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日鑫A(003034)

平安日鑫: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1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 平安 大华
交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 ; 
鉴于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系 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 证券公司 ,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 和能力; 
鉴于平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 平安大华 交易 型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平安大 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平安大华 交易 型货币市场 基 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平安 大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
定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 义; 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并依其 条
款解释。 



2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 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 执行 ..................................................................................... 15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 18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21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 26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 28 十一、 基金费用 .............................................................................................................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记 与保管 .............................................................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34 十五、 禁止行为 ............................................................................................................. 37 十六、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39 十七、 违约责任 .............................................................................................................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 43 十九、 托管协议的 效力 ................................................................................................. 44 二十、 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 签订 ............................................................................................. 46


3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机 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 贰仟伍佰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 则,经协商 一致,签 订本协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所 有术语与 基金 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 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5% ; (2)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10% ;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银行 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30% ; (4)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 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7)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 资于具有 基 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6 20% , 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 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8)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9)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投资的 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的信用评级,不 得低于 AA+ ,债 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的信用等 级应主要 参照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 评级; 本基金持有 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期间 ,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3)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 (1) 、 (9) 、 (10)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7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 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不承担 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 款银行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8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但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六)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 前, 与 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补 充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 投资管理 制度。 (八)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9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 、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托管人仅对实际交付并控 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 托管人保管的 财产不承担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必要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2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管人 为本 基 金在 商业银行 开设本基金的 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本基 金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申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账户 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 并使用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网银” )办 理托管 资产 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13 (五)投资 人场内申 购或赎回 时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 的查收与划 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 记机构的结算 通知或者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 因场内申购、 赎回产生的 现金替代 和现金差 额的结算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清算所 的 有关规定 ,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及 上海清算 所 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七)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 署后 1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送 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与原件 核对一致 后加 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 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 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14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本协 议约 定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送达重 大合 同原 件或 传真件 导致 的 法 律责任,基 金托管人 不予承担 。


15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资金 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 专人 、专用传 真号码 或电子 邮 箱发送扫描件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文件 原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 管理人预留 印 鉴, 该预留 印鉴为托 管人确 定管理人 所发送指 令形式 真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向托管 人发送授 权 文件后,要 及时电话 确认,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查 收。 3、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 权文件 后 并经确认 后, 授 权文 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 义 务,其内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相 关 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泄漏。 (二)指令 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红 付款指令 、 银 行 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 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款项 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 、 账户 资料等, 并 加盖 预留印鉴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 送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 电子 邮件发 送扫 描件 或 其 他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 共同确认 的 方式。 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 指令。 指令发出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人确认。 传真或扫 描件以 获得收 件人 (托管人) 确认 该指令 已成功接 收之时视 为送达 。 传真件或扫描 件 如与正 本不一致, 基 金托管人以 传真件 或 扫描件 为 准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因管 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 指16 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 的损失,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结 束后 将 全 国银 行间 交易成 交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 或 电子 邮 件 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令 留出至 少 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 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 的 指令传 输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 间 , 未准 备足够资 金 , 致 使 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答复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 到达基金托 管人后 , 基金托 管人应指 定专人根 据资产 管理人提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查, 审核印鉴 和签名 是否和预 留印鉴和 签名样 本表面相符 , 基金托 管人对 指令的真 实 性不承担责 任。 基 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 3、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 证后,应 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 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 原因, 确认 此交易指令 无效。 在 及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 任。 对于申购新 股等时效 性要求高 的指令 , 管理公 司必须 及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 人, 并 预留充 足的指令处 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 资金不足 的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 行, 基 金管理人确 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 的, 资金备足并 以通知 托 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 间, 因账户资金 余额不足 导致的投 资损失不 由托管人承 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指令 错误, 提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17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其自身 原因 未能 执行 或错 误执行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 受 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施 予以弥补, 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对由此 造成 的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七)授权 通知的变 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的内容 进行修改,应 当 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需提供 书面的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 或电 子邮件发 送 扫描件 或其 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同 时以电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变 更 授权通知文 件 自托管 人收到传 真或扫描 件并电话 确认 后, 方视为 通知送达 。 基金 管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人收到 的传真件 或扫描件 与 正本不一致 时,以传 真件 或扫 描件 为准 。 2、基金托管 人更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令 的人员 及联 系方式,应 至少提 前 1 个 工作日以 传真 或电子 邮件发送 扫描件的 方式发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改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令的 人员及联系 方式自基金 管理人 电话确认 后生效。 (八)其他 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 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 否 齐全 、印鉴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文 件 内容相符进 行 形式 检 查,如发 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 致 使基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而负 赔 偿责任外,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 本合同 的规定执 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而引起的 任何 可能发生的 损失, 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18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和程 序。 基 金管理人 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 单元 作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理 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 应 根据有关规 定, 在基 金的中 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 过 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 交量、 回购成交 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 基金专用 交 易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因相 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 规则的修 改带来的 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 易成交结果 具体办理 。 如果因为基 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 直接 损失; 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知基 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 元, 致 使基金托 管 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 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 易,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 的 规定进 行超买 、 超卖等 原因造 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 和风险, 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 , 确保 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 上 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 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划款指令 时,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 金的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19 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 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符合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 执行 。 2、交易记录 、 资金和 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 间和方 式 (1)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 账 簿记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账实相符 。 (3)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核 对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 确 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 证券 的种类和数 量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中的记载 一致。 (4)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各 方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 的基本规 定 1.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必须于每个 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前一开放日 上述有关 数据,并 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 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托管人建 立的系统发送 有关 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 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 正常 发送,双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 据,双方 各自按有 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 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 业务, 上 述事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 6.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 的设立和 管理 20 为满足申购 、 赎回及 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 , 该 账户由登记 机构管理 。 (四)开放 式基金申 购、赎回 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1、场外资金 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 项采用轧 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基 金管理人 最晚不 迟 于款 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 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 专户。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付款,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果指 令接收时, 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 , 以账 户足额时 间为指 令接收时间 。 因基金 托管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 , 导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 拨付, 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 , 责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 款义务。 2、场内资金 清算 申购赎回发 生的现金 替代款按 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双方认可的 方式办理 交收, 现金差额 、 现金替 代等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 业务规则 及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 办理。 (五)基金 融资、融 券 如本基金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 融 券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融资、 融券提供 必要 的协助。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估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同 和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估值 采用 “ 摊余成本 法” , 即 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 采 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 金资产 净 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22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登 记 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4 位或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23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 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24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25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果 。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 金份额进行 比例分配 。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 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 当 日收益全部分配,若 当日已实现 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 金净收益小于 零,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负收 益; 若 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 当 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 每日分配、按 月 支付 ” 原则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 配, 直到分完为止。 5、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采用 “每日分 配、 利随本 清” 的原则。 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 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 回 E 类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 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 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 6、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 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 投资人记正 收益; 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时 , 为投 资人记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 记收益 ;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 日起,不 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 ; 8、 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 , 不支付对 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全部卖 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 计收益与投 资人结清;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自买入当日 起享有基金的 收 益分配权益;当日卖 出的基金份 额27 自卖出当日 起,不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 权益; 10、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调 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 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1、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 基金管 理人不另 行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8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应予保 密。除按《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了 为合法履 行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 要之外, 不 得为其他 目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悉 的基金 的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 需要了解 该保密信 息的职员 范围 之内。 但是 , 如下 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 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 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定、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信 息披露或 公开 。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 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 况、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以及 临时 报告、 澄 清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 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 人负责办 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 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 定的应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29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 (2)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发 生基金合 同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30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33%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33%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的计提 比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 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 服务 费率 均为0.01%。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 算公式具 体如下: H=E×年 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四) 银行汇划 费用、 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证券 账 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等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可以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五)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 间的律师 费、 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 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31 (六) 本基 金运作前 产生的 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 垫付, 运作后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七)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 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相应程 序后 , 可酌情 调整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此项调整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八)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九)违规 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时, 基 金托管人 可要求基 金管理 人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 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 方 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 保 存原始凭证、 记 账凭证、 基 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 形。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 人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 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 过 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35 6、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 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续 ,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任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 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 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 人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 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 过 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 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 时 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 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 和程 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36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 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 三、 新任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任 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继续 履 行相关职责 , 并保证 不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 继 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 ,仍有权 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 收取 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 管费。


37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 事人禁止 从事的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人不 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不 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 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人私 自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九)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事 的其 他行为。 38 法律、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3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应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40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 一般终止 情形的, 本 基金变现 期结束且 资 产全部变现 的情况下,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41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履行 本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 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法》 或者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三) 当事人 违约, 给 另一方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 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 产 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 人 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损失 或潜在 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 约, 另一方当 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 有义 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 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 的, 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非违 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五)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但 本托管协 议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 行本协议 而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合 理的 必要支持。 (六) 由于不 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基 金财 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42 金托管人应 当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43 十八、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 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按 照 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不包 括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 并从其解 释。


4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 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章 , 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 草案。托 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二) 托管协议 自基金合 同成立之 日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持二 份, 上报 有 关监管部门 两 份, 每份 具有同等 法 律效力。


45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的 用语定义 适用基金 合同的约定。 本 协议未尽 事宜, 当 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46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 章、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