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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A(519800)

保证金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保证金 理 财货币 市 场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华夏保证金 理财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13 年1 月11 日证
监许可[2013]30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2月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积
极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 其 长期平 均的 风险和 预期 收 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和债 券基 金。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T 日申 购份额T+1 日 可赎 回 , T 日 赎回资 金T 日 可用于 证券 交 易, T+1
日可提 取 。 但 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本 基金 相关 业务 规则 , 本 基金 每日 将
设定可 接受 的净 申购 、累 计申购 、净 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请 上限 ,以 及单 一账 户每日 净申 购 、
累计申 购、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申 请上 限, 也可 对单 笔申购 、 单 笔赎 回设 定额 度上限 , 对 于超
出设定 额度 上限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予以 拒绝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申 购赎 回业 务被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停止 的 , 造 成的 投资 者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委托 , 按 照约 定代 其向基 金投 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费 , 并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 为即表 明其 认可 已 与 销售 机构签 署相 关
增值服 务协 议, 并接 受相 关费率 安排 及由 基金 管理 人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的 方式。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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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4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33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六、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5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风险 揭示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2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保证 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保证 金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保证 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夏 保证金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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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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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场内: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利
用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份额登 记( 包括 初始 登记 ,申购 赎回 变更 登记 、收 益结转
基金份 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户 变更 登记 ) 、 基金 申购赎
回有效 申报 数据 的确 认、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清算 和交 收、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上海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 简称 “A 股账户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基 金账 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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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关
业务规 则, 及由 基金 管理 人参考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份额 登记 及资 金结 算业 务指南 》制 定的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和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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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 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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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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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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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罗远航先生 ,清华大 学应 用经济学硕 士。2011 年7 月 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任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交易 管理部 交易 员、 现金 管理 部研究 员等 , 现 任现 金管 理部副 总裁 , 华
夏理财21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8 月20日 起任 职) 、 华夏 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8月20 日 起任 职) 、 华 夏保 证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8月20 日起任 职) 、 华夏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9 月1日起 任职) 、华 夏收益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0月30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3 年2 月4日至2015 年4 月2日 期间 , 韩会永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刘鲁 旦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和社 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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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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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 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 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 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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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 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 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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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 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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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 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87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中 国工 商银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 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九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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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 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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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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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的 《托 管协议 》和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 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代 销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1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 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1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2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2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03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2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 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2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2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 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27)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2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29)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3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3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3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3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3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3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3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3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4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4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4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4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4)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4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47)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4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5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5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5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变化增 加或 者减少 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办 理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 骏、 濮晓达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并代 理销售 机构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本 基 金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公布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A 级 基金 份额 按 照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按照 0.35% 的年 费率 代 收增值 服务 费。B 级 基金 份额 按照 0.01% 的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认购/ 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B 级基 金份 额首 次 认购/申购 金额最低为 300 万元 。 (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证券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达到 或超 过 300 万元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证券 账户 持有 的 A 级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级基金 份额 。 2、若 B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证券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 万 元 时, 本 基 金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证券 账户 持有 的 B 级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级 基 金份额 。 3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的 交易代 码相 同, 申购 、赎 回代码 为 519800 。 投资 者 在申购 、 赎回时 应正 确填 写基 金交 易代码 。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确认成 交后 , 实 际 获 得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上述 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为准 。 4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基 金代 码分 别公 布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其 中,A 级基 金 份额代 码 为 519800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为 519801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金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数 额限制 及规 则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1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3]30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 基 金 自2013 年1 月23 日至2013 年1 月29 日 进 行 发 售 。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共 募 集 2,071,511,59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8,448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4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向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100,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为 折算 前的 基金份 额乘 以折 算比 例, 折算后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为 0.01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额 总额 的 比例不 发生 变化 。基 金份 额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提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交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结算 ” )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赎 的份额 变更登 记及 场内申 赎 的清 算交收 。对 于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 除基金 合同 有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 清算交 收所 涉及 的规 则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结 算的相 关规 定为 准。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销证券 公司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赎 回 代销证 券公 司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代 销证 券公司 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1、 代销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2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务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 0.01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 3 、同一 证券账 户在同 一交 易日 内可 以进 行多次 申购 或赎回申 报, 申报指 令一 经确认 不 可更改 或撤 销。 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当日 不能 赎回 。 4 、申 购、 赎回 需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及 中 国结 算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及 规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00 元,且 每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笔申购 金额 需 为 0.01 元 的 整数倍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 单 个证券 账户 持有 金额 不超 过 100 亿元 (不含 ) , 单笔 申购金 额 不超 过 999,999,900.00 元 (不含 ) 。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5 、本基 金可根 据运作 和资 产配置情 况, 对基金 的净 申购、累 计申 购、净 赎回 及累计 赎 回设定 上限 , 或 对单 一账 户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 或 对单 笔申 购、赎 回设 定上 限, 基金 管理人 将每 一交 易 日 设定 并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第 1 、3、4 项规 定的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代销 证券 公司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T 日 申购 基金 份额 , 申 购 资金实 时冻 结。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T 日申 购份 额 T+1 日可 赎回 ,T 日赎回 资 金 T 日可 用于 证 券交易 ,T+1 日 可提 取。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中国 结算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发送 的有 效申 购、 赎 回数 据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并根 据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相 应变 更登 记。 中国 结算 将 申购 、 赎 回变更 登记 结果 发送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证券 公司。 销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数 据为基 金管 理人确 认的 场内 有效申 购、 赎回 数据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 七)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代 销证券 公司 对中 国结 算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 中 国结 算有权 以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交收透 支金 额为 限, 对代 销证券 公司 名下 相应 的待 处置基 金份 额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即基 金管 理人向 中 国 结算 支付 相应 赎回款 , 中 国结 算对 该部 分待处 置基 金份 额进 行注 销, 以 赎回 款抵 补违约 代销 证券 公司 透支 。 ( 八) 登记 结算 服务 费用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 登记结 算机 构保 留收 取登 记结算 服 务费用 的权 利。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对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为投资 者 办理份 额变 更登 记手 续, 当日开 始计 算并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T+1 日 ( 含该 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对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为投资 者 办理份 额 变 更登 记手 续, 当日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 十)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十一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0.01 元。 1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0.01 例 一 : 假 定某 投资 者T 日申 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 则 投资者 可获 得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0.01=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0.01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5,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00× 0.01=50.00 元 (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净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净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7 、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因交 易所假 期休市 等原 因,继续 接受 申购 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登 记结 算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4、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对于上 述 第 5、 6、 7 项 拒 绝申购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每 一交 易日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布相 关申 购上 限 设 定。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解冻后 可用 。 ( 十三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净赎回 达 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净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7 、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8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4、8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 5、 6 、 7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每 一交易 日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布相 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发生上 述 第 5、 6、 7 项 暂 停或拒 绝赎 回的 情形 , 若 投资者 申请 于次 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经代 销证 券公司 核实 投资 者当 日确 已通过 场内 申报 赎回 , 但 赎回申 请因 超出 赎回限 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代销 证券 公司共 同向 中国 结算 申请 办理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场外 赎回 的变 更登 记, 中国 结算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有 效赎 回数 据对 场外赎 回部 份 基金份 额进 行注 销。 赎回 款的划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证 券公 司自 行协 商解 决。 ( 十四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五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备案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 除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 如增加 实物 申赎 ) ,并 提 前 公告 。 ( 十九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上市 交易规 则 安排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体 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低风 险和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 金 , 通知 存款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短 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走 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并结 合各 类资 产的 估值水 平、 流动 性特 征、 风 险收益 特征 , 决 定各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并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久 期管 理策 略 基金根 据对 未来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研判 ,结 合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要求 动态 调整 组 合久 期 。 当预期 短期 利率 上升 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资 本损失 或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益 ; 在预 期 短期利 率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久期 ,以 获得 资本 利得 或锁定 较高 的利 率水 平。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 来 评估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发 掘出具 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4 、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 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 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5 、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本基金将根据对申购 赎回 现金流情况变化的动 态预 测,结合对市场资金 面等 因素的分 析,合 理配 置和 动态 调整 组合现 金流 ,在 充分 保持 基金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争取 较高收 益。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基 金投 资策略 。 ( 四)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 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依 托公 司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固定 收益 部负 责。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观基 本面 和资 金技 术面 分析、 自下 而上 的债 券信 用利差 分析 、 个 券估 值分 析以及 数量 化的 相对价 值分 析, 研究 员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和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 债 券类 属和 行业配 置提 出分 析意见 , 并 经公 司固 定收 益部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决 策小组 、 类 属和 行业 配置 决策小 组讨 论后 形成结 论。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对未 来一段 时间 市场 的判 断 , 以 及各类 投资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信用 风 险的变 化情 况 , 决定 基金 资 产在 各资 产类 别、 各期 限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比 例范 围内 ,结合 基金 风险 预算 的要 求,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 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和市场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五)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定的 低 于 中 国主 权 评级 一 个级 别 的 信 用级 别 (例 如 ,若 中 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 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38,350,894.04 29.38 其中: 债券 338,350,894.04 29.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2,000,186.00 11.4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1,022,027.98 57.40 4 其他各 项资 产 20,238,759.46 1.76 5 合计 1,151,611,867.48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本 报告 期 内,本 基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38.3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4.4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33.2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21.9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 —397 天( 含 ) 2.65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6


合计 100.60 -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70,025,871.19 6.22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870,082.67 6.20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8,454,940.18 17.61 8 其他 - - 9 合计 338,350,894.04 30.0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5.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01060N 10 央票 60 续 700,000 70,025,871.19 6.22 2 111618044 16 华夏 CD044 500,000 49,697,900.84 4.41 3 111691723 16 杭 州银 行 CD048 500,000 49,694,768.22 4.41 4 111691903 16 广州 农村 商 业银行 CD034 500,000 49,656,547.82 4.41 5 111611047 16 平安 CD047 500,000 49,405,723.30 4.39 6 041663004 16 首钢 CP002 300,000 29,887,805.31 2.65 7 041552028 15 南 方水 泥 CP001 200,000 19,996,339.85 1.77 8 041560088 15 鄂 西圈 CP002 200,000 19,985,937.51 1.77 9 - - - - - 10 - - - -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6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8.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 有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摊余 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 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变 动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 额净值 恢复 至 0.01 元,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价 值。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 定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5.8.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未发生 该类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的 情况 。 5. 8.3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 发 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 8.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020,766.94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318,314.01 4 应收申 购款 13,899,678.5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238,759.46 5.8.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8.5.1 本报 告期 内 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8.5.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保 证金 货 币 A : 阶段 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4979% 0.0025% 1.2242% 0.0000% 2.2737% 0.002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9020% 0.0034% 1.3500% 0.0000% 2.5520% 0.003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7220% 0.0055% 1.3500% 0.0000% 1.3720% 0.005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0.9929% 0.0015% 0.6713% 0.0000% 0.3216% 0.0015% 华夏保 证金 货 币 B : 阶段 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0599% 0.0025% 1.2242% 0.0000% 2.8357% 0.0025%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214% 0.0035% 1.3500% 0.0000% 3.1714% 0.0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367% 0.0056% 1.3500% 0.0000% 1.9867% 0.005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2899% 0.0015% 0.6713% 0.0000% 0.6186% 0.001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可 按其他 公允 价值 指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 据 风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编 制并 披 露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 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百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 存款利 息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同一 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 日分配 、每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计 算 当 日 收益 并 进 行 分 配, 当 日 所 得收 益 结 转 为 基金 份 额 参 与下 一 日 收 益分 配。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结转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舍 去部 分累积 至下 一日 收益中 进行 分配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 资 者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 不缩 减投资 者基 金份额 , 但负 收益累 积直 至累计 基金 收益 为正 的工 作日 , 方 为投 资 者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确定 投资 者的 收益 份额, 并委 托中 国 结 算 办 理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收 益 结 转 的变 更 登 记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赎 回 基 金 份额 获 取 现 金收 益。投 资者 需注 意 T 日 收 益结转 的份 额 在 T+2 日起 才可赎 回。 4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申购确认 之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赎回 确认 之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个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基金份 额的每百万 份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收益 结转 不再另 行公 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费 用 。 (11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 费 (如 有)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级降 级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降级 确 认 日起 适用 A 级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本基 金 B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级 升级 为 B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升级 确认 日起 适用 B 级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划出, 然后 分 别 支付 给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4) 本条 第 ( 一 ) 款第 1 项中 第 (4 )至第 (11 )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证监会 的要 求提 高管 理费 、 托管 费的 情形 除外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 服务 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算 及投 资者 教育 等增 值服务 , 根 据 《销 售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基金 投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据此,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 照约 定代 其向 基金 投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并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 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 ,每日 应收 取的 增值 服务 费以 0.35% 的 年费 率, 按 其持有 的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进行 计算。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前 一日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和/ 或基 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100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i=1 ,2… …7 ) 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如 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 公 式类似 计算 。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登载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申 购、 赎回 限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当 日 基 金 及/ 或 单 一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累 计 赎 回 数 额 、 净 申 购/ 净赎回 数 额,以 及/ 或 单笔 申购/赎回 数额进 行限 制, 并于 当日 开放时 间之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 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5)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6) 基金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3)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及 变更登 记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每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上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 基金 收益 为负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 基 金的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为0.01 元, 每 日分 配收益 。 但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每日分 配的 收益 将根 据市 场情况 上下 波动 ,在 极端 情况下 可能 为负 值, 存在 亏损的 可能 。 (2) 申购 、赎 回风 险 正 常 情况 下基 金T 日 申购份 额T+1 日 可赎 回 ,T 日赎回 资 金T 日可 用于 证 券交易 ,T+1 日 可提取 。但 是发 生以 下等 情形时 将存 在投 资者 无法 及时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① 申购 时 , 如 果投 资者 未 能提供 足额 申购 资金 , 或 代 销证 券公 司发 生资 金交 收违约 , 投 资者将 无法 获得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赎回 时, 如果 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 投 资者将 无法 获得 赎回 资金 。 ② 本基 金每 日对 基金 及/ 或 单一账 户的 累计 申购/ 累计 赎回 数 额、 净申 购/ 净赎 回 数额, 以 及/ 或单 笔申 购/ 赎回 数 额 进 行限额 管理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 或赎 回 ) 申请 接 受后将 使当 日 申购 ( 或赎 回 ) 相关 控制 指标超 过上 限, 则投 资者 的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可 能确认 失败 。 ③ 特定 条件 下, 如基 金收 益为负 、 交 易所 假期 休市 前等情 况, 基金 可能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无法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风险 。 ④场外 赎回 风 险 。 因 投资 者通过 场外 方式 赎回 基金 份额需 满足 “当 日已 通过 场内申 报 赎 回但因 超限 而申 报失 败” 的条件 , 且 由于 场外 赎回 变更登 记需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证券 公司 共同向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请 办理 、 场 外赎 回的 资金 划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证券 公司自 行协 商 解决 , 故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存在 赎回 变更 登记 申请 失败或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虽 已被注 销但 未 收到相 应赎 回款 的风 险。 (3) 证券 账户 基金 份额 余 额无法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的 风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即 红利 结转 基金份 额。 根据 本基 金收 益结转 基 金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者 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申 报 当日 记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 存在 需后 续多 次赎 回基金 份额 余额 的可 能。 (4) 强制 赎回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代 销证券 公司 对中 国结 算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中国 结 算将以 交 收透支 金额 为限 对基 金份 额进行 强制 赎回 , 以 赎回 款用于 抵补 透支 。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强制 赎回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 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从 而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20 天 ,所以 市场 利率 上升 导致 基金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较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4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较小。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5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6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若本基 金累 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连续90 个工 作日 时, 基 金合 同将 终止, 届时 投资者 将 面临基 金资 产变 现及 其清 算等带 来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7、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代 销证券 公司因 多种 原因,导 致代 理申购 、赎 回业务受 到限 制、暂 停或 终止, 由 此影响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 代销 证券 公司 因交 收 违约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所申购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3)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基金份 额变 更登记 方式 、资金交 收方 式及收 益结 转基金 份 额涉及 的变 更登 记方 式, 从而给 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代销 证券 公司、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9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10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保证 金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 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的每 百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信 息,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证券 交易 所、代 销机 构在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8)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 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和基 金管理 人 ( 分别 或共 同地 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 议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5) 上述 第 (4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 并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收到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无异议文 件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保证 金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 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中央银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剩 余期 限 ( 或 回售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天 )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超 过120天。 ②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③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⑤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⑥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不超过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⑦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AAA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以上 ( 含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⑧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b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 c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预先开 立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级和B 级两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别公 布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2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6 年3月4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2016 年3 月29 日发 布 华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 (三)2016 年4 月20 日发 布 华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年第1 季度 报告 。 (四 )2016 年5 月13 日发 布 关于停 止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电子交 易开 户及 认购 、 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等 业务 的公 告。 (五)2016 年7 月2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六)2016 年7月2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七)2016 年7 月21 日发 布 华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年第2 季度 报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六、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保 证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九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