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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B(150161)

惠鑫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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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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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10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1320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 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惠鑫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 的显著特征, 由于本 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惠鑫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 在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惠鑫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惠鑫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转换为新 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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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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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 ................................................................................................................. 42 七 、 基 金的募 集 ......................................................................................................................... 47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8 九、惠鑫A 的 基 金 份额折 算 ..................................................................................................... 49 十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51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 回.................................................................................................. 53 十 二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时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 67 十 三 、 基金的 投 资 ..................................................................................................................... 69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 83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85 十 六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86 十 七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91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93 十 九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96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97 二 十 一 、风险 揭 示 ................................................................................................................... 103 二 十 二 、基 金 的 终 止与清 算.................................................................................................... 109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111 二 十 四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28 二 十 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47 二 十 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48 二 十 七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50 二 十 八 、备查 文 件 ................................................................................................................... 151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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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及《新华惠 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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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 惠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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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 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员 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3、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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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 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 外认购、场 外 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基 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6、深圳证 券账户:指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认 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 回、上市交 易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7、基金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 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及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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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 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3、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 金销售机构 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注册登 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惠鑫 B 份额的行为 48、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指 《新 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9、系统内 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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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0、跨系统 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 A 、 惠鑫 B 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 超过 7:3 52、 惠鑫 A : 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A 份额。 惠鑫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 受申 购与赎回申请 53、 惠鑫 B : 指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 除惠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鑫 B 享有,亏损以惠鑫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惠鑫 B 承担; 惠鑫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如 3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54、 惠鑫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但在第六个 开放日仅开 放赎回,不 开放申购 。 如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55、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6、 惠鑫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惠鑫A 约定年收益 率 ( 单 利 ) 为 :1.4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利差。 其 中 , 计 算 惠 鑫A 首个封闭期 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的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指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 当 时 适 用 税 率 ) ; 其 后 惠 鑫A 每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 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及提前公告 的利差值重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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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惠鑫A 下 一 个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 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 率 。 视 国 内 利 率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中 以 及 惠 鑫A 每 个 开 放 日 前 公 告 惠 鑫A 份 额 下 一 个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适 用 的 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 率 利 差 值 。 利 差 的 取 值 范 围 从 0% ( 含 ) 到 1% ( 含 ) 。 惠 鑫A的约定年基准 收 益 率 采 用 单 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57 、惠鑫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3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58、 对应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的对 应日即为惠鑫B 的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 59、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 指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 换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 3 年分 级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0、 巨额赎回: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惠鑫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惠鑫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新 华 惠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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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过程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鑫 A 的开放日 和惠鑫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制定媒 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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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 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 协会研究部 副主任、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 合 会常务副 理事长, 享 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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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友先生 : 董事,硕 士。历任内 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副总经理、 人事部经 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分管 经纪业务;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分 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 、经纪业务 等事务。现 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股权) 。 于芳女士: 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 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 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三明先生 :董事 ,博 士。曾就职 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合 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英益利资 产管理公司 ,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负 债管理部组 合经理、合 众资产权益 投资部高级 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 宋敏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 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 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 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北京东 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 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 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 究员 、副主任、 执行主任, 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历 任山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 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山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历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 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 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 限 责任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 、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 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九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 新华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中 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 华鑫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新华灵活 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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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新华 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科 技创新主题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 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 日 报》财经 记者,新华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媒体经理, 现任新华基 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 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 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 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 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 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 财部总经理 , 天治基金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 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 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 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 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 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 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 、内蒙古 自 治区证券登记 公司登记存 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 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 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 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 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 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 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子公 司北京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齐岩先生: 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 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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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管理部 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 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 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 津佟楼营业 部投资经纪 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 系统有限公 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证 券研究部、 理财服务部 经理、北方 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 级投资经理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于泽雨先生: 经济学博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 员、 合众人寿保险 公司债券投资经理, 于2012 年10月加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总监、新 华纯债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新华安享 惠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 华信用增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 华惠鑫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新华 信用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新华 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 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崔 建波先生、 固定收益部 总监于泽雨 先生 、研究 部总监张霖 女士、金 融 工程部副总监 李会忠先生、 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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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 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交 易 安 排 人 为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真 实 久 期 , 变 相 持 有 长 期 券 种; (9)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动。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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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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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 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 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 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 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 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 于公司 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 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 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 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 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 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 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 、考评、晋 升、淘汰等 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 作表 现挂钩 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 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 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 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 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 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 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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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层面对 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 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 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 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 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 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 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 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的 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 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 进行 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 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 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 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 师 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 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 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 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 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 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 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 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 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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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 制制度。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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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概 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6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0人,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 历,高管人 员均拥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宗 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 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截至2016年6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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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 得,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 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 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2010、2011、2012年 六次顺利 通 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 建 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 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 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 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 控 制处,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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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 线 ”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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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 期 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据、应用 、操作、环 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 从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部 完 全 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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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 业务,资产 托 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管理 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的 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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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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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 销售机构 惠鑫A 份额的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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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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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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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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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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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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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魏亚斐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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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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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仲甜甜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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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B 座30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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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1)中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惠鑫B 份额的场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网址:bank.ecitic.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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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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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48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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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 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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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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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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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惠鑫B 基金 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 相应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鑫 B 基金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鑫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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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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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惠鑫 A 、惠 鑫 B 两类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 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惠鑫 A 和惠鑫 B 。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惠鑫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惠鑫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鑫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惠鑫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惠鑫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鑫 A 、 惠鑫 B 在该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惠鑫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惠鑫 A 、惠鑫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惠鑫 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惠鑫 A 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为 :1.4×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其中, 计算惠鑫 A 首个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存 整取基准年利率 (当时适用税率) ; 其后惠鑫 A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年 利 率 及提 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调整惠鑫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视 国 内 利 率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以及惠鑫 A 每个开放日前公告惠鑫 A 份额下一个封闭运作 期内适用的约定收益率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到 1% (含)。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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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 A 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采用单利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例 如 : 假 设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利率为 3% ,利息税为 5%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当时市场利率水平后,确定利 差为 0.2%,则惠鑫 A 第一个封闭运作期的约定收益率为:1.4 ×3% ×(1-5% ) +0.2%=4.19%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惠鑫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惠鑫 B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惠鑫 A 的本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惠鑫 A 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 补的惠鑫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惠鑫 A 份额持有 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上述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基准利 率 发 生 变 化 或 停 止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重 新 确 定惠 鑫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实施前 2 日在制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惠鑫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但 在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仅 开 放 赎 回 , 不 开 放申 购。 惠鑫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惠鑫 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鑫 A 的 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惠鑫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 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惠鑫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8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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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每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2014 年 2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 31 日, 依此类推。 假设 2013 年 8 月 31 日 (周六) 为 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8 月 30 日(周五),则惠鑫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8 月 30 日; 假设 2014 年 2 月 28 日 (周五) 为工作日, 则惠鑫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假设 2014 年 8 月 31 日(周日) 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 周五),则惠鑫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惠鑫 A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折算后惠 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份 额 折 算 方 法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部 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制 定 媒 介 上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三)惠鑫 B 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鑫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鑫 B 享有,亏损以惠 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鑫 B 优先承担。 2、惠鑫 B 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惠鑫 B 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如 3 年后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该日与本基金分级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3、惠鑫 B 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鑫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惠鑫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鑫 A 和惠鑫 B 的份额总额;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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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惠鑫 A 的开放日计算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自惠鑫 A 上一个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 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Sa 为 T 日惠鑫 A 的份 额余额,Sb 为 T 日惠鑫 B 的份额余额,NAVa 为 第 T 日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 为第 T 日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鑫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 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 Y,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指惠鑫 A 上一个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则 T 日,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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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鑫 A 和 惠鑫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a 为自惠鑫 A 上一个 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 为 T 日惠鑫 A 的 份额余额,Sb 为 T 日 惠鑫 B 的份额余额,NAVa 为第 T 日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 T 日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鑫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 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 天数设定为 Y,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鑫 A 上一个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VT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惠鑫 A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的不同类别份额 ,并办理基 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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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名称为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名称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10 月18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320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自2013 年12 月26 日至2014 年1 月 20 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惠 鑫 A 430,024,631.26 ;惠鑫 B 296,060,689.40 份,总份额共计 726,085,320.66 份。募集有效认购户数惠鑫 A 为 2839 户,惠鑫B 为172 户,共计有效认购户数为 3,011 户。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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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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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惠鑫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鑫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 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惠鑫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鑫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鑫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鑫 A 的份额数×惠鑫A 的折算比例 惠鑫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鑫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 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惠鑫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 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制定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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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制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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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惠鑫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惠鑫 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惠鑫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惠鑫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惠鑫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惠鑫 A 、 惠鑫 B 份 额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及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规则 转 换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份 额 , 转 换后 的基金份额 将继续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 后(基金分 级运作 期内指 惠鑫 B )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 规 则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份额后,本基金 将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之 日 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制定媒介上公 告。


( 四)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惠鑫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惠鑫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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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分 级 期 届满 , 本 基 金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 本 基 金 上市 首 日 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 基金分级期内, 指惠鑫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分级期内, 指惠鑫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分级 期内,指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七)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惠鑫 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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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惠鑫 A 份额的开放日对惠鑫 A 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惠鑫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惠鑫 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惠鑫 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惠鑫 A 份额的开放日办理 惠鑫 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 如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 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惠鑫 A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制定媒 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惠 鑫 A 的开放 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惠鑫 A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 1.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 算;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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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惠鑫 A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惠鑫 A 的开放日, 将以惠鑫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惠鑫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对惠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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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鑫 A 在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鑫 A 份额 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鑫 A 份额 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则在该销售机构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制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鑫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惠鑫 A 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惠鑫 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惠鑫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鑫 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鑫 A 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惠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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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 A ,则其可得 到的惠鑫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惠鑫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鑫 A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鑫 A 的开放日(第六个开放日除外)赎回惠鑫 A1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10,000.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鑫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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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对惠鑫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惠鑫 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赎回 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惠鑫 A 单个开放日内的惠鑫 A 净赎回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但惠鑫 A 的赎回价格均以 1.000 元为准。 ① 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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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基金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对已 经接受的有 效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制定媒介公告。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制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1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制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制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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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 赎 回 自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 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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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 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某一销售 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0 份的,则在该销售机构的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制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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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不收 取申购费与赎回费, 每 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购 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通过场 内方式进行 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 资人。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9,803.92 份 例: 投资人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9,803.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803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803×1.020=9,999.06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6=0.94 元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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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803 份,退款 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计 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赎回其所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制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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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对于场内 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 请将不会延 至下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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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制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制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制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制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制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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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惠鑫 A 与惠鑫 B 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惠鑫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惠鑫 A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进行转托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惠鑫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可办理已持有惠鑫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惠鑫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转 入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登 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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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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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 条件下,本 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即可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惠鑫A 、 惠 鑫B 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份 额。 本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份 额 后 , 基 金份 额 仍 将 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基金 分级运作期 届满前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 在分级运作 期届满后延 长分级运作 期及延长分 级运作期的 期限,具体 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惠鑫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惠鑫A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惠鑫 A 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惠鑫A 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 出赎回申请, 其持有的惠鑫A 将被默认为转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惠鑫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3年期 届满日,即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 日 ,若该 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基 准 日 , 本基 金 转 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000元。 在份额转 换 基准日日 终 ,以份额 转 换后1.000 元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 准,惠鑫A 和惠鑫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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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A ( 或 惠 鑫B ) 的 转 换 比 率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惠 鑫A ( 或 惠 鑫B ) 的 基 金 份 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 (或 惠鑫B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惠 鑫A ( 或 惠 鑫B ) 的 份 额 数 × 惠 鑫A ( 或 惠 鑫B ) 的转换比率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时 , 惠 鑫A ( 或 惠 鑫B ) 的 转 换 比 率 、 惠 鑫A ( 或 惠 鑫B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转 换 后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的 具 体 计 算 见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不超过1 个月的时间, 本基金上 市交易, 并 开放场内与 场外日常申 购、赎回业 务。份额转 换后的本基 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 申购与赎回的 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不 变,有关投 资限制继续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就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 额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 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 告。 3、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 额转换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5个工 作日内对转 换比例及 转 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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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 相关内容将 保持不变。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 关规定发生 变化的,本 基金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投资的 相关内容可 随之改变并及 时公告。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通 过积极主动 的资产管理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 券(包含国 债、央票、 政策性金融 债及所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 款、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转换 公司债(含分 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 券)、短期 融资券、中 期票 据、资 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债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10% 。 本基 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与增发 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权益类 金融工具, 其中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60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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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理 念 通过积极主 动的资产配 置及个券选 择,可以在 有效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 础上,长 期稳定地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四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主要 包括:大类 资产配置策 略、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以 及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首先,本 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战略 性与战术性 相结合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 略,在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比例范 围内确定各 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在 此基础之上 ,一方面 综 合运用久期 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 以及信用策 略进行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 资组合的构 建;另一方 面通过定量 与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 法,积极进行 新股申购、 定向增发、 可转债转股 等投资操作 ,在新股流 通后择机卖 出以提高基金 的整体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 性及定量方 法,通过对 国内外各重 要经济指标 的分析,判 断宏观经 济当前的运 行周期以及 未来发展趋 势,进一步 结合估值水 平、制度和 政策变化以及 市场情绪等 因素对各大 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益 进行评估, 在约定 的投 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 场流动性、 资金流向及 供需关系等 市场运行状 态指标,深 入分析各 种类资产的 风险收益水 平以及市场 风险偏好特 征,在已设 定的基本配 置比例中枢及 偏离幅度的 范围内,动 态调整各大 类资产的中 短期配置比 例,以从变 化的市场环境 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 目标是在预 期利率上升 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 下降时获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本 基金将通过 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 产总值、工 业增加值、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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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价 格 指 数 、 消 费 增 长 率 、m1 、m2 、 信 贷 增 长 、 汇 率 、 国 外 利 率 等)、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 以及市场指 标(如新债券 的发行利率 与市场收益 率的差异、 中央银行的 公开市场操 作、回购利 率等)预测利 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 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 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在 规避市场 风险的同时 ,获取再投 资收益。当 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 将增加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 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 币政策、公 开市场操作 、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 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 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 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 化、陡峭化 、扭曲)等 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 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 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 益曲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 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 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 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 ,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 期限集中于 收益率曲线 上某一点)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 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 市 场状况下相 应的最优投 资策略,确 定债券资产 中短期、中 期、长期品种 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信用债 券,主要包 括:金融债 券(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券(含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公 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 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 国债和中央 银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 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债券 。因此,信 用策略是本 基金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 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 用策略主要 包含信用利 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 策略、信用 调整策略 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①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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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收益 率是在基准 收益率基础 上加上反映 信用风险的 信用利差, 因此信用 债利差曲线 能够直接影 响相应债券 品种的信用 利差收益率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信用 利差趋向缩 小的类属品 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 曲线的分析 上,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I 经济周期:经济周期 的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线 的变化影响 很大,在经 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 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 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 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II 国家政 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III 行业景 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 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 窄,而行业 景气度的下 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相 应扩大。 IV 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也会在 较大程度上 影响信用利 差曲线的走 势,比 如, 信用债发行 利率提高,相 对于贷款的 成本优势减 弱,则信用 债券的发行 可能会减少 ,这会影响 到信用债市场 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②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 助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 行业及公司 研究员的专 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 参考外部权 威、专业研 究机构的研 究成果,对 发债主体进 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 发行条款( 包含期限、 票息率、赋 税特点、增 信方式、提 前偿还和赎回 等条款), 以确定信用 债券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 况及其信用 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 对较低、信 用利差相对 较大的优质 品种。具体 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 经济运行的 周期阶段、 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包含盈利能 力、偿债能 力、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 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③ 信用调整策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信 用 债 券 本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背景、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融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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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 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 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 价, 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④ 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I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 准或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的信用评 级,依靠基 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 析团队,同 时整合基金 管理人外部 有效资源, 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II 严格遵 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 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III 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 则,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 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 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①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 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 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 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 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 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I 偿债能力:重点关注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 数以及现金 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II 盈利能力 :重点关注 ROE 、ROA 、毛利 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III 现金流 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IV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②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 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 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 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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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基本条 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 、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 、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 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 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 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 来源主要由 两大部分组 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 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 收入。 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 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 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 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 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 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 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 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 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 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 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 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 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 曲线 的陡峭 程度,若收 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 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 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 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 现券收益率 较高, 市场 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 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 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 规模 、获得 超额收益 。当 债券市场出 现下降行情 时,由于现 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 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是普通信用 债与一系列 期权的结合 体,既有债 券的保护性 又有像股 票那样的波 动性 。本基 金一方面将 对发债主体 的信用基本 面进行深入 挖掘以明确该 可转换债券 的债底保护 ,防范信用 风险,另一 方面,还会 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 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 虑 到 可 转 换 债 券 内 含 的 权 利 , 尤 其 是 转 股 价 的 修 正 权 , 本 基 金 在 借 助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可转换债券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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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定价的 同时,将密 切跟踪上市 公司的经营 状况,从财 务压力、融 资安排、未来 的投资计划 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 地调研等方 式确认上市 公司对转股 价的修正和转 股意愿。通 过上述方式 ,基金管理 人对可转换 债券的价值 进行综合评 估,从中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可以从信 用因素、 流 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 素 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 用矩阵来估 计信用利差 。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 估计一定期 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 产品构成的 组合价值变 化的远期分 布。这种估 计是通过建 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 现的。其中 先对单个资 产的信 用风 险进行分析 ,然后通过 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9)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起的前 3 年内,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 (1)惠 鑫 A 每 6 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2)惠鑫分级 3 年到期时转开放时可能的净 赎回。在预 期份额持有 人净赎回比 例较高时, 本基金将采 用持续滚动 投资方法,将 回购或债券 的到期日进 行均衡等量 配置,以应 对大量赎回 产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 金将通过发 行量、前一 个月日均成 交量、前一 个月的交易 频率、买卖 价差、剩余到 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策略 在参与股票 一级市场投 资(新股申 购及增发) 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面 深入地把握 上市公司基 本面,运用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平台 和股票估值 体系,深入发 掘新股内在 价值,结合 市场估值水 平、一二级 市场价差及 股市投资环 境,充分考虑 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 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 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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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套利 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 股价的和 低 于行权价格 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五 ) 投 资管 理 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 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 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 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 益风险状况 作 出判断。 本公司的策 略分析师提 供宏观经济 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 析师提供行 业和个股配 置建议,债 券分析师提 供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 数量分析师 结合本基金 的产品定位 和风险控制 要求提供资 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 经理结合自 己的分析判 断和分析师 的投资建议 ,根据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 念和投资范 围拟定大类 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 资管理委员 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 资管理委员 会进行投资 策略报告的 程序审核和 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择投 资品种,并 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 必须经过投 资管理委员 会的批准; 投委会根据 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 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并 听取数量分 析师的风险 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 的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 行状态,对 交易过程中 出现的任何 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 职责。中央 交易室确保 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 影响指令执 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 估 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 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 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 报告帮助投 资管理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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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组合收 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 既定策略获 得。数量分 析师就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 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 投 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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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40% ; 14、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 产比例不 高于 1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 禁止 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法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全价)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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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 盖了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 资产支持债 和部分在交 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 外的其 他所 有债券,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 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指 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 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 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制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的基 金品种,其 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惠鑫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行 使股 东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一 ) 基金 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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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45,983,227.05 96.41 其中:债券 545,983,227.05 96.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51,092.31 0.98 7 其他各项资产 14,757,420.95 2.61 8 合计 566,291,740.3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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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77,227,553.60 52.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573,000.00 24.67 6 中期票据 72,901,500.00 13.7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110,639.20 0.9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0,170,534.25 11.37 10 合计 545,983,227.05 103.1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4734 13 随州 02 450,000 49,117,500.00 9.28 2 124706 14 巴国资 449,990 47,091,453.50 8.90 3 1480499 14 高安城 投债 300,000 32,511,000.00 6.14 4 124608 14 句容福 300,000 32,451,000.00 6.13 5 041551030 15 大屯能 源 CP001 300,000 30,231,000.00 5.7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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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484.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5,236.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559,700.5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57,420.9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 )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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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4-2014.12.31 15.30% 0.22% 5.94% 0.11% 9.36% 0.11% 2015.1.1-2015.12.31 39.46% 1.28% 4.23% 0.08% 35.23% 1.20% 2016.1.1-2016.6.30 5.47% 0.22% -0.20% 0.07% 5.67% 0.15% 自基金成立至今 (2016.6.30) 69.59% 0.84% 10.19% 0.09% 59.40% 0.75% 2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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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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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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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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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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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惠鑫 A 的开放日计算惠鑫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惠鑫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个工作日(除惠鑫 A 开 放日及分级期届满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鑫 A 和惠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等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每 个惠鑫 A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鑫 A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惠鑫 A 的 折算比 例等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及惠鑫 A 、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 基 金 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后,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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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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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含本 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含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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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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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制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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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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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惠鑫 A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惠鑫 B 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鑫 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鑫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 惠鑫 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鑫 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后, 仍按上述 0.5% 的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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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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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制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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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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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制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制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制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制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鑫 A 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惠鑫 B 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惠鑫 A 份额首次开放或惠鑫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惠鑫 A 份额 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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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制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制定媒介 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制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制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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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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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 基金 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后,本 基 金连 续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惠鑫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8)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制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9)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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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制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制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制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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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 场风 险 即 由 于 债 券 价 格 的 不 利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根 据 引 起 债 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 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 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 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 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 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 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 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 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 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 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 率 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 动性 风 险 包括因基金 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 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 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 (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 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 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三) 现 金储 备 管 理 风险 债券基金的 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 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 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 较 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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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 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 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 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 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 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 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 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 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 票据可能出 现企业拒绝 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 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 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 司所 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 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 交 易对 手 违 约 风险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 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 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 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 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 管理 风 险 指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 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 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风 险 指本基金投 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所面临的信 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 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 状况所导致 的发行人违 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由债 券非公开发 行和转让所 导致的无法 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 的风险。由 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特殊性,本 基金的总体 风险将有所提 高。


本基金在选 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 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 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 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 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 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资 产配 置 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 错误 ,导致 基金管理人 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 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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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 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 可抗 力 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1、惠鑫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惠鑫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惠鑫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 能赎回惠鑫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惠鑫 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惠鑫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设定惠鑫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惠鑫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惠鑫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 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惠鑫A 的每次开放日, 惠鑫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惠鑫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惠鑫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惠鑫 A,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惠鑫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 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 通过赎回折 算后新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资 者通过赎回 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 等同于基金 收益分配,投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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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惠鑫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惠鑫 A 设置的收益 率并非保证 收益,在极 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 短期内发生 大幅度的投 资亏损,惠鑫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惠鑫 A 份额赎 回、 或是转入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 有 的惠鑫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惠鑫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惠鑫 A 的应 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惠鑫 B 享有,亏损以惠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惠 鑫 B 承担,因此,惠鑫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以 惠鑫B 自身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惠鑫A 的应计收益和本金, 极端情况下,惠鑫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惠鑫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 定惠鑫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惠鑫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做出调 整,惠鑫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惠鑫 A、惠鑫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惠鑫 A 、惠鑫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 额 在基金募集 设立时的具 体份额配比 可能低于 7:3 ,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惠鑫 B 封闭运作,惠鑫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 于惠鑫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 在惠鑫 A 每次开放结束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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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 A、惠鑫 B 的份 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 起惠鑫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惠鑫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惠鑫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 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 是, 惠鑫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 是固定的, 取决于惠鑫 A 和惠鑫B 的资产净值比,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 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惠鑫B 的封闭期为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惠鑫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惠鑫 B 份额,产生风险;惠鑫 B 上市 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惠鑫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惠鑫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惠鑫 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 过买卖基金 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 变现基金份额 以获取投资 回报可能须 承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价 格波动及折价 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惠鑫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惠鑫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惠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 利赎回。 此 时, 投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 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 有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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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 十一) 其他 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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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自完成备案 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制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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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惠鑫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 部分(如有)由 惠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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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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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确定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后的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 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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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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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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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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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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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鑫 A 、 惠鑫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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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调 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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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制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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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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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指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惠鑫 A 和惠鑫 B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下同。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 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表 决,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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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或 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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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 ,下同。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或类似表述均指 “参加大会的惠鑫 A 和惠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该级基金 份额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 下同) 。转 换基金运作 方 式 ( 但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时 转 换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除外)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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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制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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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 同 解 除和 终 止 的 事由 、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制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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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鑫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 部分(如有)由惠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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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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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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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贴现、 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 金账 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 券 (包含国债、 央票、 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 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 券型基金, 投资于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银行 同业存款、 金融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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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 产比例不高 于 10%。本 基金将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直 接 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与增发 新股的申购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权益类 金融工具, 其中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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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n、 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比例不高 于 10%。 o、 一只 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二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 说明基金可 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 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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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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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基 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 进 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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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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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 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 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 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 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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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本基金、惠鑫 A 份额、惠鑫 B 份额、新华惠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及惠鑫 A 份额、惠鑫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惠鑫 A 份额与惠鑫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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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 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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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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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在惠鑫 A 的开放日计算惠鑫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惠鑫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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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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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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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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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制定 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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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相关各 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修 改 与 终 止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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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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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惠鑫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 部分(如有)由惠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的 情形,依据 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 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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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多 种收 费 方 式 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 基 金电 子 交 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 联 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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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6 年 1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惠鑫A 份额第四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3. 201 年1 月26 日 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A 基 金份额 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4. 2016 年 2 月 18 日 新华基金关于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6 年 2 月 1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6 年3 月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 融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6 年3 月8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及全文 8. 2016 年 3 月 1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观 诚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6 年 3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0. 2016 年 3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新兰德开 展的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1. 2016 年3 月26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12. 2016 年 3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禄基金 开展的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6 年 3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机构的公告 14. 2016 年 4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联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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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6 年 4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银联通”渠道开通部 分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功能的公告 16. 2016 年4 月21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17. 2016 年 4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 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6 年 4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 银行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19. 2016 年5 月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 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 2016 年6 月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 寿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6 年 6 月 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盈米财富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6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揭示公告 23. 2016 年7 月19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24. 2016 年 7 月 20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A 折算方案的 公告 25. 2016 年 7 月 20 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A 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26. 2016 年 7 月 22 日 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 B 份额暂 停交易的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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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 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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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