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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关于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相关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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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国 金 鑫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及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相 关规 则的第 一次 提示性 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金 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749;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成立。 根据 《国金 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一 年, 自2015 年9 月 23 日起至2016 年9 月 23 日止。 本 基金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 本基金转入第三 个保本周期。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现对本基金 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操作的相关规则及安排发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如下: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金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一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4 年8 月27 日起至 2015 年8 月27 日止; 第二 个 保本周期自2015 年9 月23 日起至2016 年9 月23 日止。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期满后, 在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 下 ,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第 三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 瀚华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现将本基金第 二 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 则说明如下: 重 要提 示: 1、第 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 三 个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 6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 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 5.77 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5.77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11 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 超 过5.77 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申购费率按 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 限制。 2、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时间为 2016 年9 月23 日起 (含) 至 2016 年9 月 30 日止(含)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 三个保本周期开始 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 2016 年10 月10 日起(含)至2016 年11 月4 日止 (含) 。 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 不开放申购, 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 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 三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日, 保本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 三个保本周期自2016 年11 月7 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在每个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期间。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目标收益率为 8%。 4、 本基金将根据第 三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规模上限(5.77 亿元人 民币)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 ,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 三个 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 三个 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 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 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 披露媒体进行公告,敬请投资 者关注和留意 。 5、 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 ) 2016 年9 月23 日起(含)至 2016 年 9 月30 日止(含),为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暂停申购业务。


3 / 11 (2 )2016 年10 月10 日起 (含) 至2016 年11 月4 日止 (含) , 为 本基金 过渡期。其中,自2016 年10 月10 日起(含)至 2016 年11 月3 日止(含), 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业务,暂停赎回业务。 (3 )2016 年11 月4 日,为本基金的折算日, 该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基金折算日当天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4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一 、本 基金第 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操作 的规 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两种处理方式之一, 在 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不接受申购业务申请。 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 2016 年9 月 23 日 (含) 至2016 年9 月30 日 (含)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包括电子化服务渠 道) 办理赎回业务。 赎 回采取 “未知价” 原则 , 即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 )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其他基金份额 , 在到期操作期间办理赎回 业务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 )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 本基金的第 三个保本周期, 无交易费用。 第 三 个保本周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


4 / 11 5、本基金第 三 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二 、本 基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的 保本 条款 在本基金第 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 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为: 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理人将补足该差额。 三 、过 渡期相 关规 定 为了保障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 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第 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 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时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 下一个工作 日起至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6 年 10 月10 日 起(含)至2016 年 11 月4 日止(含)。其中,自 2016 年10 月10 日起(含) 至2016 年11 月3 日止(含),本基金仅接受申购业务申 请 , 不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016 年 11 月4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于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折算日当天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 务。若本基金提前达到第三个保本周期的 5.77 亿元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 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 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5 / 11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 2016 年10 月10 日(含)至 2016 年11 月3 日(含)开放过渡 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其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50 =86,956.52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 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获得 86,956.52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 担 保额度为6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 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 5.77 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5.77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 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 超过 5.77 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 6 / 11 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 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上述基金合计 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 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即 2016 年11 月4 日收市后本 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 折算 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0 元) 四、 到 期选择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风险 提示 1、 对于可享受第 二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 以 2016 年9 月23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 2016 年 9 月23 日 (不含该日) 之后 至其作出赎回的有效申请日 (含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2016 年9 月23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 7 / 11 其计入第 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 三个保本 周期的投 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即在其申购日 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 将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上述期间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五、 第 三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和 担保 本基金第 三个保本周期 为一年, 起始日为 2016 年11 月7 日 (含) , 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2017 年 11 月7 日 (若本基金第 三 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第 三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 三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 保本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为上一保本 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 金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计算: (1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额为: 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8 / 11 (2 )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 额为: 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 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 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 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 )保本的担保


9 / 11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 三 个保本周期 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保证的 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是:在第 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第 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第 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第 三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 2、 保证期间 保证 期间为本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 ) 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 (3 )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10 / 11 (8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0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 务 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六、 第 三个保 本期 到期公 告 1、第 三个保本期届满或者提前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 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持 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第三个保本期届满或者提前到期 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七、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工行卡、 通 联 支 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1 / 11 本基金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 、其 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 三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 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登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gfund.com)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 三个保本周期的安 排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咨 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 的解释权归 属于基金管理人。


风 险提 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保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并且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9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