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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增瑞(160642)

鹏华增瑞: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六年九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 任 ............................................................................................................. 6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 项 ............................................................................................................. 7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71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 务 , 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鹏华增 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及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 鹏华 增瑞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鹏华 增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鹏华 增瑞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鹏华 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等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31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 、 上市交易 : 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场内: 通 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 场外: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6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指定的行 为 48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 行为 49 、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封闭期: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的对应日 (含 )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1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 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 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 2 亿 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 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认购和场内 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 具 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 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 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单 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 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3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 市 条件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依 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申请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相关 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4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 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那 么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6 月 1 日,假设 2018 年 6 月 1 日为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超过 30 日 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超过 30 日 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5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 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5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 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 关 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 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 募 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对于场内 申购、赎 回 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 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7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 回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 算 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8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 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9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4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0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系统内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1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基金登 记机构对基 金转托管的 规 则 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根据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2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3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4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5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6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7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8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9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0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 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1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2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3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5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6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条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 时 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7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 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 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 于 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 据 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 的 服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0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板、创业 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封 闭期 内, 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100% ;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 —95%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 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 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 将灵活地运用成长、 主题、 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策略。 其中,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2 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 主题策略重在自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 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机会。 (1 )成长策 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 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续 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 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 潜在成长性好、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 进行投资。 对于新兴产业, 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把握 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 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 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 对于拐点产业, 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 结合投资增长率 等辅助判断指标, 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 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 的公司; 对于传统产业, 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业的竞争优 势、 发展战略以及潜 在 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 )主题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 潜在的投资主题, 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首先,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 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 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 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其次, 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 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 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 反应 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 精选个股; 再次, 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 的变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准确把握 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 )定向增 发 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融资方式。通过精选项目、组合比例控制、决策频率控制和逆向投资理念等手段,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投资具有合 理折价的增发能够取得明显的超额收益, 带来稳健的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 并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时卖出, 同 时投资于一部分增发驱动的二级市场股票增强收益。 具体来说, 增发驱动的 二级市场股 票包括:1 ) 已发布定向 增发预案, 但尚未完成 的 上 市公司;2 ) 已经完成定向增发, 但增发股票仍处于限售期的上市公司;3 ) 定向增发的股票 限售期结束,但限售期结束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上市公司。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3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 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 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 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 )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债 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 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4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 并 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标,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 以改善投资 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8 、融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 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 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2 )封闭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5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 封闭 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 在投资 股指期货的情况下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20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6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 本基 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3)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4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 (2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7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 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学客观, 行业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 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 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 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 成 本估值。 4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0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合约,以估 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 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1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 误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时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行 政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3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以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 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5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年分红 不得少于一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 2 、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封闭期内,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7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0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1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2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3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金融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相应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4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议 生 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6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7 第二十 一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8 第二十二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9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0 第二十 四 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1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2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3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4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5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6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7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关 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8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0 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2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3 1 、 封闭期内, 本基金 每年分红 不得少于一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 2 、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封闭期内,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4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 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5 下列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封 闭期 内, 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0% —100% ;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应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 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 —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6 (LOF )后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2 )封闭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封闭 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7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 在投资 股指期货的情况下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本基 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3)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4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全 部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 (2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8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9 七 、 基 金合同 变 更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议 生 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0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