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修 订 公司 旗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 的 公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对 旗 下货币 市场基 金( 包括: 南方现
金增利 基金 、 南方现 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方 收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南 方薪 金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 南方 理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 南方日 添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等 六只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进 行修 订 。 现将有 关修 订内 容说 明如 下:
1 、 根 据《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 督 管理 办法》 规定, 对以 上 六只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中 的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 估 值方法 和信 息披
露等条款 进行 修订 ; 同时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的相 关规 定,对 南 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 中 的基 金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等 条款 进行 修订 。 该 六只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具体 修订 的条目 和 内容 见附表 。
2 、本次 上述 六只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订的 内容 和程序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并已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生效。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经与相关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 在 本公司 对上述 六 只货 币市 场基金 的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订后 , 也 将对 相 关基 金 托 管协 议涉 及的 上 述相 关内 容进 行相 应修 订 。 上 述 六
只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本次 修订 的内 容, 将在 上述 六只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作相 应调 整。 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交易 等相关 业务 前, 应仔 细阅 读各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风 险提 示及 相关 业务 规则和 操作 指南 等文 件。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nf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费 的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 -889 -8899 ) 咨询 相关 情况 。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其将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敬 请投 资人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 法律 文件,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的投 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 告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9 月 10 日附表 1 :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全文涉及 内容
基金契约 基金合同
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暂行办 法》、 《试点 办 法》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一、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契约的 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
务院批准 发布的 《证券 投 资基金管 理暂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法》 ) 、2000 年 10 月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发 布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试 点办法 》 (以下简 称《试 点办法 》 )及
其它有关 规定 。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 , 本基 金契 约同时
适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相关 法 规、
规章之规 定。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 办法》、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 问 题的规定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二)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本基金 由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依照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本基 金契约 及 其它有关 规定发 起设立 。
(二)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本 基金由 南方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 《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 本基金合 同
及其它有 关规定 发起设 立 。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 款类金 融机构 , 基金管理 人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二、释义
《暂行办 法》: 指 1997 年11 月 14 日经 国务院 批 准发
布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暂行 办法》
无
《试点办 法》 : 指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发布
并实施的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
无
无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律 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无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摊余成本 法:指 计价对 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 利率
或商定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其 剩 余期
限内平均 摊销, 每日计 提 收益
摊余成本 法:指 计价对 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无
影子定价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 生重大偏
离, 从 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 公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 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
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
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书
无 三、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一)
基金发 起人
名称: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深南 大道 4009 号投
资大厦七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波
成立时间 :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实收资本 :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管 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 1983 年9 月17 日 国务院
发布的《 关于中 国人民 银 行专门行 使中央 银 行职 能 的决
定》
组织形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本 :1710.24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一)
基金发 起人
名称: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名称: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 号免税 商 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设立日期 :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证
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1983 年9 月 17 日 国务院发
布的《关 于中国 人民银 行 专门行使 中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四、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四) 基 金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2 、
基金 持有人 权利
(4)申购 、赎回 基金单 位,进行 基金间 转换;
2、
基金 持有人 权利
(4) 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 进 行基金间 转
换;
3 、
基金 持有人 义务
(1)遵守 基金契 约;
(2)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规定的 费用;
(3)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终止的有 限责任 ;
3、
基金 持有人 义务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规定的 费用;
(3)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五、基金
持有人大
会
(二) 会 议
召集方式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十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 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并 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 日;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自行 召集并 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3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不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十 日内决 定是否 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不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 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六十日 内召开 ;
3、 代表 基金份 额10 % 以上 (不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不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 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四) 会 议
的召开方
式 2、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条件 (1 )
现场开会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 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当大 于 在代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不含 50% );
1)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不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 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应 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 之 一);
2)未能满 足上述 条件的 情 况下,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 定并
公告重新 开会的 时间(至 少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 格的权 益 登记
日不变。
无
(四) 会 议
的召开方
式 2、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条件 (2 )
通讯开会
无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召集
人确定的 非现场 方式在 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 统。通 讯开会 应 以召集人 确定的 非现场 方 式进行表
决。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不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它 代 表,同时 提交持 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如表 决截止 日前(含 当日)未达 到上述 要求, 则 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并 公告重 新 表决的时 间(至少 应在 15 个工
作日后), 但确定 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 不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 定审议事 项 重新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 意见;
4)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 见的其 它代表 , 同时提交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
5 、 对 于通讯开 会方式 的 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 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无效表 决 。
5、 对 于通讯 开会方 式 的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 的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 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
(八) 生 效
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五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 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 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六、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退任:
1、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必须退
任:
2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 批准,
基金托管 人必须 退任:
2、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 备案,基
金托管人 必须退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1 、基金管 理人更 换的程 序
(3) 批 准:新 任基金 管 理人应经 中国证 监会审 查 批准
方可继任 ;原任 基金管 理 人应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后 方可
退任。
(4) 公告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5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媒
体上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与原任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资产
管理的交 接手续 ,并核 对 资产总值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 基金发起 人在批 准后的5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公 告。
1、基金管 理人更 换的程 序
(3)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4) 公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 与原任基 金管理 人进行 资 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 ,并核 对资产 总 值。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基 金发起 人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
的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 上刊登公
告。 2 、基金托 管人更 换的程 序
(3) 批准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经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中国证
监会审查 批准后 方可继 任 。原任基 金托管 人应经 中 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 后方可退 任。
(4) 公告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中 国证监
会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公 告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与原 任 基金
托管人进 行资产 管理的 交 接手续, 并核对 资产总 值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时更 换,由 基金发 起 人在
批准后的5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
2、基金托 管人更 换的程 序
(3)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4) 公告: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与原任基 金托管 人进行 资 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 ,并核 对资产 总 值。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基 金发起 人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
的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 上刊登公
告。
九、基金
的成立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额
本基金成 立后的 存续期 内 ,有效基 金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人民币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说明 出现上 述 情况的原 因以及 解决方 案 。存
续期内, 基 金持有 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 作日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人民币,
基金管理 人将宣 布本基 金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 以披露; 存续期 内, 基 金 持有人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本基金 终
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 方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 金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进 行表决。 十、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1 、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
2 、
本基 金不收 取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但当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 险,对 当日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1%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部 分) 征收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述 赎回费用 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 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 的情形除 外。
(九) 暂 停
申购与赎
回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无
(6)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5%时。
发生上述 (1 )到 (5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述 (6 ) 项 拒绝申 购情形时 , 申购 款项将 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基金 契约或 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为 需 要暂停基 金申购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会批 准;经 批准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 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述 (1 )到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7 ) 项拒 绝申 购情形时,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
者。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申 购,应 当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经备 案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 、
暂 停赎回 的处理
发生基金 契约或 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为 需 要暂停基 金赎回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会批 准;经 批准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 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 告。
2、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处理
(4) 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 别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以采取 延期办 理部分 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
(5)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所有赎回 申请并 终止基 金 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 。
(6)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赎 回,应 当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经备 案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停
公告。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转让
无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通 过其他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请 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过户登
记。基金 管理人 受理基 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
十七、基
金的投资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标 的物包 括 但不限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剩余
年限小于397 天 的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及可转 债 等短
期债券( 可转债 持有期 间 不可转为 股票) 、中央 银 行票
据、期限 在一年 以内的 债 券回购、 现金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包
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 持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四)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的 大类资 产 主要为短 期金融 市场工 具 ,包
括但不限 于剩余 年限小 于 397 天 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及可转 债等短 期债券 ( 可转债持 有期间 不可转 为 股
票)、中 央银行 票据、 期 限在一年 以内的 债券回 购 、现
金以及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 融工
具。这些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期限较短 ,因此 本基金 资 产配
置的目标 是充分 满足流 动 性的基础 上考虑 稳定的 投 资收
益。本基 金的战 略资产 配 置部分, 主要包 括市场 利 率预
期、基金 组合平 均剩余 期 限水平等 由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根
据宏观经 济情况 及未来 资 金面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 的战
术资产配 置部 分 ,主要 包 括交易市 场和投 资品种 选 择、
关键时期 的时机 选择、 回 购套利、 选择价 格低估 的 央行
票据和短 债等将 由基金 经 理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 市场
环境变化 ,充分 利用公 司 研究资源 和金融 工程技 术 调整
资产配置 比例, 以期达 到 优化配置 效果。
本基金资 产配置 的目标 是 充分满足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考虑稳定
的投资收 益。本 基金的 战 略资产配 置部分 ,主要 包 括市场利
率预期、 基金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水 平等由 投资决 策 委员会根
据宏观经 济情况 及未来 资 金面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 的战术资
产配置部 分,主 要包括 交 易市场和 投资品 种选择 、 关键时期
的时机选 择、回 购套利 、 选择价格 低估 的 央行票 据 和短债等
将由基金 经理根 据当时 的 市场情况 ,市场 环境变 化 ,充分利
用公司研 究资源 和金融 工 程技术调 整资产 配置比 例 ,以期达
到优化配 置效果 。 (五) 投 资
决策 3、投
资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短 期 金融市场 投资品 种的比 例 ,不
低于本基 金资产 总值的80% ;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 ,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遵守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 制;
(4)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 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资工
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
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 外 ;
(5)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若 取 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上述 限 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国 债、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除外;
(4) 除发 生巨额赎 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以 上或
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以 上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存
款、同业 存单,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同 业 存单,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资 有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约
定可以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 款,不受 该比例 限制;
(7)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10%;
(9)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超过30%
(10)本 基金投 资的债 券 与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 具须具有
评级资质 的资信 评级机 构 进行持续 信用评 级,信 用 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的 主体信用 评级, 如果对 发 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 上境内 机构评 级 的,应采 用孰低 原则确 定 其评级,
并结合基 金管理 人内部 信 用评级进 行独立 判断与 认 定;
(11)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 、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 因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七) 平 均
剩余到期
期限和平
均剩余存
续期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到期 期限控 制在 180 天左
右。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1、平均剩 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 式如下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 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 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 期 限+债券
正回购× 剩余期 限)/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 券正回购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资
产×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 剩 余存续期 限)/ (投资 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的 负债+ 债券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 回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资 产支持 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为0 天; 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和 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日 天数计 算;
(2)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待返 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有存 款 期限,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 存款,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存款 协 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 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 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6)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或 参照行 业公认 的 方法计算
其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 限。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小
数点后四 舍五入 。如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对剩 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计算 方法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 金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本 基金禁 止从事 下 列行
为:
1 、
投资 于其他 基金;
2 、
以基 金的名 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名下 的资金 买 卖证
券;
3 、
以基 金资产 进行房 地产投资 ;
4 、
从事 可能使 基金资 产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5 、
将基 金资产 投资于 与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管 理人有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6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为维护基 金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本 基金禁 止从事 下 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8)以基 金的名 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名下 的资金 买 卖证券;
(9)
以 基金资 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性 规 定的, 在 适
用于本基 金的情 况下,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二十、资
金资产计
价
(三) 计 价
方法
1 、 本 基金计价 采用摊 余 成本法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 价与
折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按 照实际利 率法每 日计提 收 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 市价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在 有 关法律法 规允许 交易所 短 期债
券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 计 价前,本 基金暂 不投资 于 交易
所短期债 券。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 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 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 市价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 离,
从而对基 金持有 人的利 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人 于每一 计价日 ,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 有的
计价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 即“影子 定价” 。当基 金 资产
净值与影 子定价 的偏离 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发 生了其他 的重大 偏离时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进行调 整,使 基金资 产 净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价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 离,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 一估值 日,采 用 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 的 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影 子 定价”。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影子 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负偏离达
到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离 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申 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 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 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在 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
两个交易 日超过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 允 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资 组合的 账 面价值进 行调整 ,或者 采 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 回申请 并终止 基 金合同进 行财产 清算等 措 施。 二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招 募
说明书
(二) 发 行
公告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暂行办 法》及 其实施 准 则、
《试点办 法》、 基金契 约 及其它有 关规定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事项 必须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 公
告。
(一)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发起人 按照《 暂 行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 、 《试
点办法》 编制并 公告招 募 说明书。
(二)发 行公告
基金 发起人 按照《 暂 行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 、 《试
点办法》 编制并 公告发 行 公告。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 它有关规
定。本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 必须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一)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发起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编制并公 告招募 说明书 。
(二)发 行公告
基金发起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编制并公 告发行 公告。
(三) 招 募
说明书更
新
基金成立 后,每 六个月 结 束后的一 个月内 公告公 开 说明
书, 并 应在公 告时间 的 15 日前报 中国证 监会审 核 。 公开
说明书公 告内容 的截止 日 为每六个 月的最 后一日 。 公开
说明书的 内容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公告的
十五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六)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19、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的情形;
二十七、
基金的终
止、清算
(一) 基 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后将 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应当终止 :
(六) 基 金
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
算小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 将及时 公 告;
基金清算 结果由 基金清 算 小组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后 三个
工作日内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大事 项将及 时公告 ; 基金清算
结果由基 金清算 小组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三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三十、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契约 的有效 期自生 效 之日至该 基金清 算结束 报 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 告之日 。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生 效 之日至该 基金清 算结束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之 日。
三十一、
基金合同
的修改和
终止
(一) 基 金
合同的修
改
2 、 修改基 金契约 应经基 金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并 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但如因 相应的 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 于本基 金 契约必须 遵照进 行修改 的 情
形,或者 基金契 约的修 改 不涉及基 金契约 当事人 权 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或者 基 金契约的 修改对 基金持 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可 不经基金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修 改后公 布,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修改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决议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但如因 相应的 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 发生变
化,或者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可不 经基金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 金
合同的终
止
本基金终 止后, 应当对 基 金进行清 算。中 国证监 会 对清
算结果批 准并予 以公告 后 基金契约 方能终 止。
本基金终 止后, 应当对 基 金进行清 算。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附表 2 : 南方 现金 通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一、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 办法》、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 问 题的规定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 款类金 融机构 , 基金管理 人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二、释义
9、《基金 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9、《基金 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 十四 次会议 《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并在 2012 年6 月 19
日发布修 订后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47、摊余 成本法 :指估 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 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7、摊余 成本法 :指计 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 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 利率法 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无
48、影子 定价: 为了避 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 易市价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释 和 不公平的
结果,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 估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五、基金 备案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 送解决 方 案;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的情况 下, 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 以披露;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情 形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并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
六、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况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在 一般情 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但当基
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
低于5%且 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 避免诱发 系
统性风险 ,对当 日单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申 请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以上
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用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 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的 情 形除外。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无
11、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0.5%时。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7、11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1 、2、3 、5、6、7、11、12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无
4、 为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 基金总份
额10%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采取延 期办理 部分赎 回 申请或者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5、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0.5%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所 有赎回申 请并终 止基金 合 同进行财
产清算。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10 项情形 之一而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 告。对
于上述第7、8、9 项拒 绝 赎回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将于每 一开放 日在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 布相关
赎回上限 设定。 已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 可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 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发生上述 第 1-3 、5 、7 、8 、12 项情 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赎
回公告。 对于上 述第 9 、10 、11 项 拒绝赎 回的情 形,基金 管
理人将于 每一开 放日在 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布相 关 赎回上限
设定。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 人,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 付。若出
现上述第4、第6 项所 述 情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 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 并公告。
十七、 基 金份额
的转让
无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通 过其他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请 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过户登
记。基金 管理人 受理基 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
七、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 亿元
三、 基金 份持有
人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3)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 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方 式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 行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完成 备案手 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4、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换条件 和程 序 更换程 序 4、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一、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四、 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务
3、 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及相 关的认 购、 申购
与赎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据 , 并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 信息
及基金份 额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 期限自 基 金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得 少 于二十年;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工具, 包 括现金 、 通知 存款、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 款和大 额存单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和 中 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 票据、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 短期融资 券、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类证 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包
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 持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 换债券 ;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 后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6 ) 非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7 )中国 证监会 禁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 信用 等级在AAA 级 以 下的企业 债券, 主体信 用 等级在 AA+
以下的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 资工具;
(4) 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 外 ;
(5) 非 在全国 银行间 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资 产
支持证券 ;
(6)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
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致使 本基金 债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5 ) 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6 ) 本基金 买断式 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超过397 天;
(7 ) 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业务资 格或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人资格 的 商业银行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国 债、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除外;
(4)除发 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以 上或
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以 上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券 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得超过2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存
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投资于 不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 单,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 基金投资 有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约 定
可以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不受该 比例限 制;
(7) 现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10% ;
(9)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 30%, 根 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且 没有利 息
损失的银 行存款 ,不受 此 限制;
(9 ) 本基 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超过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0)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 为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 级,应
不低于以 下标准 :
1)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 别;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三年 的 信用评级 和跟踪 评级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
i)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 别;
30%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11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2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 (11) 项另有约 定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ii)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例 如,若中 国 主权 评级为
A-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个级 别的为BBB+
级)。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
评级的, 以国内 信用级 别 为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日 内予以 全部减持 。
(12)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十四、 基金资 产
估值
五、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余 存续
期计算方 法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资
产×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 剩 余存续期 限)/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的 负债+ 债券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保证 金、证 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
存单、债 券、逆 回购、 中 央银行票 据、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等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 回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资 产支持 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 银行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
期限为0 天;证 券清算 款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 易日天 数 计算;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
(2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银 行通知
存款的剩 余期限 以存款 协 议中约定 的通知 期计
算;
(3 ) 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日为止 所剩余 的天数 ,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剩 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允许投 资的含
回售条款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 至回售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4 ) 回购 (包 括正回 购 和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以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 银行活 期存款 、 清 算备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为0 天; 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和 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日 天数计 算;
(2)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待返 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3) 银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有存 款 期限,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 存款,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存款 协 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 计算;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5 ) 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票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 ;
(6 )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
该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
(7 )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8 ) 短期融 资券的 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
券到期日 所剩余 的天数 计 算。
(9 )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根 据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或参
照行业公 认的方 法计算 其 剩余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四舍五 入。如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对 剩余期
限计算方 法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 计算日至 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 的 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6) 对其它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或 参照行 业公认 的 方法计算
其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 限。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小
数点后四 舍五入 。如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对剩 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计算 方法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 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 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 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 和票据 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2、 当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偏离 达到或 超过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风险 控制的 需要调 整
组合,其 中,对 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
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 息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
重估,使 基金资 产净值 更 能公允地 反映基 金资产
价值。
2、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负偏 离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 内将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离 绝
对值达到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申 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 度绝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
金弥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 方 法对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 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采取 暂停接 受 所有赎回 申请并 终止基 金 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 等措施 。
十八、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六) 临 时报告
26、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超过0.5% 的情 形;
26、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的情形;
附表 3 : 南方 薪金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一、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实
施<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在
银行或者 存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二、释义
9、《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并 在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9、《基金 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并 在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 作办法 》:指 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19 日
发布修订 后的《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指 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47、摊余 成本法 :指估 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平 均 摊销,每 日计提 损益
47 、摊余 成本法 :指计 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无
49 、影子 定价: 为了避 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 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发
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 稀 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基 金管理 人 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 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 价”
五、基金 备案
三、 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前
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原 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 露;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的情况 下,基 金合同 应 当终止;
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 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 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进行表 决。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况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 理。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但当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确 保基金 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 当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
述赎回费 用全额 计入基 金 资产。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上述做 法无益 于 基金利益 最大化 的情形 除 外。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无
11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11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 、7 、11、12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无
5、 为公平 对待不 同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额10%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取延期 办理部 分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措施。
6、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 ,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所有赎 回申请 并终止 基 金合同
进行财产 清算。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10 项情形 之一而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 停赎回公 告。对 于上述 第
7、8 、9 项拒绝 赎回的 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 布相关 赎 回上限设 定。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
支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 人,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
付。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1-3 、6-8、12 项情形 之一而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对于 上述第9 、10、11 项拒绝 赎回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公 布相关 赎回上 限 设定。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第4、5 项 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七、 基金
份额的转
让
无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 通过其
他方式进 行份额 转让的 申 请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 管理人 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 份 额转让
业务。
七、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 亿元
三、 基金份
持有人
(3)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3 )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完成 备案手 续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九、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二、 基金管
理人和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
议须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
议须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包 括现金 、通知 存 款、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和大额 存单、 剩 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和中期 票 据、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短期 融资券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 资产支 持类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
场工具。
未来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
同业存单 的,在 不改变 基 金投资目 标、不 改变基 金
风险收益 特征的 条件下 , 本基金可 参与同 业存单 的
投资,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具 体投资 比
例限制按 届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 、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 好流动
性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四、 投资限
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
(3)剩余 期限( 或回售 期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6) 非 在全国 银行间 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 ) 信用 等级在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主体 信 用等级在
AA+以下的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4 )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 除 外;
(5 ) 非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资易的资产 支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会 禁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产支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
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 融
资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赎 回 致使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20%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5) 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
得展期;
(6) 本 基金买 断式回 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人
资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业务资格 或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 管人资 格的商 业 银行。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 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 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 权益 人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除
外;
(4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以上
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5 )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同 业 存单,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6 )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0% , 但如 果基金投 资有存 款期限 , 但协议中
约定可以 提前支 取的银 行 存款,不 受该比 例限制 ;
(7 )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 低于 5%;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产净值的30%, 根据协 议 可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息 损
失的银行 存款, 不受此 限 制;
(9) 本 基金持 有的剩 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
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摊 余成本 总计不 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1 )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 级,应 不
低于以下 标准:
1) 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 用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 ,
其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下 列
条件之一 :
i) 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 用级别 ;
计不得低 于 10% ;
(9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超
过30%
(10)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1)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1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ii)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
个级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级,
则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 级别的为BBB+ 级 )。
3) 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 评
级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 以全部 减持。
(12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 (10) 、 (11)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十四、 基 金资
产估值
五、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
存续期计
算方法
无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剩 余存续 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剩
余存续期 限+债 券正回 购 ×剩余存 续期限 )/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
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
买断式回 购履约 金)、 银 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
债券、逆 回购、 中央银 行 票据、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
待回购债 券、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 待返售 债券等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 期限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 收
日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的 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 ;银行 通知存 款
的剩余期 限以存 款协议 中 约定的通 知期计 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除 外:允 许投资 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
整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 资的含 回售条 款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回售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 )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 算备付金 、 交易 保证金 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 证券清算 款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 的剩余交 易日天 数计算 ;
(2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 算;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 债 券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为
该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3 ) 银行 定期存 款、 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且 没 有利息损 失的银 行存款 ,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存款协
议中约定 的通知 期计算 ;
(4 )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中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
票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 该
基础债券 的剩余 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 券
到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
则,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照 行
业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 余 期限。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结 果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
四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限 计
算方法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5 ) 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 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 的 天数,以 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下一个 利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6 )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
据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 或参照 行业公 认 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
小数点后 四舍五 入。如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对 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四、 基 金资
产估值
三、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 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续 期内平 均摊销 ,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 采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
的债券和 票据的 市价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 按照实际 利率法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 的债券 和 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 2、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偏离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风 险控制的 需要调 整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参考 成交价 、
市场利率 等信息 对投资 组 合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
资产净值 更能公 允地反 映 基金资产 价值。
2、当“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负 偏 离达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偏 离 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 以 内, 当正
偏离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 受申购并
在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偏 离 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 内。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使 用 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 有资金 弥补潜 在 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 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 对 持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价 值进行 调 整,或者 采取暂 停接受 所 有赎回
申请并终 止基金 合同进 行 财产清算 等措施 。
十八、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26、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
26 、 当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的情形 ;
附表 4 : 南方 理财 金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一、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 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
在银行或 者存款 类金融 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二、释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56 、 摊 余成本 法: 指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56、 摊 余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无
57、 影子定 价: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 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 价”
七、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三、场外
申购申购
与赎回
(二)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况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 理。
三、场外
申购与赎
回(四)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但
当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 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 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 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 情形
除外。 四、场内
申购与赎
回(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但
当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 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 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 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 情形
除外。
五、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无
11、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时。
发生上述 第 1 至6、8 、9 项、11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 第 1 至6 、8、9 项、11、12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六、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无
5、为公平 对待不 同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 延期办 理 部分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6、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 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 过
0.5% , 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所有赎 回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同进 行财产 清算。 发生上述 第 1 至 8 项、 10 、 11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赎
回公告 。对 于上 述 第 9 项 暂停接 受赎 回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关 赎回 上限 设定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1-3 、6-10 、12 、13 项情形 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 告。对 于 上述第 11 项暂停 接受赎 回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 布相关 赎 回上限
设定。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 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 期支
付。若出 现上述 第 4 、5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处理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五、基
金份额的
转让
无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 通过
其他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 申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 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 金管理 人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一、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 亿元
三、基金
份持有人
(3)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3)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十二、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现金 、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存 款和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和中
期票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 据、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短 期融资 券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 资产支 持类证 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未来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 同业
存单的, 在不改 变基金 投 资目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 收益特
征的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 与同业存 单的投 资,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具 体 投资比例 限制按 届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
(3)剩余 期限( 或回售 期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非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7)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
于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一)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 融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信用 等级 在 AA+级 以下的债 券与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4)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致 使本基 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5)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 金买断 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7)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
人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存 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8)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据 协议可 提 前支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 银行存
款,不受 此限制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3)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 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除外 ;
(4) 除 发生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20% 以上
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 得 超过
20%;
(5)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同 业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同业存
单,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6)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 但 如果基金 投资有 存款期 限 ,但协
议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不受 该 比例 限 制;
(7)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1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券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超 过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1) 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 级, 应 不 低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
行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 级 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条 件 之一:
i)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 别;
ii ) 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 个级别
的信用级 别 (例 如, 若 中 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 则 低 于中国
主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为BBB+ 级)。
3) 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 评级的,
(9)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
超过30%
(10) 本 基金投 资的债 券 与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 具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 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 信 用评级
主要参照 最近一 个会计 年 度的主体 信用评 级, 如 果 对发行
人同时有 两家以 上境内 机 构评级 的 , 应采 用孰低 原 则确定
其评级, 并结合 基金管 理 人内部信 用评级 进行独 立 判断与
认定;
(11)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市场 波 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以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 全部减 持。
(12)本 基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五、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
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剩 余存续 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
剩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 回 购×剩余 存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债
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 证 券清算 款、 买 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券、 逆 回 购、 中
央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 购 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证 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 场工
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 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2)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 余期限
以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 期计算;
(3)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日为
止所剩余 的天数 , 以下 情 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允许 投资的 含 回售条款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回售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4)回购 (包括 正回 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票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 0 天 ;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 日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
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 且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行 存 款,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 行通知 存 款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以
存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 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6)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 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8)短期 融资券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 券到期
日所剩余 的天数 计算。
(9)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对剩 余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至中央银 行票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 计算日
至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 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资 的 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6)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
小数点后 四舍五 入。 如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对 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 市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 市 价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实 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 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 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 2、 当 “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 调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组 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金 资产净 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价值。
2、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负 偏 离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 偏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0.5% 以 内。 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用公 允价值 估值方 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面 价值进 行 调整, 或 者采取 暂停接 受 所有赎
回申请并 终止基 金合同 进 行财产清 算等措 施。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
26、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的情形 ;
附表 5 :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一、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 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
在银行或 者存款 类金融 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二、释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8 、 摊 余成本 法: 指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8、 摊 余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无
49、 影子定 价: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 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 价”
五、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四)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况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 理。
(六)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但
当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 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 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 法 无益于 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 情形
除外。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无
11、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时。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7、11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7 、11 、12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无
4、为公平 对待不 同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 延期办 理 部分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5、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 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 过
0.5% , 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所有赎 回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同进 行财产 清算。
发生上述 第 1、2 、4 、5 、6、10 、11 项 情形之 一而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告 。 对于上述 第 7 、8、9 项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布 相 关赎回
上限设定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并在 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付。 若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 业务的办 理并予 以公告 。
发生上述 第 1、2 、5-8、12 、13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 告。 对于 上述第 9 、10 、11 项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布相 关 赎回上
限设定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在后 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若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 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 告。 十八、基
金份额的
转让
无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 通过
其他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 申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 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 金管理 人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六、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 亿元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3)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八、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件和 程序
2、 基 金管
理人 的 更
换程序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程序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 行存款 和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和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票据、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工具 。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七)投
资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 换债券 ;
(3 )剩余 期限( 或回售 期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 )非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7 )中国 证监会 禁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 信 用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 除外;
(5)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4 )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致 使本基 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3)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 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除外 ;
(4) 除 发生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20% 以上
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 得 超过
20%; 期;
(6 )本基 金买断 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7 )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
人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存 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据 协议可 提 前支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 银行存
款,不受 此限制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券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超 过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5)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同 业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同业存
单,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6)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30% , 但 如果基金 投资有 存款期 限 ,但协
议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不受 该比例 限 制;
(7)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10% ;
(9)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
超过30%
(10) 本 基金投 资的债 券 与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 具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 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 信 用评 级
主要参照 最近一 个会计 年 度的主体 信用评 级, 如 果 对发行
人同时有 两家以 上境内 机 构评级的 , 应采 用孰低 原 则确定
其评级, 并结合 基金管 理 人内部信 用评级 进行独 立 判断与
认定;
(11)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11) 本基 金投资 的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
行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 级 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条 件 之一:
i)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 别;
ii ) 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 个级别
的信用级 别 (例 如, 若 中 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 则 低 于中国
主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为BBB+ 级)。
3) 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 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 全部减 持。
(12)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市场 波 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与平均
剩余存续
期计算方
法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剩 余存续 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
剩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 回 购×剩余 存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债
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 行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款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债券 、 逆回 购、 中
央银行票 据、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证 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 银行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 期限为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 余期限
以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 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日为
止所剩余 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 许投资 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允许 投资的 含 回售条款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回售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票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6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 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 券到期
日所剩余 的天数 计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 0 天 ;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 日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
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 且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行 存 款, 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 行通知 存 款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以
存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 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中央银 行票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 计算日
至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 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资 的 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6)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对剩 余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
小数点后 四舍五 入。 如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对 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三、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
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 摊 销, 每日
计提损益 。 本基 金不采 用 市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 券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实 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 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 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
2、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重
大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 指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
当“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应编制 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2、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负 偏 离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 偏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0.5% 以 内。 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用公 允价值 估值方 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面 价值进 行 调整, 或 者 采取 暂停接 受 所有赎
回申请并 终止基 金合同 进 行财产清 算等措 施。
十七、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临
时报告与
公告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
26、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的情形 ;
附表 6 : 南方 日添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 原文 修订后内 容
一、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 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无
投资者购 买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 存放
在银行或 者存款 类金融 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二、释义
47 、 摊 余成本 法: 指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47、 摊 余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无
48、 影子定 价: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 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 价” 六、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 况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但
当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 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 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做 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 的 情形
除外。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无
10、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10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10 、11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无
5、为公平 对待不 同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 延期办 理 部分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6、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 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 过
0.5% , 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所有赎 回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同进 行财产 清算。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10 项 情形之 一而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赎回公 告。 对于 上述第 7 、8 、9 项 拒绝赎 回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 布相关 赎 回上限
设定。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 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1、2 、3 、6 、7 、8 、12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告 。 对于上述 第 9 、10 、11 项 拒绝赎
回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布 相关赎
回上限设 定。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七、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 者交
易方式进 行份额 转让的 申 请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份额
的过户登 记。 基 金管理 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的业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 者其
他方式进 行份额 转让的 申 请并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份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的业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
七、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三、基金
份持有人
(3)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3)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十二、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现 金、 通 知存款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
款和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短 期融 资券、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
券和中 期票 据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持类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 监管机构 允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 债券 回
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以及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
(3)剩余 期限( 或回售 期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非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7)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 主体 信 用等级
在 AA+以 下的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 除外;
(5)非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6)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4)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致 使本基 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5)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10% ;
(3)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 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除外 ;
(4) 除 发生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20% 以上
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 得 超过期;
(6)本基 金买断 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7)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
人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存 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8)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据 协议可 提 前支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 银行存
款,不受 此限制 ;
(9)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券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超 过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20%;
(5)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同 业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同业存
单,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6)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 但 如果基金 投资有 存款期 限 ,但协
议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不受 该比例 限 制;
(7)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10% ;
(9)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
超过30%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1)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11) 本 基金投 资的短 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 级, 应 不 低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
行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 级 和跟踪评 级具备 下列条 件 之一:
i)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 别;
ii ) 国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 个级别
的信用级 别 (例 如, 若 中 国主权评 级为 A- 级, 则 低 于中国
主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为BBB+ 级)。
3) 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 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 全部减 持。
(12)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1)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1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
除上述第 (7)、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市场 波 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五、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期限 的计算 公式为 :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剩 余存续 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
剩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 回 购×剩余 存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债
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 证 券清算 款、 买 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券、 逆 回 购、 中
央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 购 产生的待 回购债 券、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包括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证 券,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 场工
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包括正 回购、 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的剩 余 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2)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的 剩 余期限
以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 期计算;
(3)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日为
止所剩余 的天数 , 以下 情 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允许 投资的 含 回售条款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回售 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2、各类资 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的 确 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 0 天 ; 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交 收 日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
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协 议可提 前支取 且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行 存 款, 剩(4)回购 (包括 正回 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票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6)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 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8)短期 融资券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短期融 资 券到期
日所剩余 的天数 计算。
(9)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
平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对剩 余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 行通知 存 款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以
存款协议 中约定 的通知 期 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中央银 行票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 计算日
至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 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资 的 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 动利率债 券的剩 余存续 期 限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6)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 原则,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 或参 照行业 公 认的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 保留至 整 数位,
小数点后 四舍五 入。 如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对 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计算方 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 市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 市 价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实 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 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 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 。 2、 当 “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 调整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组 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金 资产净 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价值。
2、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负 偏 离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 偏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0.5% 以 内。 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用公 允价值 估值方 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面 价值进 行 调整, 或 者采取 暂停接 受 所有赎
回申请并 终止基 金合同 进 行财产清 算等措 施。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
26、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