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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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4 月19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 369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 特定风险 以 及 保 证 风 险 等。
本基金是保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收益品种 。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
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7 月31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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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2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73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77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89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109
十 三 、 基 金 的财产 .............................................. 110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111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16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18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21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22
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129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135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39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41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58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85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88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91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92
二 十 八 、 附 件 保 证 合 同 ......................................... 193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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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安鑫保本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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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安 鑫
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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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保证人: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由中国投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为保证人 , 为 本 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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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保本周期: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2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
起始日。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35、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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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期到期日
37、 持 有 到 期 :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其 认 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及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共 计 6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开
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折 算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应调整
43、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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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7、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8、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9、 保 本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0、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的 乘 积
51、 保 本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
补足该差额
52、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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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 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3、 保 证 :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4、 保 证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5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6、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7、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58、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59、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60、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61、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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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5、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9、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70、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71、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7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76、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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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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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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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Coopers & Lybrand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
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新加坡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规总监、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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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康铁祥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 息 技 术 部 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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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6 月
至今任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至
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顺 鑫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7 月31日 生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3 年7 月31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 理 。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首 席策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 总 经 理、基
金经理。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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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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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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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限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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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四 、 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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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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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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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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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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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管部,201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201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吉 晓 辉 , 男 ,1955 年 出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共 上 海 市 第 十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刘 信 义 , 男 ,1965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
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行
长。
刘长江,男,1966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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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9.90%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五 十 四 只, 分
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 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 优 选 混 合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基 金
(LOF)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
长 、 华 富 保 本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 汇 添 富 货 币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币、嘉实优质企业、金鹰改革红利、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 式 基 金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 天 弘 新 价 值 混 合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华远
景 债 券 基 金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 中 信
建投稳溢保本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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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
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位职
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3)《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4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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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6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
2 、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 告 包 括 提 示 函 、 临 时 日 报 、 其 他 临 时 报 告 等 ;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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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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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士 余
传 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 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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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 平 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7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公地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 建 平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218966
传真: 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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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 www.cib.com.cn
(8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 华 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89103171
传真: 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9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0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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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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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57038523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6 ) 东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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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 )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0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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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2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3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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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6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7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9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30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1)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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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34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5 ) 华林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 融 大 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36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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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7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8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9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 福 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64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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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0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 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41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42)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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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3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 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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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5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56)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57)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 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8)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59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0)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 炯 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62)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3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64)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5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66)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7)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 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8)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9)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0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71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 振 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2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联系人:陈姿儒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3)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4)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13911468997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75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zwealth.cn
(76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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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45 亿元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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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 红 、 黎 明
( 五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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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4 月19日
证监许可[2013]36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四)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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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的其他投资人 。
( 六 )募集 规 模 上 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募集
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而递减,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见
下表: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0%
100 万≤M <300 万 0.18%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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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300 万 0.6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 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费率)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采用固定认 购 费 用 时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例: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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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认购份额=(9,900.99 +3.00)/1.00 =9,903.99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3.99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确认书。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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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款项
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投资金 额 的 计 算
投资金额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认购费率为 1.0% , 假 定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3 元 , 则 投 资 金 额
为:
净 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投资金额=9,900.99 +99.01+3 =10,003.00 元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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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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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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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
基金投资者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体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 照 《 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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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 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变
更为非保本的“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 赎 回 , 认购、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48%
100 万≤M <300 万 0.24%
300 万≤M <500 万 0.1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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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单 位 : 元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300 万 0.80%
3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5% , 具 体 费 率
以届时公告为准。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0%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赎 回 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具 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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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2%,假定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可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1.2%)=9,881.4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 购份额=9,881.42/1.05 =9,410.88 份
即: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410.88 份 基 金 份
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赎回金额的计 算 公 式 为 :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回费率为 2.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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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220.00=10,7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总 额/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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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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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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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 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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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 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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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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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 。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2 年。
本基金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本
周期的起始日 。
(三)保本案例
若 某 非养老金客户 投 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认 购 费 率 为 1.0%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息为 3 元 , 持 有 期 间 基 金 累 积 分 红 0.05 元/基金份额。则: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10,000 -99.01+3 )/1.00 =9,903.99 份
1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0 元。
认购保本基金额 =9,900.99 +99.01+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 ×9,903.99 =8,913.5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3.99 =495.2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9,408.79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9,408.79=594.21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认购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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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额 (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10,003.00-495.20=9,507.80 元。
2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 +99.01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03.99 =11,884.7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3.99 =495.2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12,379.99 元
即:可赎回金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1,884.79 元。
( 四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1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
2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
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 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按 照 第 十八 部 分 第
二条第 8 项的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
( 五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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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证人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偿 付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8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供的当
期 保本周期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务人提 供 的 当期保本周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第 十八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8 项 的 约 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9 、 未经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责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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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
证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一)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证人。
(1 )保证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投 保 ” ) 的 前 身 为 中 国 经 济 技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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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投资担保有限 公 司 ,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特 例 试 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 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
业 担 保 机 构 。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元,2000 年 中 投 保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 经 国 务
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 保 通 过 引 进 知 名 投 资 者 的 方 式 , 从 国 有 法 人 独 资 的 一 人 有
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 中 投 保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35.21 亿 元 , 后 经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 将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45 亿 元 人 民 币 。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1.73
合 计 100
2013 年 , 公 司 分 别 获 得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给 予 的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级AA+。
2014 年 10 月末,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166.10 亿 元 。 截 至
2014 年 10 月,中投保为 24 只 保 本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 实 际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合计153.34 亿 元 人 民 币 。
(2 )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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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3 )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保证责 任 金 额 上 限 为 31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及 其 保 本 保 障
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安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保证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
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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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证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额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以 及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过按《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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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5 、 责任分担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保本赔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金额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信息) 。
(2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偿金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金 额 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 将 上 述 代偿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证人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金 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证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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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四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保证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偿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代
偿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代 偿
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证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保 证 人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
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保证人造成的损
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 附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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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
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
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担保费的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
为2 ‰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担 保 费 可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保能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
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 确 定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担 保 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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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 述 通 知
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 、更换保证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程 序
1 )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 ) 决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50%) 表 决 通 过 。
3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4 ) 保 证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该保证合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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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 此
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1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50%) 表 决 通 过 。
3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保 本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自 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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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 此 项
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同。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1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
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50% ) 表 决 通过。
3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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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应 继 续 承
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基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 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 偿 金 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20 个 工 作 日 )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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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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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 的 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 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实现基金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等属于安全资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业债、公司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CPPI 策 略 为 主 、 OBPI 策 略 为 辅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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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确保
本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实 现 基
金资产的 保 本 前 提 ; 通 过 OBPI 策 略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行 风 险 , 同 时 获 取 投
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 )CPPI 策 略 与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 略 为 主 , 通 过 设 置 安 全 垫 , 对 安全资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确 保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 策 略 的 原 理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公式 加 以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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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 刻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t 表示 t 时刻的安全 资 产 净 值 ,
Et 表示 t 时 刻 风 险 资 产 的 净 值 ;
M 为 风 险 乘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动 态 调 整 ;
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 底 线 ; (At-Vt ) 称 为 安 全 垫 ,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 间 的 差 额 ;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最 低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保 本 底 线 ;
Xt 为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浮 的 比 例 。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1 ) 确 定 保本底线 Ft: 根 据 本 基 金 2 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安全资产的 数 量 , 使 得 这 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 )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 为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即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 价 值 底 线 的 设 立 是 为 更 好 的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跌 风 险 , 力 争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价 值 底 线 水 平 , 从 而 更 好 的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标 。 上 浮 比 例 Xt 采 取 动 态 调 整 和 定 期 调 整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基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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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净 值 增 长 、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决 定 。 价
值 底 线 的 调 整 贯 彻 只 升 不 降 的 原 则 , 其实际 运 作 中 的 效 应 为 : 当 市 场 处 于 阶
段性上涨的时候, 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获取更高的收益, 当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 由于价值 底 线 的提升, 可以保 证 风 险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 的上限。 在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表 现 从 顶 部 开 始 回 落 的 时
候 ,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迅 速 下 降 , 达 到 了 避 险 的 目 标 , 但 由 于 价值
底 线 的自动提升 , 从 而 锁 定 了 前 期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值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 At-Vt ;
4)确定风险乘数 M : 风险 乘 数 主 要 通 过 考 察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
并 由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通 过 数 量 化 研 究 进 行 定 期 的 重 新 评 估 与 调 整 :
a 、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
b 、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情 况 ;
c 、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安 全 资 产 的 投资比例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 乘 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如股票等)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
的 收 益 , 除 风 险 资 产 外 剩 余 资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安全资 产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到 期 保
本;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作情况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 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举例说明CPPI 策 略 :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基金净资产为 20 亿元。假定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 无 风 险 年 利 率 为 3% , 则 期 初 保 本 底 线 与 价 值 底 线 为 2,000,000,000 /
(1+2*3%) = 1,886,792,452.83 。 若 风 险 乘 数 为 2 , 则 期 初 本 基 金 可 将 2 *
(2,000,000,000 - 1,886,792,452.83)=226,415,094.34 元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剩余的 2,000,000,000 - 226,415,094.34
= 1,773,584,905.66 元投
资于安全资产。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的第 t 日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变 为 21 亿 元 , 保 本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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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变为19 亿 元 , 而 价 值 底 线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调 0.5 亿 元 , 即 为 19.5
亿元,风险乘数为 3 , 则第 t 日本基金将 3* (21 亿-19.5 亿 )=4.5 亿 元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投 资 于 安全资产 的 基 金 资 产 等 于 21 亿-4.5 亿 = 16.5 亿 元。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 元 , 此 时 组
合 保本底线为 20 亿 元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收 益 率 为 20% , 实 现 保 本 目 标 。
(2 )OBPI 策略与 组 合 管 理
OBPI 策 略 主 要 基于 期 权 的 避 险 策 略 , 在 该 策 略 中 同 时 买 入 风 险 资 产
( 如 : 股 票) 和 以 该 风 险 资 产 为 标 的 的 看 跌 期 权 。 当 风险资产 价 格 下 跌 时 , 可
执行看跌期权,以规 避 风 险 资 产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 当 风 险 资 产 价 格 上 涨 时 ,
则放弃执行 看 跌 期 权 , 以 获取风险资产 价 格 上 行 的 收 益 。
而 根 据 期 权 平 价 公 式 ,OBPI 策 略 可 由 风 险 资 产 和 看 跌 期 权 的 投 资 组 合
衍生出另一种投资 组 合 , 即 同 时 买 入 无 风 险 资 产 和 看 涨 期 权 , 具 体 过 程 可 以
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Put ??S=Call ??
rt
Xe
?
?
其中:Put 为 看 跌 期 权 ,S 为风险资产,Call 为看涨期权,
rt
Xe
?
为无
风险资产,X 为 期 权 的 执 行 价 格 。
本基金可以通过 上 述 两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组 合 配 置 实 现 OBPI 策略,达到控
制下行风险、获取上行 收 益 的 投 资 目 标 。
(3 ) 债 券 组 合 配 置 策 略
1 )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 宏 观 经 济 所处
的 经济周期, 由 此 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 特 征 ; 同 时 结 合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骑 乘 收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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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进 行 分 析 ,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4 ) 个券投资策略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 债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流 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其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化趋势。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种,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 从 而 确 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1 ) 信用品种的 投 资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除 外 )
本 基 金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 种 采 取 自 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
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走 势 及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进
行 判 断 。 自 下 而 上 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和公司基本面研 究 方 法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度 量 , 选 择 风 险 与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更 优 品 种 进 行 配
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2 )中小企业私募 债 投 资 策 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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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基 于 信 用 品 种 投 资 略 , 在 此 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 公 司 治 理 、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 性 风 险 ,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可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即OBPI
策略公式中的Call +
rt
Xe
?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可 转 换 债 券 来实现OBPI 策略。
在本基金购入可转换债券后,可将其视为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的投
资组合,分别列入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利用可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特 性 来 避 免 因
为频繁调整安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产比 例 带 来 的 交 易 成 本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低
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
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换 为 股 票 , 然
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债券可控
制下行风险并获取上行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 将首先对可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
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
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
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 ) 股 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 经营稳健、 具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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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 、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来 进 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 括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和市销率 。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 上 市 公 司 在 各 项指标的综合 得 分 ,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 各 行 业 内 进行排序,选取 各 行 业 内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
2 ) 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 营 情 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司, 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险。
(6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 入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时 , 同 时 投 资 以 其 为 标 的 的 看 跌 期 权 ( 即
OBPI 策 略 公 式 中 的 S+ Put) ; 或 者 在 买 入 债 券 等 无 险 资 产 时 , 同 时 投 资 看
涨期权(即 OBPI 策 略 公 式 中 的 Call+
rt
Xe
?
) , 以 实 现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 获 取
上行收益的目标 。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正 股 价 格 走 势 , 并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4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 40%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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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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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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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受相关限制。
5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 该 日 适 用 的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并 随 着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调 整
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 前 ,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本期限和目
标 客 户 等 特 点 ,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二)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1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定增值, 回 报 投 资 人 。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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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 -50%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投资策略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层面、 市场估值及市场情绪四方面的
情 况 , 通 过 对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优 化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即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 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
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 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注重行业轮动策略的应用,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
分析,重点选择景气处于上升、利润增长趋势向好、估值水平低的行业。
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分析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不 同 阶 段 ( 衰 退 、 复 苏 、 过
热 和 滞 胀 ) 的 行 业 景 气 轮 动规律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国 内 当 前 和 未 来 经 济 周 期 的
情况,选择符合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扶 持 的 行 业 。
定 量 分 析 : 对 照 市 场 的 整 体 情 况 , 分 析 各 行 业 的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及 估 值 水
平 。 衡 量 行 业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的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行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量行业估值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
PE、PB、PEG 等 指 标 。
(3 ) 股票投资策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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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 经营稳健、 具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 、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来 进 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 括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和市销率 。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 上 市 公 司 在 各 项指标的 综 合 得 分 ,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 各 行 业 内 进行排序,选取 各 行 业 内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 营 情 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 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司, 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险。
(4 ) 债券投资策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除 外 )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 债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流 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其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品 种 的 利 差 和 变化趋势。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种,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 从 而 确 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公 司 内 部 的 行 业 及 公 司 研 究 员 的 专 业 研 究 能 力 , 并 综 合 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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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5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 债 券 兼具债 券 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 其 投 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券之间。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身的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 换 债 券 品种。
(6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期限、 正股价格走
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 -50% , 债 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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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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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5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 益 率 ×30%+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7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选 择 30% 作 为 基 准 指 数 中 权 益 类 资
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 选择 70% 作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代 表 的 长 期 平 均
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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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而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品种。
(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报 告 期 末 的 二 季报数
据。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中 海 安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841,962,519.71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9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400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626,349.42 3.83
其 中 : 股 票
32,626,349.42 3.83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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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621,316,603.20 72.99
其 中 : 债 券
621,316,603.20 72.9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40,000,550.00 16.4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7,521,367.64 5.58
8 其他资产 9,751,181.70 1.15
9 合计 851,216,051.9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业 25,546,060.56 3.0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080,288.86 0.84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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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合计 32,626,349.42 3.88
2.2 报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00513 丽珠集团 183,000 8,438,130.00 1.00
2 002325 洪涛股份 723,100 6,645,289.00 0.79
3 600171 上海贝岭 318,800 5,537,556.00 0.66
4 002339 积成电子 283,919 5,178,682.56 0.62
5 600303 曙光股份 262,000 3,890,700.00 0.46
6 002376 新北洋 187,200 2,500,992.00 0.30
7 002663 普邦园林 61,354 434,999.86 0.05
4 、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42,635,535.00 5.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50,142,068.20 5.9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281,205,000.00 33.40
6 中期票据 20,262,000.00 2.41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 678,000.00 0.08
8 同业存单 226,394,000.00 26.89
9 其他 - -
10 合计 621,316,603.20 73.79
5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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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11699769
16 厦 门 航 空
SCP003
900,000 90,063,000.00 10.70
2 111608016 16 中信 CD016 800,000 78,304,000.00 9.30
3 111610256 16 兴业 CD256 500,000 49,625,000.00 5.89
4 111691675
16 洛 阳 银 行
CD015
500,000 49,235,000.00 5.85
5 111690796
16 温 州 银 行
CD022
500,000 49,230,000.00 5.85
6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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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6 年 6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45,595.8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05,585.85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51,181.70
(4 ) 报告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债券。
(5 )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2663 普邦园林 434,999.86 0.05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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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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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6 月30日):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3.7.31-2013.12.31 -0.30% 0.08% 1.58% 0.01% -1.88% 0.07%
2014.1.1-2014.12.31 11.43% 0.33% 3.65% 0.01% 7.78% 0.32%
2015.1.1-2015.12.31 25.81% 0.65% 2.75% 0.01% 23.06% 0.64%
2016.1.1-2016.6.30 0.20% 0.08% 1.05% 0.01% -0.85% 0.07%
自基金成立以来至今 40.05% 0.43% 9.47% 0.01% 30.58% 0.42%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3年7 月31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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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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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十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四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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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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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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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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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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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保本周期内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
基金变更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基 金 变 更 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收
益分配方式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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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若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现 金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申 购 , 但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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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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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到期操 作 期 间 (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 和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和托管费。
若 保本周期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 后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三)不列入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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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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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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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十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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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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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4
3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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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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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1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提前公告;
3 ) 过 渡 期 的 起 止 日 期 ,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5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澄清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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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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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 时 本
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5 个 工 作 日
( 含第5 个 工 作 日 ) 。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 )赎回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
(2)将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
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 元;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在 到 期 操作 期 间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有变更后的“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额。
4 、 无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做 出 到 期 选 择 , 均 无 需 就 其 符合保
本条件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期操作期间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中
的赎回费部分等 交 易 费 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为 “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
的费用、费率体系。
5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 该 日)至
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6 、 在到期操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申请。
7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式 , 基 金 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8 、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
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
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2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发出书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10个工作
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2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操作细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提前进 行 公 告 。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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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 起 始日前一工作
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 转 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未超过
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 保本额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
(1 )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金形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保证人 提供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务
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
规模控制方法。
(3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 转 出业务。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在 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
购、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
折算的影响。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 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其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
4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 等
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的届时公告。
( 五 ) 转 型 后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成
1 、 保本周期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2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 的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
基金份额转入“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基金资产 。
3 、 变 更 后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申 购 的 具 体
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
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业务 规
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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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是保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1 、 政 策 风 险 。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
5 、 汇率风险。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际购买力。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6 、 其它风险。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风 险 。
(二)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以 及 严 格 的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来 分 散 或 者 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 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保本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 股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不高于40%, 因 此 本 基 金 兼 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响 的 风 险 。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 、 流动性风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 格 变 现 ,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种。
2 、 本 基 金 采 用 CPPI 保 本 策 略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安全资产 与 风 险 资 产 。CPPI
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 安全资产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做 出 适 时 、 连 续
地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影
响导致 CPPI 保 本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 能 , 并 产 生 一 定 的 风 险 。
3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将 暂 停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5 、保证风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
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 、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
作 。 当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五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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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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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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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二十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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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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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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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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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执行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保 本 和 保 本 条 款 的 约 定 ;
2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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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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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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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 基 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执 行 ;
5 ) 保 本 周 期 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或 某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本周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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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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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 、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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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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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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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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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9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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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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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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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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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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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信 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业 务 ; 短 期 融
资 券 承 销 业 务 ; 中 央 单 位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收 缴 代 理 业 务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网
上 支 付 税 费 业 务 ; 产 业 ( 创 业 )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网 上 银 行 ( 外 汇 ) 结 售
付 汇 业 务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保 险 资 本 金 存 款 行 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 保 本 期 内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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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属于安全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6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变更后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如果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中海策略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50%,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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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 本 期 内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40%,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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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比例限制
变 更 后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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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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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加 盖 公 章 或 托 管 部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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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交 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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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损失和责任。
5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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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7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2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资料。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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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 订 后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调整
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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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要求。
9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销
售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规 编 制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并 及 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违 规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采 取 电 话 、 邮 件 、
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0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催 收 , 因 基 金 应 收 资 产 未 及 时 到 账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认 购 款 项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2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全 部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且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按 相 关 规 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3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登 公 司 ” )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立事宜, 并 对 证 券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根 据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该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
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清 算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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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负责为基本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7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 的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 构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本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 细 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各 类 合 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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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保 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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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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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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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的建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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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 、基金会计核算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双 方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应 完 全 分 开 , 单 独 编
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
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从而核对证券交
易账目。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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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持 双
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 报 表 与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核 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上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 )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季 度 报 告 在 《 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招 募 说
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并 公 告 ;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以 上 报 告 的 具 体 公 告 时 间 以 证 监 会 的
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月 度 报 告 内 容 截 止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 月 度 报 表 编
制 ,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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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 内 完 成 报 告 的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季 度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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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于 15 年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应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职 责 之 目 的 , 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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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它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其
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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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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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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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3 年9 月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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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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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6-02-1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2016-02-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及 领 薪 情 况 的 公 告
3 、2016-03-15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年第1 号)
4 、2016-03-15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6年第1号)
5 、2016-03-22
关 于 中 海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调 整 “e 通 宝 ” 认 购 、 申 购 、
定 投 优 惠 费 率 的 公 告
6 、2016-03-25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7 、2016-03-25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要
8 、2016-03-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9 、2016-04-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招 商
银 行 网 银 支 付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10 、2016-04-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1 、2016-04-21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第1 季度
报告
12 、 2016-04-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下
线 的 公 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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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6-04-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官 方 淘 宝 店 停 止 认 、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14 、2016-05-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5 、 2016-05-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6 、2016-05-2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7 、 2016-05-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8 、 2016-06-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9 、2016-06-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 、2016-06-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1 、2016-06-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2 、2016-06-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3 、2016-06-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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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4 、2016-07-01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25 、2016-07-0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6 、2016-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招 商
银 行 快 捷 支 付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支 付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7 、2016-07-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8、2016-07-19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年第2 季 度 报
告
29 、2016-07-2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30 、2016-07-2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1 、2016-07-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2 、2016-07-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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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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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安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中 海 安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 中 海 安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5 、关于申请募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及 网 站 免 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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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二十八、 附 件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住 所 地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 真 :021-68419525
邮 编 :200120
担 保 人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担 保 人 ” )
住 所 地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炎 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 真 :010-68437040
邮编:
100048
鉴于: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同”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的
第 二 个保本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 保 证 合 同 》 为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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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接受和同意。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 释义部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保 本 金 额 ( 以 下 简 称 “ 保本金额” ) 为 :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除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转 入 , 以及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
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本 合 同 所 指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二 年 , 自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二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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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 除 外 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于保本金额的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在当期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期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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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任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五、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向
担 保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及 代 收 相 关 款 项 等)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渡期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保人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付的代偿金额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信息) 。
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偿金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偿金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担保 人 将 上 述 代偿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保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 保 证 合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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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六 、 追 偿 权 、 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通讯费、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七、担 保 费 的 支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本条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于 收到款项后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当年天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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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式
本 《 保证合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 日 起 成 立 , 自 当 期 保 本 在 周 期 起
始日起生效。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同规定的义 务 , 本 合 同 终 止 。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基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