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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尊享A(000668)

国寿尊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尊享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 尊 享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据2014 年5 月14
日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关于 核 准国寿 安 保 尊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4]480 号)注册 和2014 年6 月17
日 《关于 国寿安 保尊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535 号)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 参与股票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4 年7月24 日 生效。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6年7 月23日, 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6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 寿 安保 尊 享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 办法 》”)以及 《 国 寿 安保 尊享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国 寿安保尊 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尊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尊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 寿安保 尊享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 (申) 购、 赎回时, 收取认 (申) 购费和 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1、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 (申) 购时, 不收取认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 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副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总 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中国 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 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 处、信贷二 部制度检查处处长,办 公室副主任、主任,农 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 长、行长,农业 银行总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 (正局级) , 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正省行级) 等。 现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 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 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 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现任国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 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 长;现任澳 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 、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寿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曾任北京市燕 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 师,北京 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曾任中央财经 大学 教务处处长 、 会 计 学 院 党 总 支 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 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曾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 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 处长,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 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监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 表监事、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 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助理、业 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 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 资金运用中心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 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及合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 理,硕士。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 理,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机构业务总监;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 董瑞倩女士 ,基金经理, 硕士,19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专户投资部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理;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国寿安保 尊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寿安保尊盈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寿安 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国寿安保尊利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1 (7 )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 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 产的运作分离 。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 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 必须忠于职守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 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 统一、严密 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 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 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 对目标确定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 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 部分。尽管其并 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 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 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 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 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 离,保证账簿分 设,会计核算独立。公 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 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 有关投资 、 研 究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和 资 料 , 防 范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输 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 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 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要实行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 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 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 作,在人员 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 账号、证券账号 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 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 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 制,各岗位 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 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穿插、代 理等行为,以便 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 岗位相互监督;包 括 货 币 、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 重 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 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 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 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 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 密级别,基金投资、交 易、研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 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 央交易室和综合 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 设施;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4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 订 了 切实有效的紧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 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 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 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 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 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 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 负责确保公 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 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 进行合法合 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 规、公司规章制度、基 金合同的执 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 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监察标准和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 展。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综 合性网点数 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 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 动深圳等 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 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 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 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 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 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 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 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 美国 《环球金 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总行信贷二部、行 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营业部、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 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二部、信贷部、信贷 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 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 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7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 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六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8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 控, 如发现投 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 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0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12-56968188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1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3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4 (1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斌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1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1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www.hexun.com (2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3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 https ://tty.chinapnr.com


(3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9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3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站: www.jimufund.com (3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585278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业务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 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1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郭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郭燕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5月14日 《关于核准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480号) 注册 和2014年6月17日 《关于国寿安保尊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535号) 募 集。 本基金 募集期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22日止, 共募集1,144,854,564.83 份国寿 安 保 尊 享 债 券A 类 基 金 份 额 ,179,903,798.13 份 国 寿 安 保 尊 享 债 券C 类 基 金 份 额 , 合 计 1,324,758,362.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811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3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 生 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5 5、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 请 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申 购费)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其他 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 回份额(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 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0.80%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0% 100 万 ≤ M < 300 万 0.50% 300 万 ≤ M <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具 体详见 2015 年 11 月 4 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费用种类 A 类 基 金 份额 C 类 基 金 份额 赎回费率 Y < 30 天 1.00% Y < 30 天 1.00% 30 天 ≤Y < 1 年 0.10% 30 天 ≤ Y <


1 年 0.10% 1 年 ≤ Y <


2 年 0.05% Y ≥ 1 年 0% Y ≥ 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0% ) = 9,920.63元 申购 费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8 申购 份额 = 9,920.63 /1.137


= 8,725.27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1.137 ,则其可得到8,725.27份的申购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128 = 8865.25份 即: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 ,则其可得到8865.25份的申购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六 个 月 ,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0.05%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05% = 5.26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5.26 = 10,514.74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14.74 元。 (2 )C 类基金份额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9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 为一 年 六个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124 = 11,240.00 元 赎回费用 = 11,240.0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 = 11,240 .00? 0= 11,2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4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40.0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0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1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基金之间转换 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 请详见有关 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 期收益以及长期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从利率、 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 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家 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 参与股票 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 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 所派 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规 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将该品种纳入投 资范围,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若未规 定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 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 对宏观经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期限 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 略,主要包括: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期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4 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 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分散投资策略、回购套 利策略、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投 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 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 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 率趋势,判 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 平、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 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 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 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 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 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 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 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 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 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 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 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 券发行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 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 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 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5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 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 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 交易结合起 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 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或者通过 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 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 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 益率和资金成本 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 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 、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 投资价值,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 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 基础上重点 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研究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 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 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 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 的行业,规避具有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 展前景、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 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 收益相匹配的品 种进行配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走 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 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 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券、短期融 资券等几 乎 所 有 债 券 种 类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场代表性。全价指数 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 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 不再计入指数之 中。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不主动参与股票投资 。从预期风险收 益方面看,本基金的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产业状况、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 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二) 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 资产配置、个券 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 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辖 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资产配置、个券 选择、杠杆策 略 和 流 动 性 策 略 等 投 资 方 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 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理部执 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7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不直接 参与股票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 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8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9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9,897,413.60 96.18 其中:债券


1,009,897,413.60 96.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780,850.80 1.41 8 其他资产


25,349,341.41 2.41 9 合计





1,050,027,605.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00,000.00 6.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00,000.00 6.30 4 企业债券 636,045,813.60 80.2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848,000.00 11.34 6 中期票据 219,920,000.00 27.75 7 可转债 14,183,600.00 1.79 8 同业存单 - -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0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9,897,413.60 127.4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90221 09 国开21 500,000 49,900,000.00 6.30 2 011699589 16 厦国贸控 SCP003 400,000 40,056,000.00 5.05 3 101466008 14 鲁信控MTN001 300,000 32,499,000.00 4.10 4 124428 13 粤垦债 300,000 31,923,000.00 4.03 5 122336 13 牡丹01 300,000 30,930,000.00 3.9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62.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130,231.64 5 应收申购款 3,047.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49,341.4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1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寿安保尊享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1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日 0.73% 0.10% -0.21% 0.07% 0.94% 0.03% 2015 年1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2.53% 0.37% 4.19% 0.08% 8.34% 0.29% 2014 年7月24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10.10% 0.34% 4.75% 0.14% 5.35% 0.20% 2014 年7月24 日至2016 年 6月30 日 24.80% 0.32% 8.91% 0.10% 15.89% 0.22% 2、国寿安保尊享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1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日 0.57% 0.10% -0.21% 0.07% 0.78% 0.03% 2015 年1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2.55% 0.37% 4.19% 0.08% 8.36% 0.29% 2014 年7月24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10.00% 0.34% 4.75% 0.14% 5.25% 0.20% 2014 年7月24 日至2016 年 6月30 日 24.50% 0.32% 8.91% 0.10% 15.59% 0.22%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5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6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7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8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0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3 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7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0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1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 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 的损失也 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2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受 损。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9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0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1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 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符 合法律 法规或 监管要求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2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3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4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5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6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7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8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9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0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1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 他银行 存款)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 直接 参与 股票投 资 ,但 可持有因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 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将该 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若未规 定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不直 接 参与 股票投资 ,但可 持有因 可转换债 券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2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 交易日内卖 出;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4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5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6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认购款 项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7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8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 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客服” 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官方微 信( 国 寿安 保基 金 ,微 信 号 gsfunds ) “ 在线客 服 ”栏 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 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 等途径 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和 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1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 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2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关于参加诺亚正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21 2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20 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14 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14 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和最低保留余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09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升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08 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6-30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3 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好买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10 9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22 1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 新 兰德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07 1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01 12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8 13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8 1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新增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5 1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 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2 1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12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4 17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8 18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 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4 19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1 2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2-27 21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20 2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 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06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国寿安保尊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 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国寿安保尊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