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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添益A(002324)

南方日添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6 年08 月03 日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54 § 7 基 金的 募集 .............................................................................................................................. 55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7 § 10 基金 的投 资 ............................................................................................................................ 64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5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76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0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2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4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 18 风险 揭示 ................................................................................................................................ 94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9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19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1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2 § 24 备查 文件 .............................................................................................................................. 123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 2896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 集,基 金合同 于2016 年02 月 03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 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 金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同 》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8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以及 《南 方日 添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 § 2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日 添益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 54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5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 国籍。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 记。 现任 江苏 省农 村 信用社 联合 社理 事长 、 党 委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中 共党 员,管 理学 博士 ,中 国籍 。1994 年 8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历 任 总裁秘 书 、 投 资银行 一部 业务经 理 、 上 海总部 投资 银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深 圳总部 兼深 圳 彩 田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总 裁助 理兼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农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中国 籍。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并 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 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培 训教 育 科科长 、 投资 银行总 部股 票事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 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发 行部 经理 、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金融 控股(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 华泰 紫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苏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 女士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法 学硕 士学位 , 中国 籍。 曾先 后 担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 制研究 所教 师 、 深圳 市人 大法工 委办 公室 主任科 员 、 深 圳市光 通发 展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总法 律顾问 、 深圳 市 对外劳 动服 务有 限公 司党 总支书 记、 董事 长等 职。2004 年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历 任法 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业 一部 部长 职务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 开发 ( 集团)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 有 限 公司董 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曾在 江西 财 经大学 任教 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副 主任 , 其后在 深圳 蛇口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部 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长 期从事 投融 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控 产业 园区开 发运 营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深圳 对 外贸易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监事 、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品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 建 筑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籍 。 历 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营业 部经理 、计 财部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席 、 党总 支 副书记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屠春峰 先生 , 董 事, 毕业 于复旦 大学 管理 科学 专业 , 获理 学硕 士学 位, 中国 籍。 曾 任职 于中科 院上 海原 子核 研究 所放射 药物 中心 、 上 海莱 福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 从 事研 究工 作。1998 年 4 月 加入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曾 任研 究 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 经理 助理兼 生物 医 药部经理 、副 总监、 总经 理等职务 ,2009 年 11 月 起任兴业 证券 机构客 户部 总经理,2010 年3 月 起兼 任兴 业证 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籍。 历 任德 勤国际 会 计 师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副 主任 。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国家 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 组书 记 、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 闻发言 人。 现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国 经 济50 人论 坛 成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籍。 历任 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助 教 、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牛津 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院长 、 金 融工 程研 究中 心主任 、 南 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究 与发 展中 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家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及 公司 治理 委员会 委员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交 通银行 等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 常 务理事 、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 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 香 港证 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 处, 及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 退 休前 为该会 的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其后 曾任 该会 法规 执行 部顾问 及香 港汇 业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现 任香 港金 融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籍。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 研所, 曾 任 职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圳 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 会计师 事务 所等 机构 , 先 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副主 任等 工作 。 现 担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国 籍。 曾 工作 于北京 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师事 务 所、 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信 利 (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华南 区管 理合伙 人 , 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会 女律 师 工 作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 商联 公共服 务联 盟副主 席 、 深 圳 市易尚 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中 国籍 。 毕业 于杭 州电 子工 业学 院会计 专业 , 获 学士 学位, 中国籍 。 曾任职 于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 担 任财 务处 处长 工作 。1998 年10 月 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负责 人;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中国 籍。 曾在 浙江 兰溪马 涧米 厂、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 司 、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 建设投资 控股 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理 、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部 长, 长期 从事 财务 管理、 投融 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 房地产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安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国际 招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 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 计师, 大学 本科学 历, 中 国籍。 历任 三明市 财 政 局副科 长, 厦门 信息 信达 有限公 司计 财部 副经 理,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总经 理 、 自营业 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现 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红珍女 士,监 事,高 级工 商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厦门对 外供 应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友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 先 后担 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 、 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 部 经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审计 部经 理、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中国 籍。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 士学 历,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邮 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担任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 技部开 发中 心副经 理 ,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执行 总监 ,现 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先后 担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 律师 、 浦 东发 展银 行深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管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1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理财 部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华 泰联合 证券 )董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 方 基金,任 职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6 年2 月至 2016 年 7 月 , 夏晨 曦、 董 浩;2016 年7 月至今 , 夏晨曦 、董 浩、 刘莹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 夏晨曦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风险 控制 员 等职 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 总监。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7 月 ,任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负 责社保 、专 户及 年金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 南方 润元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 方理财 14 天基 金经理 ;2012 年10 月 至 今,任 南方 理财 60 天基 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至今 , 任南方 收益 宝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经理;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南方 现金 通 基金经 理;2014 年7 月至 今, 任 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 今, 任 南方理 财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至 今 ,任南 方日 添益 货币 基金 经理。 董浩先 生,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0 年 7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历 任交易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 固定 收益 部货 币理 财类 研究员 ;2014 年3 月至 2015 年9 月, 任 南方现 金通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9 月 至今 , 任南 方现金 通 、 南 方 50 债 、 南 方中票 基金 经 理;2016 年2 月至 今, 任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基金 经理 。 刘莹女 士 , 中 国科学 院管 理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 泰康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交易 员、信 诚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研究 员。2014 年 8 月加 入南 方基金 ,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2015 年 2 月 至 2016 年 4 月 ,任 南方理 财 60 天基金 经理 助 理;2016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方理 财 14 天 、南 方收 益宝、 南方 理财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董 事李 海鹏 先生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 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 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资产托 管奖 ” 。2013 年至2015 年连 续获 得中 国债 券 市场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2015 年被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 养老 金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 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6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34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赵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址 :www.hzbank.com.cn 7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东省烟 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 东省烟 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8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9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址 :www.qdccb.com 10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1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曾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1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址 :www.drcbank.com 1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公司网址 :www.hrbb.com.cn 1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公司网址 :www.uccb.com.cn 1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17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8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 :www.sdebank.com 19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袁 福华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20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公司网址 :http://www.bsb.com.cn/ 21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22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公司网址 :www.jnbank.cc 23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 林省长 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 林省长 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公司网址 :www.jlbank.com.cn 24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公司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25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 :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6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27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公司网址 :www.xacbank.com 28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9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公司网址 :www.jshbank.com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30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公司网址 :www.hrxjbank.com.cn.cn 31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公司网址 :www.lj-bank.com 32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公司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33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陈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公司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34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客服电话 :028-962711 公司网址:http://www.cdrcb.com/ 35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公司网址 :www.ccabchina.com 36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锦州 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公司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37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台 州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台州 市路桥区 南官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38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 杭州 市余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16 、 18、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 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址: 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公司 网 址: 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公司网址 :www.csco.com.cn 23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四川 中 路 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四川 中 路 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25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26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7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8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29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周 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30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31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 : www.dwzq.com.cn 32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33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3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周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公司网址 :www.stocke.com.cn 3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3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3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http://www.zszq.com 4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址 :www.ccnew.com 4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42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43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 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44 国盛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马跃 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5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46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同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7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苏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48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公司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49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50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 口市南 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n 51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52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53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fzq.com 54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55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公司网址 :www.hlzq.com 56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7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公司网址 :www.wkzq.com.cn 58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址 :www.daton.com.cn 59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公司 网址:www.jjm.com.cn 60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公司网址 :www.lxzq.com.cn 61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62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6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6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公司网址 :www.hxzq.cn 65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公司网址 :www.wxzq.com 6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6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杨 浦区 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8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虹 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 上海 市虹口 区欧阳路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7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7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7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7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 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文、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7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公司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7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公司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7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娣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7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7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7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公司网址 :http://www.pyfund.cn 8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8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公司网址 :https:/8.jrj.com.cn 8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8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85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86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217 号陆 家嘴金融 服务广 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7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 东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1 号楼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 上 海大智 慧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 人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8.gw.com.cn 88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89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90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 a.leadfund.com.cn 91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黄 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 汇区 虹梅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chinapnr.com 92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 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 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93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 名 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 94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95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96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97 北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 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 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98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99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00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司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01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路40 号二 十 一世纪大 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02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03 大泰金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长 宁区 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104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 财富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联系人: 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公司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105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彭 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0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0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0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10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设 A 类和 E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 分 A 类和 E 类 通过 各自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进行 公开 发售,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不 同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E 类 基金 份额 适用 的 费率如 下: 项目 A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0.28 0.28 托管费 (年 费率%) 0.1 0.1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25 0.15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 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2 月 11 日证 监 许可[2015] 2896 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6 年1 月29 日, 共募 集 1,174,106,137.07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877 户。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2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止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届时将 按照 信息 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 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的 交易时 间 )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2 月2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 申请成 功后 , 赎回 款项 于T+1 日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如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了 业务 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0.01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 金额 的限 制;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 额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 金 额/净申 购金额 上限 、单日 累计赎 回金额/ 净赎 回金额 上限、 单个账 户单日 累计 赎回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上 限、 单笔 申购 赎回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金额 确认 ” 的 方式 。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是 否与 赎回款 一并 支付 给投 资人 , 以销售 机构 或指 定电 子交 易平台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1)如销 售机构 或指 定电子 交易平台 规定 投资人 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将按比 例 结 转的未 付 收益一 并结 算并 与赎 回份 额对应 的款 项一 并支 付给 投资人 ,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款 项和未 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例: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 回 50,000 份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收 益 为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1.50 =50001.50 元 (2) 如销售机构或指定 电 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 不与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款项 一并 支付 给投资 人, 未付 收益 将结 转为份 额后 留存 在投 资人 的基金 账户 。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则赎 回金 额 =10,000 ×1.00 =10,00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9.7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6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对 于上述 第7 、8 、9 项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设 定。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9.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10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7、8、9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相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9.9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9.10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9.11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02 月 22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 转换业 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2 月 20 日 发布 的《 南方 日添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公告 。 9.1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9.1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9.14 定 投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02 月 22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 定投业 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2 月 20 日 发布 的《 南方 日添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公告 。 9.15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9.16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期 限 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 据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短 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和中 期票 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 支持类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10.3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净值 波动风 险并 满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 高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信用 风险控 制。 本基金 拟投资的 每支 信用债 券必 需经过南 方基 金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信用 利差策 略。 信用产 品相对国 债、 政策性 金融 债等利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 是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 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类属 选择策 略。 国内信 用产品目 前正 经历着 快速 发展阶段 ,不 同审批 机构 批准发 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场投 资关 键在于 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国 内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下 ,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量 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进 行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7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固 定 收益部 研究 员以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以及 其他 信息 来源 作为参 考,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 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10.4 投 资限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5) 债券 回购 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8)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4) 、(10 )、 (11)项 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10.5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10.6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调整 或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10.8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10.9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190,152,784.63 64.41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其中: 债券 2,190,152,784.63 64.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174,906,438.94 34.55 4 其他资 产 35,428,130.14 1.04 5 合计 3,400,487,353.71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000,000.00 0.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180 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1 30 天 以内 20.49


0.9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6.9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8.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37.5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7.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77 0.9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8,285,306.37 1.1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9,997,749.86 3.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997,749.86 3.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092,829.78 2.38 6 中期票 据 40,426,598.60 1.20 7 同业存 单 1,901,350,300.02 56.47 8 其他 - - 9 合计 2,190,152,784.63 65.0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8154 16 华夏 CD154 3,000,000 297,935,901.90 8.85 2 111612110 16 北 京银 行CD110 3,000,000 297,793,471.92 8.84 3 111609233 16 浦发 3,000,000 295,690,466.71 8.78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CD233 4 111694936 16 宁 波银 行CD143 3,000,000 295,512,908.85 8.78 5 150215 15 国开 15 1,300,000 129,997,749.86 3.86 6 111610331 16 兴业 CD331 1,000,000 99,935,854.70 2.97 7 111693215 16 重 庆农 村商行 CD049 1,000,000 98,869,268.04 2.94 8 111693135 16 南 充商 行CD014 1,000,000 98,843,995.50 2.94 9 111693176 16 广 东南 粤银行 CD065 1,000,000 98,838,844.60 2.94 10 111691009 16 甘 肃银 行CD016 600,000 59,707,077.66 1.77


1.6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2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8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380%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1.8.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1.8.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32.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934,917.08 3 应收利 息 6,955,082.02 4 应收申 购款 519,198.2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428,130.14 10.10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日添益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2.3-2016.6.30 0.8807% 0.0010% 0.5603% 0.0004% 0.3204% 0.0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0.8807% 0.0010% 0.5603% 0.0004% 0.3204% 0.0006%


南方日添益货币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2.3-2016.6.30 0.0150% 0.0010% 0.0150% 0.0000% 0.0000% 0.001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0.0150% 0.0010% 0.0150% 0.0000% 0.0000% 0.0010% 注:南 方日 添 益E 级 份额 实际存 续 从 2016 年6 月28 日开 始。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非 交 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支 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 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当日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合 同 第十八 部分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8 %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25%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15%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除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 披 露内容 、 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其 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 按日结 转和 按月 结转 不一 致)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 工 作日 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 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 六) 临时 报告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产 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中,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一) 一般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到点 终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情 况,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的 变现与 清算 基金资 产变 现 : 本基 金在 出现到 点终 止的 情况 后的 下一工 作日 起 , 基金 进入 变现期 , 变 现期不 超 过5 个 工作 日,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资 产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变 现期 内将基 金资 产全 部变现 。变 现期 ,本 基金 可暂停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金清 算流 程: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金 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 见本 部分第 三 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二) 本基 金一 般终 止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三)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涉 及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变现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个别 债 券 资 产流 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所 持 有 资 产在 变 现 期 内不 能 顺 利 变现 的, 则 基金 需要 进行 二次 清算。 二次 清算 原则 上需 待所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资产 流动性 满足 要求 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变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 法或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认 为对 基金 持有 人更为 有利 的方 法或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 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 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次 清算 报告 )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 18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 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 若 投资 人申 购份 额 较少 , 由 于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6 、到 点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况下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本 基 金将启 动到 点终 止的 变现 和清算 流程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清算 交收 差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和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风 险评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业 务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6)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核 算、估 值等 业务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 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一)一 般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情 况,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9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 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31 、32 、33 层 整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0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 票 据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年) 的短 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和中 期票 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 支持类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5%; (8)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1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4) 、(10 )、 (11)项 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2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 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 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4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5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6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7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 离程度 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公司及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9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H 类份 额, 则 H 类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 服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场 外交易 手 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发 送。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开户、 认购/申 购、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基 金 管 理 人电 子 直 销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 和 业 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0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获得 投 资咨询 、 服务 定制/ 取消 等 专项服 务。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人 通过 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微信 公众 号 (可 搜索 “ 南方基 金” 或 “4008898899 ” ) 或下 载手机 客户 端 , 可 查阅 基 金净值 、 基金 动态 及活 动、 服务资 讯等 , 也可 通过 “微 客服 ” 或 “在 线客服 ”获得 投资咨 询、 服务定 制/取消 等专 项服务 。如绑 定或登 录个人 账户 ,还可 享有基 金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户 查询、 基金 交易 查询 等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1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关于南 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6-07-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投顾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广源 达信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智 慧财 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6-07-26 南方基 金关 于调 整货 币基 金实时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6-07-22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6-07-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宁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7-06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展南 方日 添益 E 类 份额(002325) 销 售服务 费优 惠的 公告 2016-06-28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E 类 份额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6-06-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2016-06-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泰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宁波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6-02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端 午节 前暂 停申 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6-06-0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5-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成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5-1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津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5-10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五 一节 前暂 停申 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6-04-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徽商 银行 和广 东南 粤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4-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徽商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4-18 关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和 支付宝 基金 支付 业务 下线 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6 年清 明节 前暂 停申 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6-03-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鼎信 汇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6-03-09 南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02-20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暂 停电 子直销 实时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6-02-04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2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3 §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