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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利A(000287)

银华永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银华 永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2013 年 7 月24 日 证监许可2013【967】号文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1 月 22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 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的品 种,其预期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金。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管理风险、流 动 性 风 险 、 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 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7 月22 日,有关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2 季度 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与转换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5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7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 一 、绪 言 《 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银 华 永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华永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银 华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 银 华 永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银 华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发 售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23、 销售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 之日 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日/天: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6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出资比 例 1% )。公司 的主要 业务是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战 略 委 员 会 ” 、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0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 公室、人 力资源 部、行 政财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 战略发 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业 务的最 高决策 机构,同 时下设 “主动 型 A 股投 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 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 共 经 济 管 理 研 究 中 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1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 :董 事,中 共 党员,EMBA 硕士 。曾 任宁夏大 元化 工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 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并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自 2006 年至今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2 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 莱银行 量化分 析部副总 裁及巴 克莱 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 理,并 同时兼任 银华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银华中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3 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 维 娜 女 士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下 属 中 经 网 公 司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人员;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 理。2012 年10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等职务, 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起担 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9 月18 日起 兼 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22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5 月22 日起兼任 “ 银华永 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10 月8 日起兼任银华纯债信 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 起兼任 银华 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4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投 资管理 一部总 监及 A 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 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 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并同时担任银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 世 伟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吉 林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研 究 所 讲 师 ; 平 安 证 券 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倪 明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 加盟 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部助 理研究 员 、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5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6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7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8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 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违反证券交易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 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 市场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19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贯彻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1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 齐 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16 只,QDII 基金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3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 的无保 留 意见的审 阅报 告。2015 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5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6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7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8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0)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4)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4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网址 www.cgws.com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0 400-6666-888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95503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4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1 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路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 国) 网址 www.hazq.com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3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3)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6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4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6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6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6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康大玮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3) 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8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9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7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金 融 商 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 公楼一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9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9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 (西便门) 文体 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9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8 办公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 址 www.yingmi.cn 9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0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0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39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 大楼(即东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7 月24 日证监 许可 2013 【967 】 号 文 核准。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572,191,232.13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11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2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售网点名单详 见 本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已于 2014 年2 月 28 日开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3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在 当 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 进 先 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4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 限制 1 、 在本基金销售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某 笔 赎 回 业 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5 养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养 老金 客户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 老金客 户以外 的其他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时所 适用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非 养老 金客户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赎回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养 老金 客户赎 回 费率 持 有期 限 (Y ) 赎 回费 率 Y<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 外,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 不高于 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Y ) 赎回 费率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6 非 养老 金客户 赎 回费 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该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 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Y ) 费率 Y<30天 0.75% Y≥30天 0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4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 费率而收取的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以及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 均全额归入 基金财产 ;对非 养老金 客户收取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扣除 用于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该等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的25%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收费方 式 。 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对非养老金客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7 规定》 履行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持有基 金份额期限少于 7 日、30 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赎回费,并对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短期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 : 某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2,000,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3%,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 (1+0.3% )=1,994,017.94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 -1,994,017.94=5,982.06 元 申购份额=1,994,017.94/1.060=1,881,149 份 即: 某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可得到1,881,149 份A 类 基金份额。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8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 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C 类 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例 5: 某非养老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持有时间为九个月的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1%=1,14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1,148.00=1,146,852.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持有 时间为 九个月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00 元。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49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6 : 某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1,000,000 份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 天,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 ,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75%=9,37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 -9,375.00=1,240,6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240,625.0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 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 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0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1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2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每月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3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 )基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红利 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地 投 资 管 理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对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本基金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含首次公开发行及股票增发) ,以及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 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通 货 膨 胀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投资标的价值与风险的潜在影 响。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构建以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的投资组合,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同时,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一级与二级市场 的投资,增强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综 合 判 断 各 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对 市 场 影 响 的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5 水平对比基础上,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 值波动风险。同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 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并适度投资二级市场标的,力求提高基金收益 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证 券 市 场 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 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1 )久期修正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 资 金 供 需 状 况 、 物 价 走 势 综 合 判 断 利 率走势,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 取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 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2 )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 基 金 除 考 虑 系 统 性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影 响 之 外 , 还 将 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 收 益 率 曲线的影响, 如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新 债 发 行 、 回 购 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 , 形 成 一 定 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 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债 券 品 种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和 税 赋 水 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深入研究不同类型和不同市场上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投资收益。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 于 含 权 类 债 券 品 种 , 如 可 转 债 等 , 本 基 金 还 将 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6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的 深 入 调 研 分 析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用 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 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 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在 审 慎 原 则 下 积 极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通 过 研 究 首 次 公开发 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 分 析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市 场 溢 价 率 、 中签率 和 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 择时卖出策略。 5、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 投 资 于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估 值 水 平合理、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 将基于公司基本面分析,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 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 素,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 提下的稳健回报。 6、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采 取 市 场 公 认 的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四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7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 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管理部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基 金的投 资比例、 大类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和 维 护 。 该 指 数 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 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 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 上 较 为 权 威 的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基 准 指数之一。 选 择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体 现 了 基 金 产 品 本 身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且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 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债 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8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通 过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购 (含首次公开发行及 股票增发) ,以及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 成 的 股 票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本 基 金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59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将基金财产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0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73,985,428.10 97.10 其中: 债券


873,985,428.10 97.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37,451.96 1.14 8 其他资 产


15,835,606.82 1.76 9 合计





900,058,486.8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1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0,986,400.00 4.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0,175,000.00 23.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0,175,000.00 23.63 4 企业债 券 470,966,028.10 61.7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25,000.00 6.56 6 中期票 据 141,833,000.00 18.6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73,985,428.10 114.6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303 16 进出 03 900,000 90,234,000.00 11.83 2 101652024 16 铁道 MTN002 500,000 50,595,000.00 6.64 3 011699920 16 中粮 SCP005 500,000 50,025,000.00 6.56 4 160210 16 国开 10 500,000 49,975,000.00 6.55 5 101651023 16 中 石油 MTN002 400,000 40,392,000.00 5.30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2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0.2 本基 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 有股票 ,因 此本基 金不 存在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超出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202.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939,114.67 5 应收申 购款 775,289.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835,606.82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3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14.1.22 )至 2014.12.31 14.10% 0.25% 9.83% 0.11% 4.27% 0.14% 2015.1.1 至 2015.12.31 9.55% 0.24% 8.15% 0.08% 1.40% 0.16% 2016.1.1 至2016.6.30 2.32% 0.06% 1.57% 0.07% 0.75%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14.1.22 )至 2016.6.30 27.90% 0.22% 20.65% 0.09% 7.25% 0.13%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14.1.22 )至 2014.12.31 13.60% 0.26% 9.83% 0.11% 3.77% 0.15% 2015.1.1 至 2015.12.31 9.24% 0.24% 8.15% 0.08% 1.09% 0.16% 2016.1.1 至2016.6.30 2.10% 0.07% 1.57% 0.07% 0.53% 0.0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14.1.22 )至 2016.6.30 26.70% 0.22% 20.65% 0.09% 6.05% 0.13%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5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6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 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7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8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69 当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0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2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5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8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79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0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1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 以下 七种 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当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信用风险。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6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 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2 上升。 8 、 经营风险。此类风 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 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 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 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 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3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 场系统性风险。 2、新股申购风险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 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4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7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默认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现金分红。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 查询与咨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请在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登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89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 投 资 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90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7 月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6 年7 月26 日起, 调整 本基金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91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免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9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核准的文件; 2、 《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