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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001877)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宝盈国家 安全 战略沪 港深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人: 宝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5】199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行 人 为 中 小
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 信息披露透
明度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
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 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汇率风险、 香港股票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8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宝盈国 家安全
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宝盈国 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 宝盈国 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
香 港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买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上 市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6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主要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 则 》 :指《 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5 号投行大厦 10 、 1 1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1 】 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 的股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下设投资部、 固定收益 部 、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创新业
务部、 集中交易部、 海外投资部 、 产品规划部、 渠道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客户
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基金运营部 、 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 公司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和总经理办公 室等 19 个 部室和 北京办事处、 上海办事处; 此外,还设
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 信息 技术治理 委员会( 简称 I T 治理 委
员会)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鸿阳; 二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医疗健康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 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成 都市 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职, 先后 担任 委 托代 理部 、证 券管
理部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 1 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20 02 年 1 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 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海项目部任职 , 历任助理会计
师 、会 计 师、 财 务主 管 ; 1989 年 1 1 月 至 2001 年 4 月 在中 铁 二局 机 筑公 司 财务
科 任职 ,历 任 副科 长、 科 长、 总会 计 师; 2001 年 5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在中 铁二
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 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 2003 年 1 1 月
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专家委
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 董事, 1966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 1998 年 5 月至 1999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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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在四 川省 信 托投 资公 司 人事 部任 职 ; 1999 年 3 月 至 2000 年 10 月 在四 川
省 信托 投资 公 司峨 眉山 办 事处 任总 经 理助 理, 2000 年 10 月 至 2003 年 6 月 在和
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2003 年 6 月 开始 任衡 平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 裁
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马宏先生, 董事, 1967 年生, 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9 月, 在
中 国新 兴( 集 团) 总公 司 工作 ; 1994 年 7 月 至 1995 年 12 月 ,在 中化 财 务公 司
证 券部 工作 ; 1995 年 12 月 至 1997 年 6 月 ,在 中国 对 外经 济贸 易 信托 投资 有 限
公司证券部工作; 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担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3 月至今,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职,
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贺 颖 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962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1986 年 至
1992 年, 在河北大学经济系任教 ; 1995 年至 2001 年, 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2001 年 至 2003 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 2003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任 清华 大学 会计 研究 所 党支 部书 记, 副 教授 ; 2010 年 5 月 至今 ,在 北京 国家 会
计学院任副教授。兼任福建星网锐捷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 独立董事, 1972 年生, 中共党员, 金融学博士。 1995 至 1997
年 , 任 厦 门 建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海 滨 证 券 营 业 部 投 资 信 息 部 主 任; 1997 至 2001
年, 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 1998 至 1999 年, 借调中国证监
会 厦门 特派 办上 市 公司 监管 处 ; 2001 至 2003 年 任厦 门市 博亦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2003 至 2005 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2005 至今, 在厦门大学管
理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
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主任。 兼任厦门空
港、山东航空、莱宝高科的独立董事。
徐 加根 先生 , 独立 董 事, 1969 年 生, 中共 党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 教授 。 1991
年 至 1996 年 在中 国石 化 湖北 化 肥厂 工作 ; 1996 年 至 1999 年 ,在 西南 财 经大 学
学 习; 1999 年 至今 ,在 西南 财经 大 学任 教, 现任 西 南财 经大 学金 融创 新 与产 品
设计研究所副所长。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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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钦先 生, 董 事, 1966 年 生, 中共 党 员, 经济 学 博士 。曾 就 职于 中国 人 民
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历任三亚东方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 1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2 )监事会
张 建华 女士 , 监事 , 1969 年 生, 高级 经 济师 。曾 就 职于 四川 新 华印 刷厂 、
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 、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张 新元 先生 , 员工 监事 , 1973 年 生, 硕士 。 曾就 职于 黄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周口营业部、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周口营业部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1
年 7 月起至今, 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 曾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机构业
务部总监,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监。
(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 瑾女 士, 督 察长 , 1964 年 生, 工学 学 士。 曾任 职 于中 国工 商 银行 安徽 省
分 行科 技处 、华 安证 券 有限 公司 深圳 总 部投 资银 行部 、资 产 管理 总部 。 2001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凯先生, 1974 年生, 中山 大学岭南学院 M B A 。 2003 年 7 月至今, 在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担任市场部总监助理 、 市场部总监、 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张 小仁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具 有 8 年 的证 券从 业 经历 。 2007 年 7 月 加入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核心研究员、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基金经理。
易祚兴先生, 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 曾任浙江天堂硅谷资管集团
产业整合部任职投资经理, 中国中投证券资产管理部任职投资经理 、 研究员。 自
2014 年 1 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研究员 、 宝盈资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 盈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
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汪钦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凯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彭敢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投资部总监、 宝盈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宝盈 科技 3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宝盈睿丰 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专户投
资经理。
张新元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创新业务部总监、 投资经
理。
陈若劲女士: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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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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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 本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进 行基金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 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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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稳健运作 , 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章程 》 ,制
定《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 ,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 性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 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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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 4 )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公司各机构 、 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 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 评价。 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向有关机构 、 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 各机构、 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 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 、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 , 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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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 公 司 应 对 授 权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应 及 时 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 3 )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 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 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 额的期限不得 少于 6 个 月(货 币基金除外 ) ,并应按 照法规或监管 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 5 )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 7 )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 9 )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 受 托 资 产 财 务以 及 基 金 之 间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财 务 相 互 独 立 的 原 则 制 定 会计 制
度、 财务制度 、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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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建立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期 查 验 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 1 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 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 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
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 。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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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 并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 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 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 对投资管理 、 产品设计、 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 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 、 公司财务会计、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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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 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 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 管 475 只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 中境 内
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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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国 银 行连 续聘 请 外部 会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开展 托管 业 务内 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 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 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6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 8888- 300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 83515880
联系人:陈坤、倪佳真
公司网站:w w w . b y f u nds . c o m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0755- 83276688
传真: 0755- 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传真: 010 -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 w w . b oc . c 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 38637673
业务传真: 021- 50979507
客服热线:9551 1- 3
公司网址: b a nk. pi nga n. c o m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联系电话:0769- 22866270
业务传真: 0769- 22866282
客服热线:0769- 961 1 22
公司网址: w w w . d r c b a nk. c o m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 82558305
业务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 8001- 001
公司网址: 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 022- 28451991
业务传真:022- 28451958
客服热线: 400- 6515- 988
公司网址:w w w . b h z q. c o m
( 6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热线:400- 8881- 888
公司网址: w w w . f c s c . c n
(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010- 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 w w . d x z q. ne t
( 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 021- 22169999
业务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公司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 m
( 9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 961303
网址: w w w . g z s . c om . c 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161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666
公司网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
(1 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客服热线: 95536
公司网站: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 12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 021- 38631 1 1 7
业务传真:021- 33830395
客服热线: 9551 1- 8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公司网址: s t oc k. pi nga n. c om
(1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王鹏宇
联系电话:0755- 83219194
客服热线: 40018- 40028
公司网站:w w w . w kz q. c om . c n
( 1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 63081000
客服热线:400- 800- 8899
公司网站: 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业务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热线: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 w w w . c gw s . c o 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 65799999
业务传真: 027- 85481860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 888- 999
客户服务网站:w w w . 9 5579. c om
(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站: 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 85156398
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 888- 108
公司网址: w w w . c s c 108. c o 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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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 w w . s w hy s c . c o m
( 2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 7885083
传真: 0991- 2301927
客服电话:400- 800- 0562
公司网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400- 1818- 188
公司网址: w w w . 1 234567. c o m . c n
(2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21- 60897840
客服热线: 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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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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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 33227950
业务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 788- 887
公司网址: w w w . z l f u nd. 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m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 20613999
传真: 021- 68596916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址: w w w . e h o w b uy . c 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021- 65370077
传真: 021- 55085991
公司网址:w w w . j i yu . c o m . c n
( 2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 20665952
传真: 021- 50783597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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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 219- 03 1
网址:w w w . l uf u nds . c o m
(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 0571- 8891 1 818- 8653
业务传真:0571- 8891 1 818- 8002
客服电话: 4008- 773- 772
公司网址:w w w . 5 i f u nd. c om
( 2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 020- 89629099
业务传真:020- 8962901 1
客服电话: 020- 89629066
公司网址:w w w . y i ng m i . c n
( 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站:w w w . f undz o n e . c 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199- 059
(3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公司网站: w w w . d t f unds . c o m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8- 2266
( 3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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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 1 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 80365020
业务传真: 021- 63332523
客服电话:4006- 433- 389
公司网址: w w w . l i ng xi a nf u n d. c 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 021- 50583533
传真: 021- 505836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67- 6266
网址: w w w . l e a df u nd. c o m . c n
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 15 0298
传真: ( 021 ) 51 150398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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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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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5 日证监许可 【 2015 】
1995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0 00 元。
本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起向 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 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291, 375, 943. 50 元人民币,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 886 户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72, 793. 80 元 ,折 算为 基 金份 额分 别 计入 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账户 , 归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银
行开立的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 1. 0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91, 448, 737. 30 份。其 中,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从业 人员认购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总 额 为 990. 75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 00034% 。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发 售 时 间 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具体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 2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费 用类 别 费率( 设 认购金额 为 M )
认购费
M < 100 万 1. 20%
100 万≤ M < 200 万 0. 80%
200 万≤ M < 500 万 0. 60%
M ≥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 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和 净 认 购 金
额。计算公式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 , 认购费率为 1. 20% , 假定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 000 /(1+1. 20% )= 9, 881. 42 元
认购费用 = 10, 000 – 9, 881. 42 = 118. 58 元
认购份额 =(9, 881. 42 +3)/ 1. 00 = 9, 884. 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 884. 42 份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 (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请 , 投资人通常应在 T + 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于投资
人未及时查询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0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000 元 (含认购费) 。 若发生比例
确认, 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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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募 集 符 合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 201 6] 99 号文书面确认, 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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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000 元(含申购费) 。
直 销网 点每 个 账户 首次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为 1, 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 000 元 ( 含 申 购费 ) 。 代销 网点 的投 资人 欲 转入 直销 网点 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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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 5 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重
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 用类 别 费率( 设申购金额 为 M )
申购费
M < 100 万 1. 50%
100 万≤ M < 200 万 1. 00%
200 万 ≤ M < 500 万 0. 80%
M ≥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 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5 0%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 7 日 1. 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 日 ≤ 持有期限 < 30 日 0. 75%
30 日≤ 持有期 限 < 90 日 0. 50% 75% 计入基金资产
90 日≤ 持有期限 < 180 日 0. 50% 50% 计入基金资产
180 日≤ 持有期 限 < 365 日 0. 2 0%
25% 计入基金资产
365 日≤ 持有期 限 < 730 日 0. 10%
持有期限≥ 7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 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为 1.50%,假定 申购当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530.0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 000 × 1. 05 6 = 10, 560 元
赎回费用 = 10, 560 × 0. 50% = 52. 8 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 560 ? 52. 8 0 = 10, 507. 2 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5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 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
为 10, 507. 2 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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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些 证券即将上市 等原因,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4、本基 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结算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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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 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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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构 和 部 分 代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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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19 日发布的 《宝盈国家安全
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1、转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用 补 差 两
部 分构 成 , 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 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 差异 情况 和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 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
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 , 补差费为零。
( 2)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 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 ×C ×( 1 -D ) / (1+ G )+ 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 若 转 出 基 金 为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 则
H = 0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0, 00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213006 ) ,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66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 7 个月, 对应赎回费为 0. 2% , 申购费为 1. 5%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163 元, 申购费为 1. 5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
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10, 000 × 1. 066 × ( 1 - 0. 2% ) / ( 1+ 0 ) + 0= 10, 638. 68 元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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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 10, 638. 68 / 1. 163 = 9, 147. 62 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 、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宝盈新价值混合、 宝盈祥
瑞养老混 合、宝盈科技 30 混合、 宝 盈先进制造混 合、宝盈转型 动力混合、宝 盈
新兴产业混合、 宝盈祥泰养老混 合、 宝盈优势产业混合、 宝盈新锐混合 、 宝盈医
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混合转入宝盈
鸿利收益混合、 宝盈泛沿海增长混合、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 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 , 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 含 )
到 1000 万 之 间 , 在 收 取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时 , 将 直 接 按 照 转 入基 金 的 申 购 费
收取 , 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据本 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布 的《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
上交易平 台费率优惠方 案调整的公告 》 ,投资人 在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使用 除招
商银行直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道,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 使用招商银行直
联渠道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 标准转换补差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 按标准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后续如有费率标
准调整,以相关公告为准。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 交通银行 、 平安银行、 广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
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及浦发银行等银行卡。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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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沪港股票 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的下行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内地和香港 (港股通标的股票) 两地股票配置比
例。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 D 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 0 、 M 1 、 M 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 3 )市场指标
①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②市场资金的供需;
③市场的参与情绪;
④两地市场估值 / 资金差异性。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国家安全战略相关上市公司的界定
近年, 国内外政治 、 军事形势错综复杂, 国家安全战略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话
题。国防军工战略、能源战略和信息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政策扶持、 大力改革、 积极引导的重要战略领域。 具体而言 , 本基金定义
的国家安全战略主题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 1 )国防 安全相关的军 工及其上、下 游领域,包括 航海、航空、 航天、兵
器、核工业等;
( 2 )能源 安全相关的常 规能源、新能 源、环境保护 及其上、下游 领域,包
括石油开采、 采掘服务、 石油化 工、 有色金属、 电力、 燃气、 新能源设备、 环保
工程及服务等;
(3)信息 安全相关的电 子信息技术及 其上、下游领 域,包括通讯 设备、计
算机、电子元器件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与行业发展、 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更造成国家安全战略
主题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子板块配置策略
按照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不同, 可以将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细分为不同
的子板块, 各个子板块的行业属性与市场特征都存在差异。 本基金着重分析宏观
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 有效结合国家政策导向, 分析各子
版块成长空间、 盈利周期、 竞争格局和行业估值水平, 通过对以下各指标的深入
研究,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板块间的配置。
(1)盈利周期
A :宏观经济对各板块的影响;
B :经济周期与板块发展的相 关性;
C :板块本身的盈利周期。
(2)国家产业政策
A :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的扶持态度;
B :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的限 制情况。
( 3 )行业竞争力
A :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B :进出入壁垒的强弱;
C :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
D :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
(4)行业估值
本基金根据行业特点, 通过横向全球估值比较和纵向行业历史数据比较, 结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合当前影响该行业的特定因素,如成长性、市场情绪等,确定行业合理估值。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
出国家安全战略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 1 )首先 ,使用定性分 析的方法,从 竞争优 势 、市场 前景以及公司 治理结
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争优势分析: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 细 分 市 场 的 领先 地 位 、 品 牌 号 召 力 与 行 业 知名 度 以 及 营 销 渠 道 的 优 势 和潜 力
等; 二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 势, 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
术资源等; 三是考察上市公司的 产品优势, 包括专利保护、 产品竞争力、 产品创
新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场前景分析: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
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
力。
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
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2)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 O E ) ,毛利率,净利率,E B I T D A /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 P 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 ( P / E ) 、 市净率 (P / B ) 、 市盈增长比率 (P E G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F C F F ,
F C F E ) 和企业价值 / E B I T D A 等。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全 面研 究 G D P 、 物价 、 就 业 以及 国际 收 支等 主要 经 济变 量, 分 析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 和分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债 与金融债 ) 、不同 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 研判发行公司的
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 判断
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
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点。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
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
研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
比例, 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行主
体 自 身 经 营 状 况以 及 债 券 增 信 措 施 的 分 析 , 选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最 具 优 势的 个
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 根据基金
资产现有持仓结构、 资产负债结构 、 基金申赎安排等, 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的 工
具:
( 1 )运用 权证与标的资 产可能形成的 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 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 2 )构建 权证与债券的 组合,利用债 券的固定收益 特征和权证的 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 3 )针对 不同的市场环 境,构建骑墙 组合、扼制组 合、蝶式组合 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 4 )在严 格风险监控的 前提下,通过 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 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及 港股通标的股 票) 投资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 中 对 港 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投 资 比 例 不 超过 基 金 资 产 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 +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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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
(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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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 + 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5%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 20% 。
沪 深 300 指 数选 样 科学 客 观, 流动 性 高, 是 目前 A 股市 场上 较 有影 响 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恒生综合指数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
总市值约 95% , 是全面的香港市 场指标 。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 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 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 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汇率风险、 香港股票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73, 965, 463. 14 78. 73
其中:股票 173, 965, 463. 14 78. 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7, 330, 070. 1 1 7. 84
8 其他资产 29, 655, 649. 07 13. 42
9 合计 220, 951, 182. 32 100. 00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2 、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 886, 000. 00 8. 50
C 制造业 138, 104, 477. 48 73. 92
D 电力 、热 力、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56, 156. 30 0. 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 640, 000. 00 4. 6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 1, 278, 829. 36 6. 04
合计 173, 965, 463. 14 93. 1 1
3、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4 、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002519 银河电子 900, 000 20, 178, 000. 00 10. 80
2 300084 海默科技 1, 300, 000 15, 886, 000. 00 8. 50
3 000070 特发信息 600, 000 15, 732, 000. 00 8. 42
4 002520 日发精机 1, 049, 855 15, 495, 859. 80 8. 29
5 002102 冠福股份 1, 214, 700 15, 208, 044. 00 8. 14
6 002533 金杯电工 1, 000, 000 13, 430, 000. 00 7. 19
7 600478 科力远 999, 950 12, 069, 396. 50 6. 46
8 000881 大连国际 51 1, 048 1 1, 278, 829. 36 6. 04
9 300207 欣旺达 400, 000 10, 268, 000. 00 5. 50
10 300071 华谊嘉信 800, 000 8, 640, 000. 00 4. 62
报告 期末受市场波动及基金规模变动等影响, 本基金持有的银河电子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被动超过 1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及时做出调整。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 048. 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 485, 068. 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 282. 98
5 应收申购款 2, 080, 249. 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 655, 649. 07
(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3 . 1 0 % 0 . 7 7 % - 0 . 5 2 % 1 . 1 2 % 1 3 . 6 2 % - 0 . 3 5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如使用 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 资产估值计算 中涉及主要外 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
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对于 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和基金投 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 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三、估 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 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 5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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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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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
在 香 港 地 区 证 券市 场 的 权 益 投 资 分 布 情 况 及 按香 港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要 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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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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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风险揭示
基金 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 信用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
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市公司, 信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投资比例限
制、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 、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 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 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 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 “ 香港联交所” 或 “联交所” ) 上市的股票, 除与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 内地 A 股 市场 相比 ,港 股市 场上 外汇 资金 流动 更为 自由 ,海 外资 金的 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
在 参 与 港 股 市 场投 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币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所 导 致 的系 统
风险相对更大。
2 ) 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 市场实行 T + 0 回转交易 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同时对 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加之 香港市场结构 性产品和衍生品 种类相
对 丰富 以及 做 空机 制的 存在 ; 港股 股价 受 到意 外事 件 影响 可能 表现 出 比 A 股 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汇率风险
在现 行港股通机制下 ,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 后结算的净资 金余额头寸以 换汇的方式兑换 为人民币 )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 ) 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 的港股通规则 , 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 )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 的港股通规则 ,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
原因休市 而香港市场照 常交易但港股 通不能如常进 行交易 ) ,而导致 基金所持的
港 股 组 合 在 后 续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开 市 交 易 中 集 中体 现 市 场 反 应 而 造 成 其 价 格波 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 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 + 2 日 ( T 日 买卖 股票 ,资 金和 股票 在 T + 2 日 才进 行交
收) 的交收安排 ,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 卖出股票, T + 2 日 (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 出的 资 金在 T + 3 日 才能 回 到人 民 币资 金 账 户。 因 此交 收 制度 的 不同 以 及港 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 被 收 购 等 情 形或 者 异 常 情 况 , 所 取 得 的 港 股通 股 票 以 外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市 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 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 )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 联交所规定 ,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司方
可 采取 停牌 措 施。 此外 ,不 同 于内 地 A 股 市场 的停 牌 制度 ,联 交所 对 停牌 的具
体 时 长 并 没 有 量 化 规 定 , 只 是 确 定了 “ 尽 量 缩 短 停 牌 时 间 ” 的 原 则 ; 同 时 与 A
股 市 场 对 存 在 退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 入 相 应标 记
(例 如, S T 及*S T 等标 记) 以警 示投 资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在香 港联 交所 市场
没有风险警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
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 等制度性差异 ,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 )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 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 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 述显著风险外 ,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 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 香港市场 ,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 在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中 若 香 港 联 交 所 与 内 地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司之间 的报盘系统或 者通信链路出 现故障,可能 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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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存 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
人 未 完 成 与 中 国结 算 的 集 中 交 收 , 导 致 本 基 金应 收 资 金 或 证 券 被 暂 不 交 付或 处
置;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结
算 参 与 人 向 中 国结 算 发 送 的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证 券划 付 指 令 有 误 的 导 致 本 基 金权 益
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 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1 1 、其他风险
( 1 )在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 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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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 和指定 的基金 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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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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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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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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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 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投资港股通标的公司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转融通;
(1 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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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 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 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 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 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 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他法律行为;
(2 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及投 资所 需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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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 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 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 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 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 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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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者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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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在 不影 响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 销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 7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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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 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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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 以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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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 须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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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权的 2/ 3 以上 (含 2/ 3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 述规则的前提下 ,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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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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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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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 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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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沪港股 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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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 票(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及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 中对 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的 投 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 2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上市的 A +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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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3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 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1 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 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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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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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新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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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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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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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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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 代表人:李文众
成立 时间: 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 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 】 9 号
组织 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 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 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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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国 家
安全战略行业、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沪港股 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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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 票(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及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 中对 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的 投 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上市的 A +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1 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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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 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1 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 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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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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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 另有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投资 所需 其
他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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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 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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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法 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及 市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 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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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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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 编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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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电 子 文 本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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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 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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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财产进行清算。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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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 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 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帐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 、 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 、 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 : 30 - 1 1 : 30 , 13 : 00- 17 : 00 。
三、 对账服务
1 、 自助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 电子对账单
电子 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 、 纸质对账单
基金 持有 人需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 中心( 400- 8888- 300 )定制纸 质对
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 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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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 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 资讯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 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 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 司网上交易 平台 (h t t p: / / w w w . b y f u nds . c om ) 为基金投资人提 供账户信息
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 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 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300 (免长途话费)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 t t p: / / w w w . b y f u nds . c o m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pub l i c @ by f u nds . c o m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 83515880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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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 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3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5 日
4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1 9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2 3 日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2 5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2 月 2 6 日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1 日
9 关 于 宝 盈 基 金 网 站 暂 停 服 务 的 通 知 2 0 1 6 年 3 月 1 1 日
1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1 8 日
1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2 2 日
1 2
关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开 通 富 友 支 付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2 8 日
1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1 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1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4 月 6 日
1 6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年 4 月 2 2 日
1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4 月 2 9 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1
1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5 月 1 0 日
1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5 月 1 1 日
2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5 月 1 4 日
2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5 月 1 6 日
2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5 月 1 8 日
2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2 日
2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4 日
2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6 日
2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6 日
2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6 日
2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6 日
2 9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更 正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8 日
3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2 8 日
3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2 9 日
3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3 3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3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7 月 7 日
3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6 年 7 月 8 日
3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7 月 1 3 日
3 7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年 7 月 2 0 日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3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本基 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