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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519602)

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大 中 华 精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 2010 年 12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0 】176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1 年1 月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 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 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 风险因素外,香港 、台 湾 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 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 境内市场, 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 投资的特定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 风险、国家 风险、新兴市场风险、 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的投 资品种,投资者在 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 分了解其可 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7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5-4-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 5-6-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 ........................................... 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12-1 第十 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3-1 第十 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4-1 第十 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5-1 第十 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6-1 第十 七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7-1 第十八 节 基金托管人 ........................................ 5-18-1 第十九 节境外资产托管人 ..................................... 5-19-1 第二十节相关服务机构 ....................................... 5-20-1 第二十 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21-1 第二十 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22-1 第二十 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3-1 第二十 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5-24-1 第二十 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25-1 第二十 六节 备查文件......................................... 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 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 富 通 大中 华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 富 通 大中 华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 富 通 大中 华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 海 富 通 大中 华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售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 基 金合 同 》 约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 指 基 金 托 管 人委 托 的 、负 责 基 金 境 外财 产 的 保管 、 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海富 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或 接 受 海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 本 基金 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可 以 投 资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或 经 有 权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 并 依 法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 同 合 法 取 得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额 募 集 期限 , 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验 资 并 办 理 完毕 基 金 合同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具 体 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以及香 港、 台 湾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正 常 交 易的 工 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日除外;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 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将 基 金 份 额兑 换 为 现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基金 账 户 内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的资 金 划 拨及 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 办 理本 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 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 的 报 刊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 记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理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工作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T 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外 汇 兑换 损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 金 份 额总 额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 规 、 地方 规 章 、 部 门规 章 及 其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台 风 、 洪水 、 地 震 、 流行 病 及 其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 府 征用 、 戒 严、 没 收 、 恐 怖 主 义行 为 、 突发 停 电 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 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中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仅为 基 金 合 同目 的, 不包括 香 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所 公 告 的会 或 将 会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 的 权 益 的 任 何 未完 成 或 已完 成 的 行 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有其自身的特殊风险, 同时还 面临市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人风险、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 一、 本 基金 的特殊 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精选投资境外 “大中华概念” 的股票, 分享大中华 区域经 济发展增长的成果。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属于 高预 期 风险高预 期收 益的产 品 。而且由 于大 中华区 域 的企业大多 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 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 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 产业政策调整、 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 影响, 同样蕴含着较大的下行风险。 因此, 相 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另外,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 台湾、 美国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 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税务政策、 汇率、 交易规 则、 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 法规 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特别是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 台湾市场, 目前对于内地QDII 资金进入 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托管结算、 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 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 适时 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此外, 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门申请直接投 资台湾市场的额度。 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 可能和届时两岸的政 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关, 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申请获批之前, 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票 ADR , 其他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2 场的台湾ETF 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二、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汇率变化、 市场流动程度、 交易制度 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 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 净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 系统性风险 包括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和非系统性风险, 如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 (一) 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 金投资 于海外 证券市场 ,海外 证券市 场可能对 于负面 的特定 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 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 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 香港、 美国、 英国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 (二)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 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 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 可导 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 投资目 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 进而影响到证券价 格。 (四)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五)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 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相对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3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 石油、 煤炭、 有色 金属等初级产品, 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七)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 由于通货膨胀因素,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 力可能下降。 (八) 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 其 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 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 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九) 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 人有时 会使用 金融模型 来进行 资产定 价、趋势 判断、 风险评 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 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 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 因此 ,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 面临出现错误 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 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 一类是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 交易时间、 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 基金有关申购、 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 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同样, 在基金出现 连续两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会 根 据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 《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可能无 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4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 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 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 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 用风 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 都可能影响产品收 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 或称主权风险, 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 管制的风险。 五、 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的相关当事人 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本基金后台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 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使用 风险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 造成错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5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 理人 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并独自管理 的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公募 基金, 在 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 投资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产 品收益水平。 七、 政 策、 法律、 税收 、战争 、不 可抗力 及其 他社会 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 的政策、 法律及税收的变 化, 政治骚动, 政府规 定, 不 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 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 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 ( 二) 基 准货 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 三) 投 资方 向和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股票 、存托 凭证、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ETF)等 权益类 证券 和银行存 款、现 金、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 “大中华概念” 上市公司为主要投 资对象。 “大中华概念” 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 上市公司注册在大 中华区域 (中国内地、 香港、 台湾、 澳门) ;2 ) 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 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 本)由 大中华 区域的股 东持有 ;3) 公司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为 : 股票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 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现 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 ( 四) 投 资理 念 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 精选海外具有 “大中华概念” 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 成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2 (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 从实证 出发, 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 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臵、 股 票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 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 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在投资方向上,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 “大中华概念” 上 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投资市场选择上, 理论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 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 但由于 “大中华概念” 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 台湾、 美国、 新加坡和英国的证券交易所, 特别是香港、 台湾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 将主 要考虑在这五个市场进行配臵。 在香港、 台湾、 美国、 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 臵比例上, 本基金将在政策允许投资的比例范围内, 根据各个市场的特点, 比如 市场预期、 流动性、 周期性等, 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 业配臵。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大中华地区区域经济的基本面分析, 采用自上 而下的策略对资产进行有效资产配臵; 对股票的选择, 采用自下而上的 “三站式” 精选策略, 挖掘定价合理、 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并有效 控制下行风险。 1、资产配臵策略 基金主要 对全球 除内地 市场外具 有“大 中华概 念”的股 票进行 积极的 投资。 对于其他的低风险资产 (现金、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等) 的投资, 主要目的 是为了满足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求。 同时, 考虑 到大中华区域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基金将主要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臵调整,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 区域经 济态势、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法规影响、 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 调整基金在股票、 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累积收益。 2、股票精选策略 对股票的 选择, 采用自 下而上的 “三站 式”精 选策略, 分别通 过量化 筛选、 基本面评估及催化评 估、 宏观因素评估三个步骤对股票池进行筛选, 挖掘出定价 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第一站将采用量化筛选采选方法, 对股票流动 性、 价值性、 成长性、 盈利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3 力、 市场动量、 评级调整等方面的指标参数进行量化的设定, 采用公司的股票量 化筛选平台,挑选出合格的股票; 第二 站再采取“GCMV”方法(Growth, Cash-flow, Management, Valuation) 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1.潜在的成长力: 通过对公司信息的详尽分析, 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 产 品项目规划、外界利 好因素等进行研究,努力发掘公司潜在的成长能力; 2. 现金流:对财务报表 及公司其他资料中报告 的公司现金流状况进行 分析, 研究公司的中短期流动性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对公司成长性的支撑力度;


3.管理能力: 公司管理能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对上市公司管 理架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研究,观察上市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的 水 平 ; 4.定价: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增长模式, 采用相关的定价模型对股票进行 定价分析, 同时, 采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 分别与公司以往的价值指标表现 和同行公司当前的价值指标表现进行比较,得出股票合 理价位区间。 同时, 对公司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催化因素进行挖掘, 比如战略转型、 资产 并购、 结构调整、 资产注入、 财务重整等。 这些催化因子对于公司的股价表现会 产生较大的影响。 本基金将通过大量的微观研究, 识别和发掘出由催化因子带来 的积极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在经过前面二站的评估之后, 我们还将把个股在区域和行业的框架下做进一 步的比较 分析。 将重点 分析与公 司主要 业务相 关的地区 的宏观 经济环 境及走势、 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 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 消费者行为特征等。 同时, 将研究 那些个股所对应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行业结构和运 行机制、 行 业近期和 长期的 发展前 景、对经 济的贡 献度、 行业进入 壁垒、 行业竞 争格局等。 通过对重点股票池中个股所对应的区域、 行业的比较分析, 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构成基金的投资对象。 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 金(ETF )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与 行业前景判断, 综合考量投资标的走势、 指数的代表性、 跟踪误差和交易流动性 等因素,挑选合适的 ETF 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货币类投资将主要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及现金替代性 管理为投资目标。 今后,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 本基金可适当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4 (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金龙净总收益 指数 (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 MSCI 金龙指 数是 按照 自由流通 市值 调整方 法 编制的跟 踪大 中华区 域 内可投 资股票的全球性投资指数, 由 MSCI 香港指数、MSCI 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以及 MSCI 台湾指数组成,是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以美元计价。 在MSCI 金龙指数的体系中, 包括价格指数(Price Index)、 总收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 和 净总 收益指 数(Net total return) 。考 虑到 海外 股 票的分 红次 数多、比例高,以及本基金在一些主要投资市场需缴纳一定的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 ,我们选择将 MSCI 金龙 净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将样本股分红计入指数收益, 同时扣除了分红的预扣税, 因此能够较好地 体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 。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 虽然 本基金 可能的 投资市场 除香港 、台湾 外,还包 括美国 、新加 坡以及 英国等境外市场, 而业绩比较基准并未涵盖这些市场, 但由于目前尚未有能够涵 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念股票的公开知名指数。因此,鉴于 MSCI 金龙净总收 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以及其知名度 等因素, 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七)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同时, 本基金投资 的目标市场是海外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 八) 投 资决 策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5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国家 有关基 金投资 方面的法 律和行 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 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货 币财政 政策、 行业发展 动向和 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 期不定 期召开 基金经理 例会, 基金经 理们在充 分听取 各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 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 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 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九)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 家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6 (2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3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7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不 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7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活动。 ( 十一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 十二 ) 投 资组 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十三 )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 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8 ( 十四 ) 代 理投 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 )代 表基金 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既是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也是 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 )在 投票表 决中遵 循的一条 基本原 则是以 保护持有 人利益 为基本 原则, 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 )基 金管理 公司应 该尽心尽 责地分 析每次 投票事项 ,遵守 投票原 则和投 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 门 的投票委员会。委员 会 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 , 并确 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 讨 论 做 出 最 终 的 决 定 。 3、参 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 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 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 参加 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 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 程序 如下: (1) 研究拟议 事项 。上市 公 司发布通 知后 ,基金 经 理、股票 分析 师对拟 议 事 项进行认真研究, 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 做出判断, 并提出是否需要参 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 提交书面报告。 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 (包 括临时股东大会) 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拟议事项, 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 投票意见。 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 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 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 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 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 办理相关 手续 。对拟 参 加的股东 大会 ,根据 相 关规定办 理手 续,并 与 上 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 拟由股票分 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 撰写会议 纪要 。参加 股 东大会(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人员 ,需 要就会 议 内 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9 ( 十五 ) 证 券交 易 1、 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 进行主观性评议, 独立的评分, 形 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 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方可生效和实 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 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 )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 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 ) 交 易 执 行 效 率 评 估 。 交 易 指 令 分 发 到 经 纪 商 后 , 经 纪 商 执 行 指 令 的及时性 ; 2) 交易执行质量评估。 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 确保 交易价格最优。 (2 )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 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 、 对经纪商的评估工 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 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 一季度 交易量的分配。 4、 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 十六 ) 投 资的 市场 风 险管 理 本基金管理人以VaR 分 析 为 核 心 , 配 合 其 他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测 量 和 控 制 市 场 风险, 达到基金资产增值的目的。 VaR分析与监控将贯穿于投资决策的整个过程, 包括个股选择层面、 资产类别配臵层面、 投资决策层面等等,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 根据投资组合VaR监控结果调整投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0 在紧密跟踪投资组合VaR的基础上, 本基金 会定期进行基金的下行风险分析, 计算组合可能存在的下行风险。 通过对半方差等刻画下行风险的指标进行计算和 监控, 对低于某一目标收益率的向下偏离取平方值来计算基金的下端波动率, 作 为投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半方差的计算公式为: , ) ( 1 1 , 2 ? ? ? ? ? T r r r f i i f i r r T D 其中:rf 为无风险收益率,ri 为收益率的第i 个实现值,T 为观测样本天数。 这 种测度方法只计算收益率发生在某一基准收益水平之下的情况, 而高于基准收益 水平的收益率不视为风险, 同时也考虑了一段时间内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水平的 程度。 此外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表现的偏离, 并对跟踪 误差进行计算, 分析跟踪误差来源。 跟踪误差定义为: 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 收益之差的标准差。公式为: T s s s T t Bt Pt e ? ? ? ? 1 2 ) ( 其中 SPt 为t 日的组合的收益, SBt 为t 日的业 绩基准的收益, T 为观察天数。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这些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 制定相应的策略, 调整投 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臵,控制好整个组合的市场风险。 ( 十七)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8 月25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6 月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1 (%) 1 权益投资 49,142,733.83 73.14 其中:普通股 49,142,733.83 73.14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3,718.50 0.01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3,718.50 0.01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335,737.92 24.31 8 其他资产 1,705,693.47 2.54 9 合计 67,187,883.72 100.00 2 报告 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9,142,733.83 76.78 合计 49,142,733.83 76.78 注: 国家 (地区) 类别 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2 信息技术 14,788,765.17 23.10 金融 13,351,678.67 20.86 工业 6,738,081.53 10.53 原材料 4,483,783.42 7.0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463,574.25 6.97 医疗保健 3,788,324.78 5.92 日常消费品 958,187.63 1.50 合计 570,338.38 0.8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有 限公司 700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9,800 4,485, 120.13 7.01 2 Ping An Insuranc 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 d.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31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50,000 4,378, 047.08 6.84 3 Hong Kong Exchange 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 公司 38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4,900 3,992, 368.69 6.2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3 4 Guangzho u Automobi le Group Co.,Ltd. 广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223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500,000 3,952, 848.75 6.18 5 Sinosoft Technolo gy Group Limited 中国擎天软 件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1297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058,0 00 3,951, 532.56 6.17 6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动有 限公司 941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50,000 3,788, 324.78 5.92 7 Guangshe n Railway Company Limited 广深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 525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000,0 00 3,145, 185.60 4.91 8 Kingdee Internat ional Software Group Company Limited 金蝶国际软 件集团有限 公司 26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289,0 00 2,632, 990.42 4.11 9 Bank Of Communic ations Co.,Ltd.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332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600,000 2,507, 601.78 3.92 10 Citic Securiti es Company Limited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6030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70,000 2,469, 996.30 3.86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金 融衍生 品投 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权证 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 有限公司配股权证 3,718.50 0.01 9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金 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0.2 基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63,581.61 4 应收利息 408.33 5 应收申购款 1,041,703.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5 9 合计 1,705,693.4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但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 -(4) 2011 年1 月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9.40% 1.66% -23.56% 1.53% -5.84% 0.13% 2012 年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 18.70% 0.97% 20.95% 0.97% -2.25% 0.00%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9.67% 1.02% 3.87% 0.93% 5.80% 0.09%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2.29% 0.88% 10.39% 0.76% -8.10% 0.12%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10.11% 2.47% -3.11% 1.29% -7.00% 1.18%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6 月 30 日 -6.63% 1.61% 1.90% 1.21% -8.53% 0.40% 2011 年1 月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21.10% 1.53% 4.66% 1.13% -25.76% 0.40%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1 月27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2 注: 1、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截 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 (三) 投资 范围、 (九)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本基金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Patrick LIU) 先生 , 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英 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 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 监,路透 香港亚 太区资 产管理及 研究总 监,香 港景顺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驻北京办 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 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 正红 先生, 董事, 国 民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主任助理、 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2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 织部部长。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 任 香 港 岭 南 大 学 校 长 。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 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 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3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 明女 士 ,副总经理 , 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年 4 月至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 阎 小庆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 经济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 副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4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 炳 炜 先 生 , 硕 士 。 曾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量 分 析 师 ,2011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2015 年 6 月 起任海富通 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 和海富 通大中华混合 (QDII )基金经理。 卜 正 伦 先 生 , 硕士,历任永丰金证券、富邦证 券、海富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分析师。2016 年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8 月起任 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和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为杨铭,任职时间为 2011 年1 月至2016 年 2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刘颂, 总 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 助理; 王智慧, 总经理 助理; 邵佳 民, 总经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 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5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6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 券 交 易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 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7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8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 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 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 监察职 能,通 过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制 度、资讯 管制、 投资决 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9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 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0 年12 月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第 1760 号 文核准,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 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 止,共募集 821,766,293.9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4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 月27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香港、 台湾证券交 易 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日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2011 年2 月18 日起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2 费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投资者应在 T+3 日起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 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3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 额低于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低。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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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4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2、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持有 时间递 减,即 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下 0.5% 1 年 (含) 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经销 售机构 同意后 ,针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种为 人民币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 并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并提 前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5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6 ( 十)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者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 )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3 )发 生连续 巨额赎 回,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可以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的 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7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一 个开放 日,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个开 放日但 少于十个 开放日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十个开 放日,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 放日时,可 对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行 调整。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二 ) 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与 赎回等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为一步转托管, 具体按各销售 机构要求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对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 ( 十三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8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自 2011 年2 月1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 ( 十四 )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十五 )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 生 的 孳 息 一 并 冻 结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登记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 合同生 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以 及其他为 基金利 益而产 生的中 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 、税务代理费等; 10、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8%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2 算方法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 在境内 开立人民 币和外 币资金 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境外 资产托 管人的 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资 产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托管 人按照 规定或 境外市场 惯例开 设基金 财产的 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臵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身 相应的 法律责 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 台湾证券交易所 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2 (1 )上市流通衍生工 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 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 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 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 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 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 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 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 行折算。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签 章或以 其他约 定方式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3 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4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 、由于交易机构或独 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臵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臵为 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2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2 (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增补或撤消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3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4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7-2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444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2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6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中 银香 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 ) 早于 1964 年成立, 并在 2001 年10 月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 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2001 年2 日在 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12 月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 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5 年12 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678 亿 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1,979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17.86%。中银香港的财务实 力及双A 级信用评级, 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 评如下(截至2016 年 3 月31 日):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 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 拥有最庞 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2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 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各类QDII 及其理财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 及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 首只券商类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 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 「亚洲 投资人杂志」 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 年服务提供者奖项 「最佳跨境托管亚 洲银行 奖」) ,並在 2013 年荣获《 银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 「香港区最 佳银行奖」以及财资杂志(The Asset) 颁发资产服务奖项之「最佳 QFII 托管银 行 奖」 。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7,766 亿港 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 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林景臻先 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 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 、 客户服务、 产品开发、 营 销及网管理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 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 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 若客户需要估值、 会计、 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 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 “中银保诚” ) 提供。 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 认可的信托公司, 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 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3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 有关方面的人员配臵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 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 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 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 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 除非市场 /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 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 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 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 CSS ,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 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 平台上,以IBM P5 系列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 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 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 一台窗口 服务器已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 尖端科技开发, 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 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 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 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 以满足不 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 的需要。 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 多种分类; 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 数据量 ;简易 操作,方 便用户 。系统 所支持的 核算方 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 ; 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 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 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4 (Amortization) ; 含息 或除 息(Clean/dirty) ;及 其它 根据 证券 类别 的例 外估值 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2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3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1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3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4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5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7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5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1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6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4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2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8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7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2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3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8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34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 )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www.962518.com (3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3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9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9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40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41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4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43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0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44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吴琼 网址 : stock.pingan.com (4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1 网址:www.txsec.com (4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4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0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52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2 网址:http://www.s10000.com/ (53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54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5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 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5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7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3 网址:www.hysec.com (58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6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6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4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6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马林 网址:www.myfund.com (6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67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5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68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zichan.com (69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70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71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7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73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74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75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76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77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78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79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80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网站:https://t.jrj.com/ (81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82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8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83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84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85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6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19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16 经办律师: 秦悦民、王利民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傅琛慧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代理 销售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 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有权依 照 销售 协议对 基金 销售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3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18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4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5 ( 六)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准时 将公司 行为信 息通知基 金管理 人,确 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6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 )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7 (三)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或者变更本基金的 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 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 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 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 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它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8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则载 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9 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 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30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 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0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或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1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2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3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臵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臵 为 不同的分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登记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6、基金 合同生 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以 及其他为 基金利 益而产 生的中 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 、税务代理费等; 10、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8%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5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 金的投 资方 向与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 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股票 、存托 凭证、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ETF)等 权益类 证券 和银行存 款、现 金、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 “大中华概念” 上市公司为主要投 资对象。 “大中华概念” 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 上市公司注册在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6 中华区域 (中国内地、 香港、 台湾、 澳门) ;2 ) 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 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 本)由 大中华 区域的股 东持有 ;3) 公司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为 : 股票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 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现 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 (三)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 家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3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7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7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不 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8 (四)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 台湾证券交易所 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当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市场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 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19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值 日当日 其所在 市场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公开 挂牌的 存托凭 证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 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 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 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 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 行折算。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0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签 章或以 其他约 定方式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涉 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 外资产 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将计算的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1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 交易机 构或独 立价格服 务商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七、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2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 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3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增补或撤消境外资产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4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的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5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26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得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 九、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回 购 交 易 及 监 督 所 需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托 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 监督范围 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 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业务复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3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 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投 资 策 略 及 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4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臵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保 管 和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过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其 自 有 资 产 和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管 理 的 财 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 8 、 在 不 违 反 适 用 法 律 的 前 提 下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资 产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 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 其他 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5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进 行 。 3 、 本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 地 区 监 管 理 机 构 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6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原 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 则对基金财产进行定价。 在进行资产定价时,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 产托管人有权 本着诚意原则, 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 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 息, 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 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工作日下午 16:00 之前,基金 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 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当 日 18:00 之前以双方 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7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偏 差 并 且 偏 差 在合理 的范围 内, 基金 份额净 值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为 准,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8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月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9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 在季报、 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10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 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 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2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 期定额 计划 包含 定期定 额申购 (或 称定 期定额 投资) 、定 期定 额转换 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 金公 司网站 的在 线客服 、留 言板和 客服 信箱, 投资 人可以 实现 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3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包 括认购 、申 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 换、 赎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 行、民 生银 行、 光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兴业银 行、浦 发银 行、 中信银 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其他 应 披露事项 无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 查阅 。上 述备 查的文 件 其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6-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 大 中 华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