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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A(253060)

国联安信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议 案》经国联安信心增长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内容包括国联安 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 作方 式 、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更 名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于2014 年7 月29 日 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自2014 年7 月29日起, 由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 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 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 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本基金属于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 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 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 平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 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9 七、基金的存续 ................................................................................................ 50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 5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 1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投资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 :指 《 国 联 安 信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0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收 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 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权的机构 14、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7 、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8、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19 、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0 、 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23 、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5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6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7 、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更名为 “国联安信 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运 作方式、 投资 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自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 即 2014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 原 《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0、日/ 天: 指公历日 31、月:指 公历月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申购: 指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 赎回: 指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巨额赎回: 指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38 、 基金账户: 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9 、 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 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1 、 基金转换: 指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4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6 、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47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49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50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 )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 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 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 及高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付佳 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 克莱 斯 勒 汽 车 集 团 市 场 推广 及 销 售 部 学 员 。 现 任安 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 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 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 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 工作(股票/长期参与 计划投资管理)。现任 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 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 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 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 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 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 部总 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 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 独立 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 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上海 市计 划委员会、 上 海 市 发 展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市 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 独立 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 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 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 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 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 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上海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 纽约银行 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3 月参加工作,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 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际 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 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 黑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 部总监。 (4)刘涓女士, 职工监 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担 任 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 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自2012 年11 月 起 , 担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 证券 法 修 改 工 作 小 组 , 并曾 在 南 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究 工 作。2016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超伟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 年7 月至2011 年8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 。2011 年8 月至2015 年9月在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鑫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博士研究生。2009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工作。2013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 在 光 大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研 究 工作。 2015年7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10 月起任国联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11 月 起任 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 起 任 国 联 安信 心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袁新钊先生 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 李广瑜先生 2015 年6 月至2016 年3 月 冯俊先生 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6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 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 金 管 理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达 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 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 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 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 月08 日 ) 。 ( 依 法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 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 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 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 外银 行(B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在 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 收购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 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 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 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 中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 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订报告,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 副总 经理、 总经理。2007年1月至 2008年12月, 任中国农 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9年1月至2009 年5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 理。2009 年5 月至2013年9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2013 年9月至2014年7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12月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 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 务处科员,副处长,信 阳地 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 组成员,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 路专 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年8月进入 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 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7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品、企业年 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5.54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 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 中信银行总行建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 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 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 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 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 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 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 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电话:010-8993 6689 联系人:方爽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安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东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3)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 区朝阳门北大街20号兴 业银行大厦22层(北京 总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 号 招 行 上 海 大 厦18 至19 层 ( 上 海 总 部)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 天地大厦7 至10 层(福 州行政总部)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 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4)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16)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 、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 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3)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 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4)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 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 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5)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6)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7)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省外) ,96228 (省内)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8)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9)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0)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1)名称:中国国际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2)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 广场2 号楼21-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 广场2 号楼 22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座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0755 -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 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7)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 )68858101 联系人:文彦娜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8)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9)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诺亚正行(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9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0)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4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5ifund.com (56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7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8 )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9 )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2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63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64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5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6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7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 )深圳市金斧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 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 (8026 )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戴丽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 1945 号文批 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1 日起 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 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国联安 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 生效。 2014 年 5 月 19 日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 大 会 审 议 并通 过 《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议案》,内容包 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 、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 合同 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 国证监 会完成备案手续,自该 日起,《国联安信心增 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七 、基 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原国联安 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 效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 基金份额更名、必要的 信息 变更以及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八 、基 金 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金份 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相 关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九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投资者 在开 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以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3 0 0 万 0.4% 300 万≤M< 5 0 0 万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 用由投 资人承 担 ,并 应 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列 入 基 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 个月 0.03% T≥3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 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 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 (1 )A 类基金份额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 +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 =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 到 47,335.04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应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298.21 元。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00/1.05 =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 到 47,619.05 份 B 类基 金份额。 (3 )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 1.12=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可以及时查询基金 交易确认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 、 (6 ) 、 (7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 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 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 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申购费 率为 1.5% ,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000 元,则可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 券基金 100,000 份。持有超过一年 后,但持有未满两年,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 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 1.120= 112,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12,000×0.3% = 336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零),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2%), 0] = 0; 申购补差费 = ( 转 出 金额- 赎回费)×申购补 差费率/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112,000-336)×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2,000-336-0=111,664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11,664/1.0000=111,664 份。 2、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 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 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 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回购、逆回购、可 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 指 导 性意 见 ;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投 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 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 投资 组合,以 期 获 得 最 大 化的 债 券 收 益 ; 并 通 过 适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增 发 新股申购等较低风险投 资品种,力争获取超额 收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适 当 参与股票一级与二级市场的投资,增强基金收益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对股票、债券 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 进行 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 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可 转债投资策略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 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 行深入分析,结合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 对金 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i. 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调整组合期 限,即在预期利率将要 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 合期 限,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期限, 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ii.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 时采 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 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 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 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 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 势和 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 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i.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 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 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 风险 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ii. 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展状况、市场地位、财 务状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 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 他要 素,最后综合评价出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 价债券 的 信 用 级 别 。 通过 动 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 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 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 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 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 入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 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 市场 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 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 的可转债列入当 期 转 债核 心 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 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 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 券种 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 作,深入研究,力求选 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 券的 投资组合。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 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 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 难度高于普通上市 公 司, 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 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 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 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 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 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 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 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 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 法,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 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 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 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 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 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 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 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 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 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 投资 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申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 表现的预期,并结合金 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 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 权益 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4)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 值水平合理、 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基本 面分析,运用多因素选 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 所属 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 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成长性、 估值 水平等多种因 素 , 对 个股 予 以 动 态 配 置 , 追 求在 可 控 风 险 前 提 下 的 稳健 回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 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 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 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 免投 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 等, 其定价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包括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 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 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7,789,265.80 9.90 其中: 股票 57,789,265.80 9.9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5,622,382.63 79.78 其中: 债券 465,622,382.63 79.7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43,119.88 0.8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5,594,619.95 9.53 8 合计 583,649,388.2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037,265.80 8.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752,000.00 1.8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789,265.80 10.0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296 利亚德 370,000 11,714,200.00 2.03 2 300072 三聚环 保 420,000 11,608,800.00 2.01 3 300017 网宿科 技 160,000 10,752,000.00 1.86 4 002450 康得新 539,688 9,228,664.80 1.60 5 002508 老板电 器 190,000 6,986,300.00 1.21 6 002572 索菲亚 120,050 6,725,201.00 1.17 7 300457 赢合科 技 10,000 774,100.00 0.1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30,000.00 17.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30,000.00 17.32 4 企业债 券 144,041,963.00 24.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0,148,000.00 38.1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02,419.63 0.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5,622,382.63 80.7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699289 16 中 油股 SCP001 500,000 50,045,000.00 8.67 2 011699867 16 东 航股 SCP011 500,000 49,995,000.00 8.66 3 160401 16 农发 01 500,000 49,990,000.00 8.66 4 160204 16 国开 04 500,000 49,940,000.00 8.66 5 122921 10 郴 州债 354,110 36,073,185.70 6.25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存出保 证金 76,928.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010,681.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507,009.8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594,619.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23001 蓝标转 债 398,490.00 0.0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转型后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A :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④ ②- ④ 2014-7-29 至 2014-12-31 3.01% 5.13% -2.12% 0.31% 0.12% 0.19% 2015-1-1 至 2015-12-31 12.08% 8.74% 3.34% 0.42% 0.08% 0.34% 2016-1-1 至 2016-6-30 -1.80% 1.62% -3.42% 0.21% 0.06% 0.15% 2014-7-29 至 2016-6-30 13.38% 16.17% -2.79% 0.35% 0.09% 0.26% 注: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转 型日 期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转 型后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 证全 债指 数。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B :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④ ②- ④ 2014-7-29 至 2014-12-31 2.84% 5.13% -2.29% 0.31% 0.12% 0.19% 2015-1-1 至 2015-12-31 11.73% 8.74% 2.99% 0.42% 0.08% 0.34% 2016-1-1 至 2016-6-30 -1.90% 1.62% -3.52% 0.21% 0.06% 0.15% 2014-7-29 至 2016-6-30 12.71% 16.17% -3.46% 0.35% 0.09% 0.26% 注: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转 型日 期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为 2014 年 7 月 29 日。转 型后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 证全 债指 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 估值;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 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如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 利;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 为1 次, 最多为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 。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专 项 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费 率 等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理完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 件之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9、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 波动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 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 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 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 、 债券、国债期货等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 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 个券原 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 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 范和 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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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五) 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 等信用 债券的发债主体的 信 用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险 ;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出 现 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可以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新股发 行制度的变化、发行节 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 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 或者 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 临一定的风险。另外, 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 券在 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 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还可 以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 入股票或权证,提升了 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 加了 预期风险水平。 (八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 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 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 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 的偏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 净 值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 性 可 能比 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 较高 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少,对 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险 所 带来的损失。 (九 ) 国债期货 投资的风 险 1) 流动性风险: 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 差, 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 方便 地成交 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 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 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每日进行结算, 保证 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 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 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 因此 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 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 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 基差的不确定性 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 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5) 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 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 存在基 差扩大的风险。 6) 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 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 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 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 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十 ) 其他风险 1 .因本基金 公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 九、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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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 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 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 )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销售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8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前提 下 , 决 定 和 调 整除 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 式;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 事任何有损本基 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 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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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 债、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 可转 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正回购、逆回购、可 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i. 本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 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ii.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ii.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iv.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v.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 的


1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vi.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vii.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viii.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ix.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x.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x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ii. 本 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xiii.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xiv.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 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xv. 本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xvi.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xvi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 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 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或 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申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 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 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 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 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事项 媒体 日期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股 票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0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金 亚科技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04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参加北 京乐融 多 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3-0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浦 发银行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05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15 国联安基 金关于 调整旗 下 开放 式基金申 购金额 下限及 最 低持 有金额下 限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3-1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长 安汽车 等 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1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5 年度 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28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完 美环球 (002624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3-31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4-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牧 原股份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4-07 国联安基 金关于 调整旗 下 开放 式基金申 购金额 下限及 最 低持 有金额下 限的公 告 (展恒 基金)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4-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增加深圳 市金斧 子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为 旗下开 放式基 金 代销 机构并开 通定投 、转换 及 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4-13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6 年度第 一季 度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4-2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参加深 圳市新 兰 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4-25 国联安基 金关于 调整旗 下 开放 式基金申 购金额 下限及 最 低持 有金额下 限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4-29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汇 冠股份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5-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基金 参加了 联泰资 产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5-09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惠 博普等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5-1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神 州信息 等 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5-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康 耐特等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5-2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增加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为旗 下开放 式基金 代 销机 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及 参 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6-03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增加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为旗下 开放式 基金代 销 机构 并开通定 投、转 换及参 加 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6-0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黑 牛食品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04 基金所持 东方国 信股票 估 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15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16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暂 停大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及转换 转入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1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格 力电器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24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交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6-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西 王食品 等 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诺亚 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2016-07-18 国联安信 心增长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6 年度第 二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2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增加武汉 市伯嘉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为旗 下开放 式基金 代 销机 构并开通 申购、 赎回、 定 投、 转换及参 加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2016-07-2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开展网上 直销平 台汇款 交 易方 式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所持丰 东股份 股 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29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1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备案的相关文件 2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九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