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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增瑞(160642)

鹏华增瑞: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准予 鹏华增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 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 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 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上市 交 易 ................................................ 29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30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40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47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48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 .................................................. 52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54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56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57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与 清 算 ................................................ 65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67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80 第 二 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96 第 二 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 项 ................................................ 98 第 二 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 99 第 二 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100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 增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增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 鹏华 增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增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鹏华 增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 户 和/ 或深圳 证 券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 登 记、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等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38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 上市交易 : 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场外: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系 统内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 为 48、 跨系统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的对 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 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 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 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职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 经理助理,从事行业研究及投资助理相关工作,2014 年 4 月起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兼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LOF )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 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谢书英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 先生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量化 及衍 生品投 资部 总经理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 鹏华地产分级、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LOF ) 、 鹏华创业板分级、 鹏华互联网分级 基 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基 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不 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 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 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 念, 公 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 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 过不断 健全 法人治 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 层 牢固树 立了 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并 着力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 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 并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及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司 不断完 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 健 全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 了 岗位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在 岗位 设置上 采取 了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健 全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 能明确 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 风 险管理 系统 :公司 通过 建立风 险评 估、预 警、 报告、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9 )建立 自 动化监 督控 制系统 :公 司启用 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自 行开 发的投 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 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 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 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6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信息;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 、2010 、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 内设风险 控 制处及资 产 托管部各 业 务处室共 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 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 全控制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五)资产托 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1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 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上述监 督 内容的约 定 和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143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 投资人就发售和 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 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 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 具 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的面 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的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 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场外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 购费率 特 定 认 购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M<500 万 0.80% 0.2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其他收 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 有关公告。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从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0 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经确认的场外认购份额=98,814.23 /1.00 =98,814.23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3 +20.00=98,834.23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8,834.23 份。 4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 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 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 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 户。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其 他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 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 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 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 额。 (4 )认购的 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 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如果 其他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 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 制(通过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网上交 易 系统认购 本 基金暂不 受 此限制) , 本 基金直销 中 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营 业 部 进 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各销 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 、基金的面 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的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 本基金场外 认购费率与场内一般认购费率相同。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 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弃 ,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 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2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 +1,200 =101,2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 份(保 留至整数位) 认购总份额=100,000 +20 =100,020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需要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 元,假定 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20 份,则总共 可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 额。 4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 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 称“ 深圳 证券账户” ) 。 已有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 深圳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其 他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 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 市 条件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依 据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 向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申请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相关 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 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那 么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为 2018 年 6 月 1 日,假设 2018 年 6 月 1 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 不超过 30 日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 不超过 30 日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 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基 金管 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 、场内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 2 、 投资人通 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 3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 4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场外申购 与赎回 (1 )场外申 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 购费率 特 定 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基金申购份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额的计算如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从场外 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 (2 )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 年 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 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场外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 记) 。 上 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 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 持有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 、场内的申 购与赎回 (1 )场内申 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元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如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0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保留两位) =49,261.08 /1.3860 =35,541.91 份 (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申购份额(实际)=35,541 份 (保留 到整数位)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35,541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35,541 ×1.3860=49,259.83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59.83-738.92 =1.25 元 即, 若该投资者从 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541 份,申购资 金返还 1.25 元。 (2 )场内赎 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从 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30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3830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 %=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即,若 该投 资者从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830 元,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5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 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4 )当出 现 巨额赎 回时 ,场内 赎回 申请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系统内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 、相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基 金登 记机构 对基 金转托 管的 规则 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根据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含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等) 、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为: 封 闭 期内, 股 票 资产投 资 比 例为基 金 资 产 的 0% —100%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 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 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 将 灵活地运用成长、 主题、 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策略。 其中, 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 主题策略重在自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 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机会。 (1 )成长策 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续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 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 潜在成长性好、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 进行投资。 对于新兴产业, 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把握 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 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 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 对于拐点产业, 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 结合投资增长率 等辅助判断指标, 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 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 的公司; 对于传统产业, 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业的竞争优势、 发展战略以及潜在 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 )主题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 潜在的投资主题, 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首先,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 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 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 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其次,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 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 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 反应 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 精选个股; 再次, 通 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 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准确把握 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 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 )定向增 发 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融资方式。通过精选项目、组合比例控制、决策频率控制和逆向投资理念等手段,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投资具有合理折价的增发能够取得明显的超额收益, 带来稳健的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 并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时卖出, 同 时投资于一部分增发驱动的二级市场股票增强收益。 具体来 说, 增发驱 动的 二级市 场股 票包括 :1 ) 已发布 定向 增发预 案, 但尚未 完成 的上 市公司;2 ) 已经完成定 向增发, 但增发股票仍处于限售期的上市公司;3 ) 定向增发的股票 限售期结束,但限售期结束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上市公司。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 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 )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 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 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标,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 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资 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8 、融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 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 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确定本 基金 总体资 产分 配和投 资策 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 基金经 理 (或管理小组) : 设计 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 )集中 交 易室: 基金 经理向 集中 交易室 下达 投资指 令, 集中交 易室 经理收 到投 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 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 与 风险评 估小 组: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评估 ,向 基金经 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5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 市场 环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学客观, 行业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 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 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 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2 )封闭 期 内,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封闭 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18 ) 在投资 股指期货的情况下,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本基 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3)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4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 (2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4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 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 裁 裁决对受 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以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封闭期内 , 本基金每年分红不得少于一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 2 、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封闭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4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 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 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 介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 站(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金融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相应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 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 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在利率走低时, 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 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受较大的亏损。 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 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 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或跌停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可 能面临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 付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 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 债券 和货币 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 微 观经济、 市场环境、 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 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24 个月的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时,转让价格可能与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偏离, 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 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 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由于投资标的 具有锁定期,存 在着市场或个股出现大幅调整 后无法及时卖出变现的风险 (虽然可以投资股指期货, 但由于投资比例限制 可能无法完全对 冲) ,可能给 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的规定, 公募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并未被允许放大基金杠杆。 因 此,本基金拟借助融资业务,在捕捉到市场机会但 申购款未到帐时,实现基金的提前建仓, 精准把握市场机会。但仍可能出现 融资额度与申购款额度不匹配导致的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终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会议通 知 载 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3 、在法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 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基金 合 同》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31 号文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 含国债、 金 融债、企 业 债、公司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等) 、货 币 市场工具 、 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封闭 期内,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b 、封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k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p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q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的 10% ; r 、 在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情 况 下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s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t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u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v 、本基金 参 与融资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入 股票 与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w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x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投 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6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 值。 (4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 期 货合约 ,以 估值日 结算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8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以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 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 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 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 注册鹏华增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鹏华增 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 鹏华增 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 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