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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平安日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 《关于准予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6]1380 号) 进行募集 。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投资人购 买本货币 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 在银 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因 整体 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 响的市场 风险, 因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而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 益风险, 因债 券和票据 发行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 期不能兑 付的信用 风险, 因本产品 相关技术、 规 则、 操作等创 新性造成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 风险, 因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另外 ,本基 金 E 类份额 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对 于选择通 过二级市 场交易的 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 益为买卖 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 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因 素都会在 一 定程度 上影响投资 人的投资 收益,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详 见招 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 本 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 益率均低 于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及债券 型基金。 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 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资 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 人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 本金。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担。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类 ............................................................................................................. 23 七、 基金的募集 ..................................................................................................................... 24 八、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8 九、 基金份额的 折算与上 市交易 ......................................................................................... 29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3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9 十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53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55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7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8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64 十九、 风险揭示 .....................................................................................................................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9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95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以及 《 平安大 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4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 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平 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平安大 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平安大 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5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 中国 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 人民 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 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 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场 所: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销 售场所, 分别 简称为场外 和场内 24 、 场内: 指 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 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以及上市 交 易的场所 25 、 场外: 指不利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 而通 过各销售机 构柜台系 统或其他 交易 系统进行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26 、 销售机构 : 直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直 销机构指 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 机 构包括场外 代销机构 和场内代 销机构, 场 外代销机 构 包括办理本 基金场外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场 内代销机 构指发售 代理机构 和/ 或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27 、 发售代理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在 募集期间 代理本基 金场内发 售业务的 机构 28 、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代理 办理本基 金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证券公 司, 又称 为代办证券 公司 29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30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6 31 、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 通 过场外进 行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 称场外份 额) 记录 在该账户 下


32 、证券 账 户: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进行 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 务 确认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 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 户下 33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4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7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40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 《业务规则》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43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6 、 基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将 投资者的 基金 份额进行变 更登记的 行为 47 、 上市交 易: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根据 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申请 E 类 基金份额的 上市。申 请成功后 ,投资者 可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进行 本基金 E 类 基金份额 的买7 入和卖出操 作 48 、 申购赎回清 单: 指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用以 公告 场内申购对 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 文件 49 、 申购对价: 指投 资人场内 申购基金 份额时, 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 付的 现金替代及 其他对价 50 、 赎回对价: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场内 赎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 基金赎回 人的现金 替代及其 他对 价 51 、 现金替代 : 指场内 申购、 赎 回过程中 , 投资人 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用 于替代组合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52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54 、 定投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 ,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6 、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 票据投 资 收益、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 收入,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 的节约计入 收益 58 、 摊余成本法: 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 提损益 59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A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收 益 60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 E 类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百 份基 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 益 61 、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 8 62 、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63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4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6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程 67 、 收益账户: 指本 基金为份 额投资人 分配的虚 拟账 户, 用于登记投 资人基金 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8 、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69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星河发展 中心大厦 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及持股比 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 业有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 无任何受 处罚记录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 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成员 罗春风:董 事长,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 ,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 司 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 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姚波先生, 董事,硕 士,1971 年生,中 国香港。 曾 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 Deloitte 10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 、中 国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现任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首席 财务官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生, 新加 坡。 曾任香 港罗兵咸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 )执行委 员会执行 顾问,现 任集 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副 主任。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据 科技(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 营 规划, 现任 平安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中 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 源经理 。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中 国证监 会江西证监 局主任科 员及中国 证 监会上海专 员办证券 公司风险 处置一处 副处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叶杨诗明女 士,董事 ,硕士,1961 年 生,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 新银行、 渣打银行 、 汇丰银行并担任 高级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 行集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 理, 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 兼大华银行 (中 国) 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 事,同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数 码通电讯 集团有限 公司 ”任独立非 执行董事 。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及首席执行 长, 新加坡投 资管理协 会执行委 员会委员 。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 司 “特别投资 部门”首席 投资员, 大华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组合 经理 ,国际股票 和全球科 技团队主 管。 曹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54 年 生,新加 坡。曾 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 发 展研究室副 主任; 澳大 利亚工业 研究院 研究员; 新 加 坡南洋理工 大学, 南洋 商学院讲 师, 南 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 与经济研 究中心, 中国经济 研 究部研究主 任; 南洋 理 工大学, 南洋商 学院, 管理经 济学硕士 项目副主 任; 南洋 理工大学 , 亚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 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工 大学,南洋 商 学院副教授。现 任南京大学 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 技(新加 坡上市企 业)独立 董事。 刘茂山先生 ,独立董 事,学士 ,1935 年生。曾 任中央 人民政府林 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 中央林业部 人事司干 部; 南开大 学经济学 系政经教 研 室主任兼支 部书记; 南 开大学金 融学系 副主任、 主任; 南开 大学风险 管理与保 险学系系 主任 ;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博士 后工作站 指导 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1963 年生。曾 任江 西 财经大学会 计系教师 ;深圳市 财 政局会计处 公务员; 深圳 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 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 德会计师 事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 ,独立董 事,学士 ,1954 年生。现 任广东 圣天平律师 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兼 主任律师, 中国 人民大学 律师学院 副理事长, 兼 职教 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 政策研究 室法 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 学研究服 务中心主 任兼深圳 市振 昌律师事务 所主任。 11 (2)监事会 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 教 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务学校 教师、 深圳市 义达会计 师事务所 职员、 深 圳市招信 金融 设 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 经理/ 副总经 理、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 部职员、 中国平安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理赔部 室主任/ 部门负 责人、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合规部专 业合规负 责人、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合 规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现任平安 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反洗钱监控 中心高级 稽核经理 。 冯方女士, 监事,硕 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 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 资 产管理公司 以及新加 坡毕盛资 产公司、 鼎崴资本 管理 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 华资产管 理, 现任区域总 办公室主 管。 毛晴峰先生 ,监事, 硕士,1986 年生 。曾任中 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法 律 岗;深圳平 安大华汇 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中级律 师。 郭晶女士, 监事,硕 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 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 助理、侨 鑫集团人 力 资源管理岗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室 副经理。 (3)公司高 管 罗春风:董 事长,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 ,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 司 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 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肖宇鹏先生 ,总经理 ,学士,1970 年 生。曾任 中国证 监会江西证 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 国 证监会上海 专员办证 券公司风 险处置一 处副处长, 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 业于新加 坡国立大 学,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新加坡籍 。 曾任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 子渠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 部投资产 品销 售主管、 大华 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 , 大华资 产管理公 司 大中华区业 务开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 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汪涛先生,1976 年 生,毕业 于谢菲尔 德大学, 金融学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上 海市赛宁 国 际贸易有限 公司市场 营销负责 人、 汇丰银 行销售主 管 、 新加坡华侨 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 品开发 主管、新加坡华 侨银行结构 性产品开发 部门负责人 、 宁波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 行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 宁波 银行总行 投 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兼 任总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 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深圳 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4)督察长 12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 生。曾任 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 支行行长 助理,龙 华 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 副 行长、 布吉支行 行长、 深 圳 分行信贷风 控部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圳 分行信贷审 批部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总行公 司授信审 批 部高级审批 师、 平安银 行沈阳分 行行长 助理兼风控 总监。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 , 博士 ,1980 年生 。2008 年 1 月起 任职于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 所,担任固 定收益方 向分析师 ;2012 年 9 月加入我 司,任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研究部固定 收益研究 员,现任 平安大华 财富宝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 女 士,投资总 监孙健先生、基金经 理胡昆明先 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 业于新加 坡国立大 学,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新加坡籍 。 曾任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 子渠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 部投资产 品销 售主管、 大华 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 , 大华资 产管理公 司 大中华区业 务开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 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孙健先生, 投资执行 总经理, 硕士,1975 年生 。曾任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 理 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 寿保险有限 公司投资部 、 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 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 华鑫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信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2011 年 9 月加入 平安大华 基金公 司, 曾任 投资研究 部固定收 益研究员 , 现担任 “平安 大华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 平安 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平 安大华鑫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大华鑫 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安享 保本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华安 盈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平安大华 惠盈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智能生 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胡昆明先生,基 金经理,硕士 ,1970 年 生。曾任巨 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 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 研究员、平 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究经理。2009 年加 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 现 担任平安大 华行业先 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13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14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 理人关于 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 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 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误 导 、欺诈成分 ; 15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行为 。 五、基金管 理人关于 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和投 资股票;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 基金的情 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六、基金经 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16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 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 投资研 究、决策、 执行、清 算、评估 等部门和 岗位,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 隔离。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 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 揽;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 投 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 、 监察 稽核制度 、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 公司财 务制度 、 资 料档案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 第 三个层面是 部门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 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 手册, 是各项 具体业务 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 法, 是对业务 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 它们的 制订、 修改 、 实施、 废 止 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 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 结 合业务的 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 控制的要 求,不断 检讨 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概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机 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 贰仟伍佰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国泰君安证 券前身为 国泰证券 和君安证 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 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 泰君安证券 注册资本为 61 亿元人民 币, 直接设有 5 家境内 子公司和 1 家 境外子公 司,并 在全 国设有 30 家分公 司和 195 家证 券营业 部,是国 内最早 开展各类 创新业务 的券商之 一。2008-2013 年 ,公司连 续六年在 中国证监 会 证券公司分 类评价中 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 券 公司获得的 最高评级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 中国国籍, 汉族, 1966 年 10 月 出生, 中 共党员, 工商 管理硕士, 经济师, 现任国泰君 安党委书 记、 总 裁。 1989 年 7 月 起任上海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 资银行二 部经理、 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 2000 年 7 月起兼 任上海上 投 国际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总经理 ; 2002 年 9 月起历 任国际集 团资产经 营公司总 经理、 国际集 团办公室、 董事 会办公室、 信 息中心主 任,2004 年 2 月起兼任 上海国 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 任国际 集团总 裁助理、国 际集团资 产经营公 司总经理 ;2006 年 3 月 起任国际集 团总裁助 理;2008 年 4 月 任国际集团 副总裁、 党委委员 ,2009 年 8 月起兼任 上海爱建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党委副 书记;2014 年 2 月起任 国际集 团副总裁 、党委副 书记 ;2014 年 9 月起任国泰 君安党 委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起 任国泰君 安总裁 、 党委 副书记 ;2015 年 1 月起 任国泰 君安党委 书记 、 总 裁。2015 年 5 月起任 国泰君安 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 裁。 18 蒋忆明先生 , 中国国 籍, 无 境外居留 权,1963 年 11 月出生, 经 济学硕士 , 会计 师, 现 任国泰君安 副总裁、 财务总监 。1990 年 7 月参加工 作,任深圳 宇康太阳 能有限公 司财务部 经理;1993 年 5 月起历 任君安财 务顾 问公 司财务部 副经理、经 理,君安 证券经纪 业务部副 总经理,资金计 划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 ,财务总监 ; 1999 年 8 月 起任国泰君安 深圳分公 司副总经理; 2000 年 10 月起任国 泰君安总 会计师; 2004 年 3 月起任 国泰君安 财务总监; 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 任国泰君 安副总裁 、财务 总监。 陈忠义先生 , 中 国国籍 , 无境 外居留权 , 1970 年 10 月 出生, 经济学学 士, 中级经济 师, 现任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 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 算部总经理 助理、国泰君安 证券营运中 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 营 运管理总部总经 理等职。 “全 国金融五 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 能手” 称号获 得者, 中国证 券业协会托 管结算专 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 员, 带领团 队设计的 “直通式 证券清算 质量管理 国际 化标准平台” , 被评为 上海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新奖 二等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 君安证券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总部 设资产托管 部, 现有员 工全部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及 本 科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 及业务骨 干均具 有多年基金、 证 券和银行 的从业 经验, 从业人 员囊括 了经济师、 会计 师、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 国际注册内 部审计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及专 业资 格, 专业背 景覆盖了 金融、 会计、 经 济、 法律、 计算机 等各领域 , 是一支 诚实勤勉 、 积极进 取 、 专业分布合 理, 职业 技能优良 的资产 托管从业人 员队伍。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 格以来, 广泛开 展了公 募基金、 基 金专户 、 券商资 管计划、 私募基金等 基金托管 业务 , 与华夏 、 天 弘、 富 国、 银 华、 鹏华 、 华 安、 西部利得 、 富 兰克林 等多家基金 公司及其 子公司建 立了托管 合作关系,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托管各类 基金 480 只,专业的 服务和可 靠的运营 获得了管 理人的一 致认 可。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 及公司内 相关管理 规定 ,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资 产托 管部业务规 章的健全 和各项规 章的贯彻 执行, 通 过对 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 监控, 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 业务风险 的监控和 管理,确 保业务稳 健运 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国泰君安证 券在董事 会中内设 风险控制 委员会, 是 公 司风险管理 的最高决 策机构; 公 司 在经营管理 层面设置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 公司经营 风 险实行统筹 管理, 对风 险管理重 大事项19 进行审议与 决策; 风 险管理部 门包括专 职履行 风险管 理职责的风 险管理部 、 合规部 、 法律 部、 稽核审计部 ,以及计 划财务部 、信息技 术部、营 运中 心等履行其 他风险 管 理职责的 部门。 资产托管部 设置风控 合规岗和 稽核监控 岗, 负责制 定 本部门风险 管理规章 制度, 分析 报 告部门整体 风险管理 状况, 评估 检查风险 管理执行 情 况并提出改 进建议, 抓 住要害环 节和关 键风险, 协助业 务运营岗 位进行专 项化解, 监督 风险 薄弱环节的 整改情况; 同 时部门设 置风 险评估及处 置小组, 由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及 各小组、 运营中心负 责人组成, 负 责对重大 风险 事项进行评 估、确定 风险管理 违规事项 的处理意 见、 突发事件应 急管理等 事项。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 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 一整套严 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管 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 运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国泰 君安证券 资产托管 业 务管理暂行 办法》 、 《国 泰君安 证券资产 托管部内部 控制与风 险管理操 作规程》 、 《 国泰君安 证 券资产托管 部稽核监 控操作规 程》 、 《国 泰 君安证 券资产 托管部 突发 事件与 危机处 理规程 》 、 《国 泰君安 证券资 产托管 部保 密规程 》 、 《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 托管部资 产保管操 作规程》 、 《国 泰君安证券 资产托管 部档案管 理操作规 程》 等, 并根 据市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 以 完善。 做到业 务管理制 度化, 技 术系统 完整独立, 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 闭管理, 业务分工 合理 ,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 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 通过基金 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 险的事前 揭示 、 事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 内部风险 控制;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保持 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 实行 经营场所 封闭 式双门禁管理, 并配备录音 和录像监控 系统;建立 独 立的托管运营系 统并进行防 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 岗位冲突 矩阵管理, 重要岗位 设置双人 复 核机制, 建立 严格有效 的操作制 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 德教育,树 立内控优先 的理念,培 养 部门全体员工的 风险 防范和 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 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 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 内部 稽核审查, 以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的有效性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20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1、发售主 协 调人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2、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 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基 金 发售机 构情况详 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布的 相 关 公告 。 3、场内发售 代理机构 场内发售代 理 机构情 况详见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 ,新增 其他 发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1、名称: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 平 2、名称: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严 峰、朱立 元 22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 :广东仁 人律师事 务所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 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 段善武、 陈福平 联系人:段 善武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 晓红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曹 翠丽、边 晓红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设 两 类基金份 额,A 类为场外基 金份额,E 类 为场内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由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办理;本 基 金 E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业务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办理。 两 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 置 基金代码, 并 分别公布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二、基金份 额类别的 划分 A 类基金份额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场外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E 类 基金份额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场内交易 平台办理 认购 、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 并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不同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各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费 率如下: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 额 认(申)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年 费率% ) 0.08 0.08 销售服务费 (年 费率% ) 0.01 0.01 三、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 减 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进行 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4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证监许 可[2016] 1380 号文注册 募集。 一、基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基 金 二、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 易型开放 式 三、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人 。 六、发售方 式 本基金将通 过场外认购 和场内 认购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 场外 认购 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 金 场外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发售 ; 场内认 购包括网上 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 金认购两 种方式。 网上现 金认购方 式是指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 构用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 网 下现金认 购方式是 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购 。 具体名 单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若 资金未全 额 到账则认购 不成功, 基 金管理人 将 认购 不成功 或认购 无 效的款项 退回。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 的申请方 式为书面 申请或基金 管理人 公布 的其他方式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25 七、募集规 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 募集规模 上限。 八、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用。 九 、 认购开 户 (一) 投资者 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 金时, 需具 有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的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 若已经 在 平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开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的, 则不 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 续。 (二) 投资人 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1、已有上海 证券交易 所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的 投 资 人不 必 再 办理 开 户 手续 : (1)如投资人未 办理指定交 易或指定交 易在不办理 本基金发售业务 的证券公司 ,需要 指定交易或 转指定交 易在可办 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 的证 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 定交易或转 指定交易的 投资人当日 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 日办理指 定交易或 转指定交 易手 续。 2、 尚无上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 前持本人 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 开户手续 。有关开 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的具 体开户程 序和办 法 ,请到各 开户网点 咨询 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 法办理指 定交易, 建议投资 人在进行 认购 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 续 。 十、场外 基 金认购 1、 场外基金 认购采用 “ 金 额认购、 份额确认 ” 的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 资 10 万元 场外认 购本基金, 该 笔认购 金额在募集 期 产生利 息 5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认购份额 = (100,000 +50)/1.00 = 100,050.00 份 2、 场外认购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 弃,舍 弃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3、 场外有效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26 4、基金认购 金额的限 制 本基金场外 首次认购 和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均为人 民 币 0.01 元, 如 各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5、 基金投资 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 次认购, 认购一 经确认 不得撤销 。 6、基金份额 的认购和 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对每个 账户的认 购和持有 基金份额 进行 限制 。 十一、场内 基金认购 (一) 网上现金认 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 上现金认购 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认购 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例:某投资 人通过网 上现金认 购1,000 份 本基金 ,认 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 =1,000元 即投资人通 过网上现 金认购方 式申请认 购1,000 份本 基金,认购 金额为1,000.00元。 3、 认购限额: 网上现 金认购 以基金份 额申请。 单一 账 户每笔认购 份额需为1,000 份或 其 整数倍, 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投 资人应以 上 海证券账户 认购, 可以 多次认购 , 累计 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认 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 4、认购申请:投 资人在认购 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 金,办 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 认购申请 提交后, 投 资人可以 在 当日交易时 间内撤销 指定的认 购申请。 5、 清算交收:T日通 过发售代 理机构提 交的网上 现金 认购申请, 由该 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 资金, 登记机 构进行清 算交收, 并将 有效 认购数据发 送发售协 调人, 发售协 调人 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 金划往其 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 6、认购确 认: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可通过其办 理认购的销售网 点查询认购 确认情 况。 (二) 网下 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 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 投资人,认 购以基金份额申 请,认购金 额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例:某投资 人到本公 司直销网 点认购100,000 份 基金 份额,认购 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00 元 即投资人若 通过基金 管理人认 购本基金100,000 份, 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7 3、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 下现金认购 的认购金额 的计算:同通过 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 购的认购 金额的计 算。 4、认购限额:网 下现金认购 以基金份额 申请。投资 人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 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 人 可多次认购,累 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 购的, 每笔 认 购份额须在10 万份以 上(含10万份),超 过部分须为1万份 的整数倍 。 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投 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认 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 得撤 销。 5、认购手续:投 资人在认购 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销 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 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 资金。网 下现金认 购申请提 交后 在销售机构 规定的时 间之后不 得撤销 。 6、 清算交收:T日通 过基金管 理人提交 的网下现 金认 购申请, 由基金 管理人于T +2日进 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 算交收,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 金管 理人预先开 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 T日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提交的 网下现金认 购申请,由 该发售代理机构 冻结相应的 认购资 金。 各发售代 理机构将 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 提交的网 下 现金认购申 请汇总后, 通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网定 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 资人提交 网上现金 认 购 申请。 之后, 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清 算交 收, 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 发送发售 协调人, 发 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 金划往其 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集 专户。 7、认购确认: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可通过其办 理认购的销售网 点查询认购 确认情 况。 (三) 场内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计入 基金财产,不折 算为投资人 基金份 额。


28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 金备案 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 人已缴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9 九、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 E 类基 金份额进 行基金 份额折算,A 类基 金份额不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下述为 E 类基金 份额的 折算规则 : 1、基金份额 折算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当日, 基金管理 人办理 E 类基金 份额折 算。 2、基金份额 折算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金 管理人办 理, 并 由 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E 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的净 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 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E 类基 金份额折算 后,每份 E 类基 金份额与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拥有 同等投票 权。 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初 始面值为 1 元, E 类 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 同 生效日折算 后的面值 为 100 元 , 因此在 计算包括但 不限于提议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参 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提案 和表决、 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基金财产 清算后剩 余资产分 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和基金总 份额 时,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等 同于 1 份 E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内 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3、基金份额 折算的方 法 折算后 E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折算前 E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 E 类 每份基金 份额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 。 E 类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具体安排 和结果将 另行公告 。 二、E 类基 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具备下 列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30 上市规则》 , 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 申请 E 类 基金份 额上 市: 1、 基金募集金 额不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上 海证券交 易所签订 上 市协议书。 基 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 二 )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规 则、 费用、 停复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等需遵照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 ) 终止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 二条第( 一)款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四)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进行调整的, 应 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 规则为准 。 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 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31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 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包括场外 和场内两 种方 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E 类基 金份额通 过场 内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 场外申购和 赎回: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基金 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办理 。 场内申购和 赎回: 通过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办理基金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 及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 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基金 销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可 在上述范 围内规定 具体的 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 或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32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三、场外申 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 场外进行 申购赎回 。 (一)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以 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 4、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 时, 除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进行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否 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 不成立。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 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 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如 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 障 、 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 程, 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开 放日 规定时 间 结 束前受 理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33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三)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0.01 元, 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以 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本基 金不对单 笔最低赎 回 份额进行限 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基 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 2、投资人当 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 置单日累 计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上限、 单个 账户单日 累计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 笔 申购上 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和赎回的 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强制赎 回费 用除外 ) 2、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采用 “ 金额申 购、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 额/1.00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则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采用 “ 份额赎回 、金额 确认 ” 的方式 。赎 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 若投资人全 部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份 额对应的 未付 收益 若投资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 某投资 人 持有本基 金份额 100,000 份 , 全部赎 回 , 赎回份额对 应的未付 收益为 1.5034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50,000.00 ×1.00+1.50 =50001.50 元 5、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舍弃, 舍弃部分 归 入基金财产 。 6、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 四、场内申 购与赎回 E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 内进行申 购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 份 E 类基金 份额人民 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份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申请 ; 3、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现 金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4、当日的 申 购、赎回 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 销 ; 5、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 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计入 投资人收 益账户。 投资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 其对应比 例的累计 收益 将立即结清, 以 现金支付 给投资人; 若 累计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 款中按比 例扣 除。 收益账户 高于 100 元以上的 整百元收 益将兑付 为 基金份额转 入投资人 的证券账 户, 投资 人可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询收 益账户明 细;


6、申购、赎 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机 构相 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 相应 数量的现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35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如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 请 失败。 如投资 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 的 基金份额不 足, 则赎回申 请失败。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申请按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相 关业务规 则 进行确 认。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三)申购 和赎回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及数量 限制 1、 投资 人申购 、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的整数 倍。 本 基金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为 10 份。 2、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每日 运作情况, 可对基金场 内每日总申购份 额和赎回份 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布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 清算交收 与登记 本 基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的 资金 和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1 日 收市后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与现 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 等的清算, 并将结果 发 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与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 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 价,通过每 日计算收益 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 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强制赎 回费 用除外 ) 3、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付 的现 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 给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替 代及其他36 对价。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投 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 4、 申购、赎 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在当日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开市前公告 。 (六)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申 赎现金 、 申购 限额 、 赎 回 限额及其 他相关内 容。 2、 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 金为 100.00 元人民 币。 3、 预估现金 部分与现 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 额的 估计值, 预 估现金 部 分的计算 公式如下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 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估现 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公 告,其 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申赎 现金 。 一般情 况下现 金差额为 0 。 4、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6 年 9 月 12 日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平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7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单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 : 100.00 37 T 日信息内容 当日 申购限额 (单位 :份) ××× 当日 赎回限额 (单位 :份) ××× 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 : 0 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成份券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 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 表格仅为 示例。 五、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场外和/ 或 场内 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场 内申购业 务 。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金管理 人认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 日净收益或 累计未分配 净收益小于 零的情形,为保 护投资人的 利益,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7、场外或场 内申购达 到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数额 限制 。 8、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38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项、8、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对于上述 第 7 项拒 绝申购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 相关申购上 限 设定。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六、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场 外和/ 或场内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场 内 赎回业务。 6、本基金出现当 日净收益或 累计未分配 净收益小于 零的情形,为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赎 回。 7、场内赎回 达到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数额 限制。 8、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发生损害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 9、 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履行 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 同 。 10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项、8、9、10 项情形 之 一而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 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 第 7 项暂停 接受赎 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 限设定。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39 七、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为体现赎回 申请占基 金资产的 实际比例 及其影响, 在 认定巨额赎 回的过程 中, 应将每 一 份 E 类基金 份额折算 为 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包括但不 限于短信、 电 子邮件或 由基 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40 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5、为公平对待不 同类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八、强制赎 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 流动性风 险控制制 度, 细化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在满 足 相关流动性 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 提下, 当 货币市场 基金 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 统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 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 除外。 九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 、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同 一登记机 构下的 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 知基 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 一 、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41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二 、 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下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十 三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投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 十 四 、 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的冻结 手续、 冻结方 式按照登 记机 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 监 管规 章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 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 来处 理。 十 五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条件 下,基金登 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 质押 、 场外基金份 额转让 等 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4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 ,保持流 动性的前 提下,力 争实 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持 证 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积极管 理型的投 资策略, 在 控制利率 风 险、 尽量降低 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 并 满足流动性 的前提下 ,提高基 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 先采用 “自 上而下” 的研究方 法, 综合 研 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 经 济情况, 建立 经济前景 的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财政 政 策、 货币政策 等宏观经 济政策取 向。 同 时, 本基金还 将分析金 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 势 , 对影响资金 面的因素 进行详细 分析与 预判,建立 资金面的 场景模拟 。 在宏观分析与流 动性分析的 基础上,结 合历史与经验 数据,确定当前 资金的时间 价值、 通货膨胀补 偿、 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得 到当前宏 观与 流动性条件 下的均衡 收益率曲 线。 区分 当前利率债 收益率曲 线期限利 差、 曲率与 券间利差 所 面临的历史 分位, 然后 通过市场 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 收益率曲 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 率曲线参 数 变动的程度 和概率, 确 定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并 据此动态 调整投资 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 期限结构 向上倾斜 并且相对 较陡时, 投 资 并持有债券 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 推43 移, 债券剩余 年限减少 , 市场同 样年限的 债券收益 率 较低, 这时将 债券按市 场价格 出 售, 投 资人除了获 得债券利 息以外, 还可 以获得资 本利得。 在多数情况 下, 这样的骑 乘操作策 略可 以获得比持 有到期更 高的收益 。 3、 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 以组合现 有债券为 基础, 利用买 断式回购 、 质押式回购等 方式融入 资金, 并 购买剩余年 限相对较 长的债券, 以 期获取超 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在回 购利率过 高、 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 场状况不 宜采用放 大策略等 情况下, 本基 金将适时降 低杠杆投 资比例。 4、 信用债投 资策略 (1) 信用风险控制。本基 金拟投资的 每支信用 债券必 需经过 平安大华 基金 债券 信用评级 系统进行内 部评级, 符 合基金所 对应的内 部评级规 定 的方可 进行 投资, 以事 前防范和 控制信 用风险。 (2) 信用利差策略。信用 产品相对国 债、政策 性金融 债等利率产品的 信用利差 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 首 先, 伴随 经济周期 的波动, 在 经济周期上 行或下行 阶段, 信用 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 扩大, 利差的 变动会带 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 品投资机会。 同 时, 研究不同 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 策变动中 所受的影 响, 以确定 不同行业 总 体信用风险 和利差水 平的变动 情况, 投 资具有积极 因素的行 业, 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 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 发行人资 信水平和 评级 调整的变化 会使产品 的信用利 差扩大或 缩小,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 内部评级 在定价方 面的 作用 , 选择评级有 上调可能 的信用债, 以 获取因利 差下降带 来的价差收 益。 第三, 对信用 利差期限 结构进行研 究, 分析各 期限信用 债利差水 平相对历 史 平均水平所 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 期限之 间利差的相 对水平, 发现 更具投资 价值的期 限进行投 资; 第四, 研究分析 相同期限 但不同信 用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平, 发现偏离 均值较多 、相 对利差有收 窄可能的 债券。 (3) 类属选择策略。国内 信用产品目 前正经历 着快速 发展阶段,不同 审批机构 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 在定价、 产品 价格特性、 信 用风险方 面具 有一定差别, 本 基金将考 虑产品定 价的 合理性、 产品 主要投资 人的需求 特征、 不 同 类属产品 的持有收益 和价差收 益特点和 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 进行信用 债券的类 属选择。 5、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为 主 (包括以银 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 础资产) ,仍 处于创新试 点阶段。产 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 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 析, 本基金 将在国内 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 体 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 评估后进 行 投资。 本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 持证券44 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 资,以降 低流动性 风险 。 6、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 踪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等商 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品的 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 具的投资, 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 融工具的 研究, 制定 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 标 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 虑该投资 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 征的前提 下,谨慎 投资。 四、投资限 制 (一)本基 金不得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已 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 外 ; (4)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5)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法律、 行政法规 和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 基金的情 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5% ; (2)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10% ;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30% ; (4)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 投45 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8)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本基金投 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 的信用评级,不 得低于 AA+ ,债 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的信用等 级应主要 参照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 评级; 本基金持有 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 (1) 、 (9) 、 (10)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46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上述 限制。 (三)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和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 基金的情 况下,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五、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与 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 计算 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组 合 平均剩 余期限的 计算公式 为: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组 合 平均剩 余 存续 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的 确定 (1)银行活 期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交收 日的剩余交 易日天数 计算; 47 (2)回购(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 计算; (3)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 计算; 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银行通 知存款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 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5)组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算 。 (6)对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 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同期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的 七 天通知存款 利率 (税 后) 。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 及流动性 特征, 本基 金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 存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业绩基准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 益 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 债券型基金 。 4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49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内 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 估值技术 , 对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 离 度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 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将 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 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 止基 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及50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计 价导致每 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51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 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52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 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公 司及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53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 收益;基金 管理人将采 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 当日投 资人 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采 用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付 ” 原则。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 , 每月集 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 分配,直 到分完为 止。 5、 本基 金 E 类基金 份额采 用 “每 日分配 、 利随本 清” 的原则。 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日计 算 当日收益并 分配, 记入 投资人收 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E 类基金 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的 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 以 现金支付 给投资人; 若 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 中按比例 扣 除。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 理; 6、 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 时,为 投资人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等于 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 记收益 ; 7、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 日起,不 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 ; 8. 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 的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 计收益与投 资人 结清; 54 9、当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自买 入当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当 日卖出的基 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 起,不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 权益; 10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 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 和 支付方式,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 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四、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 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工作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工 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每日 例行的收 益 分配不再另 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见 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章节。


5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56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 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均 为 0.01% 。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 算公式具 体如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 记机构, 由登 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相应程 序后 , 可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 此项调整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5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59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 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 A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E 类基 金份额的 每 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1)A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 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算当 日) 的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2)E 类 基 金份额 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 如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60 其中,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 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 份额。 7 日年化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算当 日) 的每 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采用 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 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 分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 如果基 金成立不 足七日 , 按 类似规则计 算。 2、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于节 假日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 假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 开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六 ) 基金 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公 告当日的 申购 赎回清单。 (七)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E 类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八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6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62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 的 情形; 27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 , 上述 第 2 项基 金合同终 止事项中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十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二)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 报告63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十三)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 收 益率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


6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 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65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本基金发生 一般终止 的情形 的, 本基金变 现期结束 且 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 下, 依据基 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 内拥有 平等 的 分配权 。 每份 E 类基金 份额与 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 有同等分配 权,下 同)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6 十九、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1、申购赎回 风险 (1)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可在每 个开放日 对本基金 的 累 计申购/ 赎回或 对单一账 户的累计 申 购/ 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 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 ,则投资 人的申购 或赎回申 请可能确 认失 败。 (2)特定条件下 ,如基金收 益为负、交 易所假期休 市等情况,基金 可能暂停申 购,投 资人可能面 临无法申 购本基金 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 ,如基金收 益为负、交 易所假期休 市等情况,基金 可能暂停赎 回,投 资人可能面 临无法赎 回本基金 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当日申购赎 回清单内容 出现差错,可能 影响投资人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损害投资 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 可能调整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 致投资 人按原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可能 无法按照 新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 。 2、场内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 价的风 险 本基金 E 类份 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尽管 本基金将通 过有效的 套利机制 使场 内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 定范 围内, 但基金份 额在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 价格受诸多 因素影响 ,存在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3、基金收益 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 金,大多数 情况下,每 日收益为正 ,但在极端情况 下,当基金 卖出债 券所得收益 及利息收 入在扣除 相关费率 之后可能 为负 ,基金当日 出现负收 益。 (2) 本基金 场外首次 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均为 0.01 元, 若 投资人 申购份额 较少, 由于投资人 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 可能出现当日 基金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本基金场内 基金份额的 每日收益分 配 计入投资 人收益账户,当 收益账户高 于 100 元以上时, 整 百元收益 才兑付为 基金份额 转入投资 人 的证券账户 。 投资人 可 在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询收益 账户明细。 投 资人卖出 部分本基 金份额 时 , 不支付对应的 收益; 但投资 人份额全 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 累计收益 与投资人 结清 。 4、交易费用 及二级市 场流动性 影响基金 收益的 风险 67 本基金 E 类份 额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对于 选择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的投资 人而 言, 其投资收 益为买卖 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 和二级市 场流动性因 素都会在 一定程度 上影响投 资人的投资 收益。 (1)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部分券商在 二级市场交 易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将豁免 征收交 易佣金。 通过 其他券商 交易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将被收取交 易佣金, 交 易佣金会 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 价差收益 。 (2)在其他条件 不变的情况 下,本基金 的二级市场 流动性可能影响 本基金二级 市场的 交易价格。 即在 其他条件 不变的情 况下, 当本基 金二 级市场流动 性较差时, 本 基金可能 出现 折价交易或 溢价交易 。特殊情 况下,本 基金也可 能出 现平价交易 。 当本基金出 现折价交 易时, 卖出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需 要承受折价 卖出的损 失; 当本基 金 出现溢价交 易时, 买入 本基金的 投资人需 要承受溢 价 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 差收益为 负值时, 期间投资人 的投资收 益为负。 5、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投资 人提交了 赎回申请 后, 基金管 理 人无法及时 变现基金 资产, 导致 赎 回款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 或者为 应付赎回 款, 变现 冲击成本较 高, 给基金资 产造成较 大的 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 券品种的 流动性 较好, 也存 在 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 化、 回购 等品种 流动性相对 较差的情 况, 如果市场 短时间内 发生较大 变化或基金 赎回量较 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 动性和投资 收益。 6、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 申购赎回 的高效率 使本基金 对流动性 要求 更高,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 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 能 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 收益可能 低于市场 平均水平 。 7、系统故障 风险 本基金每日 进行清算 和收益分 配, 系统实 现要求更 高 , 可能出现系 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 法 正常估值或 办理相关 业务的风 险。 二、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政 策 (如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68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 率 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造 成管理风 险。 但 从长期看,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仍 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 关性较 大,可能因 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的长 期收 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 、 欺诈行为、 清算交收 差错、 份 额登记 差错等风险 。 四、法律文 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 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 险 法律文件 投 资章节有 关风险收 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 的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一般 市场情况 下本 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 特征。 销 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 方法也不 同, 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 件 中风险 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 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 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 验。 五、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6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在遵守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 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 为支付本 基金应付 的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必 要限度内 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 押进 行融 资;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 等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70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或 对价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71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72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 或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或 对价 ; (15 ) 依据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7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74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或对价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由于 A 类基金 份 额的初始面 值为 1 元,E 类基金 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 效日折算 后的面值 为 100 元, 因此在本 部 分中, 在计算 包括但不 限于 提议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 案和表决 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和基 金总份额 时,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等 同于 1 份 E 类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同 一类别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务费计 提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计 提标 准的除外 ; 75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3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允许 范 围内 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调低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 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规则 进行调整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 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76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7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 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 召集人确 定的非 现场方式 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 会应以 召 集人确定 的非 现场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78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 五) 议 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79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 ( 七)计票 80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81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 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按 照 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82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机 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 贰仟伍佰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83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持 证 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未来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基 金的 ,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 并 且法律法 规允许货 币市场基 金 投资货币市 场基金的 条件下, 本 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 币市场基 金, 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具体投 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5% ; (2)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10% ;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30% ; (4)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 投资于 具有基84 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8)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本基金投 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 的信用评级,不 得低于 AA+ ,债 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的信用等 级应主要 参照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 评级; 本基金持有 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2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 (1) 、 (9) 、 (10)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上述 限制。 85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 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 行结算。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 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 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86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 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中期 票据前, 与 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并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 投资管理 制度。 ( 八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 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九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十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87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88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基金 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托管资金 帐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办 理基金89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 理 ;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投资 人场内申 购或赎回 时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 的查收与划 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登记机构 的结算通知 或者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本 基金因场 内 申购、 赎回产生的 现金替代 和现金差 额的结算 。 ( 六 )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 七 )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 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90 2、 法律法 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估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合同 和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理 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91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 按 照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9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增加 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7×24小时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每 个交易日9 :00-17:00 为投资人 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 热线 获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 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 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短信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渠道提 供的服务 进行 投诉或提出 建议。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 )为投资 人 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热点问答、 市 场波动点评、 研究资讯 等信息 服务。 同时 , 网站还 设 有在线客服、 客服电子 邮箱等, 投资人 可在线提问 或留言。


9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 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 解决。


9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说明 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9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 平安大 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平安大 华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备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