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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002594)

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现代 服 务 业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一 六年 九 月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6 年3月22 日证监 许可 〔2016 〕583 号 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等 )、 国 债期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 金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界定的 现代 服务 业主 题相 关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 在市 场波 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净 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基 金的 财产 .............................................................. 42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3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1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4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64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现代 服务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 现代 服务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现 代服 务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现 代服 务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现代 服务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现代 服 务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 瑞信现 代服 务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现 代服 务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董 事长 ,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先生 : 董事 ,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 常 驻 香港 。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 和大中 华 区首席 执行 官 , 负 责私 人 银行 、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 行业务 。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是 资 产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 亚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生 在投 资银 行和资 产管 理 领域有 三十 年的 工作 经历 ,对新 兴市 场和 亚太 地区 有着深 刻的 了解 ,在 亚太 地区也 有十 七 年的工 作经 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工 作十 五 年, 担任 过很 多职 务, 目 前他是 资产 管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 负责 人。此 前, 他担 任亚 洲( 除日本 )投 资银 行和 固定 收益业 务负 责 人。另 外, 他在 瑞士 信贷 和其他 公司 都 担 过要 职, 负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 本、拉 美、 中 东、土 耳其 和俄 罗斯 地区 的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2004 年1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 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学 经济 系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首批 中组 部“千 人计 划”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学 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市 人民 政 府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中 国留美 经济 学会 会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华 尔街电 讯 》 列 为中国 大陆 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经 济学 家之 一。 主要 研究领 域包 括经 济理 论、 激励机 制 设 计、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 在 《 经济 研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际 著名机 构委 托的 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郑剑锋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 锋先 生任 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要 负责风 险 、 内 控及 董事 高 管履职 的监 督检 查工 作 。2014 年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关 系部 集团 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高级 专家 、专职 派出 董 事。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贷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 亚 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 副总裁 、 中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任主 任 科员 。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 2007 年至2012 年 担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担任机 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2015 年7 月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年至2008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200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 察 稽 核 总部 业 务 主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监。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年至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大 学, 历任 副科 长、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 委,任 干部 处副 调研 员。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监 事 。1997 -199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总 部 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 融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 波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国际)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 监,工 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研 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 保债 券 组合、社保 回购组 合基金 经理、机构 理财部 总监助 理、固定收 益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 海 涛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债 券(金融 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 任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 ;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任 职于招 商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王筱苓女士,19 年 证 券 从业 经 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全球 金 融 市 场 部 首席 交 易 员;2005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工 银核心 价值 混合 基金 、工 银精选 平衡 混合 型基 金、 工银稳 健成 长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专户 投资部 专户 投资 经理 ,现 任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0 月 11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5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绝 对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消 费服务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新 蓝筹 股票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0 日,担 任工 银瑞 信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或 变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运作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负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 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股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公司 法》 和《 商业 银行 法》建 立的 规 范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济 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足 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制 度, 使 中国民 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和 其他 商业 银行 ,而 为国内 外经 济界 、金 融界 所关注 。中 国 民生银 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不 断拓 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 保持了 快速 健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康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在 上交 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过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 债券,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券 的商 业银 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 行成 功完 成股 权分 置改革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 行,为 中国 资 本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功 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 格管 理,规 范 行为,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提 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的经 营发 展方 针, 在改 革发展 与管 理 等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推 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台 、“ 两率 ”考 核机 制、“ 三卡 ”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 大基础 管理 系统 、集 中处 理商业 模式 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度 创新 , 实现了 低风 险、 快增 长、 高效益 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业 银行 形 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网站 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 “最 佳服务 质量 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第 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论 坛上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评 为 “2009 中 国中 小企 业金 融 服务十 佳机 构” 。在 “第 十届中 国优 秀财 经证 券网 站评选 ”中 , 民生银 行荣 膺“ 最佳 安全 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 最 佳银行 网站 ”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 四届“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上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亚 洲最 佳风 险管 理银 行 ”。 2009 年 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品 评选 ” 中 , 民 生银 行 获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 尊敬 银 行 ”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 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流的 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得 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网友和 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荣获卓 越 2009 年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十 佳电子 银行 ”奖 。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 观 察报主 办的 “2009 年 度中 国最佳 银行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 得评委 会奖 —— “中 国银 行业十 年改 革创 新奖 ”。 这一奖 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司 治理 、 激励机 制、 风险 管理 、产 品创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六 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银 行而 特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别设 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 银行荣 获 “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 “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后, 民生 银行 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 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2011-2012 年 度的出 色业 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荣 获 “2012 年 中国 卓 越贸易 金融 银行 ” 奖项 。 这也是 民生 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之 后第 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投 资协 会股 权和 创业 投资专 业委 员会 年度 中国 优秀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 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 融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 亚洲 最 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业上 市公 司社 会责 任指 数第一 名” 、“ 中国 民营 企业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中国 银 行业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大 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 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2014 年 荣 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 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 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管 理私 人银 行 ” 奖, 获评《 经济 观察 》报 “年 度卓越 私人 银 行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牌 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称 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 中 国银行 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 主办 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 评选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 ,北 京大 学本 科、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行 总 行,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代 表处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 理,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代表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 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具有近 三十 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富 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颁 布后首 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银 行。 为了 更好 地发挥 后发 优 势,大 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着 充分 保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 为 客户提 供高 品质 托管 服务 的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 统、 完善 制度 、 组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有 员工70 人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科 以 上 学历,80% 以上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中 国民 生银行 坚持 以客 户需 求为 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经 营理 念,依 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先 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为境 内外 客 户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 已托 管9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达 到 2386.24 亿 元。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2007 年 推出 “托 付民 生 · 安 享财 富” 托管 业务 品 牌, 塑造 产品 创新 、 服 务 专业 、 效 益优 异、流 程先 进、 践行 社会 责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得 了业界 的高 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泛 好评 ,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 自2010 年至 今 , 中 国民 生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发 的 “最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具潜力 托管 银行 ” 、 “最 佳创新 托管 银行 ” 和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奖, 荣获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服 务托 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 系, 保障 业务正 常运 行,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总 行 审计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的 风险 监 督中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协 调、监 督各 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 中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常 操作 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定 并 实施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险控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监控等 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 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 制制度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位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环 节的 操作 手册 。以 上制度 随着 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增 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 督中心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每 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行 一次 稽核 检查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 定期对 资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查 。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 、其 他销 售机 构见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中伦 律师 事务所





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门外 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 张学 兵 电


话:010-59572001 传


真:010-65681838 经办律 师: 贾琛 、朱 岩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峰 、 张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勇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证 监 许可 〔2016〕 583 号文 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5 日 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 第 ( 一 ) 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 条件 ,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 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调 整销 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投资者 通过本 基金指 定销售机构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 交易系 统认购 ,每笔最 低金额 ( 含认购 费 ) 为10 元 人民 币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含认 购费 ) 为10 元 人 民币 。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 销 中心 认购,单个 基金账 户的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万 元 人民币(含 认 购费) ,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认 购费) ,已 在直销 中心有认/申购本公 司 旗下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单笔 认购/追加 最低金 额为10元 人民 币(含 认购 费)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 第二个 工作日 起 到原认购 网点打 印认购 成交确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认购金 额 (M) 费率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5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 转 份额 的 具 体份 额以登记 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 当 认购费 用为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金 额获得 的 利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金 额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886.42 份 基 金份额 。 6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统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销售 网 点)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的 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收 到了 认 购申请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7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并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 基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活期 存 款利息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则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进 入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受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购 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 为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费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 ,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当 申购费 用为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基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现代服 务业 不仅 在于 满足 因居民 消费 潜力 释放 而衍 生出的 较高 层次 消费 需求 ,而且 包 含对传 统服 务业 的更 新与 改造。 本基 金在 合理 配置 股票与 债券 等资 产的 基础 上,通 过重 点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关注上 述两 个领 域内 具有 爆发性 增长 机遇 的投 资标 的,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追求最 大化 的 投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等 )、 国 债期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 –95% ,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 金界定 的现 代服 务业 主题 相关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根据对 国际 及国 内宏 观经 济运行 态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变化 、 证 券市场 运行 状况 等因 素的 深入研 究 , 判 断证 券市 场 的发展 趋势 , 结合行 业状 况、 公司 价值 性和成 长性 分析 ,综 合评 价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在 充分 的 宏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 分析 的基础 上, 通过 “自 上而 下”的 资产 配置 及动 态调 整策略 ,将 基 金资产 在各 类型 证券 上进 行 灵活 配置 。在 市场 上涨 阶段中 ,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 市场下 行周 期中 ,增 加固 定收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最终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组 合收益 的最 大 化,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水 平。 2、现 代服 务业 主题 界定 与 行业选 择策 略 (1) 现代 服务 业主 题界 定 与行业 选择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现代 服务 业主题 包含 两层 含义 ,首 先,因 经济 逐步 发展 所引 致的居 民 财富的 增加 、人 民生 活品 质的不 断提 升, 从而 带动 消费潜 力大 幅释 放, 此时 现代服 务业 所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对应的 较高 层次 消费 需求 ,其中 包含 医疗 保健 、养 老、旅 游、 文化 、体 育、 休闲娱 乐、 教 育培训 、理 财等 服务 内 容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上述 领域所 出现 的爆 发性 增长 机会。 其次, 现代 服务 业还 包含 以现代 科学 技术 特别 是互 联网信 息技 术为 突破 点, 在原有 服 务 业 态基 础上 衍生 出的 新型 商 业模 式、 服务 方式 和服 务 内涵 。尤 其在 当下 “互 联 网+”引 发经济 社会 行业 变革 的当 口,互 联网 与传 统服 务行 业在价 值链 各个 环节 进行 融合, 并以 此 丰富与 革新 现代 服务 业的 内涵与 外延 ,其 中包 括: 电子商 务( 不限 于 B2B 、B2C 、C2C 等 各类型 电商 平台 , 并覆 盖 各类 别 O2O 新 型商 业模 式 ) 、 网 络通 信 、 数 据增 值服 务、 新媒 体、 电子政 务、 智能 交通 、智 能家居 、互 联网 餐饮 、智 能安防 、智 能物 流、 粉丝 经济、 互联 网 地产等 ,均 为相 关服 务行 业在应 用信 息互 联网 技术 后催生 的新 生业 态, 也是 本基金 所界 定 现代服 务业 范畴 内重 点关 注的投 资领 域。 随着消 费水 平及 服务 理念 的提升 以及 互联 网技 术的 不断进 步, 后续 衍生 出的 新型服 务 类别或 具备 爆发 式增 长潜 质的服 务内 容均 属于 本基 金界定 的现 代服 务业 范畴 。 本基金 所指 的与 现代 服务 业主题 相关 的证 券即 为符 合上述 内容 所界 定的 股票 、债券 等 证券。 (2) 个股 投资 策略 在现代 服务 业主 题界 定的 基础上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办法 , 重点关 注具 备爆 发式 增长 潜质或 能够 运用 互联 网技 术与思 维提 升服 务 品 质、 引导新 型服 务 理念或 创造 性挖 掘新 生代 服务需 求的 上市 公司 ,通 过进一 步对 估值 水平 的评 估,最 终选 择 优质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其 中,针 对现 代服 务业 的上 市公司 ,其 竞争 优势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 方面: ① 公 司注 重运 用自 身技 术 优势与 政策 支持 资源 进行 商业模 式创 新 , 有 能力 构建 服务一 体化生 态圈 ,从 而在 竞合 业务领 域形 成品 牌优 势, 具有市 场壁 垒; ② 公 司能 够根 据自 身特 殊 定位与 突出 优势 , 注重 结 合市场 特定 需求 , 提供 灵 活、 定制 化的特 色服 务等 ,形 成差 异化竞 争; ③ 公 司注 重运 用信 息与 互 联网技 术就 已有 服务 进行 品质升 级 , 注 重以 客户 需求 为核心 开展全 方位 需求 挖掘 ,注 重提升 客户 体验 ; ④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方面: 结合上 述竞 争优 势, 对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利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 熟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⑤ 公 司治 理评 估方 面 : 本 基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 理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 个方面 的 特征: i .公司 治理 框架 保护 并便 于行使 股东 权利 ,公 平对 待所有 股东 ; ii .尊重公 司相 关利 益者 的 权利; iii .公司信 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完整 ; iv .公司董事 会勤 勉、 尽 责,运 作透 明; v . 公司 股东 能够 对董 事会 成员施 加有 效的 监督 , 公 司能够 保证 外部 审计 机构 独立 、 客 观地履 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金 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2)定 量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成 长性 指标 (预 期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 长率、PEG ) 、 相 对价 值指 标 (P/E 、P/B 、P/CF 、EV/EBITDA ) 以 及绝 对估 值指 标 (DCF ) 的定量 评判 ,筛 选出 具 有 GARP ( 合理 价格 成长 )性 质的股 票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利率 策略 研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 、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 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 业市 场地 位、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 水 平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并根据 特 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 债券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 场分 割、 息 票率、 税赋特 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评估 债券投 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投 资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MBS ) 等在内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 走势、 支持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情 况、 资 产池结 构、 提前 偿还 率、 违约率 、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 切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严 格控 制 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提 下,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将定期 测算 投资 组合 与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 beta 的 稳定性 ,精 细化 确定 投资 方案比 例。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对 利率 风险 管理能 力,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货投资 。国 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生 品的 一种 ,有 助于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 平。本 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 券 市场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套 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资 产安 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增 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 或 者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4、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5%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5% ×上 证国 债指 数 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编 制, 用于 反映 中国 证券市 场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概貌和 运 行状况 。根 据证 监会 行业 界定及 沪深 300 指数 最 新 权重, 其包 括货 币金 融服 务、资 本市 场 服务、 保险 业、 计算 机及 通信服 务、 交通 及物 流相 关基础 设施 、医 疗服 务、 软件及 信息 技 术服务 、 食品 饮料 、 新闻 媒体出 版以 及服 装等 内容 , 较 好反 映 A 股 现代 服务 业主题 股票 的 总趋势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固 定利 率国 债为 样本 ,按照 国债 发 行量加 权而 成。 上证 国债 指数的 目的 是反 映我 们债 券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是 我们债 券市 场 价格变 动的 “ 指示 器” 。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 该业 绩 比较基 准目 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0%-95% , 本 基 金 对 沪深 300 指数和 上证 国债 指数 分别 赋予 55% 和 45% 的 权重 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5、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6、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运 作,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其中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现代服 务业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 例 进行 投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相关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 、 国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三 )估 值方 法” 之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仲 裁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 户费用 义务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 接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可 以使 用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 控制, 而操 作 风险可 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加 以管 理。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 本 基 金 是混 合 型 基金 ,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股票 资产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 的 0% — 95%,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 定的现 代服 务业 主题 相关 的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 的深入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 合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2、 本 基金 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 发 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 发行 的因 素变动 , 将影响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水 平 。 另 外 , 发 行股 票 的配售 比例 、 中签率 的不 确定 性, 或其 他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更多 的不确 定因 素 。 3、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含股 指期货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本基 金具 有以下 风险 : 1)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 合约 到期 时 , 本基金 的账 户如 仍持 有未 平仓合 约 , 交 易所 将按 照 交割结 算 价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交 割, 因此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3) 持仓 组合 品种 变现 时, 由于市 场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或头寸 持有 集中 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股指 期货 设置 了涨 跌停 板限制 , 本基 金的 账户 中 股指期 货持 仓可 能无 法 平 仓,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5) 交易 所设 置了 持仓 限制 , 本 基金 的账 户中 股指 期 货持仓 超过 限制 比例 , 会 被交易 所 或期货 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行 平仓 风险 。 6)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本基 金的 账户 中股 指期货 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仓 范 围的, 存在 强制 减仓 的风 险。 7) 资产 托管 人调 拨资 金不 及时 , 无 法向 期货 公司 缴 足交易 保证 金 , 会 被期 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4、国 债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国 债期 货, 国债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国债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国 债期 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的 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证券 投资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提 前偿 付风 险。 信 用风 险 主 要指 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约 ,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下 降,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利 率风 险 主要 指 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的 变 动。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指 受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提 前偿 付 风险 主 要指 债务 人可 能会 由于利 率变 化等 原因 进行 提前偿 付, 从而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再投 资 风险。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入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程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件、 短 信对 账单。 上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具体 实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将以 相关公 告为 准。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 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户 可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司 网下 载 , 也 可 以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 卓网 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的微 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告 、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招 募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内 容,请联 系本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现代 服务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申请 的 注册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现 代服 务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现 代服 务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九月十四 日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或转换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投资所 需其 他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 内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增加 、 减 少、 调 整本基 金的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增 加、 取 消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以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 直接 终止 基金合 同并 进入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程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的处 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等 ) 、 国债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以及 现金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现代 服务业 主题 相关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日 终 ,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定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预先 确定 的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如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相关 职责 无过错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但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和国 债 期货的 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回 函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回 函 或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 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 查、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在签 署银 行存 款协议 前, 应将 草拟 的银 行存款 协议 送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首次 投 资银行 存款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同时与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已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 经公 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 致的, 以本 协议 的约 定为 准。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如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遭 受的 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其 他账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必要 的协 助配 合, 但对此 不承 担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相应责 任。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 结算 保证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 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若 无明 确规 定的 ,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期 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基金 资产 的 期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基金管 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负 责办 理基 金资 产的 期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基 金管理 人 应责成 其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送 的数 据的 准确 性、 完整性 、真 实性 负责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及期 货公 司应 另行签 署 《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备 忘录 》 , 约 定基 金资 产在期 货投 资 运作中 的职 责及 义务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以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6)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合 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20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