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至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8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6
五、清算与交割 ................................................................................................ 17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7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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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1. 信诚至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 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2016 年7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6]1661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 代 表中 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 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 基 金 的管 理 人为 信 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 基金 托 管
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投资人 可以通过本
公 司 直销 中 心 及 网 上交易 平 台 、 上 海天 天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的 销 售网点 销 售认 购 本
基金。
5.本基金募集 对 象为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个 人 投
资者指依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 者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境 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 续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指符 合 现时 有 效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投 资 于中 国 境内 证 券市场 的 中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
6. 投 资 人 欲购 买 本基 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 户。 基 金 募集 期 内本 公 司直 销 中
心 、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统 和 销售 机 构的 销 售网点 同 时为 投 资人 办 理开立 基 金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人在 办 理基金 账 户开 户 手续 时 可同时 办 理认 购 申请 。 一个投 资 人只 能 开
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 重复开户。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认
购费)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
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酌情调 整 。投 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 以多 次 认购 基 金份额 , 但已 受 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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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 中国农业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招
商银行 ”) 、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汇付天下 ”)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银联通” ) 合作, 面 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中国农业
银 行 金穗 卡 (借 记 卡、准 贷 记卡 ) 持卡 人 、招商 银 行一 卡 通持 卡 人、在 上 海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银 联 通 基 金 业 务 所 支 持 银 行 的 持 卡
人,推出 基 金网 上 交易业 务 。持 有 以上 银 行卡或 账 户的 投 资人 , 通过登 录 本公 司 网
站,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9. 销售网点 (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对申请的
受 理 并不 表 示对 该 申请的 成 功确 认 ,而 仅 代表销 售 网点 确 实接 受 了认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确 认 应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登记为 准 。投 资 人可 以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 的 详细 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 刊登 在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指 定 媒介上的《 信诚至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
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2.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 销售机构
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
13.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
或 缩 短基 金 募集 期 限,并 及 时公 告 。但 整 个募集 期 限自 基 金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三个月 。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 咨
询购买事宜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综合 各 种情 况 对 募集 安 排做 适 当调 整 。 基金 管 理人 提 示投 资 人充
分 了 解基 金 投资 的 风险和 收 益特 征 ,根 据 自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 审慎选 择 适合 自 己
的 基 金产 品 。基 金 管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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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 资 于 本基 金 面临 的 主要 风 险 有市 场 风险 、 估值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特 有 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 以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
但 在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的影 响 下, 基 金投 资 仍有可 能 出现 亏 损或 基 金净值 仍 有可 能 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 金 管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在 投 资人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 、本 次 基 金份 额发 售 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信 诚 至 优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 : 信诚 至 优 A:003353 ; 信
诚至优C:003354)
(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 型
(三)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
格均为人民币1.00 元/ 份。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 通 过合 理 的资 产 配置 , 综 合运 用 多种 投 资策 略 ,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 七) 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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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 所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 网 点公 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 构的 具 体名 单 见 本 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 购、赎 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者 应及 时 查询。 若 申购 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
投资人。
( 九)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 点
1 、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 陈强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 :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发 售 期 间, 客 户可 以 通过 本 公 司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进 行募 集 相关 事 宜的 问 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 、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开 户 、认 购 、申 购 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 、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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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选 择 其他 机 构 代理 销 售基 金 ,并 及 时公
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十)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十一 )募集时间安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 认 购的 情 况, 依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规 定适 当 延长 或 缩短募 集 期, 但 整
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 基 金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3个 月内 , 在基金 募 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2 亿份,基
金 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2亿元 人 民币 且 基金 认 购人数 不 少于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 募说明 书 可以 决 定停 止 基金发 售 ,并 在10日 内 聘请法 定 验资 机 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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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 集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1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和C 类基金份 额的初 始面值均为人 民币1.00 元,认购价
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60%
50 万 ≤ M < 200 万 0.40%
200 万 ≤ M < 500 万 0.2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A 类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 类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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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C 类份 额的认购份额 的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 购 的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 点2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 认购 款 项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中 利 息转 份 额的 具 体 数额 以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 为准 。 利
息 折 算的 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位 以 后部 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份 额100,000 元,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
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份 额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0.60%)= 99,403.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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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 =99,403.58 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 =1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403.58+100.00=99,503.58 份
即 : 该 投 资人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基 金A 类 份 额 , 在基 金 发售 结 束后 , 加 上 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 类 份 额基金份额为99,503.58 份。
例: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 类份 额100,000 元 , 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且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 份 额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 =1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0.00+100.00=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 份 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 类 份 额基金份额为100,100.00 份。
4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有 效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 基 金 发售 募 集期 间 每天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 由 本 公告 或 各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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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 份额 的 确认 情 况,投 资 人应 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 使合 法 权利 , 否则由 此 产生 的 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3)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含申购费) 人民
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100 元
(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销
售 机 构对 本 基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及 交 易级 差 有其他 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三、 直 销中 心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个人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上 午 9:00 至
下午17: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 ;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E.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的经投资
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留存经
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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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 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 基金管理人 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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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
接受顺延受理 认购申请的 ;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 除 外) 投 资人 可 以 就已 到 账资 金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 未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的 由 本
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机构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上 午 9:00 至
下午17: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应 有 有 效 的 年 检 记 录) ; 事 业法
人 、 社会 团 体其 他 组织 需 提 供加 盖 单位 公 章的 由 民 政部 门 或 其 他 主管 部 门 颁发 的 注
册 登 记证 书 复印 件 ;如为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的,还 应 提交 中 国证 监 会颁发 的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
D. 制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
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I.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 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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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证》 复 印件 ; 加盖公 章 的法 定 代表 人 身份证 明 文件 复 印件; 加盖单 位 公章 的机
构 代 码证 和 税务 登 记证的 复 印件 ; 指定 银 行出具 的 开户 证 明复 印 件;填 妥 并加 盖 公
章的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 预留印鉴卡 ; 风险承受能力调
查表。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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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4)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本 公司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
金 退 回, 投 资人 可 在退回 的 认购 资 金到 账 后再次 提 出认 购 申请 ( 届时募 集 期已 结 束
的除外)
(三) 直销网 上交易流程
1 、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2016 年9 月20 日至2016 年9 月23 日 ( 周 六 、 周 日 照 常 受
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 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立即 开户"选项
(2) 输入个人基本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提交信息
(3)登录网上直销系统
(4) 选择银行卡, 输入个人验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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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6)完成验证后 即 开户成功
(7) 根据系统要求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 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
天盈账户 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 , 招商银行卡、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银联通账户 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 、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 www.xcfunds.com
4 、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3)招商银行银行卡
(4)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5 、注意事项: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3 :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 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金直销
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 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请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认购 申请不成功 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 代销 机构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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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 算与 交割
1 、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冻
结 期 间的 利 息折 算 为基金 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不 收取 利 息折 算 基金份 额 的认 购 费
用。
2 、 投资人通过 销售 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 效 之日 起 三个 工 作日内 向 投资 人 的指 定 银行账 户 或指 定 券商 资 金账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构 进 行认 购 时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在认购 结 束后 三 个工 作 日内向 投 资人 的 指
定银行账户划出。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在 本 基 金募 集 结束 后 ,由 银 行 出具 基 金募 集 专户 存 款 证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 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十 日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自 中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 手续 办 理完毕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若 本 基 金募 集 失败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 的债
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基金认购人 。
七 、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 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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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经 营 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管 理 、境 外 证 券投 资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 四)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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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 五)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六年 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