进行反 向操作 。举例 来说 ,本基 金将通 过 公开市 场信息 观察国 内股 票型投 资基金 现金占 投资 组合的 比例, 一旦本 季度 股票型 基金的 平 均现金 比例明 显超过 上季 度现金 平均比 例,本 基金 就倾向 于增加 下季度 股票 资产比 例;当 本 季度股 票型基 金的平 均现 金比例 明显低 于上季 度现 金平均 比例, 本基金 就倾 向于降 低下季 度 股票资 产比 例。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和 可转换 债 券等债券 品种, 基金管 理 人通过对 收 益率、 流动性 、信用 风险 和风险 溢价等 因素的 综合 评估, 合理分 配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合中 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选择国 债品种 中, 本 产品 将重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含的利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构 造最 佳期 限结 构 的国 债组 合;在 选择金 融 债、企 业债 品种 时,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债券的 市场风 险以及 发行 人的资 信品质 。资信 品质 主要考 察发行 机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 安全性 、 历史 违约/ 担 保纪录 等。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 价格 与其 所对 应股 票价 格 的相 对变 化, 综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 场流 动性等 因素 ,决 定投 资可 转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实现权 证投资 时 ,将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的 研究, 结合权 证 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5、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将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 握市场交 易 机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上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 其他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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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 密切跟 踪国内 各 种衍生产 品的动 向,一 旦 有新的产 品推出 市场, 将 在届时相 应 法律法 规的框 架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目标 的投 资策略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 本程 序 1、投资 管理 的基 本程 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程序 是 投资取得 成功的 关键, 也 是稳定管 理、规 范运作 和 风险控制 赖 以实现 的保证 。本基 金实 行以投 资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分 析、 监察稽 核为核 心 的投资 程序 。 (1) 投资 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对 阶段性 的投资 组 合整体风 险水平 和资产 分 配比例做 出 讨论和 决议 ;





(2) 研究 支持 金融工程 小组利 用集成 市 场预测模 型和风 险控制 模 型对市场 、行业 、个券 、 个股进行 分 析和预 期收益 测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对 行业 、个券 、个股 和市场 走势 提出研 究报告 ,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部门 提供 申购、 赎回 的动 态情 况, 供基金 经理参 考;





(3) 构建 组合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决议 及金融 工程小 组 的研究成 果,以 及申购 、 赎回的动 态 情况, 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 内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独立 的交 易部 门下 达交 易指令 ; (5) 归因 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公 司开 发的归 因分 析系 统对 投资 组合中 整体 资产 配置 、 股 票行业 配置 、 债券产 品和期 限配置 、个 股和个 券选择 、买卖 成本 等因素 对整体 业绩的 贡献 进行分 析。该 归 因分析 系统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积 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 提供 依据 ;





(6) 监察 稽核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进 行稽查 并出 具稽 查报 告。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实 行三级 决策体 系 下的基金 经理负 责制。 三 级决策体 系的责 任主体 是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理 。决策 管理的 原则 是集体 决策、 分层授 权、 职责明 确和运 作 7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范。 (2)决 策过 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1)研 究发 展部 和数 量分 析 小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 报告、 利率分 析报告 、市 场分析 报告和 数量分 析报 告,研 究发展 部、基 金投 资部和 固定收 益 部提交 投资策 略分析 报告 ,投资 协调小 组提交 资产 配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基 金组合 分 析报告 和未 来操 作建 议, 供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月 度会议 讨 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月 度 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基 金 投资 策 略和投 资计 划。 3) 投资 协调 小组 在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决议 的框 架下 提出 重 点个 股、 重点 券种 、配 置计划。 4) 根据 基金 合同 、决 策会议 决 议、投 资协 调小 组建议 和 本基 金投 资限 制,选择 基 金构 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5)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 实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6)数 量分 析小 组和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评 估。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7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 超过 该 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以上 ;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性规 定,履 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 受 上述规定 的 限制。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七)衡量基金整体 业绩 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80%×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中 债国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 益率。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的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7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356,554,342.60 86.23 其中: 股票 3,356,554,342.60 86.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0,123,130.12 12.8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771,309.87 0.92 8 合计 3,892,448,782.59 100.00 7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84,756,187.56 7.77 C 制造业 1,966,536,414.01 53.6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35.00 0.00 E 建筑业 36,255,673.34 0.9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15,043,142.43 8.6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0,891,470.40 6.30 J 金融业 3,204.00 0.00 K 房地产 业 239,618,286.21 6.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5,594,655.05 2.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4,551.1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07,815,184.30 5.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457.00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982.20 0.00 S 综合 - - 合计 3,356,554,342.60 91.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340 华夏幸 福 9,828,368 239,615,611.84 6.54 2 300017 网宿科 技 3,434,700 230,811,840.00 6.30 3 300070 碧水源 13,965,887 207,812,398.56 5.67 4 002415 海康威 视 8,427,698 180,858,399.08 4.94 5 600547 山东黄 金 4,527,820 176,177,476.20 4.81 6 002594 比亚迪 2,794,876 170,515,384.76 4.65 7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00625 长安汽 车 12,154,189 166,147,763.63 4.54 8 002450 康得新 9,257,101 158,296,427.10 4.32 9 002475 立讯精 密 7,443,322 146,261,277.30 3.99 10 002371 七星电 子 3,188,019 133,322,954.58 3.6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7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存出保 证金 2,364,302.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2,868,756.2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0,681.43 5 应收申 购款 287,569.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771,309.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8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 业绩指 标不包 括 持有人认 购或交 易基金 的 各项费用 ,计入 费用后 实 际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1 基金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间 2016 年 6 月30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8.22% 2.03% -10.78% 1.47% 2.56% 0.56%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1.29% 2.52% 6.36% 1.96% 34.93% 0.56%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56% 1.18% 33.85% 0.94% -4.29% 0.24%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58% 1.31% -3.29% 1.09% 11.87% 0.22%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1% 1.15% 5.88% 1.00% -7.59% 0.15%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87% 1.19% -17.44% 1.06% -8.43%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8% 1.37% -7.69% 1.25% 4.81% 0.12%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7.60% 1.69% 58.69% 1.63% 8.91%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81% 2.06% -52.20% 2.40% -0.61% -0.34% 2007 年 8 月 2 日 (合 同生 效日 ) 17.81% 1.47% 19.42% 1.52% -1.61% -0.05% 8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起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8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 义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和 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 的资金 结 算业务, 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入 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8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 为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回 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进 行估 值。


③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 票,按 估值 日该 上市公 司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的以 第(1)条 确定 的估值 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低 于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的 估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高 于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 价值;C为该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8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初始 取得成 本(因 权益 业务导 致市场 价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日 对其初 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Dl 为该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 估值日 剩余锁 定期 ,即估 值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 交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 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交 易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净 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净价 )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 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8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 权证, 以配 股除 权日起 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盘 价 高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业 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 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上 述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各 因素的 基础上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当 日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当基 金估 值出现 影 8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响基金 份额净 值的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 大;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因基金 估值 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有 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构 、 或代理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 责任 方。


8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本基金 管理 8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和本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本 基金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本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 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 存款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四 次,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益 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 益以 现金 形式分 配,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 金收 益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支付 现 金, 基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 入, 保留至 0.01 份;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 收益 的范 围、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中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9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 9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次 月首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转换 费等 ,上 述费 用具体 的费 率、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关 于转 换费 用的 相关条 款 请详 见公 司网 站的 有关 临 时公 告。 (三)其他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6、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1 至 5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9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的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9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时 , 须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托 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公告 。 9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规 定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 (一) 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公司 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就 基金集中申 购的 具体事 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1 个工作 日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集 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前,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自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9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或提 前 终止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9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有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事 项将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9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 由 于受到国 内外政 治经济 环 境、证券 市场、 基金管 理 人投资管 理 水平和 内部 组织 管理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 资产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一)基金投资所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证 券市 场,证 券市场 的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国 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观 经 济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者风险 收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动 ,从而 产 生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国 家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导 致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国家经 济、各 个 行业及上 市公司 的盈利 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 利率 风险





利 率风险 是指由 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 证券价 格 和证券利 息的损 失。利 率 风险是债 券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4 、 信用 风险





信 用风险 是指发 行人 是否能够 实现发 行时的 承 诺,按时 足额还 本付息 的 风险。信 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 担保 人。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险 可以视 为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用 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 信 用等级 的变 化会改 变债券 的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获 得的收 益有 时又被称 做利息 的利息 , 这一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 时 的利率水 平和再 投资的 策略。 因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而 引起给 定投 资策略 下再投 资率的 不确 定性为 再投资 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 分 配,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 货 膨胀因素 而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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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经 营决策、 技术更 新、新 产 品研究开 发、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因 为中 国加 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基 本面或 发展前 景产 生变化 ,其所 发行的 债券 或股票 价格下 跌,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 利 润减少 ,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面 临的证 券市 场流动性 风险主 要表现 在 几个方面 :基金 建仓困 难 ,或建仓 成本很 高;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或 变现成 本很 高;不 能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 回 及大额 转换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对 不 足。证 券市 场的 流动性 受 到市 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 诸多 因素 的 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 些时 期,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例如债 券投资 可能会 发生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流动性 不均匀 的问题 ;可 转换债 券投资 可 能会发 生转债 市场规 模小 ,整体 或个券 流动性 差等 问题。 在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本基 金 的建仓 或变现 都有可 能因 流动性 问题而 增加建 仓成 本或变 现成本 ,对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证券 市场 中个 券和个 股 之间 流动 性不 均匀,存 在 个券 和个 股流 动性 风险 。由 于个 券和 个股的 流动性 高低存 在差 异,即 使在市 场流动 性比 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 个券 和个股 的流动 性 可能仍 然比较 差,这 种情 况的存 在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券 和个股 操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应 的数量 ,或 买入卖 出行为 对个券 和个 股价格 产生比 较大的 影响 ,增加 个券和 个 股的建 仓成本 或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个 券和 个股停 牌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表 现得尤 为 突出。 (二)基金经理的投 资操 作产生的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 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 理 技术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 风险可 能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管 理上, 例如 资产配 置、类 属 配置没 有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选 择没有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风 格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风 险





随 着中国 证券市 场与 国际市场 的接轨 ,各种 国 外的投资 工具也 逐步引 入 ,这些新 的投资 9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具在 为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也 会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来 的 赎回风 险,可 转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投 资风险 等。 同时, 基金管 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 临的 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 于开放 式基金 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 必须保 持 一定的现 金比例 以应付 赎 回的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的 风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此 外,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 技术 风险





当 计算机 、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障 系 统或信息 网络支 持出现 异 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 的申购 赎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核 算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显 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 者对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 于投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债券 和股票 以应 付基金 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场 剧烈波 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 出现巨 额 赎回,并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的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 )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 有遭受损 失的风 险,以 及 证券市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抗 力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有 影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0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基金 合并 引起 的基 金合同 终 止;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经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0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0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对账 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 务。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 资讯 服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础 交易 服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 基 金转换 、 基 10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 定期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约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金 电子 直销 交易 结算方 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10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平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础交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交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交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新交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赎 ”表 示该 平台 下的对 应 支付 模式 仅支 持该 功能 的 赎回 交易 。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期 交易 计划 资产/收益 独 立核 算服 务;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10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电 子查 询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10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 监会 及工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基金 份额的 确权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2007 年8 月24 日起 开始 办理 华安 策 略优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代 码:040008 )基 金份 额的 确权业 务。 本基金原登记在中国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的基金份额转登 记至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其持 有的 原安 久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进行确 认和 重新 登记 以后 ,方可 通过 其办 理确 权业 务的相 关销 售机 构办 理赎 回等业 务。 确权业务 办理 流程 、 规则 及申请 确认 详见 2007 年8 月 22 日 发布 的 《 华安 策略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确权"登记 指引 》 。 以下 销售 代 销机构 已开 通电 子确 权业 务: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厦门 证券 有限公 司 、 中 天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大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述确权 销售 机构在接 受投资 者的确 权申 请后 须首 先核 对申请 人的 持有 人名 称、 证件类 型 、 证 件编号 、 证 券账户 号等 内容 正确完 整, 无涂 改, 并提 示申请 人正 确填 写申 请确 权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 基金 数量 和联 系方式 等,然 后将 投资 者的 确 权申 请数 据发 送至 本公 司 基金 运营 部。 如在本 基金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确权 业务 , 销售 机构 须将投 资者 确权 申请 资料 传真至 本 公司基 金运 营部 (传 真号 码:021-33627962) 。 各销 售机构 将保 留投 资者 提供 的确权 申请 资 料原件 ,以 备留 档核 查。 10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 办理 “确权 ” 遵从 谨慎原 则, 如果 投资 者不 按照 “确 权指 引” 办 理相 关手续 或者 虽按照“确权指引”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其身份仍不能核实的,则本公司无法对其做“ 确权” 登记。 3.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03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卓翼 科技” 、“ 浦 发银行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19 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上 海凯石 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23 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 正为销 售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25 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康得 新”、 “江 西 铜业”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2.25 6


华安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6 年第1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18 7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苏 州银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3 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深圳 新 兰德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4 9


华安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8 11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28 11


关于华 安旗 下基金 参加 工 商银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30 1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new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30 1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以固 有资 金 购买基 金所 涉风 险资 产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3.30 1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四维 图新” 、“ 国 瓷材料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05 1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好买 基 金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11 16


关于基 金电 子交易 平台 暂 停部分 基金 赎 回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12 17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钱 景财富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19 18


华安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0 1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格 上理财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6 2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 南山 铝业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7 11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 经北证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4.29 2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5 2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华安 基金 公 司淘宝 店关 闭申 购服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5 2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支付 宝渠道 关 闭基金 支 付服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5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金牛 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06 26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金 观诚为 销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0 2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基金 电子 交 易平台 延长 工行直 联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0 2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加 中正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5.18 29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东 莞农商 行为 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2 3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晟 视天下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3 3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电子 直销 平 台延长 “微 钱宝”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 动时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08 11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奕 丰金融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14 3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广 源达信 为销 售 机构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1 34


关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网 站 2016.06.23 35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 信期货 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8 3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京东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6.28 37


华安基 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金斧 子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05 3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凯恩 斯为销 售机构并 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2 3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和讯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15 40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常 熟农商 行为 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0 41


华安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1 42


华安基 金新 增蛋卷 基金 代 销并参 加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6.07.22 11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11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存放地点:基 金管 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 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一六 年 九月 十四 日 11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附 1-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附 1-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附 1-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立 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附 1-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附 1-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附 1-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10 %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附 1-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40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附 1-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附 1-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 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附 1-1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四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50%,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附 1-1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附 1-1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5 ‰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2.5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3 -6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附 1-1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 行 票据、 可转 换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国 家 证券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其 中,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60% -95% ;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及国家 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为0 -4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在5%以上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附 1-1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该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以上 ;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附 1-1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附 1-1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资人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合 同正 本为 准。 附 1-1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68863414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印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 本:489.94 亿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附 2-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交 通 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行 之 一。 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在 香港 联交所 、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 是 中国 2010 年上 海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合 作伙 伴。 根据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公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 排名 , 交 通 银行 总资产 排 名位列 第 56 位 , 一级资 本 排名 位列第49 位。 截止 2009 年 末, 交通银 行资 产总额 超过 人民 币 3.3 万 亿 元, 全年 净利 润 人民币 300.75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 业道 德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投资 对象为 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债券和 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主要 包括 :


1、股 票;


2、债 券;


3、短 期金 融工 具;


4、现 金资 产、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有超出 以上范 围 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 日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


附 2-2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60% -95% ;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范围为0-40%;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在5%以 上。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并 按有 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 露义 务;


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7、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于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权 证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 (证 监基金 字[2005]138 号) 及 后续相 关规 定执 行;


8、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 遵照《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93号 )及后 续相 关规 定执 行;


9、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本 基金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有超出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的基 金 投融资 比例限 制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10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附 2-3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 更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以上 投资禁 止行为 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在10个工 作日 内纠 正。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10个工 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管 人于 收到 名单 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 行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由于 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选择存 款 附 2-4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另 行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 核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 议、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管 理、支 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 行时有 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其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 七)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 查,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并 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规 、 附 2-5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反馈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10个工作 日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10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 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 应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 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中申购 期内销 售机构 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 定,将集 中申购 资金划 入 基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集 中申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集中申 购期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含2 名 )中 国注 附 2-6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集 中申购 的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华安策 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变 更和 管 理,并 全权为 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办理交 银银行 网银 用户开 户手续 和使用 交银 银行网 银办理 华 安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资 金结 算并 汇划 业务。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变更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资 料。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 存 款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票 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 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条例》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管 理的有 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 金 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5、基 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 及时 核 查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变更 证 券账户 的资 料。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 立基金 的 证券交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附 2-7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变更 债券托 管账户 的资料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及 资金的 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 放于托管 银行的 保管库 , 应与非本 基金的 其他实 物 证券分开 保 管;也 可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 理人保 管,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署 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持 有二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的保 管期限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 业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用于基 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盖 章后以 加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 果复核 盖章后 ,将复 核结 果以加 密传真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予 以 公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 方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附 2-8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进 行估 值。


③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 票,按 估值 日该上 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的以 第(1)条 确定 的估值 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低 于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1 ) 条确 定的 估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B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 确定的 估值价 格高 于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 价值;C为该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初始 取得成 本(因 权益 业务导 致市场 价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日 对其初 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Dl 为该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 估值日 剩余锁 定期 ,即估 值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的 交易所 的 交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 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附 2-9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交 易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净 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净价 )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 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 权证, 以配 股除 权日起 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盘 价 高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附 2-10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业 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 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上 述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各 因素的 基础上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发 现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可委 托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登记 和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对 持有人 名册的 真 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 托 管人的要 求定期 或不定 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后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10个工 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 登记机 附 2-11





























华安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 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注 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15年。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应 通 过友好协 商 或者调 解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 或者协 商、调 解不 成的, 任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本协议相 关各方 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破 产,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产 ,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附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