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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0联接C(002987)

广发3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重 要 提 示】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 年11 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295 号文核准。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2016年1月18 日, 《关于 广 发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 投资 范 围 及 其相 关 事 项 的议 案 》 经 广发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生效 , 并 于2016 年1 月22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自2016年1 月18 日起 , 由 《 广发 沪 深300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修 订而 成 的 《 广 发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原 《 广 发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广发沪深300ETF” ) 的联接 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广发沪深300ETF,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广发沪深300ETF在 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广发沪 深300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 金带来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18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 月31 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和 存 续 .......................................... 71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7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10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10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10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112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13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 119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122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12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140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58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59 第 二 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68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169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或运作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业务规则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 类 似 , 紧 密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ETF” ) , 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生的变更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道德 准 则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资 产 评 估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第 一 届 上 市咨 询 委 员 会委 员 , 广 东 金 融 学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预 算 腐 败工 作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财政 金 融 运 行规 范 组 成 员,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曾 任 财 政部 条 法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助 理 , 中 共中 央 金 融 工作 委 员 会 监事 会 工 作 部副 部 长 ,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 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基 金 业 协 会创 新 与 战 略 发 展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 业务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上诉 复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投 资 银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晓 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 兼 任 广发 控 股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证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 , 监 事 长。 曾 任 广 东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 营 部 副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南京烽火星 空 通 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 美 卿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香 江集 团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兼任 全 国 政 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 常 委 、香 江 社 会 救助 基 金 会 主 席 , 深 圳 市深 商 控 股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广 东 南 粤 银行 董 事 , 深圳 龙 岗 国 安村 镇 银 行 董 事。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中 国 中药 协 会 中 药饮 片 专 业 委员 会 专 家 ,全 国 中 药 标准 化 技 术 委员 会 委 员 , 全 国 制 药 装备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中药 炮 制 机 械分 技 术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国 家 中医 药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技 能 鉴 定 工作 中 药 炮 制与 配 置 工 专业 专 家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广 东 省中 药 标 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 学 特 聘 教授 , 上 海 四维 乐 马 律 师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 绍 兴银 行 独 立 董事 , 海 尔 施生 物 医 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新 华 国际 商 学 院 教 授 , 兼任 东 北 制 药( 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 司及 沈 阳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 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华 联 合 财 产保 险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总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裁 , 兼 任 中华 联 合 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 荆州 市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湖 北 省 分公 司 业 务 处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湖 北 省 国 际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汉 口分 公 司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湖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太 平 保 险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符 兵 : 监 事会 主 席 , 男, 西 方 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 广 东 发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支 行 长、 总 行 资 金部 处 长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 匡 丽 军 : 监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涉 外秘 书 , 现 任广 州 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 资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工 会主 席 、 副 总经 理 。 曾 任广 州 科 技 房地 产 开 发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广 州 屈臣 氏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 广州 市 科 达 实业 发 展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 广 州 科 技 风险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 晓 辉 : 监事 , 男 , 工学 硕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 国 基 金业 协 会 创 新与 战 略 发 展专 业 委 员 会委 员 , 资 产管 理 业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委员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上 诉 复核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任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 经 济 师。 兼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发聚丰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稳 裕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资 自 营 部 副经 理 ,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 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管 理 部 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 广 发制 造 业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 西 军 : 督察 长 , 男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 春 杨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原 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 副总 经 理 , 男, 工 学 硕 士, 高 级 工 程师 。 兼 任 广东 证 券 期 货业 协 会 副 会长 及 发 展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在 水利 部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男, 中国籍,工学学士,12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04 年 7 月至2010 年11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 2010 年11 月至 2014 年3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2014 年4 月1 日至2016 年 1 月 17 日 任广发沪深 300 指数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 500ETF 以及 广发中证 500ETF 联接(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20 日起任广发沪深300ETF 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任广发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5 日 起 任 广 发 中小 板 300ETF 及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养老 指 数 和 广发 环 保 指 数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28 日起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总 经 理 林 传辉 ; 成 员 :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易 阳 方 ,权 益 投 资 总监 刘 晓 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 李巍,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靠 严 密 科 学的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服 务 团队 ,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服 务 , 展 现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力 。 建 立 了国 内 托 管 银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向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5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79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 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 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2014年八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部 控 制 和 安全 措 施 是 否充 分 的 最 权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第70号 ) 审阅 后 ,2015年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 产 托管 部 第 九 次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 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面 的 完 备 的灾 难 恢 复 方案 , 并 组 织员 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资 对 象 、 基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资 条 件 等 行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7 规定的行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过 失 致 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8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办理 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3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代销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 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9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0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1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2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3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4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5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28)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7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8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9)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40)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1)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0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2)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3)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4)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1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45)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6)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4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8)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9)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3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1) 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021 -3866 3752 业务传真:021 -3866 3866 客服热线:800-830-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5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4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5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8)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60)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6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 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6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2)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63)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7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7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71)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9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4)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0 (7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8)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1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9)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8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8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2 (82)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3)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84)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4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9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91)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2)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5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3)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4)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95)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6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9)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100)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01)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3)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4)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5)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9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6)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8)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0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109)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1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11)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12)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1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1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4)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2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6)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8)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9)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20)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21)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2)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4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4)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5)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6)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 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7)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9)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6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30)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31)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32)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7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3)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4)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5)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 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8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6)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7)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8)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9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9)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40)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1)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0 (142)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3)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5)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 1 层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6)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7)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8)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2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50)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51)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3 (152)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3)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54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5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4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6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7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5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6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7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6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67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8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9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70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1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2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9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4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0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1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和 存 续 一、本 基 金的 历 史 沿 革 广发沪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由 广 发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 年11 月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295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26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广 发 沪 深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 2015 年12 月4 日至2016 年1 月14 日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广 发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及 其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同 意 广发沪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投 资 范 围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 将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允 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按照法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 变更,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 投资和估值、 基金的费 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6年1月18日起,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并取代原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广发沪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本 基 金 当 事 人 将 按 照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 基 金 存 续 期内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量 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原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自 2009 年1 月14 日起开始办理。 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正常申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开 放 日 办 理申 购 和 赎 回申 请 。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在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人民币;投资人追 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 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 构 有 权 将全 部 剩 余 份额 自 动 赎 回。 各 基 金 代理 销 售 机 构有 不 同 规 定的 , 投 资 者在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基 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实 质利 益 的 前 提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五、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向 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 机构 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5 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申购 费率 (1)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 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 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申购费率 T<1 年 1.30% 1 年≤T<2 年 1.10% 2 年≤T<3 年 0.90% 3 年≤T<4 年 0.70% 4 年≤T<5 年 0.40% T≥5 年 0 注 : 如 果 投资 人 在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连 续持 有 原 基 金直 至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赎 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 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在 投资 者 赎 回 本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 市 场 推广 、 注 册 登记 费 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6 其 他 手 续 费后 的 余 额 归基 金 财 产 ,赎 回 费 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不 得 低于 赎 回 费 总额 的 2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 : 如 果 投资 人 在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连 续持 有 原 基 金直 至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赎 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3、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0.4%/年 0 0 (2) 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 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 持有时间超过30 日 以上的, 不收取赎回费率;2、 持有 时间不足30 日 (含 30 日) 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 根据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 但旗下指数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 不 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 资 产 逐 日计 提 并 记 录在 每 个 客 户账 户 , 在 客户 赎 回 或 转换 时 从 客 户的 赎 回 或 转换 款 项 中 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2、基金 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3%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2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8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3%=132.6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 元 赎回金额=10500-132.6-31.5=10335.9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35.9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9 九、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7)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形 ;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理 除 非 出 现 如下 情 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拒 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0 (6) 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日 立 即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 付 部 分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申 请 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登 暂 停 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1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予 以 办理 。 对 于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 申 请赎 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销 机 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同时以邮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 金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项 技 术 条 件和 准 备 完 备的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 本 基 金和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进 行 基 金 转换 。 基 金 转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2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发 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八 、 基 金的 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3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4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通 过 投 资 于目 标 ETF ,紧 密 跟 踪 标的 指 数 , 追求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差 最 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 好 地 实 现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量 投 资 于 非成 份 股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指 数 化 投 资理 念 , 通 过投 资 于 目标 ETF 、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等 , 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本基金 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5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 债 券回 购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其 目 的 是为 了 使 本 基金 在 应 付 申购 赎 回 的前 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 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 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1 ) 当 净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净 申 购 规 模 及 仓 位 情 况 , 决 定 股 票 组 合 的 构 建 、 目 标 ETF 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 ETF 的赎回或卖出 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 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 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本基金采 用 被 动 式 指数 化 投 资 的方 法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构 成及 权 重 构 建股 票 投 资 组合 。 如 有 因 受 成 份 股 停牌 、 成 份 股流 动 性 不 足或 其 它 一 些影 响 指 数 复制 的 市 场 因素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 情 况 , 结合 经 验 判 断, 对 股 票 组合 管 理 进 行适 当 变 通 和调 整 , 以 更紧 密 的 跟 踪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6 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 动 性 状 况 、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 的 现 金流 量 情 况 以及 组 合 投 资绩 效 评 估 的结 果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 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 资 组 合 的 债券 类 别 配 置, 并 根 据 对个 券 相 对 价值 的 比 较 ,进 行 个 券 选择 和 配 置 。债 券 投 资 的 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 为 目 的 ,主 要 采 用 流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通过 对 现 货 和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指 期 货 定 价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与 现 货资 产 进 行 匹配 , 通 过 多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略 进 行 套 期保 值 操 作 。本 基 金 运 用股 指 期 货 的情 形 主 要 包括 :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况 下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如大 额 申 购 赎回 等 ; 对 冲因 其 他 原 因导 致 无 法 有效 跟 踪 标 的 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提高基金 资 产 的 投 资效 率 , 控 制基 金 投 资 组合 风 险 水 平, 更 好 地 实现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若 未 来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 本基 金 还 将 投资 于 期 权 以及 其 他 与 标的 指 数 或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五、 投 资 决 策 依据 和 决 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7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研究、投资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 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 监 控 与 调 整等 流 程 的 有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本 基 金 的 投资 决策 程 序。 严 格 的 投资 决策 程 序可 以 保 证 投资 理 念 的 正确 执 行 ,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 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 的 流动性和折 溢 价 分 析、 成 份 股 流动 性 分 析 、 误 差 及 其 归因 分 析 等 工作 , 并 撰写 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数量投资部 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构建以目标ETF 为主的投资组 合 。在追求 跟踪偏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最 小 化 的 前提 下 , 基 金经 理 将 采 取适 当 的 方 法,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组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的 绩 效评 估 报 告 。绩 效 评 估 能够 确 认 组 合是 否 实 现 了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 的来 源 及 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 及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 况 、 流 动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组 合 投 资 绩效 评 估 的 结果 等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和 实 际 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公告。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8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 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 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9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 金额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 ,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6、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标的指数和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0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 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九、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使 股 东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及 转 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政策 的 规 定 进行 融 资 、 融券 以 及 转 融通 等 相 关业务。 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一、 本 基金 与 目 标 ETF 的 联 系和 区 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在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 (2)在 交 易方式方 面 ,投资者 既 可以像买 卖 股票一样 在 交易所市 场 买 卖目标 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 “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1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而 本 基 金 作 为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 求 进 行 申 赎 的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 对 基 金 净 值 影 响 较 小 ; 而 本 基 金 采 取 按 照 未 知 价 法 进 行 申 赎 的 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十二、 目标 ETF 发 生相 关 变 更 情形 时 的 处 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 标 的 指 数的 指 数 基 金; 若 届 时 本基 金 管 理 人已 有 以 该 指数 作 为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将 本 着维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选 取其 他 合 适 的指 数 作 为 标的 指 数 。 相应 地 , 基 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 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 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 更 标 的 指数 事 项 的 ,本 基 金 可 不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相 应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并仍 为 该 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十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2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3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8月3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808,056.68 3.34 其中:股票 37,808,056.68 3.34 2 基金投资 1,034,142,770.80 91.3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292,917.13 5.15 8 其他各项资产 1,796,773.55 0.16 9 合计 1,132,040,518.16 100.00 (二) 期末 投 资 目 标基 金 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类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4 型 净值比 例(% ) 1 广发沪深 300 交易 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 票型 交易 型开放 式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1,034,142,770. 80 92.20 (三)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 资 组 合 1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2,483.16 0.01 C 制造业 10,953,924.23 0.9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590,697.12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2,437,380.00 0.2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87,385.82 0.15 J 金融业 3,734,054.50 0.33 K 房地产业 16,564,661.75 1.4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25,634.00 0.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710.00 0.02 S 综合 - - 合计 37,808,056.68 3.37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5 (四)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872,900 15,886,780.00 1.42 2 000651 格力电器 422,066 9,314,996.62 0.83 3 600153 建发股份 203,115 2,437,380.00 0.22 4 600000 浦发银行 146,850 2,286,454.50 0.20 5 002065 东华软件 89,641 1,678,079.52 0.15 6 000415 渤海金控 223,700 1,525,634.00 0.14 7 600036 招商银行 82,720 1,447,600.00 0.13 8 600873 梅花生物 129,009 801,145.89 0.07 9 600663 陆家嘴 29,797 677,881.75 0.06 10 601611 中国核建 28,236 590,697.12 0.05 (五)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 元) 公允价值变 动( 元) 风险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元) 36,7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以套 期 保 值 主要 目 的 。 在构 建 股 票 投资 组 合 的 同时 , 通 过 卖出 股 指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6 期 货 对 冲 市场 下 行 风 险 , 降 低 系 统风 险 损 失 ,提 高 组 合 收益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交 易情 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二)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 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59,673.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20,147.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56.45 5 应收申购款 706,295.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6,773.55 4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为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 限情况说 明 1 000002 万


科 15,886,780.0 1.42 重大事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7 A 0 项停牌 2 000651 格力电 器 9,314,996.62 0.83 重大事 项停牌 3 002065 东华软 件 1,678,079.52 0.15 重大事 项停牌 4 000415 渤海金 控 1,525,634.00 0.14 重大事 项停牌 5 601611 中国核 建 590,697.12 0.05 重大事 项停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8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 理 人依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做 出 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业绩 数 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本 基 金本 报 告 期 单位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2.30-2008.12.31 -0.10% 0.07% -1.90% 0.20% 1.80% -0.13% 2009.1.1-2009.12.31


85.05% 1.90% 91.90% 1.95% -6.85% -0.05% 2010.1.1-2010.12.31


-12.30% 1.50% -11.86% 1.50% -0.44% 0.00% 2011.1.1-2011.12-31


-23.02% 1.22% -23.73% 1.23% 0.71% -0.01% 2012.1.1-2012.12.31


8.63% 1.19% 7.21% 1.22% 1.42% -0.03% 2013.1.1-2013.12.31


-6.14% 1.33% -7.23% 1.32% 1.09% 0.01% 2014.1.1-2014.12.31


50.48% 1.16% 49.11% 1.15% 1.37% 0.01% 2015.1.1-2015.12.31


5.05% 2.50% 5.34% 2.36% -0.29% 0.14% 2016.1.1-2016.6.30 -14.14% 1.83% -14.68% 1.75% 0.54%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2.71% 1.62% 66.82% 1.60% 5.89% 0.02% 2 、本 基 金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以 来 单位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变 动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比较 图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累计净值 增 长率与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08 年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9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0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目标 ETF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用 于 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因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1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四 、 估 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果 加 盖 业 务公 章 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在基 金 管 理 人传 真 的 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3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4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 误 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不应 由 其 承 担的 责 任 ,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5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6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 定 延 迟 估值 时 ;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情况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基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对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8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09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 E 取0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0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行 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收 取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与 指 数许 可 方 签 订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协 议,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 -10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1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律 师 费 、 信息 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 对 信 息披 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等 规 定 发 生变 化 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5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6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备 案 , 并予 以 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份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7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披 露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18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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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5-119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指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因 受 各种 因 素 ( 如政 策 因 素 、经 济 周 期 波动 、 利 率 因素 、 投 资 者 心 理 等) 的 影 响 而引 起 的 波 动, 对 本 基 金资 产 产 生 潜在 风 险 。 本基 金 作 为 指数 基 金 , 基 金 收 益 率 的变 动 与 标 的指 数 的 变 动高 度 一 致 ,当 标 的 指 数因 市 场 原 因出 现 大 幅 下跌 时 , 会 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 因 素 的 影响 下 , 价 格变 动 不 同 。表 现 为 两 种情 况 :1 )价 格 变 动 的方 向 相 反 ;2 ) 价 格 变动 的 幅 度 不 同。 类 似 合 约品 种 的 价 格, 在 相 同 因 素 作 用 下 变动 幅 度 上 的差 异 , 也 构成 了 合 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 于 基 金 投资 过 程 中 的证 券 交 易 成本 、 基 金 管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存 在 以及 其 它 因 素, 使 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0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同时,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 目标 ET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 1) 现金投资比例要求, 目标 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可以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 资 产 用 于跟 踪 标 的 指数 的 表 现 ;而 本 基 金 作为 普 通 的 开放 式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 本 基 金 申 赎采 取 现 金 方式 , 不 仅 大额 申 赎 可 能会 对 基 金 净值 产 生 一 定冲 击 , 而 且本 基 金 为 应 对 投 资 者 以现 金 方 式 申赎 而 进 行 的证 券 交 易 需支 付 一 定 的手 续 费 , 该类 费 用 将 影响 本 基 金 相 对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5、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6、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1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3 三、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清算 后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清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 金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 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5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 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 基 金 代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6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受到 损 失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 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7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8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购 买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据 《 基 金 合同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 同 》 当事 人 并 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29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 在 一 定 的联 系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凭 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 份额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 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本 基 金份 额 占 本 基金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 按 照 四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应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代 表本 基 金 的 全体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目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身份 行 使 表 决权 , 但 可 接受 本 基 金 的特 定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委 托 以 本 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0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本 基 金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召 开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1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2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3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 规 定 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具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4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果 需 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 行修 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5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6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规 则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报 监 管 机 关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 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 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8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3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0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1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 好 地 实 现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可 少量 投 资 于 非成 份 股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2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 调 整 上述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比 例。 因 基 金 规模 或 市 场 变化 等 因 素 导致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合 理 的 期限 内 调 整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 以 符 合上 述 比 例 限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 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3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查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5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交 易 方 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否 在 名 单 内列 明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过 程 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 于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6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7 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 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监 控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管理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8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49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0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 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1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2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 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3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外公布,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告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告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4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告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告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告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名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5 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6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7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8 第 二 十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有 人 注 册 登记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 务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务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 为季度对账 单和年度对 账单,记录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购 、 赎 回 等交 易 发 生 的时 间 、 金 额、 数 量 、 价格 以 及 当 前账 户 的 余 额等 。 季 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59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 基 金季 报 解 读 及相 关 基 金 资讯 信 息 等 ;如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可 订制 手 机 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 金 净值 播 报 、 交易 确 认 、 重大 市 场 变 化点 评 等 。 未 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索取各种业 务表格 ; 同时 可 以 修 改通 信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邮 件 等 信 息 ; 另 外 还 可登 录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 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 起通过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 : 广 发 轮动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优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0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趋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集利 一 年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 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主 题 领先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竞 争 优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动 力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信息 技 术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养老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环 保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纳 斯 达 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 广发中证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能 源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核 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聚瑞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内 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 造 业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消 费品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经济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大 数 据 策 略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小 盘成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3 月30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1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3月30日起通过鼎信汇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聚鑫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竞 争 优 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信 息 技术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对 冲 套 利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证 环 保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纳 斯 达 克 生物 科 技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医 药 卫 生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原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改 革 先 锋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聚 富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百 发 大 数据 策 略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百 发 大 数据 策 略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多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基 金 、 广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广 发 稳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2 券投资基金。3、 本基 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6日起通过首创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 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信息 技 术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套 利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 保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纳 斯 达克 生 物 科 技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能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 先锋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大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全 球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额 ) 、 广 发中 小 板300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标普 全 球 农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成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源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5 月13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6 年5 月13日 起 通 过 汇成 基 金 代 理销 售 以 下 基金 : 广 发 理财7 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轮动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3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趋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集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 先锋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兴 产 业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瑞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领 先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广 发新 经 济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5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 起通过大智慧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成 长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集 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稳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内 需 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行 业 领先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消 费 品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美 国房 地 产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亚 太 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全 球 医 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标 普 全 球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5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6 月6 日起通过德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 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 技 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选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能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百发 大 数 据 策略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百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裕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多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沪 港深 新 机 遇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聚 丰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6 额)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6 月7 日起通过苏宁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轮 动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亚 太 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 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天 天 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主 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 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原材 料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发 改 革 先 锋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金 融 地 产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多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机 遇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聚 瑞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7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7 月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 决定于 2016 年7 月6 日起, 对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987),原份额转为 A 类份 额 , 同 时 根据 最 新 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进 行 了 相应 修 改 。 具体 事 宜 请见 我司相关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广源达信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成 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亚 太 中高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人 民 币份额) 、 广 发 全 球 医疗 保 健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集 鑫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安心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联接基金 、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多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 深 新 机 遇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 广 发 新兴 产 业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裕保 本 混 合 型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8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健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 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大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核 心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内需 增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全球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品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第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69 第二十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相 关 决 议 (二)《 广发 沪 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四)《 广发 沪 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