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医疗分级(502056)

医疗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京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2015年6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5]1266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的 各类 份 额 ( 广发 医疗 份 额、 广 发 医疗A 份 额 和 广发 医疗B 份额 ) 均 不 保本 , 在 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 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投资者 根 据 所 持 有份 额 享 受 基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需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虽 为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但 由于 采 取 了 基金 份 额 分 级的 结 构 设 计, 不 同 的 基金 份 额 具 有不 同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 广 发 医 疗 份额 为 常 规 指数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预 期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较高 的 特 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广发医疗A份额, 则具有预 期风险低, 预期收益低的特征; 广发医疗B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 则具有预期风险高、 预期 收益高的特征。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人 作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 由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 。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7 月23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 30 日。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 4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2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57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58 第十部分


广 发 医 疗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 、 转托 管 及 其 他业 务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份额 配 对 转 换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05 第 二 十 一 部分


风 险 揭示 ................................................. 111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117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 119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33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51 第 二 十 六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54 第 二 十 七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60 第 二 十 八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61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 及《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招募说明书 : 指《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 其 他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标的指 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17 、 基 金 份额 分 级 : 指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广 发 中证医疗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基招募说明书 5-3 础份额、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B 份额 18、广发医疗份额:指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广发医疗 A 份额: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稳健收益类 份额


20、广发医疗 B 份额: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积极进取类 份额 21、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而言, 指1.00 元 22、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年 度 的 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 税后 )+4% ” 。每 份 广 发 医 疗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3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招募说明书 5-4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 场 外 :指 不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 身的 柜 台 或 者其 他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5 、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和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 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交 易 业 务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 场 所 办理 基 金 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也 称 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6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38、 中国结算 TA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39 、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1 、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 的 上 海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 用 于 记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基 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42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 上 海 证券 账 户 : 指投 资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开 立的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4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5-5 46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 《 业 务规 则 》 : 指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发 布 实施 的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指 引 》 、 《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金 申 购 赎 回业 务 实 施 细则 》 、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及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发 布 实 施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登 记结 算 业 务 实施 细 则 》 及销 售 机 构 业务 规 则 等 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5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6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广发医疗份额与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医疗A 份额与1 份广发医疗B 份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 、 上 市 交易 :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投 资 人 通 过场 内 会 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价 的 方 式 买卖 广 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行为 62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招募说明书 5-6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广发医疗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 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5-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道德 准 则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资 产 评 估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第 一 届 上 市咨 询 委 员 会委 员 , 广 东 金 融 学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预 算 腐 败工 作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财政 金 融 运 行规 范 组 成 员,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曾 任 财 政部 条 法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助 理 , 中 共中 央 金 融 工作 委 员 会 监事 会 工 作 部副 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基 金 业 协 会创 新 与 战 略 发 展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 业务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上诉 复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投 资 银招募说明书 5-8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晓 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 兼 任 广发 控 股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证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 , 监 事 长。 曾 任 广 东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 营 部 副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南京烽火星 空 通 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 美 卿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香 江集 团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兼任 全 国 政 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 常 委 、香 江 社 会 救助 基 金 会 主 席 , 深 圳 市深 商 控 股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广 东 南 粤 银行 董 事 , 深圳 龙 岗 国 安村 镇 银 行 董 事。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中 国 中药 协 会 中 药饮 片 专 业 委员 会 专 家 ,全 国 中 药 标准 化 技 术 委员 会 委 员 , 全 国 制 药 装备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中药 炮 制 机 械分 技 术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国 家 中医 药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技 能 鉴 定 工作 中 药 炮 制与 配 置 工 专业 专 家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广 东 省中 药 标 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 学 特 聘 教授 , 上 海 四维 乐 马 律 师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 绍 兴银 行 独 立 董事 , 海 尔 施生 物 医 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新 华 国际 商 学 院 教 授 , 兼任 东 北 制 药( 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 司及 沈 阳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 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华 联 合 财 产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总招募说明书 5-9 裁 , 兼 任 中华 联 合 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 荆州 市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湖 北 省 分公 司 业 务 处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湖 北 省 国 际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汉 口分 公 司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湖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太 平 保 险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符 兵 : 监 事会 主 席 , 男, 西 方 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 广 东 发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支 行 长、 总 行 资 金部 处 长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 匡 丽 军 : 监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涉 外秘 书 , 现 任广 州 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 资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工 会主 席 、 副 总经 理 。 曾 任广 州 科 技 房地 产 开 发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广 州 屈臣 氏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 广州 市 科 达 实业 发 展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 广 州 科 技 风险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 晓 辉 : 监事 , 男 , 工学 硕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 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 国 基 金业 协 会 创 新与 战 略 发 展专 业 委 员 会委 员 , 资 产管 理 业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委员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上 诉 复核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任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 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 经 济 师。 兼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发聚丰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稳 裕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曾 任广 发 证 券 投资 自 营 部 副经 理 ,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招募说明书 5-10 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管 理 部 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 广 发制 造 业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 西 军 : 督察 长 , 男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 春 杨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原 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 副总 经 理 , 男, 工 学 硕 士, 高 级 工 程师 。 兼 任 广东 证 券 期 货业 协 会 副 会长 及 发 展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在 水利 部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 作, 历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罗 国 庆 , 男, 中 国 籍 ,经 济 学 硕 士,7 年 证 券和 基 金 业 从业 经 历 , 持有 中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业从业证书, 自 2009 年11 月至2013 年7 月先后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和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及产品设计研究,2013 年 7 月 31 日 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产品经理、 量化研究员,2015 年10 月13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和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 2015 年7 月 23 日至2016 年7 月27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总 经 理 林 传辉 ; 成 员 :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易 阳 方 ,权 益 投 资 总监 刘 晓 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 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5-11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经 理 的 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 5-12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招募说明书 5-13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 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6 传真:010-66226045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 18 年 来, 北 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目 前 , 已 在北 京 、 天 津、 上 海 、 西安 、 深 圳 、杭 州 、 长 沙、 南 京 、 济南 及 南 昌等 10 大中心 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 支机构, 发 起设立北京 延庆、 浙江 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 成立香港招募说明书 5-14 和 荷 兰 阿 姆斯 特 丹 代 表处 , 发 起 设立 国 内 首 家消 费 金 融 公司 ——北 银消 费 金 融 公司 , 首 批 试 点 合 资 设 立中 荷 人 寿 保险 公 司 , 设立 第 三 批 首家 银 行 系 基金 公 司 —— 中 加 基 金 管理 公 司 , 设 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3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45 亿元 ,成本收入比为 17.22% ,不良贷款率 0.65% , 一 级 资 本 排 名全 球 千 家 大银 行 105 位 , 各 项 经营 指 标 均 达到 国 际 银 行业 先 进 水 平, 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 18 年来, 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 行 赢 得 了 社会 各 界 的 高度 赞 誉 , 先后 荣 获 “ 全国 文 明 单 位” 、 “ 最 佳 区域 性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城 市 商 业 零售 银 行 ” 、 “最 佳 支 持 中小 企 业 贡 献奖 ” 、 “ 亚洲十 大 最 佳 上市 银 行 ” 、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百 强 企 业” 、 “ 中 国社会 责 任 优 秀企 业 ” 、 “最具 持 续 投 资价 值 上 市 公司 ” 、 “ 最受尊 敬 银 行 ”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 “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等称号。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系,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 经 验 。 曾 就职 于 证 券 公司 从 事 债 券市 场 和 股 票研 究 工 作 。在 北 京 银 行工 作 期 间 ,先 后 从 事 贷 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北 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 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 京 银 行 总行 资 产 托 管部 充 分 发 挥作 为 新 兴 托管 银 行 的 高起 点 优 势 ,搭 建 了 由 高素 质 人 才 组 成 的 专业 团 队 , 内设 核 算 估 值岗 、 资 金 清算 岗 、 投 资运 作 监 督 岗、 系 统 运 行保 障 岗 及 风 险内控岗,各 岗 位 人 员均 分 别 具 有相 应 的 会 计核 算 、 资 产估 值 、 资 金清 算 、 投 资监 督 、 风 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北 京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秉持 “ 严 谨 、专 业 、 高 效” 的 经 营 理念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护 基 金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 为 基 金提 供 高 质 量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稳 步 发 展 , 北 京 银 行 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证 券 公 司 资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保 险 资 金、 股 权 投 资基 金 等 产 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 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 北京银行已托管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双债招募说明书 5-15 加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嘉 实 保证 金 理 财 场内 实 时 申 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银 河 增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天弘 弘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银 河通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银行润 利保本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稳 利 保 本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前 开 开源 中 证 大 农业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等产品。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北 京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有 关 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管 理 , 确 保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披 露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 京 银 行 设有 风 险 与 内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 责 全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 资 产托 管 部 设 有内 控 监 查 岗, 配 备 了 专职 内 控 监 督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 京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具备 系 统 、 完善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体 系, 建 立 了 业务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均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操 作 严 格 实行 经 办 、 复核 、 审 批 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管 , 未 经 授权 不 得 查 看; 业 务 操 作 区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 披 露 人负 责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 系 统 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的 相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5-1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4)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招募说明书 5-18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6)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招募说明书 5-19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招募说明书 5-20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 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招募说明书 5-2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招募说明书 5-22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招募说明书 5-23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 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2)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3)名称: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招募说明书 5-24 (2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6)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招募说明书 5-25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0)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招募说明书 5-26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3)名称: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招募说明书 5-27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招募说明书 5-28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9)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招募说明书 5-2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4)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招募说明书 5-30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47)名称: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招募说明书 5-31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招募说明书 5-32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招募说明书 5-3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6)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7)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招募说明书 5-34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5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9)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招募说明书 5-35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1)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3)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招募说明书 5-36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5)名称: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6)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7)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69)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招募说明书 5-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1)名称:北京 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2)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7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招募说明书 5-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5)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 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7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招募说明书 5-40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8)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9)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招募说明书 5-41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0)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81)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2)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3)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2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4)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5)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6)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招募说明书 5-43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7 )名称;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8)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9)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招募说明书 5-44 (90)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91)名称: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 8.jrj.com.cn (92)名称: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9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招募说明书 5-45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94)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6)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97)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招募说明书 5-46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98)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9)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0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1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招募说明书 5-47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0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且 符 合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风 险 控 制 要求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招募说明书 5-48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刘智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招募说明书 5-49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一 、 基 金 份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广 发 中 证 医疗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基 础 份额 ( 简 称 “广 发 医 疗份额”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A 份额” ) 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广发医疗 B 份额” ) 。其中,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根 据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托 管账 户 的 不 同, 广 发 医 疗份 额 分 为 场外 份 额 和 场内 份 额 , 共用 一 个 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 基金 份 额 的 自动 分 离 与 分拆 规 则


1 、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 份 额 将 确 认为 场 外 基 础份 额 ; 投 资者 成 功 认 购的 场 内 份 额将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确 认的 初 始 份 额 配比 2 :4 :4 分别确认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B 份额。 2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广 发 医 疗份 额 设 置 单独 的 基 金 代码 , 可 以 进行 场 内 和 场外 申 购 和赎回,其中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3 、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场内认购的广发医疗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投资者也可以按照 1 : 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广发医疗份额。 4 、 对于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广发医疗份额按 1 : 1 的比 例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 、 广 发 医疗 A 份 额 和广 发 医 疗 B 份 额 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 招募说明书 5-50 根据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每 个 工 作 日按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净 值 计 算 规则 对 广 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分 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 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医疗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在优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为 准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所 在 年 度的 年 基 准 收益 率 为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的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 税 后 )+4% ” 。 年 基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医疗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净资产。广发医疗 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医疗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医疗A 份额和1 份广发医疗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 按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至 计 算 日 的实 际 天 数 计算 ; 若 发 生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额 折 算 或 不 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 存 续期内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招募说明书 5-51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医疗 A 份 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之 间的自 然日 , 自最 近 一 次 基金 份 额 折 算基 准 日 次 日至 T 日 之间 的自 然日} ; 基 础 NAV 为 T 日每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 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T 日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广发医疗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5-5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年6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5]1266号文注册 募 集。 一 、 基 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 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场 内 、 场 外两 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 在基 金 募 集 阶段 , 本 基 金以 同 一 个 基金 份 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 外 将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机 构及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 点 ( 具 体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相 关 业 务 公告 ) 或 按 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内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 ( 具 体名 单 可 在 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 内 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 尚未 取 得 相 应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的 其 他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后 , 代 理 投资 人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参 与 本 基 金广 发 医 疗 份额 、 广 发 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已 有 上 海 证券 账 户 的 投资 者 , 可 通过 场 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将其 注 册 成 为上 海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 尚 无 上海 证 券 账 户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基 金 销 售 机构 申 请 配 发上 海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招募说明书 5-53 中 国 结 算 将为 其 配 发 新的 上 海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账户 , 同 时 将该 账 户 自 动注 册 成 为 上海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 本 基 金 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募 集期 内 可 多 次认 购 ,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 金 销 售 机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生 效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 募 集 期限 本 基 金 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不 超 过三 个 月 , 具体 发 售 时 间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中 披 露 。 如果 在 此 期 间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八 部 分 第 一款 规 定 的 基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可 在募 集 期 限 内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人 也 可 根 据基 金 销 售 情况 在 募 集 期限 内 适 当 延长 或 缩 短 基金 发 售 时 间 (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六 、 募 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 基 金 不 设募 集 规 模 上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售 情况 对 本 基 金的 发 售 进 行规 模 控 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54 M<50 万元 0.4% M≥50 万元 100 元/笔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 金 认 购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单笔认购费 为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场内 认 购 所 得 基金 份 额 先 按四 舍 五 入 原则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再 按 截 位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小 数 部 分 对应 的 金 额 退还 投 资 者 ,退 款 金 额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投资者场外 认 购 所 得 基金 份 额 按 四舍 五 入 原 则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入,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场外认购)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若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60元。则认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 认购费 =100,000×0.4%/(1+0.4%)=398.41元 认购份额=(100,000-398.41)/1+60/1=99,661.59份 即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金 额 为100,000 元 ,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60 份 ,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99,661.59 份基金份额。 例2(场内认购)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若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60元。则认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 认购费 =100,000×0.4%/(1+0.4%)=398.41元 认购份额=(100,000-399.84)/1+60/1=99,661.59 份 因场内 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认购所得份额为 99,66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招募说明书 5-55 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59 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 0.59 元。 即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金额为100,000元, 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60份, 则总共可得到99,661 份基金份额,同时收到返还的金额0.59元。 4、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基 金 发 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 全 部基 金 份 额 将确 认 为 场 外基 础 份 额 ;场 内 认 购 的全 部 基 金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类份额与B类份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20% A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B类份额数量=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40%


举例:假设 自动分离 前投 资 者 持 有99,660 份场内 场 内 基 础份 额 , 则 自动 分 离 后 的场 内 基 础份额、A 类份额、B类份额分别为: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99,660×20%=19,932 份 A类份额数量=99,660×40%=39,864份


B类份额数量=99,660×40%=39,864份


其中,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 数 位 后 的小 数 份 额 的处 理 方 式 以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业 务 规则 为 准 , 最终 计 算 结 果以 登 记 结 算 机构记录为准。 即 : 该 投 资者 在 基 金 份额 自 动 分 离后 持 有 的 场内 基 础 份 额、A 类份额 、B 类 份 额数 量 分 别 为19,932、39,864、39,864份。 5、投资人对基金的认购 (1)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本 基 金 所 应提 交 的 文 件和 具 体 办 理手 续 详 见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或 各 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 资 人 认 购前 , 需 按 办理 场 内 认 购业 务 相 关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 认 购的 金 额 。 投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以 多 次 认 购基 金 份 额 ,但 已 申 请 的认 购 一 旦 被注 册 登 记 机构 确 认 , 就不 再 接 受 撤 销 申 请 。 投资 人 在T 日规 定 时 间 内提 交 的 认 购申 请 , 通 常应 在T+2 日到 原 认 购 网点 查 询 认 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


招募说明书 5-56 办 理 场 内 认购 业 务 相 关机 构 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务 相 关 机 构确 实 接 收 到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 人应 及 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 使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 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10 元 (含 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 准。 已 在 基 金管 理 人 销 售网 点 有 认 购本 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但 受追 加 认 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本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对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 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通过场内认购的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超过50,000元的应为1 元的 整数倍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 九 、 募 集 资金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 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数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记 录 为 准 。其 中 , 场 外认 购 利 息 折算 的 份 额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 舍去 , 余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场 内 认 购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 额 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十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5-57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到 基 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 募集 失 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58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 上 市 交易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 市 交易 的 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四、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上 市交 易 需 遵 照《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规 则 》 、 《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五 、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 上 市 交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和 终 止 上 市 基金份额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 市 、 恢复 上 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基 金 法 》相 关 规 定 和上 海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 相 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的 , 《 基金合 同 》 相 应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八 、 若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 基 金上 市 交 易 的新 功 能 ,招募说明书 5-59 本 基 金 可 以增 加 相 应 功能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九 、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及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 以 申 请在 包 括 境 外 交 易 所在 内 的 其 他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部分


广发医疗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并开 放 申 购 与赎 回 后 , 投资 人 可 对 广发 医 疗 份 额进 行 申 购 与赎 回 。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广 发 医 疗 份额 场 内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的 场 所 为 具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且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赎 回 资 格 的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投 资 人需 使 用 上 海证 券 账 户 ,通 过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广 发 医 疗 份额 场 外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的 场 所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和 场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人 需 使 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上海 )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办理 广 发 医 疗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在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构 办 理 广 发医 疗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基 金 管 理 人和 场 内 、 场外 代 销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广发 医 疗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场 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 名单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 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广发 医 疗 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招募说明书 5-61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广发医疗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5-6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生效,则 申 购 款 项退 还 给 投 资人 。 投 资 者应 及 时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成交 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 未 得 到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 请 一定 生 效 ,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人民币;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超过50,000 元的应为1 元的 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5、 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对 申 购 的 金额 和 赎 回 的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至 少 在 一家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 基 金 的申 购 赎 回 费用 1、申购费 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63 M<50 万元 0.5% M≥50 万元 100 元/笔 (2)场内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有 关 规 定 于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对 特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基金 投 资 者 定期 和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中 国证 监 会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 对 基金 投 资 者 适当 调 低 基 金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招募说明书 5-64 1、广发医疗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 当 天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 资 者 申 购所 得 场 内 基金 份 额 先 按四 舍 五 入 原则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再 按 截 位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小 数 部 分 对应 的 金 额 退还 投 资 者 。退 款 金 额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 资 者 申 购所 得 场 外 基金 份 额 按 四舍 五 入 原 则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场外申购) :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5% ,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外申购广发医疗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为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医疗份额91,682.01 份。 例2 (场内申购) :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医疗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5% ,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为1.0853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 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682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为:


退款金额=0.01×1.0853=0.01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广发医疗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医疗份额净值招募说明书 5-65 为1.0853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医疗份额91,682 份, 同时收到退款0.0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 赎回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医疗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医疗份 额净值是 1.078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781×0.5%= 539.0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781-539.05=107,270.9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医疗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是 1.078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70.95 元。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招募说明书 5-66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形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广发医疗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医疗 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招募说明书 5-67 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 疗 B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广发 医疗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相应 规 则 进 行处 理 ;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广发医疗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广发医疗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广发 医疗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广发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5-68 4 、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广发 医疗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净值。 十二、 基 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广发 医疗份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广 发医 疗 份 额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中 所规 定 的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最 低 申 购 金额。 招募说明书 5-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 、 转托 管 及 其 他业 务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系 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 统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广发医疗份额登记在 中国 结算 TA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广发 医疗份额,以及所有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 不能 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 回 ,但 可 按 1 :1 比 例 申 请合 并 为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后 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 中的广发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在通过跨系统 转 托 管 转 至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后 ,可 以 在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或 者 经 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进行申请按 1 : 1 比例 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广发医疗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医疗份额场内 赎回或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广发医疗份额在 中国结算 TA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广 发 医 疗 份额 跨 系 统 转托 管 的 具 体业 务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规 定 办理。


招募说明书 5-70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 金 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5-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份额 配 对 转 换 本 基 金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 , 本 基金 将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广 发医 疗 份 额 与广 发 医 疗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是 指本 基 金 的 广发 医 疗 份 额与 广 发 医疗 A 份 额 、广 发 医 疗 B 份额之间 的 配 对 转 换, 包 括 分 拆和 合 并 两 个方 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 医疗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1 份广发医疗 B 份额申请转 换成2 份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机 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应 当 在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份额 配 对 转 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份 额 配 对 转换 的 开 始 日期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 办理 份 额 配 对转 换 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日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原则 招募说明书 5-72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广发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申报数量 必 须是偶数。 3.申请合 并为广发医疗份额的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基 金份额申报数量 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 广 发 医 疗份 额 的 场 外份 额 如 需 申请 进 行 分 拆, 须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为 广发 医 疗 份 额的 场 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况 对 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 整, 并 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五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 额 配 对 转 换的 情 形 1.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继 续接 受 份 额 配对 转 换 可 能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决 定 暂停 份 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因 异 常 情 况无 法 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介刊登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的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办 理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时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办 理 机 构 可酌 情 收 取 一定 的 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 5-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紧 密 跟 踪 标的 指 数 , 追求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差 的 最 小 化, 力 争 将 日均 跟 踪 偏 离度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质 押 及 买 断式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权证等)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指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即 按 照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构 成 及 其权 重 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 成 份 股 发生 调 整 和 成份 股 发 生 分红 、 增 发 、配 股 等 行 为时 , 或 因 基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踪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 效 果可 能 带 来 影响 时 , 或 因某 些 特 殊 情况 导 致 流 动性 不 足 时 , 或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无 法有 效 复 制 和跟 踪 标 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会 对实 际 投 资 组合 进 行 适 当 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招募说明书 5-74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及其 他 金 融 工具 的 投 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主 要采 取 完 全 复制 标 的 指 数的 方 法 , 按照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的 构成 及 其 权 重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合 。 但 是 当基 金 管 理 人预 期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将调 整 , 或 由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发 生 分 红 、 增 发、 配 股 等 行为 , 或 由 于成 份 股 出 现停 牌 限 制 、流 动 性 问 题等 可 能 影 响跟 踪 效 果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股票组合的调整 (1 )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 基 金 为 完全 复 制 的 指数 型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票 投 资 组 合将 根 据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进 行 相 应 调整 。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将根 据 法 律 法规 中 的 投 资比 例 限 制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配股 增 发 因 素等 变 化 , 对股 票 投 资 组合 进 行 适 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 与 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 当 成 份 股发 生 增 发 、送 配 等 情 况而 影 响 成 份股 在 指 数 中权 重 的 行 为时 , 本 基 金将 根 据 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 若 个 别 成份 股 因 停 牌、 流 动 性 不足 或 法 规 限制 等 因 素 ,使 得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按照 其 所 占标的 指 数权 重 进 行 购买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综合 考 虑 跟 踪误 差 最 小 化和 投 资 者 利益 , 决 定 部 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经 济 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国 内 财 政 政策 与 货 币 市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 行 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 断 债券 市 场 的 基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 控 制招募说明书 5-75 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 策 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构 建和 管 理 过 程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具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 差 和相 对 价 值 判断 、 信 用 风险 评 估 、 现金 管 理 等 管理 手 段 进 行 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 低跟踪误差。 (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许 可 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谨 慎 原 则 运用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等 相关 金 融 衍 生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 进 行 管 理, 以 控 制 并降 低 投 资 组合 风 险 、 提高 投 资 效 率, 降 低 跟 踪误 差 , 从 而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力 争 利用 股 指 期 货的 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仓 位 频 繁 调整 的 交 易 成本 和 跟 踪 误差 , 达 到 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 ×中 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中 证 医 疗 指数 是 指 由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编 制 和发 布 的 中 证医 疗 价 格 指数 。 如 果 指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停 止 指 数 的编 制 、 发 布或 授 权 , 或标 的 指 数 由其 他 指 数 替代 、 或 由 于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更 等 事 项 导致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标的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 标的 指 数 , 或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 的 指数 推 出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 据维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变 更 本 基金 的 标 的 指数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和 基金 名 称 。 其中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对基 金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策略 无 实 质 性影 响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指数 编 制 单 位变 更 、 指 数 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完全 复 制 指 数的 股 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 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的 特 征 , 其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 混 合 型 基金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两 类 基 金 份 额来看,广发医疗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广发医疗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 、 投 资 限制 招募说明书 5-76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招募说明书 5-77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对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或 取 消 限 制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可根 据 法 律 法规 规 定 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募说明书 5-78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1,998,773.06 87.12 其中:股票 91,998,773.06 87.1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60,937.34 10.57 7 其他各项资产 2,440,644.14 2.31 8 合计 105,600,354.54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1 、 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7,429.52 0.3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63,283.00 0.06 招募说明书 5-7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743.55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417.4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0,873.47 0.46 2 、 指 数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936,994.37 64.1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93,908.20 4.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751,472.84 6.8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34,052.74 2.1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招募说明书 5-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0,589.72 0.5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170,881.72 15.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547,899.59 93.34 3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 三)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股 票投 资 明 细 1 、 期末指数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03 乐普医疗 332,912 6,072,314.88 6.19 2 300015 爱尔眼科 150,848 5,510,477.44 5.62 3 002030 达安基因 194,371 5,403,513.80 5.51 4 300253 卫宁健康 216,300 5,342,610.00 5.45 5 300244 迪安诊断 125,575 4,141,463.50 4.22 6 002223 鱼跃医疗 111,627 3,540,808.44 3.61 7 300273 和佳股份 180,853 3,463,334.95 3.53 8 300238 冠昊生物 76,023 3,335,889.24 3.40 9 002022 科华生物 156,239 3,329,453.09 3.39 10 300347 泰格医药 107,779 3,127,746.58 3.19 2 、 期末积极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798 帝王洁具 793 68,753.10 0.07 2 603737 三棵树 575 66,746.00 0.07 3 300516 久之洋 368 64,462.56 0.07 4 601611 中国核建 3,025 63,283.00 0.06 5 603779 威龙股份 1,378 57,820.88 0.06 招募说明书 5-81 ( 四)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为持有贵金属。 ( 八)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 十)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 十一)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 他 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招募说明书 5-82 1 存出保证金 162,014.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26,361.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79.44 5 应收申购款 450,388.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0,644.14 4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1 ) 期 末 指数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 期 末 积极 投 资 前 五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11 中国核建 63,283.00 0.06 重大事项 停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招募说明书 5-83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 本 报 告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 长 率及 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7.2 3-2015.1 2.31 -7.49% 3.13% -11.15% 3.12% 3.66% 0.01% 2016.1.1 -2016.6. 30 -17.65% 2.88% -19.13% 2.68% 1.48% 0.2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3.82% 2.99% -28.03% 2.89% 4.21% 0.10% 注: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额 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募说明书 5-84 注:1 、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5 年 7 月23 日 ,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 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招募说明书 5-8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产 的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8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5-87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序 1 、 广发医疗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额)计算,广发医疗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 广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88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广 发 医 疗份 额 基金份 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 医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告 T 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 和广发医疗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T 日之间的自然日}; 基 础 NAV 为T日每份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 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广 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 广发医疗 A 份额约定 年 基准收益率。 广发医疗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5-89 T 日的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招募说明书 5-90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招募说明书 5-91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9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 益 分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有 关限 制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本着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对 上述 收 益 分 配原 则 进 行 修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5-9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 金的上市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5-9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指 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指数 所 有 人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指 数 许 可 使用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支 付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 通 常 情况 下 ,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每日应 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按 季 支 付 。标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 的 , 根 据 实际 天 数 按 比例 计 算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 基 金 将 采用 调 整 后 的方 法 或 费 率计 算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募说明书 5-95 四、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5-9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一 、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在 每 个 会 计年 度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三 个月的除 外 ) 的 基金 份 额 折 算基 准 日 , 本基 金 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 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广发医疗 A 份额的 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发医疗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广发医疗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医疗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分配给广发医疗 A 份额 持有人。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 发医疗份额将按 1 份广 发医疗 A 份 额获得新增 广 发 医 疗 份额 的 分 配 。持 有 场 外 广发 医 疗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按前 述 折 算 方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广 发 医疗 份 额 的 分配 ; 持 有 场内 广 发 医 疗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按 前 述 折算 方 式 获 得 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 损 失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场 内 基 础 份额 经 折 算 后的 份 额 数 取整 计 算 ( 最小 单 位 为 1 份 ) , 零 碎招募说明书 5-97 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 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进 行 广 发 医 疗 A 份 额 本 年 度 应 得 收 益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基 础 0.5 0.5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医疗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前 后 基 础 1.0000 AA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基础 NAV :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2)广发医疗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医疗份额 ? ? 后 前 前 基 础 基 础 0.5 -1.0000 A NAV NAV NAV ? ? ? 原广发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5-98 ? ? 前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0.5 1.0000 A NUM NAV NAV ? ? ?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后 广 发 医疗 份 额 的 份额 数=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前广 发 医 疗 份额 的 份 额 数+ 原 广 发 医疗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基 础 NAV :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前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净值 , 即 折 算基 准 日 广 发医 疗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基 础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基 础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二 、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外, 本 基 金 还将 在 以 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份 额 折 算 ,即 : 当 广 发医 疗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1.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 发医疗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疗A 份 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疗 A 份招募说明书 5-99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广发医疗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5000 元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与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B 份额新增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B 份额与新增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医疗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招募说明书 5-100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 外 广 发 医疗 份 额 持 有人 份 额 折 算后 获 得 新 增场 外 广 发 医疗 份 额 , 场内 广 发 医 疗份 额 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 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2.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医招募说明书 5-101 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医 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比例为1:1,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 医疗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 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 医疗B 份额、广发医疗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医疗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B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广发医疗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广 发医疗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医疗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前 前 后 场 内 基 础 1.0000 1.0000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B 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5-102 场 内 基 础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发医疗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 A 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广发医疗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 前 后 基 础 基 础 基 础 1.0000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医疗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 金 份额 折 算 期 间的 基 金 业 务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和广发 医 疗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 金 份额 折 算 结 果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若 在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基 准日 发 生 发 生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本 基 金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的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着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具 体情 况 选 择 按照 定 期 份 额折 算 的 规 则 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5-103 六 、 其 他 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有 权 调整 上 述 规 则,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 改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并 在 本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5-104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的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105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信 息 披 露 的 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 等 规 定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招募说明书 5-10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 或 者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招募说明书 5-107 基金资产净值和 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医疗份额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广 发 医 疗份 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 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招募说明书 5-108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 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广发医 疗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广发医 疗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广发医 疗份额的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明书 5-109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广发医 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广发医 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招募说明书 5-110 媒介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招募说明书 5-111 第二十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 平 也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收 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和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 力 风险 。 基 金 投资 的 目 的 是基 金 资 产 的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货 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得 的 收 益 可能 会 被 通 货膨 胀 抵 销 ,从 而 使 基 金的 实 际 收 益下 降 , 影 响基 金 资 产 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 风 险: 指 基 金 投资 的 投 资 策略 制 定 、 投资 决 策 执 行和 投 资 绩 效监 督 检 查 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 风 险: 指 基 金 投资 决 策 执 行中 , 由 于 投资 指 令 不 明晰 、 交 易 操作 失 误 等 人为 因 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 ) 职 业道 德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员工 不 遵 守 职业 操 守 , 发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而 可能 导 致招募说明书 5-112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包 括 两 类 。一 是 指 在 市场 中 的 投 资操 作 由 于 市场 的 深 度 限制 或 由 于 市场 剧 烈 波 动 而 导 致投 资 交 易 无法 实 现 或 不能 以 当 前 合理 的 价 格 实现 , 从 而 可能 为 基 金 带来 投 资 损 失 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平 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 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招募说明书 5-113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因 标 的 指 数的 编 制 与 发布 等 原 因 ,导 致 原 标 的指 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资 标 的 指 数及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可 能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的 收 益 风 险特 征 可 能 发生 变 化 , 投资 者 还 须 承担 投 资 组 合调 整 所 带 来的 风 险 与 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 于 上 市 期 间可 能 因 信 息披 露 导 致 基金 停 牌 , 投资 人 在 停 牌期 间 不 能 买卖 场 内 广 发 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场内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A 份额与广发医疗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制 指 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广发医疗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广发医疗 B 份 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医疗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 幅 度 将 大 于 广 发 医疗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广 发 医 疗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变 动 幅 度,即广发医疗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场内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尽 管份额配对转换等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场内广发 医疗 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 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或超过1.5000 元后, 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广发医疗 B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医疗 份 额,因此原 广发医疗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广发医疗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0.2500 元招募说明书 5-114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医疗份额,因此,原 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 改变。 由于对广发 医疗 A 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基准日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医疗份额的设 计,使原广发医疗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医疗份额,因此,原广发医疗 A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 产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 份额 进 行 份 额折 算 时 计 算结 果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1 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 。 因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 医疗份额与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之间 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 额 的 市 场 供求 关 系 , 从而 可 能 影 响其 交 易 价 格; 另 一 方 面,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可能 出 现 暂 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 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将不进 行收益分配。 在 基 金 份 额定 期 折 算 日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本 基 金广 发 医疗 份额 和 广 发医疗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 过 卖 出 或 赎回 折 算 后 新增 份 额 的 方式 获 取 投 资回 报 , 但 是, 投 资 人 通过 变 现 折 算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资 回 报 的 方式 并 不 等 同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投 资人 不 仅 须 承担 相 应 的 交易 成 本 , 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 使 用 股 指期 货 对 冲 市场 风 险 的 过程 中 , 基 金资 产 可 能 因为 所 持 有 股指 期 货 合 约与 标 的招募说明书 5-115 指 数 价 格 波动 方 向 不 一致 而 承 受 基差 风 险 。 因存 在 基 差 风险 , 在 进 行股 指 期 货 合约 展 期 的 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 指 期 货 采取 保 证 金 交易 制 度 , 保证 金 账 户 实行 当 日 无 负债 结 算 制 度, 对 资 金 管理 要 求 较 高 。 如 出现 极 端 行 情, 市 场 持 续向 不 利 方 向波 动 导 致 期货 保 证 金 不足 , 又 未 能在 规 定 的 时 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 资产 投 资 于 股指 期 货 , 会尽 力 选 择 资信 状 况 优 良、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强 的 期 货 公 司作 为 经 纪 商, 但 不 能 杜绝 因 所 选 择的 期 货 公 司在 交 易 过 程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或 破 产清 算 导 致 基金 资 产 遭 受损 失 。 另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 行 交易 , 也 会 因 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4)平仓风险 在 某 些 市 场情 况 下 , 基金 财 产 可 能会 难 以 或 无法 将 持 有 的未 平 仓 合 约平 仓 , 例 如, 这 种 情 况 可 能 在市 场 达 到 涨跌 停 板 时 出现 。 出 现 这类 情 况 , 基金 财 产 缴 付的 所 有 保 证金 有 可 能 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 货 经 纪 公司 或 其 客 户保 证 金 不 足, 又 未 能 在规 定 的 时 间内 补 足 , 或因 其 他 原 因导 致 中 金 所 对 期 货经 纪 公 司 的经 纪 账 户 强行 平 仓 , 资产 管 理 计 划财 产 可 能 因被 连 带 强 行平 仓 而 遭 受 损失。 (七)其他风险 1. 随 着 符 合本 基 金 投 资理 念 的 新 投资 工 具 的 出现 和 发 展 ,如 果 投 资 于这 些 工 具 ,基 金 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 金 业务 快 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 建设 、 人 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 建 立 等 方面 不 完 善 而产 生 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 自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益 水 平 , 从而 带 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5-116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5-117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方 可 执行 , 自 决 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5-11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招募说明书 5-119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招募说明书 5-120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 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5-121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5-122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者有权 机关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明书 5-123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 广发医疗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5-124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审 议 事 项 应分 别 由 广 发医 疗 份 额 、 广发医疗 A 份额、广发医疗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招募说明书 5-125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终止上市; (7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招募说明书 5-126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 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招募说明书 5-127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广发医 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对应 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 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 级别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招募说明书 5-128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 )项、或者第 2 款 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各自 基 金 份 额分 别 合 计 代表 三 分 之 一以 上 的 对 应级 别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参 加 , 方 可 召开。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具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 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5-129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 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 广发 医疗份额、 广 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招募说明书 5-130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分 关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规 则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招募说明书 5-131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报 监 管 机 关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方 可 执行 , 自 决 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 5-132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分别计算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 疗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广发医疗份额、 广发医疗 A 份额与广发医疗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5-133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020-83936666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695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12 月28 日 《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提 供招募说明书 5-134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业 务 ;办 理 地 方 财政 信 用 周 转使 用 资 金 的 委 托 贷 款 业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 兑换 ; 同 业 外汇 拆 借 ; 国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外 汇 票 据 的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担 保;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证 券结 算 业 务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债券 结 算 代 理业 务 ; 短 期融 资 券 主 承销 业 务 ; 经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批 准 的 其它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质 押 及 买 断式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权证等)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13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 本基金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 股 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5-136 (12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限 制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及 时将 更 新 后 的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未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不 对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进 行 监督 。 在 基 金存 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调 整 交 易对 手 名 单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前 一 个 工 作日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招募说明书 5-137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场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理由 , 并 在 与交 易 对 手 发生 交 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 以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 是否 按 存 款 银行 名 单 交 易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未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招募说明书 5-138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发行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上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 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情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有 关 书面 信 息 。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 金 管理 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广发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医疗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 医疗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有 权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书 面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5-139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广 发医 疗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广发医疗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医疗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招募说明书 5-140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在 合 理 且 必要 的 范 围 内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追偿 , 但 对 此 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本 基金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设 资 产 托 管专 户 。 该 资产 托 管 专 户是 指 基 金 托管 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进行 一 级 结 算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招募说明书 5-141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 均需 通 过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严 格 管 理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 、 及时 核 查 资 产托 管 专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书 面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本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根据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银 行间 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开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人 账 户 和 资金 结 算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 管招募说明书 5-142 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开 立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及 银行 定 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 , 保 存期 限 按 照 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广发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广发医疗 A 份额 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估值 原 则 应 符合 《 基 金 合同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计 核 算 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广 发 医 疗份 额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广 发医疗 A 份 额和广发医疗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招募说明书 5-143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广 发医 疗 份 额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广 发 医 疗 A 份额和广发 医疗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 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值 ;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招募说明书 5-144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或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结 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招募说明书 5-145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招募说明书 5-146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若双 方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 双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 因 而 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 5-147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及 时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季 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年 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业 务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的 报 表 对 外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就 相 关情 况 报 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值 时 ;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情况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5-148 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5-149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更 。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50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151 第二十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担 任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册 登 记 服 务, 配 备 安 全、 完 善 的 电脑 系 统 及 通讯 系 统 , 准确 、 及 时 地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办 理基 金 账 户 业务 、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权 益 分 配 时红 利 的 登 记、 权 益 分 配时 红 利 的 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招募说明书 5-152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随时 到 办 理 场内 基 金 交 易业 务 的 会 员单 位 打 印 或通 过 其 提 供的 自 助 、 电话 、 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153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5-154 第二十七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2 月18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2月18日起通过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 轮 动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 金 、 广 发 主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 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联接基 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纳斯 达 克 生 物 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医药 卫 生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主 要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原 材料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能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改 革 先 锋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金融 地 产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瑞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领 先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 添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经 济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1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招募说明书 5-155 金 、 广 发 百发 大 数 据 策略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小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 广 发 中 证5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源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3月4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 告,本 公 司决 定 自2016年3 月4 日 起通 过 平 安 银行 代 理 销 售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 广发 中 证500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LOF) 、 广发聚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深 证1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和 广 发 中 证 医疗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3 、 本基 金 管 理 人于2016 年3月9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 本 公 司决 定 自2016年3 月9 日 起通 过 诺 亚 正 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LOF) 、 广 发 聚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聚 源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广 发中 证 医 疗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1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6 年4 月13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4月13日起通过利得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LOF) 、 广 发 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5 月6 日起通过首创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对冲 套 利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保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纳 斯达 克 生 物 科技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招募说明书 5-156 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医 药卫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原 材 料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能 源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联接基金 、 广 发 改革 先 锋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金 融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大 数 据 策 略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产 业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5 月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新增招商银行为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502056 ) 的代销机构。投资者自 2016 年5 月12 日起可在招商银行办理该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5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5 月17 日起通过民生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6 月2 日起通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天天 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 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5-157 广发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LOF) 、 广 发 聚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证 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5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 起通过大智慧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成 长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集 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稳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鑫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内 需 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行 业 领先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消 费 品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美 国房 地 产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招募说明书 5-158 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亚 太 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全 球 医 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全 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标 普 全 球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7 月15 日起通过汇成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能 源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可选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金 融地 产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 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通过蛋卷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成 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亚 太 中高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全 球 医疗 保 健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集 鑫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招募说明书 5-159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安心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多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机 遇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 广 发 新兴 产 业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裕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增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 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经济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小 盘 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0 第二十八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5-161 第二十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