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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添天盈A(001624)

兴业添天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兴业 添天 盈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6 月 17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证监 许 可 【2015 】 128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2015 年7 月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 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7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现数据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4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25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3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5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6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7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2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4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7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8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4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7 二 十 二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9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0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01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 一、 绪言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 】1289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5 年7 月23 日正式生效。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业 添天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兴业 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兴业添天 盈 货 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兴业添天盈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业添天盈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 57、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王大雄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曾任广州海运局财务处科长、 处长、 总会计 师, 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总会计师、 党组成员,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 现任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CEO、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 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工作 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 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资源、 环境与产业经济学系主任 ,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 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副总经 理 , 中海 (海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 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 资 金管理部主任 ,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中海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 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 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 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 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 张顺国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 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 理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兼任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上海兴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莹女士, 硕士学 位,CFA 。8 年证券投资经历。2008 年7 月至2012 年 5 月, 在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从事债券交易、 债券投资;2012 年5 月至2013 年 6 月, 在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从事组合投资管理;2013 年6 月加入兴 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3 月13 日至2015 年7 月 24 日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2 日至2016 年3 月30 日起担任兴业年年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0 日起担任兴业稳固收 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10 日起担任兴业稳固收 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6 日起担任 兴业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23 日起担任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2 日起担任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28 日起担任兴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杨逸君 女士 ,硕 士学 位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FRM)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 ,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金产品及证券市 场研究分析工作;2013 年6 月至2014 年5 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基金产品及量化投资相关的研究分析工作;2014 年 5 月加入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6 月至 11 月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兴业 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1 月9 日起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一 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担任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21 日起担任兴 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兴 业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部投资总监。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1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2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 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3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总部 负责,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4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 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 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审批 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 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 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 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的 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5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6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 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 的交行 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 国第 一家全 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 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044.17 亿元。 报告期内, 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190.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 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8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9 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制定 的各项 制度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建立 各二级 部自 我监控 和风 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独立 负责受 托基 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贯彻 适当授 权、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在岗 位、业 务二 级部和 风险 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 管中心 内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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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0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 广场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 ”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999 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 16-18 层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2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5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289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5 年 7 月17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5 年7 月21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 A 类份额募集期 共募集 21,402.26 份,B 类份额募集期共募集 200 , 000 ,000 份,合计200 ,021,402.2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32 户。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 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9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6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 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 有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各 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 日申购 成功的基金份额 T+1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7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通 过代销 机构 赎回单 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代销机构全部交易账 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 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通过直销机构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直销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直销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8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 回份额1,000 份。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29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0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本数)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2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3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式管理, 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10) 中国证监会 、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4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方法,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 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 (信 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 央行票据 、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 基金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 最后, 根据 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 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 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 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5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 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 如 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 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 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 )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6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 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 交 易 部 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总 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存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 )持 有的 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397 天但 剩 余存续 期 超过397天 的 浮动利 率 债 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存 款银 行仅 限 于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格 以及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 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存 放在 不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 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 及短 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7 得展期; (9)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持有的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导 致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低 于中 国主 权 评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 别( 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8 ④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 (10) 、 (11) 、 (12)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的 股东 进行 交易 , 不得 通 过交 易上 的安 排 人为 降低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39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添 加: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 的 债券、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 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的 剩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 剩余 期 限是 指计 算日 至 债券 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 的天 数,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0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 正 回购 和 逆回 购)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 议 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中 期 票据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基 金托 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 报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6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8,240,745,047.13 78.83 其中:债券 7,355,310,536.47 70.36








资产支持证券 885,434,510.66 8.47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1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79,811,260.63 20.85 4 其他资产 33,449,346.93 0.32 5 合计 10,454,005,654.69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0,079,444.88 2.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 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20 % 。 3.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80 天情 况说 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120天 。 3.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天以 内 21.60 2.8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2 2 30天( 含)—60天 22.7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90天 7.7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180 天 36.9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13.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57 2.8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8,378,617.72 5.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8,378,617.72 5.0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7,857,067.90 6.8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149,074,850.85 60.52 8 其他 - - 9 合计 7,355,310,536.47 72.3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报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6037 16 上 海银 行CD037 7,200,000 716,436,471.43 7.05 2 090221 09 国开 21 5,100,000 508,378,617.72 5.00 3 111692527 16 重 庆农 村商行 5,000,000 499,438,341.69 4.92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3 CD028 4 111693861 16 宁 波银 行CD096 5,000,000 497,716,732.46 4.90 5 111693396 16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 行CD059 5,000,000 494,170,563.23 4.86 6 111617040 16 光大 CD040 5,000,000 493,348,523.72 4.86 7 111617025 16 光大 CD025 4,080,000 406,336,418.30 4.00 8 111611025 16 平安 CD025 3,000,000 299,192,941.84 2.94 9 011699663 16 广 州发 展SCP001 3,000,000 297,865,256.28 2.93 10 111616094 16 上 海银 行CD094 3,000,000 296,689,110.41 2.92 6.“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9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6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94%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89212 15 开元 5A2 3,300,000 292,776,000.00 2.88 2 1689086 16 永生 1A1 1,200,000 116,736,000.00 1.15 3 1689009 16 启元 1A1 1,500,000 100,110,000.00 0.99 4 1589092 15 招元 2A2 4,500,000 59,895,000.00 0.59 5 1689038 16 睿程 1A2 670,000 58,363,700.00 0.57 6 123750 融和1 优3 532,000 53,226,198.93 0.52 7 123982 15 庆热01 365,000 36,646,098.38 0.36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4 8 1589093 15 招元 2A3 2,500,000 36,200,000.00 0.36 9 1589145 15 湘元2A 1,900,000 32,889,000.00 0.32 10 123836 建租 一A4 171,000 17,112,438.62 0.17 8.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分红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维持 在 1.00 元 。 8.2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不存 在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 8.3 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 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未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8.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3,449,346.93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3,449,346.93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5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兴业添天盈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7.23( 合 同生效日) 至 2015.12.31 0.7007% 0.0031% 0.5992% 0.0000% 0.1015% 0.0031% 2016.1.1至 2016.6.30 1.2162% 0.0023% 0.6713% 0.0000% 0.5449% 0.0023% 2015.7.23( 合 同生效日) 至 2016.6.30 1.9254% 0.0029% 1.2705% 0.0000% 0.6549% 0.002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兴业添天盈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7.23(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5.12.31 0.8090% 0.0031% 0.5992% 0.0000% 0.2098% 0.0031% 2016.1.1 至 2016.6.30 1.3449% 0.0022% 0.6713% 0.0000% 0.6736% 0.0022% 2015.7.23(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6.30 2.1648% 0.0029% 1.2705% 0.0000% 0.8943% 0.002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 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所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49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0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1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 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3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五 部分。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6 行。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7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需 要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的 ,可以 更换 ,并应 通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8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59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 刊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0 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1 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2 19、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4 十 七、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 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 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5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 可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 以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由 于本 基金采 用固 定净值 的计 价方法 ,当 市场利 率出 现大的 波动 ,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6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 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 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6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0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1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调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2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3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4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5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6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增 加、减 少、 调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在 不 实质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该配合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7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8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 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79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0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视同为通讯方式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2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3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上海 国际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4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5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交通 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10)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7 券的10%; 3)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存 款期 限、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 款银 行仅限 于有 基金托 管资 格、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8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0)、 11)、 12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89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0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严重违规的, 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严重 违规的,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 议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1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 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产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 之日起 10 日内,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 助。 3、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2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 通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募集 资金 经 验资 后,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3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4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5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6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 被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 《 基金 法》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 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8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解 的内 容, 可 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9 二 十二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1 号) 2016 年3 月 8 日 2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2016 年3 月 8 日 3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 年3 月25 日 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6 年3 月25 日 5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2016 年4 月15 日 6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6 年4 月21 日 7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6 年7 月19 日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0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添 天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1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 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兴业添天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添天盈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