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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健康(163119)

申万健康: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新兴 健康 产业 主题 投资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是 保 护投 资 者 合 法权 益 , 明 确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原 则 是 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 有冲 突 , 均 以基 金 合 同 为准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 申 万 菱信 中 证 申 万新 兴 健 康 产业 主 题 投 资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募集 , 并 经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 改 或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施 行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本 基 金 : 指 申 万 菱 信 中证 申 万 新 兴健 康 产 业 主题 投 资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或 本 基 金合 同 : 指 《 申 万 菱 信 中证 申 万 新 兴健 康 产 业 主题 投 资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申 万 菱信 中 证 申 万 新 兴 健康 产 业 主 题投 资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托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 申 万 菱 信 中证 申 万 新 兴健 康 产 业 主题 投 资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申 万菱 信 中 证 申万 新 兴 健 康产 业 主 题 投资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关 于 修 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律 的 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26、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 27、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3、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 :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 54、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 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标的指数:指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 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实现对 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的有 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 及 基 金 场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发 售 ( 具 体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售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或 相 关 业务 公 告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 深圳 证券账户下。 通 过 场 外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登 记 在 登 记结 算 系 统 投资 者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下 。 其 中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除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申请外, 本基金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1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 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每 个 基 金 交易 账 户 的 单笔 最 低 认 购金 额 进 行 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募 集 期 间 的单 个 投 资 者的 累 计 认 购金 额 进 行 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可以 多 次 认 购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按 每笔 认 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 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 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3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4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规定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 基 金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上市 交 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规 则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T 日买入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 日卖出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5 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6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期 货 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易 所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销售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 按 照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5 、 除 投 资者 指 定 赎 回外 , 场 外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 按 照投 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8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则赎回申请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规定 投 资 者 首次 申 购 和 每次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以 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规定 投 资 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账 户 的 最 低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具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9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规定 单 个 投 资者 累 计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 申 购 份额 的 计 算 及余 额 的 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 申 购 份 额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及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金 额 计 算 详见 《 招 募 说明 书 》 。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用 由 投 资 者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具 体 的 计 算方 法 、 赎 回费 率 、 赎 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0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基金 投 资 者 定期 和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9 、 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应 遵守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登记 结 算 系 统或 证 券 登 记系 统 的 异 常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1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续 接 受 赎 回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 以外 的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者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2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包括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3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4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采 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可 以直 接 申 请 场内 赎 回 或 在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 (3 ) 登 记在 登 记 结 算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 既可 以 直 接 申请 场 外 赎 回, 也 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5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需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 额 跨 系 统转 托 管 的 具体 业 务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 处 于质 押 、 冻 结状 态 及 深 圳交 易 所 、 登记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形时 , 基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或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况 对 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6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独 立 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 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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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7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8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9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安 全 保管 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0 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协 助开 立 股 指 期货 业 务 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和期货保证金出入金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1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及 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2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3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4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5 2 、 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以 及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3 )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或登 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 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6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7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8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 有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0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金 管 理 人 :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产 生 之前 ,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选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决 议 自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托 管 人在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原 任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终止 的 , 应 妥善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业 务 资料 , 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3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 金 名称 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 或 新 任基 金 管 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由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金 托 管 人 :新 任 基 金 托管 人 产 生 之前 ,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选任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决 议 自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更 换 后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原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时更 换 , 由 单独 或 合 计 持有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新 任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5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订 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三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和/ 或深 圳 证 券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登 记 业 务 的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 保存 登 记 数 据, 并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称 、 身 份信 息 及 基 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密 义 务 , 因违 反 该 保 密义 务 对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为 投 资 者 办理 非 交 易 过户 业 务 、 提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8 第 十四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实现对 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 的有 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 选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非现 金 基 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 增发、 配股、 分 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 股的构 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9 (1)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 策略和逐步调整。


1 ) 确 定 目标 组 合 : 本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完 全 复制 成 份 股 权重 的 方 法 确定 目 标 组合。


2 ) 确 定 建仓 策 略 : 本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对 成 份股 流 动 性 的分 析 , 确 定合 理 的 建仓策略。


3 ) 逐 步 调整 : 通 过 完全 复 制 法 最终 确 定 目 标组 合 之 后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规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 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 期 货将 主 要 选 择流 动 性 好 、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综合定价, 选择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0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信用、 流动 性、 利率、 税收和提前还款等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票 的 资 产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5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1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2 1 ) 本 基 金参 与 融 资 业务 的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融 资买 入 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 ) 本 基 金参 与 转 融 通证 券 出 借 业务 的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参 与 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3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收益率 ×95%+银行同 业存款利率×5%。 本基金以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 原则上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不低于 5%的资产投 资于现金类资产, 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 故选 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 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按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 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指 数 编 制 单位 变 更 、 指数 更 名 等 事项 ) , 则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4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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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非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和 私 募 债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选 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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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和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发 行 未 上 市或 未 挂 牌 转让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 的 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5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按 上 述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8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9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0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市场 、 期 货 交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期 货 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 伍万元整) ,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 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 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3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每 一 基金 份 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如 本 基 金在 未 来 条 件成 熟 时 , 增减 基 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5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31 日, 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 义 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8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财 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份 额 开始 上 市 交 易或 者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 在 基 金份 额 开 始 上市 交 易 或 者 开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9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0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1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2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 行使 请 求 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 本基 金 财 产 应清 理 、 估 价, 但 可 根 据届 时 有 效 的相 关 规 定 ,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 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害 的 , 应当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 任 ,对 损 失 的 赔偿 , 仅 限 于直 接 损 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 管理 人 由 于 按照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投 资原 则 行 使 或不 行 使 其 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 合同 经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双 方盖 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 合同 的 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 之日 起 至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 合同 自 生 效 之日 起 对 包 括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独 立 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 和 处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0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1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2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3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协 助开 立 股 指 期货 业 务 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和期货保证金出入金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4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及 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6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规则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7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以 及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3 )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或登 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 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8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9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0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 有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2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 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3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执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4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 每 一 基金 份 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如 本 基 金在 未 来 条 件成 熟 时 , 增减 基 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 基 金 财 产管 理 、 运 用有 关 费 用 的提 取 、 支 付方 式 与 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6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 伍万元整) ,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 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7 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 选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非现 金 基 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8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票 的 资 产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标 的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5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9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其 中 , 有 价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 本 基 金参 与 融 资 业 务 的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融 资买 入 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 ) 本 基 金参 与 转 融 通证 券 出 借 业务 的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参 与 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0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式 和 公 布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份 额 开始 上 市 交 易或 者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 在 基 金份 额 开 始 上市 交 易 或 者 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2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 行使 请 求 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3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 本基 金 财 产 应清 理 、 估 价, 但 可 根 据届 时 有 效 的相 关 规 定 ,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八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 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 合同 经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双 方盖 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 合同 的 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 之日 起 至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果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4 3 、 基 金 合同 自 生 效 之日 起 对 包 括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