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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安纯债A(003329)

万家鑫安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鑫 安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发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 年 九月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鑫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76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 告等) , 外部评 级机构 一般不对 这类债 券进行 外部评级 ,可能 会降低 市场对这类 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债券 发行主 体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大, 且各类 材料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混合型与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2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一部 分


绪 言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鑫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万 家鑫安 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指 《 万家 鑫安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 鑫 安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 鑫 安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万家 鑫安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二十七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万家品质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总经理 ,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 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基金 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 方一天 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 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曾任 综合 管理 部 总监、 董事 会秘 书、 总 经理助 理,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 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唐俊杰: 基金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 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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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 】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电话:010-65169562 2、发展概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银行” ) 成立于1988 年, 是国务 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 州市, 注册资本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 艰苦创业, 以自己 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 年3 月1 日, 中国 人寿发公告称, 公司与 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 拟以 6.39 元/ 股的价格, 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 36.48 亿股,总对价约为 233.12 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 股,持股比例将由20% 增至43.686%,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 广发 银行 资产 1.84 万亿,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 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 广东、 重 庆、 四川、 云南、 陕西、 新疆等境内 20 个省 (直辖市、 自治区)84 个地级及地 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40 家分行、759 家营业机构、227 家 “小企 业金融中心”、136 台智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规模超 1800 万户,信用卡发卡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量4140 多万张, 与全球 125 个国家和地区的 1702 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 了代理行关系, 是首家与中国银联开展多渠道多应用 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 构。 3、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 监控管理处、 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六年, 托 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等职务。 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全面主持部门工作。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 至 2015 年末,托管资 产规模已达 15646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 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品涵 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 信 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交易资金 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控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 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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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李忆莎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 非直销销售 机构 非直销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 (010)50938697 传真: (010)50938907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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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6]1976 号文注册 。 一 、基 金名称 万家 鑫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 的类 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募 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 募 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 、募 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当地基金 非直销 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发 售在外 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停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调 整实施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认购 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 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 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 方式。投 资者 认购时 ,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 但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不允许 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 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6) 投资者 认购 时,通 过本基金 的电 子直销 系 统(网站 、微 交易) 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 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差级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 (7) 投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多次认购 的, 按单笔 认 购金额对 应的 费率档 次 分别计 费。 (8)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 十一 、 基金的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0.06% 0 100万≤M <300 万 0.04% 300万≤M <500 万 0.01% M≥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0.60% 0 100万≤M <300 万 0.40% 300万≤M <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认 购费由 认购人承 担,认 购费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投资 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 认购的 基金 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 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5.00 元, 则可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 =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9,940.36+5.00=9,945.36 份 即: 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0 元, 可 得到 9,945.36 份基金 份额。 十 二 、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十 三 、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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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 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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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三 、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 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投资 者申购 时,通 过本基金 的电子 直销系 统(网站 、微交 易)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 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时,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 各销 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 者 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 及当 日申购 金额 不 设上限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总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者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金 额(M)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08% 0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其他 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金 额(M)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的费 用 、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 期 间(M ) A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Y <30 天 0.50% 0.50% 30 天≤Y <90 天 0.20% 0% Y ≥90 天 0% 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及销售服 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 和赎回 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 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采 用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若 有) , 计算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 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该投 资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例:某 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该投 资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 时间为 1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 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上述第 4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质 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十 九 、 基金份 额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 、 当技术条件成熟 ,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 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 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 在信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 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 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 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 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 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 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 品种。


本基金的一个投资重点为信用债券, 对信用 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 券的定价结果。 信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 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 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 债券的 信用利 差,有效 管理组 合的整 体信用风 险。 在信息 反映充分的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债券市场中, 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 当债券收益 率曲线上移时, 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 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移的过程中, 信用 利差会收窄; 行业盈利增加、 处于上升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缩小, 行业 盈利缩减、 处于下降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扩大。 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就可能获得 收益或者减少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考虑监管环境、 市场供求关系、 行业分析, 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 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采 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 挖掘投资机会, 获取超 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在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 动性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债 券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由 于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 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确定投资决策。 此外, 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0、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条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 中 债 综合 指 数 (总财 富 ) 收 益率 ×90%+1 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 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 量标准; 由于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采 用 9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 资所代表的权重,10% 乘以 1 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现金 资产所对应 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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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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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 券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 货 交易 场 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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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5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登载 以上债 券品种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 债券品 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一) 国债期货投资 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 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的情况。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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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65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提示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 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 投资者 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四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券 型基 金,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 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 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 风险、 期货 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 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 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影响或损失。 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 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 括信用风 险、利 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 付风险、 操作风 险和法 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商违 约、基 金托管 人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主要 在场外 市场进 行交易, 场外市 场交易 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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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6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 益 分 配 等 业 务 规 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范围 内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别 的申购 费率、调 低全部 或部分 份额类 别赎回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 收益分配、 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 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条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邮政编码:510080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36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风 格、投 资限制 、关联方 交易等 ,进行 严格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除上述第 (9) 条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5、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 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 要 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存款银行 总行或 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 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放存 款的分 支机构 (以 下简 称“存 款分支 机构”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证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 作协议 》 ,以基 金的名 义在存 款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基金 开具 存款证 实 书或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3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的 ,由基 金托管 人向存款 银行提 出补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到期兑付时, 相关人员前往基金托管人处自取存款证实书原件; 也可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 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行当 日,存 款行分 支机构开 具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2 )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应 符 合 证 监 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


4、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金管 理人制 定的风 险控制制 度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是否符合 比例限 制进行 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 资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制度 》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 的投资 决策流 程、风险 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 托 管 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期票 据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 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也可称 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称应 为“万 家鑫安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预 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法律法 规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 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托管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估值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为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 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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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09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 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投资 交易 确认服 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 资者) 进行交易的 投资者 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 认单。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对账 单寄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 月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基金管理人 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 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 、信 息订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 、资 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万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 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 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 投资者 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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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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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万家鑫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鑫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 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 、查 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九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