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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东财大数据混合(519132)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东财 大 数据 灵 活 配 臵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3083 号文准 予 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1 月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 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资人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而波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由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最高为95%所带来的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产品, 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 风险高于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水平的投资品种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 6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海富通东财 大 数 据 灵 活 配 臵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东财 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 富 通 东财大 数 据 灵 活 配 臵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海 富通东财 大 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海 富通 东财大 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海 富通 东财大 数据 灵活配 臵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富 通 东财 大数 据灵 活 配臵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3、 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5、 场外: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场外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29、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内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包括场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的转指定)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法 国 巴 黎 投 资 管 理 BE 控 股 公 司 49%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张 文 伟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河南省 分 行 铁 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Patrick LIU) 先生 , 董事、总经理,英 国籍,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英 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 总监, 路透香 港亚 太区 资产管 理及研 究总 监, 香港景 顺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驻 北京 办事处首席代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 中华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 正 红 先 生 , 董 事 , 国 民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分析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任助理、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杨 明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新 余 支 行 科 员 , 交 通 银 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 主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墨 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 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 证券部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法 国 巴 黎 投 资 管 理 亚 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 汉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州 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 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比利 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杨 树 浦 煤 气 厂 党 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李 础前 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 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法国籍, 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 万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历 任海南 省建 行秀英 分行 会计主 管,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部审 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章 明女 士 ,副总经理 , 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 小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助 理 经 济 师 、 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 网 雄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材 华 东 公 司 会 计 科 长 、 上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海中土 实业 发展公 司主 管会计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副经 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 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 方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济 宁 市 财 政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科 长 ,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 (兼职) ,魁北 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 甄 璞 先生, 硕 士 , 历 任 复 旦 金 仕 达 计 算 机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程 序 员 、 部 门 经 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开发经理,IBM 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监,现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至2016 年6 月 兼任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和海富通新 内需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 通东财大数据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刘 颂 , 总 经 理 ; 胡 光 涛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王 智 慧,总经理助理;邵佳民,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 东升,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总 经 理 担 任 。 讨 论 内 容 涉 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臵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 绝公司内部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风 险 , 提 出 并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合 规 性 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评。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 场 外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其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2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21)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 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2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网站:https://t.jrj.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2899 联系人:单丙烨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zichan.com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3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3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3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3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3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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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4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4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4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4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徐越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www.myfun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5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5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5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2 、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傅琛慧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3083 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6 年 1 月 4 日起 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止,共 募集326,320,977.35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3,246 户。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其 中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场 内 销 售 机 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 年3 月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场外 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场 内申 购、赎 回需 遵守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1、本 基金 单笔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销 售机构 在此 最低金 额基 础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单 笔 场 内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须为 100 的整数倍。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场外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须是整数份 ,且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全部 赎回处理。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用 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 逐级递减,登记机 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 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1.20%


M<100 万 元 1.50%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 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 日以 下 1.50% 7 日( 含) 至 30 日 以下 0.75% 30 日 (含 )至1 年 以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场外销售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 元,则投资者 可获得4,367.12 份 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则可获得 4,367 份基金份额, 不足一份的申购资 金零头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 投 资人 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 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 费 。 场内系统内转指定以及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根据 需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业务规定 。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通 过灵活 有效 的资产 配臵 策略和 个股 精选策 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在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臵策略 以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中 心 , 首 先 按 照 投 资 时 钟 理 论 , 根 据 宏 观 预 期 环 境 判 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作出权益类资产的初步配臵,并根据投资时钟判断大 致的行业配臵;其次结合东方财富大数据指标及其他证 券 市 场 趋 势 指 标 , 判 断 证券市场指数的大致风险收益比,从而做出权益类资产的具体仓位选择。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精选, 并充分利用东方财富 大数据因子进行挖掘和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厚组合收益。 首先, 以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 筛选出可投资的股票池。 该股 票池根据股票分析师对行业运行趋势和景气周期的研究, 对个股价值与市场价格 的比较, 以及股价上升动力的研究, 并结合个股和行业波动性和流动性的数量分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析来建立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其次, 在公司可投资股票池的基础上, 采用量化投资部门研发的量化模型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筛选。 该量化模型通过对东方财富大数据 (包括股票关注度、 点击量等投资 者行为数据) 进行分析和研究, 总结投资者行为的统计规律, 从而 提炼出 大数据 量化 因子 ,同时 结合其 他有 效因 子包括 成长、 分红 、价 值、规 模、 利润率、波动率等选择重点投资的个股。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 的判断,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臵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 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 益。 (1) 久期 管理 策 略是 根据对 宏观 经济环 境、 利率水 平预 期等因 素, 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是指在 确定 组合久 期以 后,根 据收 益率曲 线的 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臵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臵比例。 (3) 类属 配臵包 括现 金、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的 配臵。 在确 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臵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 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 部策略 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定量 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 方面的 法律 和行业 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 监在 公司 有关规 章制度 授权 范围 内,对 重大投 资进 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 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 货币 财政政 策、 行业发 展动 向和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4) 定期 不定期 召开 基金经 理 例 会,基 金经 理们在 充分 听取各 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 臵;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 量 分 析 师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 收益 率 ×40%。 采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 要基于 以下 考虑 :沪 深 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 数公司编 制,由沪深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 了沪深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 第 一 只 债 券 指 数 , 具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代 表性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8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6 月30 日(“报告期末”) 。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4,379,729.17 69.50 其中:股票 144,379,729.17 69.5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180,851.21 22.71 7 其他资产 16,183,867.61 7.79 8 合计 207,744,447.9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358,830.00 0.66 B 采矿业 2,499,891.00 1.22 C 制造业 98,797,614.63 48.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331,100.00 0.65 E 建筑业 1,531,356.16 0.75 F 批发和零售业 2,958,368.00 1.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93,759.00 0.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4,641,785.61 12.04 J 金融业 4,233,594.60 2.07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K 房地产业 2,085,422.05 1.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0,275.12 0.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7,673.00 0.3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80,060.00 1.21 S 综合 - - 合计 144,379,729.17 70.52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13 顺网科技 97,617 3,705,541.32 1.81 2 300033 同花顺 40,000 3,258,000.00 1.59 3 002108 沧州明珠 120,000 3,108,000.00 1.52 4 300017 网宿科技 45,000 3,024,000.00 1.48 5 600887 伊利股份 180,000 3,000,600.00 1.47 6 300375 鹏翎股份 110,000 2,973,300.00 1.45 7 002311 海大集团 180,000 2,838,600.00 1.39 8 603111 康尼机电 210,067 2,819,099.14 1.38 9 603308 应流股份 110,000 2,765,400.00 1.35 10 300367 东方网力 110,000 2,731,300.00 1.3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同花顺 (300033)于2015年8月19日公告称,公司于 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 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及9月11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因 前述事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于2015 年12月18日公告称,公司因前述事宜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中长期来看,公司作为行业内坚持采用平台 战略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时拥有海量的C端用户和大量的B端投资机构, 在我国居民财 富管理刚起步、金融行业大发展的大背景下,依然具备很大的市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场空间。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鹏翎股份 (300375)于2015年12月28日公告称,公司因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且未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发生额,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管理人认为,公司是一家专注汽车胶管的优 秀企业。在“新客户+新产品”双重驱动下,主业稳健向上。胶管加快新能源汽 车应 用,外延并购可期。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 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康尼机电(603111)于2015年11月5日公告称,公司因披 露预测性信息不审慎,缺乏客观依据;且未能积极配合监管,按要求及时补充 披露相关文件,导致公司股票未能按期复牌,影响了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徐庆予以监管关注。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公告称,因公司对标的资产 的尽职调查不审慎且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也未 揭示重组可能 失败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南京康尼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元贵、董事会秘书徐庆予以监管关注。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管理人认为,未来5年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的高峰,地铁车辆交付将大幅增加,公司有望受益于产业链零部件需求强劲 增长极国产化替代加快,同时公司还将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以及智能制 造产业。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七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556.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867,813.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21.36 5 应收申购款 14,476.05 6 其他应收款 -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83,867.61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2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6 月 30 日 3.20% 1.02% 7.02% 0.84% -3.82% 0.18%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 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本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格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指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不影 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或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 七)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 投资股 指期 货相关 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一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有: ( 一)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因此股市、债市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持有人回报。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在灵活调整资产配臵比例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 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 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基金主要运用 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采集数据、 分析数 据、计 算结 果等 几个部 分,分 别蕴 含了 数据风 险、模 型风 险和 编程风 险。 首先, 建立 本 基金 的 量 化模型 需要 互 联网 公司 提供的 投资者 行为 相关 的大数 据、 上市公司基本财务数据、 二级市场交易行情数据以及其他 各种相关数据, 这些数 据规模庞大, 在搜集、 采集、 预处理等过程中均可能出现错误, 从而对最终结果 造成影响; 其次, 量化基金的基础是量化模型, 不论何种模型, 都是建立某些假 设前提下、 根据一定的理论和工具得出的结果, 随着市场的变化, 假设前提有可 能改变, 理论和工具也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最后, 量化模型采用计算机进 行编程模拟,也存在出错的可能性。 3.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日 可 能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进 而 出 现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 二)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 风 险 , 但 不能完全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 情形,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 三) 信 用风 险 当 基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或 交 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 险包括: (1 )违约风险:债券 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 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 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 的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 生影响。 ( 四) 管 理风 险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五)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 八) 收 益率 曲线风 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 组合若期限结构配臵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生较大的差异。 ( 九) 杠 杆放 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 反 的情况下, 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十)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 十一 ) 股 指期 货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或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 要 有 : (1 ) 杠 杆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 ) 到 期 日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基 金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届时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者将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 另外, 期货交割日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 或基差 向不利方向变动,影响套利收益。 (3 ) 保 证 金 追 加 风 险 。 在 套 利 过 程 中 ,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造 成 保 证金不足, 引发股指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 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 会可 能造成收益率的减小甚至本金的损失。 在极端情况下, 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运行, 或保证金比例临时大幅 提高, 导致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 (也即期货公司) 下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 )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 保 证 金 账 户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 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 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 金账户将被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 从 而 导 致 超 出 预 期 的 损 失 。 (5 ) 套 利 策 略 的 风 险 。 套 利 组 合 建 立 时 , 首 先 , 有 冲 击 成 本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的影响; 其次, 遇到指数成分股停牌, 需要重新迅速调整组合结构; 沪深 300 指 数成分会定期调整, 套利组合理应作相对的调整; 最后, 套利运行过程中, 成分 股个体行为 (配股、 分拆、 合并) 导致权重变化, 需要及时调整组合持仓。 这些 都会导致基差的存在。 如发生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 套利模型错误、 由于流动性 不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者股指期货部分被强行平仓或强行减仓而无法继 续持有,都将 影响套利策略的效率,极端情况下可导致套利失败。 (6 ) 无 法 平 仓 的 风 险 。 假 如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情 况无法卖出。 (7 ) 强 行 减 仓 的 风 险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基金无法继续持有股指期货 合 约 , 从 而 导 致 套 利 失 败 。 ( 十二 ) 其 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工商 银行等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赎回款 项费 用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及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臵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95% ;


2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臵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臵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入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的 基 金 备 付 金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 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中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 , 且 选 择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 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再 投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 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在 线 客 服 、 留 言 板 和 客 服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 流。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 现 有 投 资 人 提 供 了 基 金 账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单寄 送方式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 以 拨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直 销 机 构 和 销 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 (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 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 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 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 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 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 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分 别 臵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臵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 查的 文件 其内 容与所 公 告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 活配 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 海富通东财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申 请 准予注册 的文件 (2) 《海富通东财 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海富通东财 大数据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 如 需 了 解 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