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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积极成长混合(51901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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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基 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6年12月11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核准。自2007年1月16日起,由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积 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 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 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7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公告 日期为准)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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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1 一、绪


言........................................................................................................................................3 二、释


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沿革..............................................................................................................................49 七、基金的存续..............................................................................................................................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5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58 十、基金的投资..............................................................................................................................58 十一、基金的业绩..........................................................................................................................68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69 十三、基金财产..............................................................................................................................6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7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九、风险揭示..............................................................................................................................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2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0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七、备查文件........................................................................................................................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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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大成积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业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景业基金 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是一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等内容的信息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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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 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 据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名称变更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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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景业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自《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积 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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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 员单位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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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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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 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2012年 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 12月 15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 7月至 1993年 2月,任职于共青团 河南省委;1993年 3月至 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 1月至 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 份有限公司;1997年 5月至 2015年 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 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 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 询师,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 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 2月至 2014年 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 11 月 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年 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1987年 8月至 1993年 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 4月至 1996年 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 8月至 1999年 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 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 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 6月起,兼 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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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 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 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 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 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 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年 7月) 、党委委员;2010年 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 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 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 7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 7月至 1998年 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 10月至 1999年 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 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 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会计。1993年至 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年至 2009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 6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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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 管理部经理;1998年 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 3月起,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 3月—2015年 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 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 2002年就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 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至 2009年任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 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 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 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 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 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 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 8月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蓓琳女士,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2年。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就职于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研究员、行业研究员。200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2012年7月28 日至2014年1月29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18 日至2015年7月2日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3日起 任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9日起任大成灵活配置混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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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 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瞿蕴理 2007年 1月 17日至 2007年 6月 26日 周一烽 2007年 6月 27日至 2008年 8月 22日 王维钢 2008年 8月 23日至 2009年 9月 24日 周建春 2009年 9月 25日至 2012年 12月 17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 委员 9名,名单如下: 罗登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本刚,基金经 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文祥,研究部总监兼任社保基金及机 构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德昕,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 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石国武,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徐彦,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蒋卫强,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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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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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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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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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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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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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 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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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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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 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 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 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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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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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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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3年至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 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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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3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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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设有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电话: 0755-22223523、0755-22223555、0755-22223556 联系人:肖成卫、 白小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陶仲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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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永民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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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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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95508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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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962528(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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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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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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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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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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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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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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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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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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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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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hazq.com (5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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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线:95531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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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5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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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qlzq.com.cn (6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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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6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6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骏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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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6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600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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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联系人:陈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7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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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7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8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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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8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8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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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8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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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8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9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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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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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系根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自 2007年 1月 16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 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 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自 2015年 7月 3日起,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完成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 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的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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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 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 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外代销机构,通过 其销售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 (1)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 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成积极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 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 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 公告。 4.直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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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款。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各销 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 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个月。暂 停期间结束后,将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已于 2007年 2月 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2007年 2月 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具体详见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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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被退还到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者赎回 申请确认成功后,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超过部分需为1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 3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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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日常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万≤M<200 万元 1.0% 200万≤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2007年 3月 30日之前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 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2.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2007年 3月 30日之后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 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自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之日起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个月以内(不含 3个月) 1.2% 3个月至 1年(不含 1年) 0.5% 1年到 2年(不含 2年) 0.2% 2年(含 2年)以上 0 (3)对于集中申购期或开放日常申购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其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期 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之日起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不含 1年) 0.5% 1年到 2年(不含 2年) 0.2% 2年(含 2年)以上 0 (4)以上赎回费率安排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 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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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采用销售服务费模式,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 照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 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做专项说明。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 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 措施。 5.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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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 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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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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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 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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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 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 A 股中成长 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 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2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 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A 股市场平均 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 CPI 增长率、M2、信贷增长 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行定量分析,作出 资产配置决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 定性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持和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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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 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 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 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 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成长性筛选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将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 1)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研究费用支 出、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盈利的效果等因素衡量;投资效率主要体现为历年增量投资实现 的盈利增长。 2)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益,促 进公司发展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3)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 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4)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企业盈利能力将会在未来 1年内有 明显提高的上市公司。 5)具有较强外延扩张能力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 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 1-2 年 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 6)国家政策调整、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将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 上市公司。 (3)估值比较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 、市净率 (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估值比较将从两方面对投资价 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 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本基金将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 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在选择重点投资对象时,对于信息技术、网络媒介、生物制药、环境保护、新材料等 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中成长性突出或正在向新 兴产业转型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估值水平要求。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 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 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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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手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5)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 机,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 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对于少数成长性突出、基本面较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保证组合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集中投资并中长线持有;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具有较好流动性和 短期投资机会的品种的短线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是为了保持投资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以应对赎回 申请。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债券期限结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多 种交易方式,提高组合整体收益水平,并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 种,用于分散组合投资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 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 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走访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 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 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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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 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 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 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 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 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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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 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原则 (1)积极成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 的行业及该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在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下,确 保基金财产的快速增值。 (2)重点投资和分散投资相结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的透彻把握、分析,集中对其中的少数公司重点投 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其他具有成长潜力及未来成长相 对不确定的公司,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把握机遇。 (3)长期稳定增值原则 在积极主动投资的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对未来几年中 国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公司成长性的跟踪分析,实行中长期投资为主、阶段操作为辅的 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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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 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注:自 2009年 2月 2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新华富时 600成长指数收益 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 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 券指数×20%”,该变更事项已于 2009年 1月 23日公开披露。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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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 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6年 3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年 7月 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1季度报告, 截止 2016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830,934,849.06 73.99 其中:股票 830,934,849.06 73.99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881,840.00 0.08 其中:债券


881,840.00 0.08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6,728,236.56 25.53 8 其他资产


4,530,456.64 0.40 9 合计





1,123,075,382.2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1,295,432.35 3.73 B 采矿业 48,689,954.20 4.40 C 制造业 328,923,185.65 29.72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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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76,065,543.04 15.9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677,566.62 7.2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243,452.00 2.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59,836.00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913,048.04 2.7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330,349.58 5.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336,481.58 4.19 S 综合 - 0.00 合计 830,934,849.06 75.0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963 华东医药 1,285,750 89,938,212.50 8.13 2 000078 海王生物 3,852,466 63,180,442.40 5.71 3 000892 星美联合 2,726,246 46,400,706.92 4.19 4 300015 爱尔眼科 1,498,862 44,726,042.08 4.04 5 002450 康得新 1,343,711 44,329,025.89 4.01 6 600276 恒瑞医药 883,630 41,733,844.90 3.77 7 300395 菲利华 1,309,004 41,469,246.72 3.75 8 600547 山东黄金 1,254,380 32,977,650.20 2.98 9 002517 恺英网络 699,363 32,450,443.20 2.93 10 002672 东江环保 1,854,412 30,913,048.04 2.7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81,840.00 0.08 8 同业存单 - 0.0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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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881,840.00 0.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2003 15清控EB 7,550 881,840.00 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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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24,089.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468.09 5 应收申购款 77,385.96 6 其他应收款 2,884,512.6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0,456.64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 于所列数字。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1.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1.1-2009.12.31 64.30% 1.89% 72.86% 1.65% -8.56% 0.24%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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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10.1.1-2010.12.31 12.85% 1.34% -9.26% 1.27% 22.11% 0.07% 2011.1.1-2011.12.31 -26.71% 1.20% -19.44% 1.04% -7.27% 0.16% 2012.1.1-2012.12.31 -3.22% 1.16% 7.09% 1.02% -10.31% 0.14% 2013.1.1-2013.12.31 11.64% 1.19% -5.90% 1.12% 17.54% 0.07% 2014.1.1-2014.12.31 21.76% 1.17% 42.57% 0.97% -20.81% 0.20% 2015.1.1-2015.12.31 72.26% 2.69% 7.37% 1.99% 64.89% 0.70% 2016.1.1-2016.3.31 -16.34% 2.75% -10.70% 1.94% -5.64% 0.81% 2007.1.16-2016.3.31 148.89% 1.76% 38.93% 1.57% 109.96% 0.1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1月 16日至 2016年 3月 31日)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 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比例。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09年2月2日起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20%,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图从2007年1月15日(基金合同 生效暨基金转型日)至2009年2月1日为原业绩比较基准(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 ×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的走势图,2009年2月2日起为变更后的业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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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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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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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吗,对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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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暂停基金财产估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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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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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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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 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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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6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6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 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4.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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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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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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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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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 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 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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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 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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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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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 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 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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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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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8)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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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回价 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 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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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11)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的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终止基金合同;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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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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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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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有的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分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 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 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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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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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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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者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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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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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 A 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 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 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2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 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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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 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存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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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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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协议第三 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 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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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对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五)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变更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 2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1份正本的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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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 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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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3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8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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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6月 30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年的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12月 31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 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关名册生成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并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只能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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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份,协议双方各执 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 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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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 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 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 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 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 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 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 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 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 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 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 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 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 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 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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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任何处罚。 (三)2016年 1月 17日至 2016年 7月 16日发布的公告: 1.2016年1月20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 2.2016年1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PC端银联支付渠道升级暂停部 分服务的通知》 。 3.2016年1月2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端银联通支付渠道维护暂停服 务的通知》 。 4.2016年1月27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5.2016年1月2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6.2016年1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 7.2016年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 8.2016年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9.2016年2月2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10.2016年3月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蒽次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11.2016年3月3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期》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 12.2016年3月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13.2016年3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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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4.2016年3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15.2016年3月2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16.2016年3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端民生银行渠道维护暂停服 务的通知》 。 17.2016年3月26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 《大成 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 18.2016年3月29日《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业务变更的公告》 。 19.2016年4月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20.2016年4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21.2016年4月15日《关于网上直销端建设银行进行系统维护暂停服务的通知》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22.2016年4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 23.2016年4月2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24.2016年4月22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 25.2016年4月27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26.2016年4月2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端通联支付渠道维护暂停服 务的通知》 。 27.2016年5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28.2016年5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29.2016年5月1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30.2016年5月1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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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1.2016年5月1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32.2016年6月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33.2016年6月3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34.2016年6月1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35.2016年6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36.2016年6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37.2016年7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38.2016年7月1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告》 。 39.2016年7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 2016 年 3月 3日公布的《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1期) 》 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情况,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根据最新情况,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根据相关公告,对“五、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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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十、基金的投资”进行了更新。 5.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十一、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6.根据最新情况,对“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根据相关公告,对“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更新,补充了 2016年 1月 17日至 2016年 7月 16日发布的公告。 8.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2006]263号) (三)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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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