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001605)

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沪港深 成 长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于2015 年6 月23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 【2015 】1338 号文注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16 年1 月20 日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申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者 承 担 的风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是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的较 高 预 期 风险 和 较 高预期 收 益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 数 据 已 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7 月2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7 第二十一 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2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 国海沪港深 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指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港深 成长 精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港深 成长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 沪 港深 成 长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 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包 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 介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 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持 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 同 时 担 任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其 中 包 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 森堡),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 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 麦 敬 恩 先 生 于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 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阮 博 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会 成 员 , 于1992 年 加 入Fiduciary Trust 担 任 基 金 经 理8 年 , 之 后 成 为 执 行 副 总 裁, 负责Fiduciary Trust 的 全 球 权 益 类 部 门 , 并 在2000 年至2005 年 期 间 担 任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 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 投资顾问和咨 询人员为 个人和机构客 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 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 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 年7月 加入 富 兰克林 邓普顿 投资 ,先 后担任 机构业 务拓 展董 事、香 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 ) 董 事 , 台 股 指 数 基 金 公 司 ( 英 国 ) 董 事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 行 董 事 , 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 理 层 董 事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博 士 研 究 生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历 任 太 原 师 范 学 校 教 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 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 长、督察长,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数 量 分 析 师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现变更为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股票 基金( 现变更 为 国 富潜 力组合 混合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国富 沪深300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富中 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 合 基 金 和 国 富 恒 瑞 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 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层董事 。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现任基金经理 卫学海先生,复旦大学工程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 资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深化价值混合 基金、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基金及国富成长动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 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 工 监 事 ) ; 储 丽 莉 女 士 (督察长)。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7 4、度 量风险 。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 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下 的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制 作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符 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 , 交 流 经 验 , 研 究 对 策 ,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的 准 确 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9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 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 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1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98 人 , 平 均 年 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 年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55 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一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 3、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 部托管 的基 金资 产、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5 (4 )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 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 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产托管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6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9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2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1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0120 联系人: 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2 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赵钰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3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6月23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5】1338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5 年12月21 日至2016 年1 月15 日, 本次 募集的 净销 售额为 259,377,419.75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21,700.72 元 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01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1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259,377,419.7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1,700.72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259,399,120.47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 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5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6 (一)“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内 ( 包括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 日)至1年 0.50% 1年(含1 年)至2年 0.20% 2年(含2 年)以上 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长 于或等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 个 月 但 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 等于6 个月 的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9 例:假定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两 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0.60% 申购费(C =A-D )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适 用 的 赎回 费率为1.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 =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0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九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 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 +2 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三)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六)、(七)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 四 )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3 、 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三)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取得登记费; (二)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保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沪港通允许投资的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 数 的 成份 股和 同 时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所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A +H 股 , 其中 前 述 指 数 成 分 股 内 发 行 人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外 的 内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H 股除外。如港股通的股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5%-20% , 其中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比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5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地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 金等大类资产的分配比例。 (一)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等 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行业盈利趋势预测、行业整体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 等,进行综合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二)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境 内和香港市场的股票,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从行 业发展前景、成长速度、成长质量、成长驱动因素这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可持续 成长能力进行评估:


1、行业发展前景 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 的市场潜力等方面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进行评估,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崛起和传统产业升级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2、成长速度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征 及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竞 争 地 位 , 分 析 公 司 的 成 长 速 度,主要考察历史和未来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及其稳定性等指 标,挖掘具备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成长质量 在考察公司成长速度的同时注重成长的质量。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 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特征,以及 公司的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核心技术等竞争优势,评估公司的成长是否来自 其内在核心竞争力,以及这些支撑公司成长的因素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4、成长驱动因素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 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 等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1 )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得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保持持续成长能力的来源和基 础。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 否 具 有 核 心 技 术 和 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2 )商业盈利模式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 的趋势、是否具备长期的拓展空间、是否具有内在可复制性、是否具有竞争对 手难以模仿的独特优势等。只有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 的大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发展过程中能持续有效,而且保持对竞争 对手的领先优势,才能保证公司在未来的持续成长。 (3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 清 晰 、 合 理 的 公 司 治 理 是 公 司 不 断 良 性 发 展 的 基 础 。 从 股 权 结 构 的 合 理 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管理层和 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1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 情况,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以获得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85%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 15% × 中债国 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 本基金 采用沪 深300 指 数作为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主要 是因 为沪深 300 指 数 是 沪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一 次 联 合 发 布 的 反 映A 股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 该 指 数 样 本 对 沪 深市 场 的 覆 盖 度 高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此 外 , 沪 深300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清 晰 透 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沪 深300指 数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制 和计 算,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将采 取一切 必要 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2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 益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 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 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 建 和 调 整 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三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3 ( 四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4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 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6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6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6,931,438.42 80.67 其中:股票 36,931,438.42 80.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8,412,258.59 18.38 8 其他资产 435,947.83 0.95 9 合计 45,779,644.84 100.00 注: 本 基金未通 过沪港 通 交易机制 投资港 股。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7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803,125.83 54.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9,444,469.70 22.42 J 金融业 2,911,788.00 6.9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72,054.89 4.21 S 综合 - - 合计 36,931,438.42 87.67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8 (元) 值比例(%) 1 300322 硕贝德 155,098 3,334,607.00 7.92 2 600687 刚泰控股 184,584 3,001,335.84 7.12 3 002138 顺络电子 161,100 2,920,743.00 6.93 4 601688 华泰证券 153,900 2,911,788.00 6.91 5 300088 长信科技 190,577 2,833,879.99 6.73 6 002241 歌尔股份 95,367 2,735,125.56 6.49 7 300059 东方财富 119,089 2,643,775.80 6.28 8 600360 华微电子 190,398 2,258,120.28 5.36 9 300304 云意电气 69,000 2,213,520.00 5.25 10 300431 暴风集团 16,337 1,184,432.50 2.8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 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9 11.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报告期 内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的,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证监 会、证 券交 易所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 券 如下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2015年9月12日发布关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华泰证券未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 三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四)项所 述的行为,获利18,235,275.00 元。时任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 《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拟 决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8,235,275.00 元,并 处以54,705,825.00 元罚款;对胡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陈栋给予 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华泰证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将严格按照 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华泰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华泰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华泰证券长期投资价值。 同时由于本基金 看好华泰证券低估值,前瞻能力、战略性较强等特点,因此买 入华泰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0,688.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5,770.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09.15 5 应收申购款 6,479.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5,947.83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0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本期末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4.40% 1.16% -1.76% 1.30% 6.16% -0.14%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4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六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七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6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7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七 )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四)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七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九)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1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 三 ) - (十)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2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七)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7 27、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9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 证 投 资 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 金份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 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 益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0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1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 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 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 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2 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 能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 通 过 港 股 通 投资香港证券市 场 。 港币相对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变 化 将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市场的 风险 基金可能通过沪港通或者深港通等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 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3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或基 金合并失败的; (四)连续60个 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5 (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三)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6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8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0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1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2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 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4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5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6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7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5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8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9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1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3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沪港通允许投资的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 数的成 份股 和同 时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A +H 股,其 中前 述 指 数 成 分 股 内 发 行 人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外 的 内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H 股除外。如港股通的股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投资 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5%-20% ,其 中,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比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5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80%-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4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5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6 本基金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7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且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 基金或 基金合 并失败的; 4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8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电话:(021)38555555 传真:(021)68870708 联系人:施颖楠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主 板、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1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投 资 沪 港 通 允 许 投 资 的 在 香 港 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 数的成 份股 和同 时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A +H 股,其 中前 述 指 数 成 分 股 内 发 行 人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外 的 内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H 股除外。如港股通的股票范围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5%-20% ,其中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投资于香港 市场的股 票比例不超过权益类资产的50%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 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2 a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8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 ; b、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c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e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g、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h、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i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k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l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m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3 p、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q、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r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作 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 工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5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 金 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6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7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8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9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 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0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署 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 信 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2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告,在 月度报告 完成当 日,对 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7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2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 日、每 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5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 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 可选择 月度短信对账单 。我司 将在 每月 结束后的5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供 上述对账单服务 。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7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周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基金账户查询 ”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8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港 深 成 长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发 售 公 告、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富兰克林国海沪港 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摘要、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3. 2016 年 1 月 5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交易所发生指 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4. 2016 年 1 月 6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 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5. 2016 年 1 月 8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交易所发生指 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6. 2016 年 1 月 9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两则; 7. 2016 年 1 月 21 日,富 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_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 2016 年 2 月 19 日,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开 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9. 2016 年 2 月 19 日,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参 加部分销售机构柜台、电子渠道申购及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 2016 年 3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申万宏 源 证 券 、 财富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2016 年 4 月 22 日, 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12. 2016 年 5 月 5 日,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不再通过“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淘宝官方旗舰店”提供新开户、基金认购和申购等相关服务的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0 13. 2016 年 5 月 5 日,关 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4. 2016 年 5 月 27 日,关于增加景谷资产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 2016 年 6 月 24 日,关于增加基煜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2016 年 6 月 29 日,关于增加晟视天下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7. 2016 年 7 月 20 日, 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 海 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