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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增瑞(160642)

鹏华增瑞: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0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 鹏 华 增 瑞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1 、鹏华增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37 号文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24 个月的封闭期, 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至 24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 、本基金管 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工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4 、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 告。 5 、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 、本基金首 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7 、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 的销 售机构为直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 深圳、 北京、 上海 、 武 汉、 广州 的直销中心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8 、投资者欲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 认购手续。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2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即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 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 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募集期内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 、本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 1000 元 , 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 级差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制)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 通过具有 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1、 募集期内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即不得撤销。 12 、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 、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9 月 3 日刊登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 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 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 基金募集 事宜。 15 、 募集期 内,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 或调整销售机构,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 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 、基金管 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3 18、 本发售 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 “场内认购” 或 “场外认购” 的相关内容, 对于 “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 、 基金管理 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汇率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 发 售, 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 、 基 金募集 和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基本 情 况 1 、基金名称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场 外 份 额 简 称 : 鹏华 增瑞混合;基 金 场内份额简称:鹏华增瑞 ; 基 金 代 码 : 160642 ) 2 、基金运作 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5 、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6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 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 具 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4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7 、单笔最低 认购限制 (1 ) 本基金 场外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 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场 内认购 基金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 (2 )直销中 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 元, 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3 )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 、场外销售 机构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销售,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 “ 六、 本次 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 (三)场外 销售机构” 的相关内容。 10 、 场内销 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 )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四)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相关内容。 (2 )本基金 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 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 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 )尚未取 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1、 发售时 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5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6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 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 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并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募集期 (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 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 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2 、如遇突 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并及时公告。 二 、 募 集方式 及 相 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认 购 2 、基金的面 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的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 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场外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商业养老保险组合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 般 认 购费率 特 定 认 购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M<500 万 0.80% 0.2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6 M≥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其他收 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 认购 ”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 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从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0 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7 经确认的场外认购份额=98,814.23 /1.00 =98,814.23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3 +20.00=98,834.23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8,834.23 份。 4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 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 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 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 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 户。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其 他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 购采取 全额 交款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 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 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8 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 额。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认 购 1 、基金的面 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的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本基金场外 认购费率 与 场内一般 认 购费率相 同 。投资者 可 以多次认 购 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 每 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归基金财产。 场内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 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9 例: 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2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 +1,200 =101,2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 份(保 留至整数位) 认购总份额=100,000 +20 =100,020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需要 交纳认购金额 101,200 元,假定 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20 份,则总共 可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 额。 3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 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 称 “深圳证券账户” ) 。 已有 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 深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 账户。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 购采取 全额 交款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 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 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超 过 1000 元的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0 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 开 户与认 购 ( 一 ) 使用账 户 说 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 、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不需重新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 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 基金账户。 2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 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 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 深圳基金账户卡。 3 、已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4 、已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 二 ) 账户使 用 注 意事项 1 、投资者 已 持有的 通过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账户不 能用 于认购 本基 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 、 拥有多个 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通过 深交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 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 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配 发 深圳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为 了日 后方 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通过 深交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 配发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1 4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 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 开 户 (或账 户 注 册)和 认 购 流程


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等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 四 ) 本公司 直 销 中心办 理 开 户(或 账 户 注册) 和 认 购流 程 1 、在本基 金 募集期 间, 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海 、武 汉和广 州的 直销中 心向 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投资人办理开户 (或账户注册) 、 认购手续,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 、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 3 、认购程序 : (1 )办理开 户(或账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 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办理基金账户卡 时请注意: ① 填妥并签 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件类型包括: 身份证、 护 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 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 填妥并签 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填妥并签字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书》 本 公 司 一 般 不 接 受 法 定 年 龄 在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作 为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经办人; 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 (申) 购本公 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 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2 )机构投资 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营业 执照( 附有 最新年 检记 录)或 注册 登记证 书( 正、副 本) 复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2 件 ③ 加盖单位 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 、 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 ④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指定 银行出 具( 需银行 盖章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开 户申 请单 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 退款的唯一结算 账户 ⑤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⑥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 《授权委托书》 , 如果为法 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无原件, 需在复 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⑦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⑧ 加盖单位 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 加盖单位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 印件(正反面) ⑩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 、 人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关 于批 准托管 人资 格的批 复的 复印件 ,并 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 在 中国境 内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或者 金融许 可证 的复印 件,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 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 具的委托经 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并 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并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 委托 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 授权对象 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 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3 (2 )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 划入本公 司销售汇总专户, 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 ,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 )个人投资 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 字的的《基金认/ 申购申 请表》 2 )机构投资 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 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 申 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 果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投 资 者 的 认 、 申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不 匹 配, 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 做业务 。 (3 )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 销 柜台新 开户 或以前 没有 做过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评 的投资 者需 填写《 风险 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 (4 )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 名 : 鹏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直销专 户 开 户 银 行:中 国 工 商银行 深 圳 星河支 行 银 行 账 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 额 实 时现代 支 付 系统号 :27708405( 同行) ,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 :3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 者当 日未将 足额 资金划 付到 账,则 以资 金到账 日作 为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日( 即 有效 申请日) 。 至募集期结束, 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 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4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 、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 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登记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 、 基 金的验 资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 本 次募集 当 事 人或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三)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6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 四 ) 场内基 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爱建证券 、安 信证券、 渤海 证券、财 达证 券、财富 证券 、财富里 昂、 财通证券 、长 城证券 、 长江证券 、 诚 浩证券 、 川财 证券、 大通证 券、 大 同证券 、 德邦 证券、 第一创业 、 东 北证券 、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 券、 东莞证 券 、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 华证券、 方 正 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 国 都证券 、 国海 证 券、 国金证 券、 国 开证券 、 国联 证券、 国盛证券 、 国 泰君安 、 国信 证券、国 元证 券、海通 证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券 、红 塔证券、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宏信证 券、 华安证券 、 华 宝证券 、 华创 证券、 华福证 券、 华 林证券 、 华龙 证券、 华融证券 、 华 泰联合 、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 券、 华鑫证 券 、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 源证券、 联 讯 证券、 民生 证 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 安证券、 中泰 证券、日 信证 券、瑞银 证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券 、申 万宏源证 券、 世纪证券 、 首 创证券 、 太平 洋证券 、 天风 证券、 天源证 券、 万 和证券 、 万联 证券、 西部证券 、 西 藏东方财 富证 券、 西 南证 券 、 厦门 证 券 、 湘财证券 、 新 时代证券 、 信 达证券 、 兴 业 证券、 银 河证 券、银泰 证券 、英大证 券、 招商证券 、浙 商证券、 中航 证券、中 金公 司、中山 证券 、中投证 券、 中天证券 、 中 信建投 、 中信 浙江、 中信山 东、 中 信证券 、 中银 证券、 中邮证券 、 中 原证券 (排名 不分先后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 五 )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 六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 七 )会 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1-18


201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