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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养老服务(002547)

民生养老服务: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六 年 九 月 5-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养老服务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经 2016 年3月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44 号 文注册。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预期 风 险高 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 于 中 高 预期风险和中 高 预期 收益的基金产品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 机构购买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包括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 企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最 大 的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是 由于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交投 不 活 跃 导致 的 投资 者 被迫 持 有 到期 的 风险 。 市场 风 险 是未 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5-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0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 4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8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 92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 94 5-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 养 老服 务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养老 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养 老服 务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 养 老服务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 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部 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部、研 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管理部、市 场策划中心、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 、 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 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 南、华北 、西南 区。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至2016 年06 月30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295-1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 家盈 理财7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 者部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5-1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 处 长、 董事 会战 略发展 与 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加 入 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 景邦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 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5-1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党 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现任创新业务部经理 。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融创新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产品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 基 金管 理 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 一 明先 生: 工商 管理硕 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自2007 年起 历任 交银 施 罗 德基金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 助 理及 高级 研究 员;自2012 年5 月加 盟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基金 经5-1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理助理。自2013 年5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8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户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8 名成 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委员,简 历见上;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 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 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5-1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5-1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5-1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1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5-1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 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5-1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5-2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5-2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 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5-2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 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2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 内 领先、国际 知名的大 型 股份制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2007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本 集团资 产 总额18.35万亿 元,较 上年增长9.59% ;客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 万 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亿元,增长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0.28% ;营业收入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息净收入 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 渠道协同 发 展。营业网 点“三综 合 ”建设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网 点 数量达1.45 万 个,综合 营销团队2.15 万个,综 合柜员占比 达到88%。 启动深圳等8家 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 创新试点,智 慧网点、 旗舰型、综合 型和轻型 网点建设有序 推进。 电子银 行主渠道 作用进一步凸 显,电子 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 提升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 广 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 跨行付、龙卡 云支付、快捷 付等五种 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绝大多数主 要快捷支 付业务的全行 集中处理。 5-2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 额市场领 先 。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数量和 新增只数 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 国际清算网络 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 之后,再获任 瑞士、智 利人民币清算 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 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 金融》杂志“ 中国最佳 银行”、香港 《财资》 杂志“中国最 佳银行” 及香港《企业 财资》杂志 “中国最 佳 银行”等大 奖。本集 团 在英国《银 行家》杂 志2015年“世 界 银行品牌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 球第二;在 美国《福 布 斯》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 产托管业务 部,下设 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清 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 产托管业 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 国建设银行 郑州市分 行 、总行 信 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 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 筑 经济部 、 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 银 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 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 计 部,长 期5-2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 产规 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 品 种最齐全的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 续六年被国 际权威杂 志 《全球托管 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 规、行 业 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监督稽核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 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 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5-2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各 基 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等 情况进 行 监控,如发现 投 资异常 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基 金 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田 路 西 、 福中 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5-2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10 号中环大厦 B 座1804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 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5-3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5-3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5-3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站:www.fund123.cn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5-3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刘晓倩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1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5-3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2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26 )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5-3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5-3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1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待定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3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万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3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5-3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3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5)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蔡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田 路 西 、 福中 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5-3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5-4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6 年3 月7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444 号文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式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发售 募 集期为2016 年9 月5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 本基 金 于该期间 向社 会公开发 售 。募 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起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 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 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六、 募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七 、 基金份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 份 基 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5-4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 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5-4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 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适 用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2% ,认购期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 =98,824.23(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元 认 购本 基金 , 假定 认购 期 利息 为10 元, 可 得到 基 金 份 额98,82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 , 不 代 表 实 际 的 最 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5-4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 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为2016 年9 月5 日-2016 年9 月30 日 ,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机构 的相关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购原则 (1 )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含 认购费),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直 销 机构每 次 认 购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 含 认 购 费) , 超过最 低认 购金 额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 规 定,以 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 (2) 募 集期 内,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没有 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 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5-4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 (此 处, 特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日) 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 (同 上)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 募 集期 间 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二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4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4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5-4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费)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超 过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 万元 0.10% 5-4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00万元≤M<500 万元 0.05%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 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 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 人可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注:前款 所述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 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2 年≤T 0.00% 注:上表中,1年按365 天计算。 投资 人通过日 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登记机构 确认登记之日起计5-5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 (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49,261.09(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261.09 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5-5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5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50%=10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假定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0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5-5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5-5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5-5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5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基金通过 股 票 与 债 券 等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 精 选 与 养老服务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 机会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等) 、 衍生工 具( 权 证 、 股 票 期 权 、 股 指 期 货 等) 、 债券(含国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可交 换公 司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0%-95%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和 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投 资于与 养老服 务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通 过 股 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在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 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与养老服务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养老 服务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力争通过研究精选个股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持续稳健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 行综合分析,判断市场时机,从而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5-5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养老服务业,主要涵盖养老产业链的养老地产、老年医 疗护理、养老消费、养老金融等四大方面以及相关服务的度假地产、运动健身、 健康食品、医疗保健、健康金融等。本基金对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是:公司从事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业务,或者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养老服务业所带 来的较高回报。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养老服务业上市公司相关业务 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通 过 股 票 与 债 券 等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 在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精 选与养老服务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 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部的基本 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 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 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 提高组合收益,降低组合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 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5-5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具 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 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 择,谨慎进行投资,以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5-5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 本 基金在进行期权合约投资时,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 场因素等的研究,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 约 , 本着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 制 下 跌 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的 谨慎原 则, 在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的前提下,参与股票期权 的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 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 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股票组合以及重点个股配置, 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 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5-5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 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 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 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 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 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 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 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 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 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 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5-6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 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 本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与 养老服务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等衍 生 工 具 所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5-6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3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5-6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价物; (24 ) 未 平 仓 的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其 中 , 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5-6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 走 势的 指数 。沪 深 300 指 数编 制目 标是 反映 中 国证 券市 场股 票价格 变 动的 概 貌 和运行状况,因此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于 2008 年推出的覆盖 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采用发行量派许加权计算的综合价格指数,可以准 确反映高信用固定收益债券的价格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债 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基金。

























































































5-6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6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衍生工具、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5-6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5 、 本基 金投 资 股 票期权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存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相 关 规 范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6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5-6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5-7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5-7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5-7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5-7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5-7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7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5-7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7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5-7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 一)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5-8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 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三)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 法等, 并充分 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5-8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8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 管 理能力、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 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5-8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 3 、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4 、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是 指 员 工 不 遵 守 职 业 操 守 , 发 生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从 而 可 能 导致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 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 的 风险主要包 括市场 风 险 、管理 风 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 风险等,这些 风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基金管 理人为了 更好的防范投 资股票期 权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 建立了基金参 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交易 结算模式,明 确交易执 行、清算交收 、会计核 算、保证金存 管等业务中的 权利和义 务,建立资金 安全保障 机制,建立了 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部门 或小组,按照 有关要求 做好人员培训 工作,确 保投资、风控 等核心岗 位人员具备股 票期权业务知 识和相应 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 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股 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股票期权风险管理办法。 本基金将严 格按照基 金 管理人制定 的投资股 票 期权风险管 理办法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发布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 的,根据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流 程,以谨慎性 为原则参 与股票期权, 切实保护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四 、职业道德风 险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5-8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8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8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8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8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内容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8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5-9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 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 互 动 活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5-9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5-9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5-9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他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其他 基 金销 售 机构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5-9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其他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民生加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 《民生加银 养 老服 务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 养 老服 务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 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6年9月2 日 5-9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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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5-9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5-9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5-9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10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5-10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10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5-10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 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5-10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5-10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5-10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5-10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5-10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5-10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5-11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 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 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5-11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票 期 权 、 股 指 期 货 等 )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 交换公司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 单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票期权合约 等衍生工 具所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与 养 老 服 务 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投资于与养老服务相关 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和股票期权 合约等衍 生 工具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5-11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5%;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11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 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 三 方一同 就 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交收等 事宜另行 签署协议《期 货投资托 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20. 因 未 平 仓 的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21.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2. 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 , 合 约 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5-11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和 结算交易 方式。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 尚 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5-115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 资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 票、公 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 经 其董 事会 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5-116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 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 限 内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 七 ) 基 金投资股票期 权,基金 管理人应制定 基金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 的交易结 算模式,明确 交易执行、清 算交收、 会计核算、保 证金存管 等业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 ,建立资金安 全 保 障 机 制 , 建 立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人 员 培 训 工 作,确保投资 、风控等 核心岗位人员 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 专业能力,同 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 的投资审 批事项,制定 相应的投 资股票期权风5-117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险管理办法。 以套期保 值为主要目的 ,根据投 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流程,以谨慎 性为原则参与股票期权,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 金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 的 监督、核查 和风险控 制 ,切实 保 护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股票 期权导致 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产品如需 参加期权 交 易,应当按 照现有证 券 账户开立方 式向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新 开立一个普通 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该 证券账户指定 交易在证券公 司或期货 公司,由相应 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产 品开立衍生品 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八)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5-118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5-119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 算机构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 在具备 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的商 业 银行或者从事 客户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 存管的商 业银行等 营业 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5-120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 基 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 账 户开立次月 第七个工 作 日由基 金 托管人从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直接 扣收;若 因基金银行存 款余额不 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 扣收,基 金托管人顺延 至次月第 七个工作日进 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持 续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 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金名义 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5-121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 或双方协商一 致的其他 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2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5-123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24 民生加银 养老服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招募说明书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