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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贝塔A(150145)

高贝塔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 零一 六 年第 二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六年九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3 年 6 月 6 日 《关于核准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13 〕764 号文) 核 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1 日正 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本基金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具有低风 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募集期内, 通过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含 认购费) 。 通 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的,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具 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在申购开放日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购时, 场外单笔申购 的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8 月1 日, 有关财 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 年8 月24 日 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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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7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42 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5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5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二十一、风险揭示与管理 .............................................................................................................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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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规和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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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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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健 收益 类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指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包 括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 益 类份额与 招 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 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其中,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 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指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 ,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近一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 。 每份 招商300 高 贝塔A 份额 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 为基准进行 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额持有人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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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商 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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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本基金 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 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 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招商300 高贝塔A 份 额与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与一份招商300 高 贝塔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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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份额的认 购 (场外认 购 的全部份 额 将确认为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内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 率确认为 招商300 高贝 塔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招商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招商300 高贝塔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 过 场内会员 单 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 买 卖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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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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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 立 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 代 表人: 李浩 办 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 权 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 。 公司由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 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 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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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 上海分行行长、 副行长, 现任执行董事、 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 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 ,毕业于美 国纽约州立 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 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 北 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 年 1 月生, 硕士研究生,22 年 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 先后担任专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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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王莉, 女, 高 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 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 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任招 银证券、 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 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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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 济 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 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基 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 门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 骎 , 男 ,中 国 国 籍 ,中 欧 国 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 职 于南 京 熊 猫 电子 集 团 , 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 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 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 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 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事 业部,任投 资总监、部 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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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 律部,负责 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 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 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介绍 罗毅,男, 中国国籍, 经济学硕士 。2007 年加入华润(深 圳)有限公 司,从事商 业 地 产投资项目分析及营运管理工作;2008 年 4 月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养老金产 品设计研发、 基金市场研究、 量化选股研究及指数基金运作管理工作, 曾任高级经理、ETF 专员,现任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3 年 1 月 19 日至今 ) 、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1 月 19 日至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3 年 8 月 1 日至今 )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今) 、 招 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今 )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副总经理沙骎、 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不存 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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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 (6 )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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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 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 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 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 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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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 )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 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 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 )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 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 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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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 )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 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 )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 )执行体系 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 人报告;部 门负责人向 分管领导、 总 经 理报告; 2 )监督体系 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 人向监察稽 核部门 报告 ,监察稽核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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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 )督察长定 期出具监察 报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 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 和中国证监 会 ;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 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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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 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 、 基金 托 管部 门 及 主要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二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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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 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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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 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金 战略 客 户 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商基金 机构 理 财 部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 东海国 际中心 A 座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 商银行大厦 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 )66290510


联系人:莫然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 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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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联系人:贺军莉 (2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 代 销 机 构: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6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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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联系人: 张伟 (7 ) 代 销 机 构: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8 ) 代 销 机 构: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9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光 大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0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1 ) 代 销 机 构: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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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联系人:于波涛 (12 ) 代 销 机 构:东 莞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培珊 (13 ) 江 苏 江 南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14 ) 代 销 机 构: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5 )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6 ) 代 销 机 构: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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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17 ) 代销机构 :华 融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8 ) 代 销 机 构: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 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19 ) 代 销 机 构: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20 ) 代 销 机 构:国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21 ) 代 销 机 构:广 州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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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22 ) 代 销 机 构:国 泰 君 安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3 ) 代 销 机 构:光 大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4 ) 代 销 机 构: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25 ) 代 销 机 构:华 宝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26 ) 代 销 机 构:华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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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27 )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原 齐 鲁证券 )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28 ) 代 销 机 构:山 西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29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30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1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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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32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3 ) 代 销 机 构:信 达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4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山 东 ) 有限责 任 公 司(原 中 信 万通证 券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5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6 ) 代 销 机 构:国 金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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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37 ) 代 销 机 构: 国 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38 ) 代 销 机 构:财 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郭磊 (39 ) 代 销 机 构:华 鑫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40 ) 代 销 机 构:华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41 ) 代 销 机 构:东 方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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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胡月茹 (42 ) 代 销 机 构:国 元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43 ) 代 销 机 构: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44 ) 代 销 机 构:浙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45 ) 代 销 机 构: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46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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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47 ) 代 销 机 构:万 联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48 ) 代 销 机 构:大 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49 ) 代 销 机 构:太 平 洋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谢兰 (50 ) 代销 机 构: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1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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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2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期 货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53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长 量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54 ) 代 销 机 构:深 圳 众 禄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55 ) 代 销 机 构:杭 州 数 米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韩松志 (56 ) 代 销 机 构:诺 亚 正 行(上 海 )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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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周文婕 (57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58 ) 代 销 机 构: 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59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联 泰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60 ) 代 销 机 构: 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61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陆 金所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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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62 ) 代 销 机 构:北 京 乐 融多源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63 ) 代 销 机 构:深 圳 市 新兰德 证 券 投资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64 ) 代 销 机 构:珠 海 盈 米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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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 :王明涛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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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六、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简称 “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 、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与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其中,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 离 与 分拆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根据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在 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 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和 赎回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投资者 可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场外申购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不进 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后上市交 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合 并为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后赎回。 (三)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参考净 值 计 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具 有不同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风险和 收益特性不同。 在 本 基 金 的 存续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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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分 别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 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 额的本金及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 约定日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 的存续期内,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 最近一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3.5% ” 。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进行参考净值 计算。 在进 行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 本金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净资产。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所代表的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别计入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总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份额数 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参 考净值计算 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定期 份 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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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 金份额 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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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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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七 、 基 金 的 募集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76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3 年 7 月 8 日到 2013 年 7 月 26 日止, 共募 集 546,488,920.70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2,897 户。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8 月1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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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八 、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回。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 场 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 通过基金管理 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 圳 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即投资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场内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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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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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投资者办 理 场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 ; 通过代销网点 和本基金管 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 作中,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有人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 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人 承担, 并应 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费率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赎回费率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 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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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扣 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 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 申购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当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净值为 1.06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到 55623.54 份基金 份额。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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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 失 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当日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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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基金 收益分配、 或基金投资 组合内某个 或某些证券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 事 件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6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4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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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包括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十 二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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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 四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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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上 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4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6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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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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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3 、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只能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 请合并为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二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跨系统 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四 ) 基金份 额 的 非交易 过 户 、质押 、 冻 结与解 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以该等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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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十一、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之间 的 配 对转换 , 包 括分拆 和 合 并两个 方 面 。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一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一份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行为。 2 、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一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请进行 合并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 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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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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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十二、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 二 ) 投资理 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 流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的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新股 (含首次公 开发行和增 发) 、股指期 货、债券、 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投 资品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 基本 面替代: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 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 选取一 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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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 相关性 检验: 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 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五)标的指 数 与 业绩比 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 或停止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 权,或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 项)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2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收益率×95 %+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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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 投资决 策 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 合 调 整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 及风险管理 部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进行跟 踪和评估, 并 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 根据指数成 份股或权重 变化情况、 基金申购赎 回情况、指 数成份股派 息 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资 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八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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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 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 属于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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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制。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 的 融 资融券 、 转 融通业 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业务。 ( 十 二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董 事 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来源于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2 季度报 告》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329,591.15 93.22 其中:股票 32,329,591.15 93.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2,010.05 6.72 8 其他资产 18,205.53 0.05 9 合计 34,679,806.7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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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32,356.32 3.90 C 制造业 8,145,783.49 23.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140,505.84 6.27 E 建筑业 2,143,526.65 6.27 F 批发和零售业 931,565.32 2.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0,118.0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265,924.09 3.71 J 金融业 6,943,275.68 20.32 K 房地产业 1,180,859.12 3.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1,264.00 0.79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316,586.50 0.93 合计 25,281,765.01 74.00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168,407.97 9.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285,430.00 0.84 E 建筑业 323,646.00 0.9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665,467.00 4.87 J 金融业 649,088.25 1.90 K 房地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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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00.92 0.01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6,894.00 1.86 S 综合 314,592.00 0.92 合计 7,047,826.14 20.63


3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728 国元证券 24,190 404,456.80 1.18 2 000712 锦龙股份 19,403 402,806.28 1.18 3 601555 东吴证券 28,250 378,550.00 1.11 4 601198 东兴证券 15,403 376,449.32 1.10 5 000783 长江证券 32,306 374,749.60 1.10 6 600188 兖州煤业 34,251 374,705.94 1.10 7 601225 陕西煤业 71,558 369,954.86 1.08 8 002500 山西证券 22,193 367,516.08 1.08 9 601788 光大证券 21,385 362,261.90 1.06 10 000686 东北证券 27,990 361,350.90 1.06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923 河北宣工 31,890 503,862.00 1.47 2 000768 中航飞机 19,200 378,048.00 1.11 3 600446 金证股份 10,100 363,095.00 1.06 4 000793 华闻传媒 36,300 358,644.00 1.05 5 000503 海虹控股 8,800 353,848.00 1.04


4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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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5 、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 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风险。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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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长江证券(股票代码 000783)存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认为公司在开展研究报告业务时,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形,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 证券公 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 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规定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责令公司在 2016 年2 月 1 日至2017 年 1 月31 日期 间, 每 3 个月对公司研究报告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 并在 每次检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湖北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6]3 号) : 公司作为武汉四方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物流)2014 年中小企业私募 债项目的受托管理人, 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未按照 《四方物流 2014 年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90.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7.69 5 应收申购款 3,087.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05.53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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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728 国元证券 404,456.80 1.18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923 河北宣工 503,862.00 1.47 重大事项 十三、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1-2013.12.31 -4.80% 1.02% 3.06% 1.27% -7.86% -0.25% 2014.01.01-2014.12.31 41.15% 1.31% 53.69% 1.36% -12.54% -0.05% 2015.01.01-2015.12.31 7.33% 2.76% 11.46% 2.63% -4.13% 0.13% 2016.01.01-2016.06.30 -18.05% 2.32% -18.37% 2.32% 0.32% 0.00% 基金成立起至 2016.06.30 18.14% 2.06% 44.12% 2.03% -25.98% 0.03%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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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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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十五、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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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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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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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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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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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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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十七、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 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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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 数使用费。


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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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十八、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的 12 月15 日(遇节 假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获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 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 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每个会计 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 折算为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分配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有人。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获得新增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分配。持有场 外招商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300 高 贝塔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 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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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数 (2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 高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招商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数 +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参 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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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 到 0.250 元。 1 、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 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和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 基金将分别对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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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 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 1 配 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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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场内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折算成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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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 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2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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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 的场内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折算成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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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十九、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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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二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 露 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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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始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 招商 300 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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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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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上市交易; (29)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30)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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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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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二十一、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 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 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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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 一 ) 证券市 场 风 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二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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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 五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具体 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 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也 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 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 响。 (2 )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 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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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 、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招商 300 高贝塔B 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参考 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 系 的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可 能 出 现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风 险 。 尽 管 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 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某一级份额仍 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招商 300 高贝塔A 份额 持有人或招商300 高 贝塔B 份额 持有人将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因此 原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持有人或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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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购买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 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 折算前将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之 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 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能改变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 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的 12 月 15 日(遇 节假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六 )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风 险 1 、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股指期货 合约到期时 ,基金账户 仍持有未平 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 将 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 、持仓组合 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 流动性严重 不足或头寸 持有集中度 过大导致未 在 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股指期货 设置了涨跌 停板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可能无法 平仓,存在 流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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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性风险。 5 、交易所设 置了持仓限 制,基金账 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超过 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所 或 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 强行平仓风险。 6 、 交易所设 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 、基金托管 人调拨资金 不及时,无 法向期货公 司缴足交易 保证金,会 被期货公司 强 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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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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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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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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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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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 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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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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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代表招 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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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 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 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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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 独或合计代 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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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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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招商 300 高 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 300 高贝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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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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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4 )基金上 市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 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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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新股 (含首次公 开发行和增 发) 、股指期 货、债券、 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投 资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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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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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6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的 财 产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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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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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二十四、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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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新股 (含首 次公 开发行和增 发) 、股指期 货、债券、 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投 资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于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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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 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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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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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同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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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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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 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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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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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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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二十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一 ) 网上开 户 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料的 寄 送 服务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 2 、由于交易 对账单记录 信息属于个 人隐私,如 果客户选择 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留 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邮件 对账单经互 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 服务器解析 等问题无法 正常显示原 发 送 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 对账单,投 资者可随时 到交易网点 打印交易资 料 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 、根据客户 的需求,本 基金管理人 可向场外基 金持有人提 供如资产证 明书等其它 形 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发 送 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 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 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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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务。 (四) 网络在 线 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金账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录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 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费)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 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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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1 二十六、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7/29 2 、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6/7/19 3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7/18 4 、招商基金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2 5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的公告 2016/6/28 6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东莞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17 7 、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6/14 8 、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5/31 9 、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5/25 10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5/19 11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5/16 12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5/11 13 、关于淘 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 告 2016/4/26 14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2016/4/21 15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4/14 16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或转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产品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4/11 17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6/4/6 18 、 关于招商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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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2 19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3/31 20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 2016/3/26 21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告摘要 2016/3/26 22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3/15 23 、 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3/15 24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风险提示公告 2016/3/2 25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3/1 26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3/1 27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26 28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16 29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6 30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4 31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3 32 、招商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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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3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的存放 地 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 明 书 的查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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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4 二十八、 备 查 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招商 沪深 300 高 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 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