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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兴(001518)

万家瑞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瑞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六年 九 月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 重要提示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47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谨慎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品种。 投资 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0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 第一部分 前言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万家 瑞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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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 金合同》 :指 《万家 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万家 瑞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万家 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万家 瑞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 可抗力: 指 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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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 年 8 月23 日正 式成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二十七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 资基金 、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瑞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2 月至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 2015 年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 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6 年7 月起任公司董事、公司总 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 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 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 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2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 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 学中国金融发展 研究院硕 士生导师、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副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 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 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 ,中 共党员,硕士 学位,先后 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 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 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 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本公司 ,曾任综合 管理部 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经 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3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莫海波, 投资研究部总监,MBA,2010 年进入 财富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任分 析师、 投资经理助理;2011 年进入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任分析师、 环保 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投资 研究部总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高翰昆, 本基金成立时起 至2015 年12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公司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4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取得 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 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 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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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6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 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 必 须 渗透 到 公司的 不 同 决 策和 管 理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 性 原 则。 各 种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度 必 须符合 国 家 和 监管 部 门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 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公司 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 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 性 原 则。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 约 原则 。 各项 制 度必 须 体 现公 司 关键的 业 务 部 门之 间 和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 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 风 险 监管 原 则。 公 司为 了 充 分防 范 各种风 险 , 做 好事 前 风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 的制度体系和量化 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 司 经营 运 作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7 (2) 防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 提高 经 营 管理 效 益,确 保 经 营 业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 一 线 岗位 的 第一 道 内控 防 线 。 属 于 单人、 单 岗 处 理业 务 的,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各岗位应当职 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 责 任 。 (2) 建立 相 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 间 相 互监 督 制约的 工 作 程 序作 为 第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 的 授 权 。 (3) 成立 独 立 的风 险 控制 部 门, 从 而 形成 第 三道内 控 防 线 。公 司 督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 合 规 控制 委 员会 定 期或 不 定 期的 对 公司整 体 运 营 情况 进 行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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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4.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叶忆红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是一家 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近年来,上海银行 以“精品银行” 为战略 愿景,以“精诚至上 ,信义立行” 为企业核心价值观, 以 “总体形成特色、 区域兼顾差异、 局部凸显亮点” 为指导 思想, 持续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 经 营实力和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根据 市场和自身优势, 上海银行形成了 “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 、 “城市居民财富 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 、 “金融市场领先交易服 务” 、 “两岸三地跨境金融服务” 以及 “最佳在线金融服务” 等特色 定位, 通过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 推动结构调 整和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 上海银行在上海、 宁波、 南京、 杭 州、 天津、 成都、 深圳、 北京、 苏 州、 无锡、 绍兴、 南通等地拥有分支机构和营 业网点 311 个, 设有自助银 行211 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 2167 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 角、 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络布局框架。 上海银行 还发起设立闵行上银、 衢江上银、 江苏江宁上银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香港地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9 区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1600 多家 境内 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 20 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 全球前1000 家银行中排名持续提升,2014 年 位列全球银行业第130 位, 较2013 年排名上升28 位。 多次被 《亚洲银行家》 杂志 评为 “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 , 先后荣获 “上海市著名商标” 、 “小企业优秀 客户服务银行” 、 “全国再就业先 进单位” 、 “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 、 “全国敬老模范单位” 、 “最佳 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5 年底, 上海银行资产总额14491.40 亿 元; 存款 总额7926.80 亿元, 贷款和垫款总额5365.08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2.65% ;拨备覆盖率237.70% 。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 行总行 下设 资产托 管部 ,是从 事资 产托 管业务 的职能 部门 ,内设产 品管理部、 托管运作部 (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 、 稽核监督部, 平 均年龄 30 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银行已托管 23 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 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 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 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0 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255.0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内 设独立的稽 核监督团队,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业务部室 在内部组织 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 理必须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 应与所处的 环境相适应,以合理 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1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 督人员组织各 业务部室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 急预案,并组 织员工定期 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 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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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李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3 网址:www.gjzq.com.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 m.leadfund.com.cn


http://admin.leadfund.com.cn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4)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4 (1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fund.qianjing.com (1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5 网址:www.zts.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6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3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kzq.com.cn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7 (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8)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scstock.com/ (4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中心银城中路 501 号 15、16 层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 (021)3872 2416 传真: (021)5878 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邮 编:100738 )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邮 编:200120 )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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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15]1147 号文 注册募集。 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发售, 原定募集 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14 日。 为充分满足投资 者的投资需求 , 经本基金管理人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上 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协商, 决定将本基金募集期延长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 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17 日 本基金的募集工作已提前顺利结束 。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68,892,757.74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2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利息 ,合计折算为 268,905,352.87 份基金份 额。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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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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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 (网点)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 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2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售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3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 是 100 的整数倍 ; (2)投资人场外申购 时,即通过本 基金的直销 机构及场外代销机 构申购时, 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 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 调整上述第1 至3 项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4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04% 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2% 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人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 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90 天 0.5% (标准费率); 0.375% (直销优惠费率)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5 90 天≤N<180 天 0.5% (标准费率); 0.25% (直销优惠费率) N ≥18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在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在各销售渠道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开展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 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优惠信息详见公司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 ,计算结果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6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67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67 ×1.0500 =9,940.3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40.35 -59.64=0.01 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6%)=9,994.0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4.00=6.00 元 申购份额=9,994.00/1.0500=9,518.10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18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8×1.0500 =9,993.90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3.90-6.00=0.10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7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基金投 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8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应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应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39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除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 期 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0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开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 金的转换业务。 使用基金范围详见公司公告。 1、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 算规则如下: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按照 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费。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 费:按转出基 金正常赎回 时的赎 回费率收取费 用,基金 转出时, 应按照每支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 产。 2、其它与转换相关的业务事项 (1)基金转换最低转出份额为 500 份。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 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 金转换为非零 申购费率基 金时,申购补差费率 为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 费率高于 0.6% 时,优惠后申购补 差费率不低于 0.6% ; 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 于 0.6% 时, 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 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低于转入 基 金申购费率 时,按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 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1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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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以获取未来 资本增值的机会, 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的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 线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 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 策略,并充分利 用市场的 非有效性,把握各类 套利的机会。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 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从定性 和定量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3 (1)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信息透明, 注重公 众股东利益和投资人关系; 具 有优秀、 较为稳定的管理层, 管理规范进取, 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司规模; 财务 透明、 清晰, 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 在生 产、 技术、 市场、 政策环境等经营 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 有清晰的增长战略, 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 相契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 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 EPS 等财务指标已具有增长性; 未来成长性持续,预期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 EPS 增长率等指标高于 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构建过 滤模型来动态建 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 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布局; 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 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 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 上, 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 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 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 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 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 本着风险调 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 保证本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4 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将评估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分散投资, 确保所投资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 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 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 《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 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禁止进行 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 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 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 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 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 报。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 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5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6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以上限制中, 如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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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 场流动性。 沪深 300 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 较高的相关性,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 的基础上编制和 维护,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具有独立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 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 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 债指数加 权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8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5,037,113.66 92.81 其中:股票


85,037,113.66 92.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535,884.36 6.04 8 其他资产


1,054,143.42 1.15 9 合计





91,627,141.44





100.00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49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233,743.36 21.3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5,241,795.28 39.12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563.30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728.50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3,299,390.22 25.8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7,254,893.00 8.05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037,113.66 94.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318 新力金融 285,202 7,674,785.82 8.52 2 600068 XD 葛洲坝 1,285,439 7,481,254.98 8.30 3 600491 龙元建设 816,960 7,009,516.80 7.78 4 001979 招商蛇口 441,582 6,292,543.50 6.98 5 300284 苏交科 201,871 4,768,193.02 5.29 6 002586 围海股份 465,861 4,202,066.22 4.66 7 002047 宝鹰股份 411,800 4,118,000.00 4.57 8 601800 中国交建 382,400 4,026,672.00 4.47 9 600266 北京城建 318,800 3,981,812.00 4.42 10 600325 华发股份 297,000 3,287,790.00 3.65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0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036.9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38,300.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10.95 5 应收申购款 94,695.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1 8 其他 - 9 合计 1,054,143.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318 新力金融 7,674,785.82 8.52 重大事项 2 300284 苏交科 4,768,193.02 5.29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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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7.29% 2.31% -6.83% 0.92% -0.46% 1.39% 2015 年 69.91% 4.42% -2.27% 1.23% 72.18% 3.19% 基金 成立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57.53% 3.48% -8.94% 1.08% 66.47% 2.40%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3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成立, 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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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业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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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 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6 (3)交易所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从 配股 除权日 起 到配 股确 认 日止 ,如 果 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 估值。收盘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 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8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59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清算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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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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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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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6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7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8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69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登载以 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 资情况。 11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0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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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1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2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 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投资人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95%,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灵活配置股票、 债券资产比例。 在实际操作过 程中, 本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可能与股票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在牛市中 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高, 从而可能使本基金收益率落 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 对 较 大 。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3 利影响或损失。


(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 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 损 失 。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 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 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 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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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5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本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7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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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8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79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0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不对 处于托管 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和财产承担责任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1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3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4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5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1/3 (含 1/3)。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1/3 (含 1/3)。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6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8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0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清算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1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 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以获取未来资本增值的机会, 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2 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3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以上限制中, 如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4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5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1 亿 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6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查 阅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 号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12 月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4.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99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 产 的 0%-95% 。其中,基金 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0 资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8.本基金持有单只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1 值的10%;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2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3 理人。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检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不对处于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4 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基 金 托管 专户 ,专 户 名称 为 :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以实际开立名称为准) 。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金 托管人指定人名章,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专户开通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5 网上银行, 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为 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2.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6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7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 所 上 市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8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 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因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 权日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 估值。收盘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09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0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1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 一个交 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书面档案的形式,保存期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 原 因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3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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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 对账单、账户 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所有 基金周末 净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5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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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6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6 年 3 月 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 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2016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牛理财网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6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和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上线基金的公 告”; 4、2016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同花顺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投业务的公 告”; 5、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 ; 6、 2016 年 4 月 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7、2016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网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16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6 年 4 月 15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观诚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 年 4 月 2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1、2016 年 5 月 25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7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富济财富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16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6 年 6 月 2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开 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4、2016 年 7 月 7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伯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5、2016 年 7 月 1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16、2016 年 7 月 2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 年 7 月 27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6 年 7 月 2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关于增加 中泰证券等券商 为万家瑞 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9、2016 年 8 月 2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 年 8 月 3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银河 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 定投 业务并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1、2016 年 8 月 1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8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信证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2、2016 年 8 月 1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万家瑞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3、2016 年 8 月 12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关于增加上海证券等券商为万家瑞兴 、 万家瑞丰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 24、2016 年 8 月 1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恒天明泽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6 年 8 月 25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26、2016 年 8 月 27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吴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7、2016 年 8 月 3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航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8、2016 年 8 月 3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 京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9、2016 年 9 月 2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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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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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602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零 一六年九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