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鑫盈混合A(003275)

国联安鑫盈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六 年 九月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 】 190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自 主 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价值,对 投 资 本 基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时 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 预期 风 险 、 中等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3 责。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5


6 一 、绪 言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 联安 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 鑫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9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 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费 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11 52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部 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13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付佳 晨) 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 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 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 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 产管理苏 黎 世 公 司 行 政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司 环 球 股 票 团 队 主 管 、安 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现任安联投 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 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 事,经济学硕士,会计 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 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 圳 分 公 司总 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 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 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 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 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 立董事,法 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 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14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王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 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国 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 监事, 法律硕士。 历 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 洲业 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3 投 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5 (2)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 询 部 总 经理 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刘轶先生,督察 长,法学博士。曾先后 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 宁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 ,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 事研 究工作。2016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 经理,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硕士。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月至201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 年11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交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 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16 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2008 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 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担任国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担任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月至2012年7 月担任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 月至2015 年6 月 任 国联 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国联安信 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6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3月 起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起任国 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6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11月起任国联安 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2月 起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起任国联 安鑫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起 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吕中凡先生,硕士研究生,2005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原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 管理 师一职。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 在 上 海 远 东 资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原 上海 远 东鼎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信用研 究 信 用 分 析 员、 债 券 组 合 助 理 , 目 前担 任 基金经理助理一职,2015 年5月起至今担任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起至今 担任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起至今 担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17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8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19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20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1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22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 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 发 挥 作 用 , 以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会 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23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12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3,494.89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 长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851.40 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 款总额136,685.33 亿元, 增长5.96%。 净 利润2,288.86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1.97 亿 元,较上年增长 6.09%; 经营收入 5,866.87 亿 元,较 上年增长5.38%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4.65% , 净利息收益率 (NIM ) 2.63% 。 资本充足率15.39% ,不良贷款率1.58%,拨备覆盖率 150.99%。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 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 “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 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 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 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 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 占比 25 达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 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 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316 亿元, 承销额 市场领先 ;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 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 一,成为首批 香 港 基 金内 地 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 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 金池、票据池、银联单 位结 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 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 理品牌“禹道”的市场 影响 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客 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 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 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 收缴 电子化上线试点。 2015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建设银 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 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集团在 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 2。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 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 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 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26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 部、行长办公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 事信 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 27 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其他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 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1907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 31 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 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具 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2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2 )/1.00=9942.36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42.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 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例 3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 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00=10,002.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33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 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 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 网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况 和 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34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35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 期 在 先 的 基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 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39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六)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41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42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 笔申购 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7%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7% )= 9930.49 (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30.49= 69.51 (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66.51 份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 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4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 设 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44 (八)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5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46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一 定 47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48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调 整 并提前公告。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50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 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 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 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 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51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 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 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 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 金供 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合 的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乘 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 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 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行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 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 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 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金 也 52 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 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 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营情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经营稳健 的 公司, 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乱 、 管理效率低下 的 公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规 避 投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5% ; (2)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53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54 资策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 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 收 益率 ×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 定 利 率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制 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的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和 80%的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 行适当程序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55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6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58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61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62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 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 延。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6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8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9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7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71 的次日,通过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72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5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 资 收 益 下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现 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76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 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 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另外,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 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77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因 本 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8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79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1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2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8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85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6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88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89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90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91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2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93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4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95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96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97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 监 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75%;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98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 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 99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 100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 101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 记结 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102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103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 分 104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105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06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荐 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107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08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109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机 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10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1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113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 换入业务的基金 投资 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 行处理 。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114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5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 、 《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九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