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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002011)

华夏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2005年4 月25日证
监基金 字[2005]68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5年6 月3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股票 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红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
险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年6 月3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6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0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86 
十、基 金的 投资 ..................................................................................................................... 8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0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4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8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1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1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基 金 合同 》 :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不 时作出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
对其定 期作 出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红利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不 时作出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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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 购、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也称 为销售 代理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 基金达 到法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华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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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 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存续 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限, 本基 金为 不 定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有效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
程。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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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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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李一梅 女士: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任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航先 生 , 中 南财经 大学 投资经 济专 业硕 士。 曾任 大鹏证 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经理 、 长
城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鹏 华基 金原 普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3 年 4 月 10 日至
2005 年 5 月 21 日期 间) 等。2005 年 10 月 加入 原 中信基 金, 曾任 中信 红利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期 间) 、华 夏经 典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 间) 等,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执
行总经 理,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 月 18 日 起任职 ) 、华 夏复 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7 日起任 职 )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彭海伟 先生 ,中 国科 学院 管理科 学与 工程 学硕 士。2004 年 9 月 加入 原中 信基金 , 曾任
研究员 , 华 夏基 金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华 夏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17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平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2 月 9 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 任职) 、 华 夏经济 转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 任
职 )。 
陈虎先 生, 清华 大学 博士 。 曾任 南方 基金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南方 恒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期 间) 等。2014 年 8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任职 ) 、 华夏 新机 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任 职) 、华 夏新起 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30
日起任 职) 。 
刘金玉 先生 , 南京大 学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平安 保险集 团资 产管 理中 心研 究员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主管 , 泰 达宏 利基 金研 究部副 总监 、 泰 达宏 利价 值优化 型周 期类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3 月 5 日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期 间) 、 泰达 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期 间 )等。2013 年
8 月起 任职 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监, 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17 日起 任职 ) 、华 夏红 利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7 日起 任职 ) 。 
蔡向阳 先生 , 中国农 业大 学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等 。2007 年 10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经 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 夏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5 月 28 日起 任职 ) 、 华 夏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5 月 28 日起 任 职) 、华 夏
红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4 月 8 日起任 职) 。 
历 任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 月 16 日 期 间, 童 汀先 生任 基金经 理;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0 年 2 月 4 日期 间, 孙 建冬 先生任 基 金经 理;2010 年 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 间, 郑 煜女 士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13 日 期 间, 谭琦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 期间 ,严 鸿宴 先生任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期 间, 贺振 华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期 间, 邓彬彬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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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 司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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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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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 环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制 度,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 委员 会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 行 分析。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 司 对投 资、 会 计、 技术系 统 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 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在业 务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投 资控 制制 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组 合 构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 经 理小 组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 制。 建立 明确 的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 防 止 越权 决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 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交易 管理 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 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执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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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 止性 控制。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交易 管理 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 控;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的 监 控;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会 计控 制制 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技 术系 统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监 察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专 门机 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 钱 和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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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 的稽 核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 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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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增 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 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净 利 润 2,289 亿元 ,
增长 0.28%;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 6.09%,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 手续 费及
佣 金 净收 入增长 4.62%。 平均 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 成 本收入
比 26.98%,资 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 2.15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8% 。启 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 作 用进 一步 凸显,电子银 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 占比达 95.58% ,较上年 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 项 核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 1,000 万以 上的私 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长 23.08%,客 户金
融 资 产总 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 承 销额市 场领 先。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增长 67.36% ;托管证 券 投资 基金 数量 和新 增只 数 均为 市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 之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 外各 类荣 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 、香 港《财 资》杂 志“中 国最 佳银行 ”及香 港《企 业财 资》杂 志“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 1000 强” 中,
以 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 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 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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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贷二 部 、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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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 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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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 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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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 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北 京 、上 海) 、96528 (其 他地区 ) 
(18)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8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天 徽 大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卓 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浙江 和 上海 地区 )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8)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慧 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29)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30)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洛 阳银 行三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6)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 户 服务 电话:96016 (内蒙 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7)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厦 门市 湖滨 北路101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9)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0)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1)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4)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 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5)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 际大 厦903~906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8)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0)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2)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3)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4)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5)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6)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乐 成中 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7)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8)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9)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0)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号信 息大 厦1215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2)济 安财 富( 北京 )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财 富中 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3)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4)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5)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6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7)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 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6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7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7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7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5、18、19、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7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朝阳 区亮 马 桥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7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7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7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80)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1)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2)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83)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 人: 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84)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87)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8)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9)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9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9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9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9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9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9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9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99)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00 )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01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2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03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4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400-809-6518 (105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6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107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108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09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0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 西路23号投 资广 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111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12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13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4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5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 宏源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6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7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18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19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证 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0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21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22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3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24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5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26 )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7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28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29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0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31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32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3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34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5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6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7 )中 国民 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8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39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40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1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42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43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44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5 )上 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一 幢二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东 三办 公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 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鞍 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68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5 月 9 日至 2005 年 6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本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共募集 770,195,182.55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1,43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05 年6 月30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州 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1)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传真:010-84871035 (8)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 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上 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40 层 02 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 京分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金 陵饭 店亚 太商 务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 州分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 州分 公司 、广 州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电 子交 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申 购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销 售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本 基 金已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 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 开放基 金 转换 业务。 (四)申 购与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3、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申 购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 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次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 次最 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六)申 购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结算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 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3 个 工 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认。 3、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赎回 人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 购费 (1)本 基金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担,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投 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 赎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 投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 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 购费, 投资 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时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减。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以上 (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8% 1000万元 以上 (含1000万元 ) 每笔500 元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 以内 1.8% 满1年不 满2 年 1.5% 满2年不 满3 年 1.2% 满3年不 满4 年 1.0% 满4年不 满8 年 0.5% 满8年以 后 0 2、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率为 0.5%。其 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 售 手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规定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并按 规定提 前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1)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2)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 端 申购费 时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例一: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若三 笔申 购金 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 、500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万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例二: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时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四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00 元、 100 万元 、 50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如果 投 资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8,333,3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如果 投资 者在认 购/ 申购时选 择交纳 前端认 购/ 申购费, 则赎回 金额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端 认购 费率/ (1 +后 端认 购费 率)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1 +后端申购 费 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该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50 元, 其 在认 购/ 申购 时已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选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 分别在 半年 后、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 赎回 10,000.00 份, 赎回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025、1.080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B×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资 者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00 份, 赎回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回 扣除的 赎回 费用 、 后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B×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接 受 申购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依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 及时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支 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法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额 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已被 接受 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延 期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 额-申购总额+ 转换转出 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 基 金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 行申 请。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投 资者 T日 申请 基金转 换 后,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除 赎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 入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 申购 费用 根据 适用 的转 换 情形 收取 ,详 细如 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 定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 转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 例费率。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转 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一。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二。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三。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 形 描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五。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六。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币 型基 金和 不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原持 有时 间×原份 额/(原 份额+ 新增 份 额) (ii) 对 于除 上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 转出委 托 中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上 述费 用另 有优 惠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务 举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该日 甲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前 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 费率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之 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 申购 费(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金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丙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前 端 收费 基 金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 赎 回 费率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之 内,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 总金 额(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额 (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申 购日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 十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 模 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 , 该日甲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则 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 投 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 购 费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 费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 回 费率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 十 三: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 不收 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1.300 元。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用 (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 十 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 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 购 费率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该 日乙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以及 经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其中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向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提供 符合 要求 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登记结算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有关 规定 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登记 结算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三) 投资 策略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2、 投资 管理 方法 在资产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 政 策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 券和 现金上 的配 置比 例。 在个 股层面 , 基 金主 要选择 具备 良好 现金 分红 能力且 财务 健康 、 具 备长 期增长 潜力 、 市 场估 值合 理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 债券投 资 比例 范 围为 0 ~80% ;同时 , 为 满足 投 资者 的赎 回要 求,基金 持 有的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5%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的主 要方 法是 : 采 用定 量工具 , 基 于价值 分析 方法 , 定 期估 算股票 市场 整体的 合理 市盈 率, 并与 市场实 际平 均市 盈率 水平 做比较 ; 根据 两者之 间的 差异 , 结 合对 国 家宏观 经济 、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定性 分析 , 判 断股票 市场 是否 被高 估或 低估以 及偏 离的 程度, 并据 此进 行资 产配 置。 一 般情 况下 , 当 估算 市盈率 高于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 且 判断 市场 存在明 显低 估时 , 基 金将 增加股 票投 资比 例; 当估 算市盈 率低 于实 际市 盈率 , 且 判断 市场 存 在明显 高估 时, 基金 将减 少股票 投资 比例 。 基金定 量分 析的 主要 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消费 者价 格 指数 (CPI ) 增长 率、A 股全 市 场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A 股 市场 收益 率、 国债 基 准收益 率和 全市 场市 盈率 及其变 化趋 势。 定性分 析重 点关 注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汇率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2)个 股选 择策 略 ①建 立初 选股 票池 本 基 金主 要根 据过去 3 年 上市公 司的 历史 分红 状况 建立初 选股 票池 。 初选 股票 池包括 具 有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征的 股票: i )在 过去 3 年进 行过 2 次 以上分 红的 个股 。 ii)预期将 会推 出较 优厚 红 利分配 方案 的个 股。 iii)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新股。 未来, 在政 策允 许的 条件 下,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将采 取回购 股票 、股 权分 红等 创新方 式 , 作为现 金分 红的 替代 措施 ,以提 高股 东回 报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②建 立备 选股 票池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分 析和业 务模 式分 析, 对初 选股票 池成 分股进 行筛 选, 确定 备选 股票池 。 i )财务 指标 分析 股票投 资收 益率 的提 升由 现金流 、盈 利能 力、 成长 性和估 值 等 4 类价 值驱 动因 素 决定, 这 4 类 因素 分别 与一 定的财 务 指标 相对 应( 见表 1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代 表价 值驱动 因素 的 财务指 标的 分析 ,筛 选出 过往业 绩优 良的 红利 股。 表 1: 四类 因素 及其 对应 的财务 指标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经营性 现金 流 净资产 收益 率 税后利 润增 长率 P/B 资本支 出 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P/E 资本支 出/ 折旧 已占用 资本 回报 率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P/E FY3 自由现 金流/ 销售 边际 EBIT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P/C 边际净 利润


一般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主 要根据 经营 性现 金流 、 净 资产收 益率 、 税后利 润增 长率和 市 净 率(P/B )等 4 项代 表性 指标 在 过去 3 年的 变化 情况 ,分析 各类 因素 对上 市公 司投资 价值 的 影响 。 结 合不 同的市 场情 况, 除了 上述 4 项指 标以 外, 基金 还将 对各类 因素 中的其 他财 务 指 标予以 关注 。 ii)业务模 式分 析 财务指 标只 是代 表了 过往 经营业 绩, 本基 金将 在财 务指标 分析 的基 础上 , 进 一步筛 选出 未来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红利股 。这 类上 市公 司的 业务模 式具 有下 面两 个特 点。 a 、有明 确的 盈利 增长 前景 经济发 展使 得消 费者 生活 质量标 准不 断提 升, 对产 品和服 务的 要求 越来 越高 。 与其 他经 济体相 比, 中国 经济 的内 需市场 存在 着巨 大的 潜力 。中国 沿海 发达 地区 人均 GDP 已经 达到 1000 美 元以 上,但 其多项 产品和服 务的 人均水 平与 国际平均 水平 相比仍 存在 着较大差 异。 与此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具 备长期 持续 增长 的潜 力,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 。 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 性的 不平衡,某些行业和 企业 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 大量 的潜在需 求, 但是 未来 较长时 间内 , 其 总量 供给 能力不 足 , 或者生 产能 力增 长速 度落 后于潜 在需 求增 长速度 ,短 缺是 这类 上市 公司未 来业 绩增 长的 基础 。本基 金对 这类 上市 公司 也将予 以 关 注 。 b、有难 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难以复 制的 竞争 优势 主要 体现在 下列 几个 方面 :具 有自然 垄断 或国 家特 许经 营的特 性 ; 具有显 著的 品牌 优势 ; 具 有产品 定价 能力 , 毛 利率 稳定; 有较 强的 技术 研发 能力; 强大 的分 销网络 。 上市 公司只 有具 备难以 复制 的竞 争优 势, 才能把 盈利 前景 转化 为真 实的盈 利 , 本 基 金将在 盈利 前景 分析 的基 础上进 行竞 争优 势分 析, 最终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 图 1 :备选股票池筛 选流 程示 意图 ③实地 调研 研究团 队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 公司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深 入了解 备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基本面 数 据的真 实性 , 确 保对 上市 公司内 在价 值估 计的 合理 性。 研 究员 将把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能力 与国 际、国 内同 行业 的公 司作 比较, 调研 与公 司有 关的 供应商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各方 的情 况 , 从行业 主管 机关 、税 务部 门、海 关等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实 等。 实地调 研过 程中 , 研 究团 队还将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红 利分配 计划 , 了 解上 市公 司的红 利分 配意愿 。 对 于具 备良 好红 利分配 能力 且具 有红 利分 配意愿 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予 以重 点关 注。 ④建立 投资 组合 研究团 队在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提出 个股 买入 名单 和卖出 名单 。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根 据自 己的判 断、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流动 性情 况, 建立 投资 组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红利股 有分红前 景的 股票 新股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业务模式 分析 初选股 票池 备选股 票池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优 化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 并分 散股 票投 资风 险。 本 基金可 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包 括可 转债 ) 。 ①类属 配置 策略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债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和 央行票 据 。 在预期 股票 市场收 益率 上升 但风 险较 大时, 基金 将提 高可 转债 投资比 例, 在市 场流 动性 充足的 情况 下 , 基金将 利用 税收 优势 ,适 当增加 对企 业债 和金融 债的 投 资。 ②期限 配置 策略 基金将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 通货膨 胀率 及其 他核 心宏 观经济 变量 的分 析, 确定 期限配 置策 略。 在预 期市 场利率 上升 或收益 率曲 线更 加陡 峭的 情况下 , 基金 将降低 组合 久期 、 减 持长 期 债券、 增持 短期 债券 , 以 降低利 率风 险; 在预 期市 场利率 稳定 或下 降、 收益 率曲线 趋于 平坦 的情况 下, 基金 将提 高组 合久期 、减 持短 期债 券、 增持长 期债 券, 以提 高基 金收益 。 ③个券 选择 策略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i )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 ii)在信用 质量 和剩 余期 限 类似的 条件 下, 到期 收益 率较高 的债 券。 iii)风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iiii )在同等条 件下 信用 质 量较好 的债 券。 3、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 的分配比例 范围。基金经 理小组在投 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资产 配置比例范 围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小组能 够随 时了解组合 承担的风险水 平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 组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 组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 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 ,债券 投资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为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富时 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 收益 率×60% +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收 益率×40% 未来 , 如 市场 中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红利 股指 数、 债券市 场指 数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确 定变 更基 金的 基准 指数或 其权 重构 成。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 股票基 金 。 本基金 主要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投资于 红利 股, 属于 中等 风险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六) 禁止 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投资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或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以及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 融工具 的 资产比 例低 于 5% 。 5、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 情形 。 7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9、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1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值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 BBB 或以 上; 本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 投 资不符 合上 述 1 、2 、8、9 、11 、13 项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如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 则 基金 不受 前款 7 、8、9 项 规定 的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公 司的控 股 或者 直接 管理 。 2、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进 行, 并谋求 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 下 内容 摘自 本基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208,375,297.45 85.91 其中: 股票 10,208,375,297.45 85.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0,507,000.00 0.76 其中: 债券 90,507,000.00 0.7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51,800,495.90 2.96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8,087,001.14 10.1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3,745,163.01 0.20 8 合计 11,882,514,957.50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34,224,061.81 2.84 B 采矿业 123,375,371.11 1.05 C 制造业 6,426,455,860.39 54.5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8,229,753.66 0.41 E 建筑业 136,084,258.93 1.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9,466,179.40 2.4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5,930,438.66 0.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97,471,754.05 6.77 J 金融业 455,580,174.10 3.86 K 房地产 业 246,599,852.85 2.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3,940,491.04 1.9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4,930.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75,797,773.18 4.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64,305,149.68 3.94 S 综合 10,889,248.59 0.09 合计 10,208,375,297.45 86.60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67 尔康制 药 26,000,000 784,160,000.00 6.65 2 300070 碧水源 13,269,812 517,389,969.88 4.3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3 000800 一汽轿 车 30,912,590 435,558,393.10 3.70 4 600666 奥瑞德 9,971,357 307,217,509.17 2.61 5 600887 伊利股 份 20,947,124 305,199,596.68 2.59 6 300188 美亚柏 科 8,820,118 262,133,906.96 2.22 7 300336 新文化 6,948,082 212,819,751.66 1.81 8 002292 奥飞动 漫 4,915,335 200,103,287.85 1.70 9 002690 美亚光 电 8,240,796 197,119,840.32 1.67 10 601801 皖新传 媒 7,870,535 196,763,375.00 1.6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0,507,000.00 0.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0,507,000.00 0.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507,000.00 0.77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30244 13 国开 44 500,000 50,675,000.00 0.43 2 110236 11 国开 36 400,000 39,832,000.00 0.34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504,343.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117,551.8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23,101.31 5 应收申 购款 2,700,166.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8 其他 - 9 合计 23,745,163.01 5.11.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 金的 各项 费用, 计入 费用 后 实际 收益水 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50% 0.30% 3.26% 0.77% -2.76% -0.4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7.83% 1.26% 51.26% 0.88% 66.57% 0.38%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9.42% 1.96% 101.50% 1.61% 67.92% 0.3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8.59% 1.82% -40.27% 1.92% 1.68%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33% 1.70% 60.32% 1.38% 19.01%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2% 1.32% -0.82% 0.93% 3.74% 0.3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33% 1.13% -11.80% 0.75% -10.53%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98% 1.05% 0.66% 0.67% 1.32% 0.3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93% 1.14% -1.17% 0.75% 14.10% 0.39%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58% 1.06% 35.61% 0.73% -13.03% 0.3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46% 2.55% 12.76% 1.54% 39.70% 1.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7.39% 3.00% -8.43% 1.42% -8.96% 1.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三)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根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1 、2、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2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相 关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收入 。 2、 买卖 证券 价差 收入 。 3、 存款 利息 收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2、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最 多 分配 4 次, 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每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60%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 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的 ,免 收再投 资的 费用;采 用现 金分红 方式 的,则 可 从分红 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或 者一 定的 比例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手 续费 ,如 收取该 项费 用 , 具体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证 券交 易费 用。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其 他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列 入的 费用 。 2、 基金 费用 的费 率、 计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与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本 条第 (一 )款 第 1 项中第 (3 )至 第(6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关合 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中的“ (七) 申购 费与赎 回费”与“ (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披 露本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公 开披 露信 息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就其 保证承 担连 带 责任。 (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募集 前,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编 制招募 说明书 , 并向社会 公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基金管理 人编制 完成招 募 说明书后 ,将经 签署的 招 募说明书 随其他募集申 请 文件一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基 金获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刊 登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在基 金管 理 人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同 时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公告的15 日前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报中国证 监会审 核,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基 金合 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 文件。基 金募集 前,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签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经签署的 基金合 同及其 摘 要随其他 募集申 请文件 一 并报送中 国证监 会审核 。 基金获准 募集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基 金合同 正文 及其 摘要 登载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 并 将 基 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四)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管 协议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为 了 明确双方 权利义 务关系 而 订立的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 基金托 管协议 随 其他募集 申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证 监会审 核。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查 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同时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并按 照《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 备 案 手续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六)定 期公 告 本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金每 个 会计年度 结束后 九十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年度报 告正 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金每 个 会计年度 的前六 个月结 束 后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半 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刊登 在至 少 一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后 十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季度报 告,并 刊 登在基金 管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少 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同 时分 别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 案。 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 份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住 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财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 债券 投资 风险 和权 证投资 风险 等。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波 动 ,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化 导 致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权证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权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动 率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利率水 平 、 权 证剩余 存续 期等因 素高 度相 关; 同时 , 权 证价 格可 能会受 权证 交易活 跃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存在 因上 述因素 变化 导致 的风 险: 权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 存续期满 后权证 将不具 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性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权 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约 的 风 险 。 (1)标 的证 券价 格及 波动率 的 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 格的 下降 。 (2)利 率水 平的 下降 ,可能 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3)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的缩短 ,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受权证 规模 及权证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能 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红 利股 , 存在 投资 风格 风险, 即红 利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能 持续领 先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另 外,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技 术 、 经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 出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 股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 并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4)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 (6)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九、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及其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运 用基 金财 产。 (2)获 得管 理人 报酬 。 (3)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 权利 。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对基 金 资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 申请 。 (10)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3、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如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对基 金 资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3、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19)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 方的权利 和义务 以本基 金 合同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资 产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变 更基 金类 别。 (2)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8)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有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知 时间 和通 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2、通知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送 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构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方 式召 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或共 同 地称 为“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变更基金 类别,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 变 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终止基 金合同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不 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不含 50%)多 数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2/3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 效。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2、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 权。 3、表决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现 场开 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 自 行授权 3 名 监督 员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 并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织 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4)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 (6)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 过 1 年。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财产的 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基金 资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所托管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等 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行 为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善 保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专 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 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 监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证 券交 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 的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有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条 件, 有安 全高 效的 清算、 交割 系统,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 有 完善的内 部稽 核监 控制 度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行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2、基金 募集期 满,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应符 合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重大 合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 其附件 ) 。 四、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负责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六、争 议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监 会 核准的 ,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 关协议,接 受本公司有关 服务条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 后,即可登 录本公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电 子邮 件及 短信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呼 叫中 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00,法 定节假 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假 日除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2015年12 月3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旗 下基金 业 务配套 工作 安排 的公 告。 (二) 2016 年1月4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三)2016 年1 月4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四) 2016 年1月7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五)2016年1 月13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六)2016 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七)2016年1 月2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中 国建 设银行 储蓄 卡基金 电 子交易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八)2016年1 月3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设立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公告 。 (九)2016年2 月18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联讯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十) 2016年3 月3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江苏江 南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 2016 年3月4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 2016 年3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三 ) 2016 年3月8日 发布 关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大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四 )2016年3月29 日 发 布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5 年年 度报 告。 (十五 ) 2016 年4月9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十六)2016 年4月15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七 )2016年4月20 日 发 布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1季度 报告。 (十八)2016 年5月1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深 圳 众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九)2016 年5月13 日发 布关于停 止支 付宝基 金专 户电子交 易开 户及认 购、 申购、 定 期定额 申购 等业 务的 公告 。 (二十)2016 年5月24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中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一 )2016年5 月26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在上 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调 整申购 、赎 回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 二 十二) 2016年7 月2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二十 三)2016 年7 月2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夏红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文件 。 2、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八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