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A(002898)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 两年 期 理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八月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4 年1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1380 号) 和2016 年6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 关 于 富 国 两 年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 函 》( 机 构 部 函 【2016 】1276 号)进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 理财债券型基金 (固定组合类)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 ,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 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和股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可 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是 指 中 小微 型 企 业在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和 转让, 约 定 在 一定 期 限 还本付 息 的 公 司债 券 , 其发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业 , 发 行方式 为 面 向 特定 对 象 的私募 发 行 。 因此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较 传 统 企 业 债的 信 用 风险及 流 动 性 风险 更 大 ,从而 增 加 了 本基 金 整 体的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9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 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 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两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两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两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 会 议修订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 开 放 期 : 指为 投 资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的 期 间。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 放 期 为本 基 金 每个封 闭 期 结 束之 后 第 一个工 作 日 起 不 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 因 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 形 致 使 本 基金 无 法 按时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 期 为 自 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影 响 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或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的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恢 复申购 、 赎 回 业务 , 开 放期相 应 顺 延 。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 封 闭 期 : 指自 本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或 自每 一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36、 年度对日/ 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提前至该日期之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如: 2014 年12 月 15 日的1 年和2 年后对日日期分别为 2015 年 12 月15 日 (周 二) 、2016 年12 月 15 日(周四) ,以此类推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39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 费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5、C 类基金份额: 指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及其他 媒介 53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7 月31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 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十 三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研究 部 、 量化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究 部 、 集中交 易 部 、 董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与产品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部、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北 京 分公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投资 部 : 负 责固 定 收 益类公 募 产 品 和非 固 定 收益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公司自 有 资 金 等) 的 投 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专 户 投资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多 等 非 公募固 定 收 益 类专 户 的 投资管 理 ; 固 定收 益 研 究部: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关 量 化 投资管 理 业 务 ;海 外 权 益投资 部 : 负 责公 司 在 中国境 外 ( 含 香 港 ) 的 权 益 投资 管 理 ;权 益 专 户 投 资部 : 负 责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权 益 类 专户的 投 资 管 理; 养 老 金投资 部 : 负 责养 老 金 (企业 年 金 、 职 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 责 行 业 研究 、 上 市公司 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交 易 和 风 险 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公司董 事 会 日 常事 务 、 公司文 秘 管 理 、公 司 ( 内部)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政 后 勤 管理等 工 作 ; 机构 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专 户 、 社保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户 营 销 工作; 零 售 业 务部 : 管 理华东 营 销 中 心、 华 中 营销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广 州 分 公司)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北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营 销中 心 ( 成 都 分 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 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 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 公司等提供一 站 式 销 售 支持 ; 客 户服务 部 : 拟 定客 户 服 务策略 , 制 定 客户 服 务 规范,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提 高 客 户满意 度 , 收 集客 户 信 息,分 析 客 户 需求 , 支 持公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负 责 基 金电子 商 务 发 展趋 势 分 析,拟 定 并 落 实公 司 电 子商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有 效 推进公 司 电 子 商务 业 务 ;战略 与 产 品 部: 负 责 开发、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品 , 协 助管理 层 研 究 、制 定 、 落实、 调 整 公 司发 展 战 略,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台 , 为 公司投 资 决 策 、销 售 决 策、业 务 发 展 、绩 效 分 析等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监 察 稽 核部: 负 责 监 察、 风 控 、法务 和 信 息 披露 ; 信 息技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系 统 维 护等; 运 营 部 :负 责 基 金会计 与 清 算 ;计 划 财 务部: 负 责 公 司 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交 易、就 证 券 提 供意 见 和 提供资 产 管 理 ;富 国 资 产管理 ( 上 海 ) 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354 人, 其中64.7%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 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历 任 北 京 用友 电 子 财务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信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 行监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自 营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历 任 山 东正 源 和 信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部 、评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置 地 有 限公司 计 财 部 业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 际 信托 股 份 有限公 司 计 财 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 经 理 。 历任 福 建 兴业银 行 厦 门 分行 电 脑 部副经 理 、 计 划部 副 经 理、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 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 委书 记 、 风控总 监 。 历 任山 东 省 济南市 经 济 发 展总 公 司 会计, 山 东 正 源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和 信 有 限 责任 会 计 师事务 所 室 主 任, 山 东 鲁信实 业 集 团 公司 财 务 ,山东 省 鲁 信 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 系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 蒙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 理 。 历 任中 国 工 商银行 上 海 分 行杨 浦 支 行所任 职 ; 在 华夏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 司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 公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 郏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 郏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 商 务 总 监助 理 。 历任汇 添 富 基 金任 电 子 商务经 理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 任漳州 进 出 口 商品 检 验 局秘书 、 办 事 处负 责 人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监 察 稽 核部稽 察 员 、 部门 副 经 理、经 理 、 督 察 长。 陆文佳女士, 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上 海 市分支 行 职 员 、经 理 , 华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营 销 总 部投资 顾 问 、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 总 监 助理 、 上 海分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4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历任 国 家 教 委外 资 贷 款办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级 基 金 经理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 化与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基金经 理 。 历 任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产 品 开 发主管 、 基 金 经 理助理、基 金 经 理 、研究 部 总 经 理兼 基 金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兼 研 究部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张钫先生,硕士,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 作,自 2014 年 7 月起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并自 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天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起任富国国有 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至2016 年 4 月任富国稳健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新回 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暗示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明 示 、 暗 示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 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 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 见,促进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在深 圳 。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 行 先 后进 行 了 三次增 资 扩 股 ,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6 年3 月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1%。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 名 为 资 产托 管 部 ,下设 业 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理 室 、 业 务营 运 室 、稽核 监 察 室 、 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 工60 人。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获得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 为国 内 第 一家获 得 该 项 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 质 最 全 的商 业 银 行,拥 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受 托 投 资管 理 托 管、合 格 境 外 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 富 ” 为 历史 使 命 ,不断 创 新 托 管系 统 、 服务和 产 品 : 在业 内 率 先推出 “ 网 上 托 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 国内首 个 托 管 银行 网 站 ,成功 托 管 国 内第 一 只 券商集 合 资 产 管 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 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 公募开放式基金 29 只, 新增首发公 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228.67 亿元。 克服 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 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27.77 亿元, 同比增长 45.16%, 托管资产余额8.45 万亿元, 同比增长59.74%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 方 托 管 人 ,成 功 签 约“壹 基 金 ” 公益 资 金 托管, 为 我 国 公益 慈 善 资金监 管 、 信 息 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该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 。 英 国 东伦 敦 大 学工商 管 理 硕 士、 吉 林 大学经 济 管 理 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兼 任招 商 局 国际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 主 席、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中 国 国际 海 运 集装箱 (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公 路 投 资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和 招 商局资 本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运 输 ( 集团) 总 公 司 总裁 助 理 、总经 济 师 、 副总 裁 , 招商局 集 团 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 任 杭 州 分行 办 公 室主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杭州 分 行 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南 昌 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大 学本 科 毕 业 , 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任 职 资 格。先 后 供 职 于中 国 农 业银行 黑 龙 江 省分 行 , 华商银 行 ,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经 理、 高 级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等 职 。是国 内 首 家 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 业 经 验 。 在托 管 产 品创新 、 服 务 流程 优 化 、市场 营 销 及 客户 关 系 管理等 领 域 具 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2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8.45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 经 营思想 和 经 营 理念 ; 形 成科学 合 理 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 和 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 托 管 业务 信 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 及 时;确 保 内 控 机制 、 体 制的不 断 改 进 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 核 监 察 室在 总 经 理室直 接 领 导 下, 独 立 于部门 内 其 他 业务 室 和 托管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主 管 部门, 对 各 岗 位、 各 业 务室、 各 分 部 、各 项 业 务中的 风 险 控 制 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 、 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建立 都 要 以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为 出发 点 , 应当体 现 “ 内 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 管 资 产 和自 有 资 产之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制的 检 查 、 评价 部 门 应当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稽 核 监 察室 应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负 责 对 部 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 托 管 业 务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 念 等内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 国 家法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 部 环 境的改 变 及 时 进行 修 订 和完善 。 内 部 控制 应 随 着托管 业 务 经 营 战略、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 等 内 部环 境 的 变化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策 制 度 等 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 分 离 , 办公 网 和 业务网 分 离 , 部门 业 务 网和全 行 业 务 网分 离 , 以达到 风 险 防 范 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招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内 控 管 理 办法 》 、 《 招 商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规 程 》 和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从资产 托 管 业 务操 作 流 程、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档 案 管 理、保 密 管 理 和信 息 管 理等方 面 , 保 证资 产 托 管业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范 化 运 作。为 保 障 托 管资 产 安 全和托 管 业 务 正常 运 作 ,切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人 的 利 益,避 免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发 生 或 确 保危 机 事 件发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有 效 地 处理,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招 商 银 行 托管 业 务 危机事 件 应 急 处 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 执 行 异 地 同步 灾 备 ,同时 , 每 日 实时 对 托 管业务 数 据 库 进行 备 份 ,托管 业 务 数 据 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 料 , 视 同会 计 资 料保管 。 客 户 资料 不 得 泄露, 有 关 人 员如 需 调 用,须 经 总 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 网 、 与 全 行业 务 网 双分离 制 度 , 与外 部 业 务机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 等,保 证 信 息 技 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 、 激 励 机制 、 加 强人力 资 源 管 理及 建 立 人才梯 级 队 伍 及人 才 储 备机制 , 有 效 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融 资 比 例、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述 事 项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进 行整 改 , 整改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的 投 资 比例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 函 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 行,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 托 管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 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 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1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16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8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本基金 经2014 年12 月18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1380 号)准予募集注册和 2016 年 6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 】1276 号)准予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固定组合类)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以 运作期滚动的形式运作 , 每个封闭期为2年。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 该日)至2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2 年后对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至2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或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基金份 额的 发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 服 务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 将基 金 份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人认 购 、 申 购基 金 时 收取认 购 费 、 申购 费 , 而 不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具体 设 置 、 费 率 水平 等 由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根 据 基金销 售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可 在 不 损 害已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的 情 况 下,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增加 新 的 基金份 额 类 别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或 者 调 低 现有 基 金 份额类 别 的 费 率或 者 停 止现有 基 金 份 额类 别 的 销售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则 等 , 而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调 整实 施 前 基金管 理 人 需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认购安 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止。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金 所 应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体 办 理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或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对于 认 购 申 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 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认购的限额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机 构 (不 含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本基 金 , 单 笔 认 购申 请 的最 低 金 额为100 元。 直销网点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 的最低金额。 该 基 金 的 销售 机 构 可以根 据 各 自 的业 务 情 况设置 高 于 或 等于 基 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认 购 金 额。投 资 者 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本 基 金 认 购业 务 时 ,除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认 购 金 额限制 外 , 当 销售 机 构 设定的 最 低 金 额高 于 上 述金额 限 制 时 ,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5)基金募集 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1)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按认 购 金 额 递 减。 募 集 期投资 人 可 以 多次 认 购 本基金 , 认 购 费率 按 每 笔认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 基金 对 通 过直销 中 心 认 购的 养 老 金客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 其 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 障基金、 企业 年 金 单一计 划 以 及 集合 计 划 、企业 年 金 理 事会 委 托 的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及 企 业 年金养 老 金 产 品 。 如 将 来出现 经 养 老 基金 监 管 部门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 书更新 时 或 发 布临 时 公 告将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非养 老 金 客 户指 除 养 老金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基 金 认 购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 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10,000 -79.37+5.50)/1.00=9,926.13 份


即: 该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可 得到9,926.13 份基金份额。 例如: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 )/1.00=10,005.50 份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 九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暂 停运 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 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市 场 环 境、 产 品 特点等 情 况 综 合评 估 基 金在下 一 封 闭 期的 风 险 收益, 决 定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封闭 期 或 暂停进 入 下 一 封闭 期 , 并提前 公 告 。 如本 基 金 决定暂 停 进 入 下 一封闭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 出 现 前 述 暂 停运 作 的情 形 , 本 基 金 将不 接 受申 购 , 在 该 封 闭期 结 束前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为 现 金 形式。 在 该 封 闭期 的 最 后一日 日 终 , 全部 基 金 份额按 封 闭 期 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在某个开放期的 最后 1 日日终, 如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有效申购申 请净申购 金额扣除当期有效赎回申请 赎回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5000 万元 (不含5000 万元) ,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出 现 前 述 暂 停 运作 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决 定暂 停 运 作 期 的 期间 , 并自 动 赎 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上述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从相应账户划出。 2、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下一开放期和封闭 期 的 安 排 ,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进 行 下一开 放 期 的 申购 或 其 他交易 安 排 。 下 一封闭期的运作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出现上述暂停运作情况, 对投资人所持有份额自动赎回时, 对自动赎回的 份额免收赎回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 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为 自 本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包 括 该日 ) 或自 每 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 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对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2 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本 基 金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 个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 因不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本 基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 , 开 放期 为 自 不可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或自不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消除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起 恢 复 申 购、 赎 回 业务, 开 放 期 相 应顺延。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为 在 开放 期 内 销 售 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 的 工作日。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为 自 本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包 括 该日 ) 或自 每 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 后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对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2 年后对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本 基 金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 因不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本 基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 , 开 放期 为 自 不可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 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或自不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 响 因 素消除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起 恢 复 申 购、 赎 回 业务,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体 以 届 时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为 准 。本基 金 的 开 放日 为 在 开放期 内 销 售 机 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 公 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首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后 第 一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金 进 入 首个开 放 期 , 开始 办 理 申购和 赎 回 等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日起 进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期。每 个 封 闭 期结 束 后 或在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 使 本 基 金无 法 按 时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 自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因 素 消 除之日 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起进入 下 一 个 开放 期 或 恢复申 购 、 赎 回 业务,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开 放期以 及 开 放 期办 理 申 购与赎 回 业 务 的具 体 事 宜见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 , 否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请 无 效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回 申 请 无效。 投 资 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 记 机构确 认 基 金 份 额时,申购生 效。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其他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投 资 人 。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开放期 内 未 赎 回, 且 未 发生基 金 合 同 第 五 部 分 第 三条 所 述 自动赎 回 情 况 ,其 将 继 续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 份 额对应 资 产 将 转 入下一封闭期。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 本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代销网 点 的 投 资 人欲 转 入 直销网 点 进 行 交易 要 受 直销网 点 最 低 金额 的 限 制。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调 整 本 基 金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 。 本 基金 的 销 售机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情 况 设 置高于 或 等 于 基金 管 理 人设定 的 上 述 单笔 最 低 申购金 额 。 投 资 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 销 售 机 构设 定 的 最低金 额 高 于 上述 金 额 限制时 , 投 资 人还 应 遵 循相关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每次对本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 销售 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 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时不需缴纳申购费。 (1)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 —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对于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份额 的投资人 (因暂停 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 , 本基金将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因暂停运作而被自 动赎回的除外) 0.1%


其他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销售 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 在每个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在 开 放 期 期间 , 每 个开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 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49,019.6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49,019.61 份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4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245=12,450元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费用=12,450 ×0.1%=12.45元


赎回金额=12,450-12.45=12,437.55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4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5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在某个 开放期的最后1日日终,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有效申购申请 净申购 金额扣除 当期有效赎回申请 赎回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 (不含5000万元) , 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将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将决定暂停运作期的期间,并自动赎 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上述款项将在该日后的5个工作日 内从相应账户划出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下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 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 、5、6 、7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在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 使 本 基 金无 法 按 时开放 申 购 的 ,自 不 可 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申购业务,开放期相应顺延。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 列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 在开 放 期 内 , 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本 基 金无法 按 时 开 放赎 回 的 ,自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赎回业务,开放期相应顺延。 ( 十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 金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并 重 新 开 放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指 定 媒介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最近 一 个 工 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规 定 ,不 适 用 于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进 入 开放 期 或 暂停封 闭 期 运 作引 起 的 暂停或 恢 复 申 购与 赎 回 的情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金 运 作 方式转 换 的 有 关信 息 披 露按照 上 述 第 九部 分 第 二条 及第八 条 的 约定执行。 ( 十 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 理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和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分产 生 的 权 益一 并 冻 结,被 冻 结 部 分份 额 仍 然参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则 , 受理 基 金 份额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 六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在 未 来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系 统 条 件 成 熟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规则安 排 本 基 金上 市 交 易事宜 。 具 体 上市 交 易 安排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发 布 公 告,并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与相关 机 构 , 而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 有 到期 投 资 的 策 略 ,投 资 于剩 余 期 限 ( 权 利在 投 资者 一 方 的 含 权 债 按照 行 权 剩余期 限 计 算 )不 超 过 基金剩 余 封 闭 期的 固 定 收益类 工 具 , 力 求为投资者获取持续稳定的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类金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地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 、短期 融 资 券 (含 超 短 期融资 券 ) 、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 进 行 股票 等 权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本 基金 不 投 资 可 转 换债 券 ,但 可 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 有 到期 投 资 的 策 略 ,投 资 于剩 余 期 限 ( 权 利在 投 资者 一 方 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其 投 资 比例遵 循 届 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 和 相 关 规 定。 ( 三) 投资策 略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基 金 严格 采 用 买 入 并 持有 策 略, 对 所 投 资 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基金 的 剩 余封闭 期 进 行 期限 匹 配 ,投资 于 剩 余 期限 ( 权 利在投 资 者 一 方 的 含 权 债 按照 行 权 剩余期 限 计 算 )不 超 过 基金剩 余 封 闭 期的 固 定 收益类 工 具 , 力 求基金资产在封闭期结束前可完全变现。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 市场流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 在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 2 年的宏观 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根 据 国 债 、金 融 债 、信用 债 等 不 同品 种 的 信用利 差 变 动 情况 , 以 及各品 种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流 动性 情 况 ,通过 情 景 分 析的 方 法 ,判断 各 个 债 券资 产 类 属的预 期 回 报 ,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严格 采 用 买入 并 持 有 策 略 ,在 债 券投 资 上 持 有 剩 余期 限 ( 权利在 投资者一方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 )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 同 时 , 由 于本 基 金 将在建 仓 期 内 完成 组 合 构建, 并 在 封 闭期 内 保 持组合 的 稳 定 , 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 整 体的 信 用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况 的 变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券 的 利 差水平 产 生 重 要影 响 , 因此, 一 方 面 ,本 基 金 将从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政 策 、行 业 景 气度和 债 券 市 场的 供 求 状况等 多 个 方 面考 量 信 用利差 的 整 体 变 化 趋 势 ; 另一 方 面 ,本基 金 还 将 以内 部 信 用评级 为 主 、 外部 信 用 评级为 辅 , 即 采 用 内 外 结 合的 信 用 研究和 评 级 制 度, 研 究 债券发 行 主 体 企业 的 基 本面, 以 确 定 企 业 主 体 债 的实 际 信 用状况 。 具 体 而言 , 本 基金的 信 用 债 投资 策 略 主要包 括 信 用 利 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经济 周 期、 信 用 债 市 场 现状 及 发展 的 分 析 , 判 断信 用 利差 的 变 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 具 体 而 言 , 当 经济 周 期处 于 向 上 的 阶 段, 企 业盈 利 能 力 增 强 ,经 营 性现 金 流 改 善 , 信 用利 差 可 能收窄 ; 反 之 ,当 经 济 周期处 于 向 下 的阶 段 , 信用利 差 可 能 扩 大 。 在 信 用债 市 场 现状分 析 方 面 ,本 基 金 主要考 察 市 场 容量 、 债 券结构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对 信用 利 差 变动的 影 响 ; 而在 信 用 债市场 发 展 趋 势方 面 , 本基金 主 要 考 察 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2)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本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的 行 业及 公 司研 究 员 的 专 业 研究 能 力, 并 综 合 参 考 外 部权 威 、 专业研 究 机 构 的研 究 成 果,对 发 债 主 体企 业 进 行深入 的 基 本 面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分 析 , 并 结合 债 券 的发行 条 款 , 以确 定 信 用债券 的 实 际 信用 风 险 状况及 其 信 用 利 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基 本 面分 析 是 信 用 债 投资 的 基础 性 工 作 。 具 体的 分 析内 容 及 指 标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国民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阶 段、债 券 发 行 人所 处 行 业发展 前 景 、 发 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 内 部 信 用 评 级结 果 的基 础 上 , 综 合 分析 个 券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交 易 量、 票 息 率 、 信 用 等级 、 信 用利差 水 平 、 税赋 特 点 等因素 , 对 个 券进 行 内 在价值 的 评 估 , 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投 资 主 要 围绕 久 期、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三方 面 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 用 风 险 控制 方 面 ,对个 券 信 用 资质 进 行 详尽的 分 析 , 对企 业 性 质、所 处 行 业 、 增 信 措 施 以及 经 营 情况进 行 综 合 考量 , 尽 可能地 缩 小 信 用风 险 暴 露。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 要 根据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整 体的 流 动 性情况 来 调 整 持仓 规 模 ,在力 求 获 取 较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4、持有到期投资的 策略 本基金 成 立 后 ,在 每 一封 闭 期 的 建 仓 期内 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投资 于 剩 余期限( 权利 在 投 资者一 方 的 含 权债 按 照 行权剩 余 期 限 计算 ) 不 超过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的 固 定收 益 类 工具。 一 般 情 况下 , 本 基金将 在 封 闭 期内 持 有 这些品 种 到 期 , 持 有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和结 构 在 封 闭期 内 不 会发生 变 化 。 封闭 期 内 ,如本 基 金 持 有 债 券 的 信 用状 况 急 剧恶化 , 甚 至 可能 出 现 违约风 险 , 进 而影 响 本 基金的 持 有 到 期 投资的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杠杆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市 场资 金 面和 债 券 市 场 基 本面 分 析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个券 分 析和 组 合 风 险 管 理 结果 , 积 极参与 债 券 回 购交 易 , 融入资 金 买 入 与封 闭 期 剩余期 限 匹 配 的 债 券 , 放 大固 定 收 益类资 产 投 资 比例 , 追 求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的 超 额收益 。 在 封 闭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期 内 , 本 基金 基 本 保持回 购 杠 杆 比例 不 变 ,但当 回 购 利 率过 高 、 市场流 动 性 不 足 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6、再投资策略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债 券 将 获 得 一些 利 息收 入 , 对 于 这 些利 息 收入 , 本 基 金 将 再 投资 于 剩 余期限 ( 权 利 在投 资 者 一方的 含 权 债 按照 行 权 剩余期 限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 金剩 余 封 闭期的 债 券 , 并持 有 到 期。如 果 付 息 日距 离 封 闭期末 较 近 , 本 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 外 , 由 于 本 基金 买 入 的 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 权利 在 投 资 者 一 方的 含 权债 按 照 行 权 剩 余 期限 计 算 )不超 过 基 金 剩余 封 闭 期,因 此 , 在 封闭 期 结 束前,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部 分 债券 到 期 后将变 现 为 现 金资 产 。 对于该 部 分 现 金资 产 , 本基金 将 根 据 对 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交易情况、 流动性、 相对收益、 信用风险等因素, 再 投 资 于 剩余 期 限 ( 权利 在 投 资 者一 方 的 含权债 按 照 行 权剩 余 期 限计算 )不超过 基 金 剩 余 封闭 期 的 短期融 资 券 ( 含超 短 期 融资券 ) 、 债 券回 购 和 银行存 款 等 货 币 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7、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金 原 则上 将 使 基 金 资 产保 持 现金 状 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措 施 , 保障基 金 运 作 安排 , 防 范流动 性 风 险 ,满 足 开 放期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在 开 放期 前 根 据市场 情 况 , 进行 相 应 压力测 试 , 制 定开 放 期 操作规 范 流 程 和 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每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两年期定存利率 (税 后) +1%。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2 年,期 间投资者 无 法 进 行 基金 份 额 申购与 赎 回 。 以与 封 闭 期同期 对 应 的 两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加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两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 率 采用 每 个 封 闭 期 起始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的 金 融机 构 人 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本 基 金 可 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 型 基金 ( 固 定 组 合 类) , 属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较低 风 险 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权 利 在 投 资者 一 方的 含 权 债 按 照 行 权剩 余 期 限计算 ) , 不 得超 过 自 投资之 日 起 至 本次 封 闭 期结束 之 日 的 时 间长度;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3 ) 本 基 金 的存 款 银行 应 为 具 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 )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债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3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或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或转融通。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 抵销。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实际利率 并 考 虑 其 买入 时 的 溢价与 折 价 , 在剩 余 存 续期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 封 闭 期 结 束 之前 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本基 金 投 资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的到 期 日 在 封闭 期 结 束之前 , 属 于 到期 日 固 定、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有 明确的 意 图 和 能力 持 有 到期的 非 衍 生 金融 资 产 ,因此 本 基 金 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估值也采用摊余成本法。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过 错 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对 基 金 管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法 , 双 方当事 人 应 本 着平 等 和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封 闭期 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束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封 闭期 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束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 金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0.5%。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封 闭期 末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于封 闭 期 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开放期,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 品 成 立 一 个月 内 由 托管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付,如 基 金 财 产余 额 不 足支付 该 开 户费 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 披露 的 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体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每个封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本 基 金 暂 停 进 入开 放 期或 暂 停 封 闭 期 运作 期 间, 不 披 露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封闭期当期赎回 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 封闭期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该封闭 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2)基金每个封闭期内的建仓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成该封闭 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各 类基金份额的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后 两个 交 易 日 内 ,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份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的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八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 理财债券型基金 (固定组合类)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应 在 建 仓期 内 使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如 果 届 时 市 场 流动 性 下 降,则 有 可 能 延缓 本 基 金的建 仓 进 度 ,甚 至 会 抬高本 基 金 建 仓 成 本 , 从 而对 本 基 金投资 收 益 造 成影 响 。 同时, 封 闭 期 内, 如 本 基金持 有 债 券 的 信 用 状 况 急剧 恶 化 ,甚至 可 能 出 现违 约 风 险,进 而 影 响 本基 金 的 持有到 期 投 资 的 策 略 , 本 基金 将 对 该债券 进 行 处 置 。 如 果 届时市 场 流 动 性不 足 , 则有可 能 导 致 部 分持仓证券无法变现或以较高价格变现,从而对本基金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为 理财 债券 型 基 金 ( 固定 组 合 类) , 本 基 金 的主 要 投 资对 象 为 债 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为 运作期滚动形式运作的 理财债券型基金, 每两年开放申购、 赎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回 一 次 。 本基 金 在 封闭期 内 不 办 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 也 不 上市 交 易 ,从而 可 能 无 法 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3) 本基金可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 中 国 境 内以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和 转让 , 约 定在一 定 期 限 还本 付 息 的公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上 市 中 小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 面向特 定 对 象 的私 募 发 行。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较 传 统企业 债 的 信 用风 险 及 流动性 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加了 本 基 金 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实际利 率 并 考 虑 其买 入 时 的溢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续期 内 平 均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 益 。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有到期投资的 策略, 投资于剩余期限 ( 权利在投资者 一方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 计算)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 如遇到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对本基金的影响较大。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或 转融通 ;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6)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 宜;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停止 现 有 基 金份 额 类 别的销 售 或 者 增设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 。 在会 议 的 召开方 式 上 ,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 电 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监 督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认 为 有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 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人 发 布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均应 提 交 上海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2036181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结汇、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离岸金 融 业 务 。经 中 国 人民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 合 同 》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事先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投 资 品种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 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类金融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进 行 股票 等 权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本 基金 不 投 资 可 转 换债 券 ,但 可 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严格采用 持 有 到期 投 资 的 策 略 ,投 资 于剩 余 期 限 ( 权 利在 投 资者 一 方 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其 投 资 比例遵 循 届 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 和 相 关 规 定。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9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权 利 在 投 资 者一 方 的含 权 债 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 ) ,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 度;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3 ) 本 基 金 的 存款 银 行应 为 具 有 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 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债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3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 行 定期存 款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名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据 以 对 基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 易对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行 监 督 。对于 不 符 合 规定 的 银 行存款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拒绝 执 行 ,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比例, 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制 定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的 定 期存 款 投 资 政 策 ,基 金 公司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 的 业 务 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和监察 稽 核 制 度, 切 实 防范有 关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 力等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款银 行 不 当 造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 性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要 求 全部 提 前 支取、 部 分 提 前支 取 或 到期支 取 而 存 款 银行未能及时 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 全 部 提 前支 取 或 部分提 前 支 取 而涉 及 的 利息损 失 影 响 估值 等 涉 及到基 金 流 动 性 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宜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 理 方 式 、邮 寄 地 址、联 系 人 和 联系 电 话 ,以及 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效 凭 证 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 存 款 银行 指 定 的存 放 存 款 的 分支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 存款 分 支 机构 ” ) 寄 送 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中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可向 存 款 分支机 构 的 上 级行 发 出 存款余 额 询 证 函, 存 款 分支机 构 及 其 上 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 全 部 划 转到 指 定 的基金 托 管 账 户, 并 在 《存款 协 议 书 》写 明 账 户名称 和 帐 号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 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 款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 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 《总体合作协议》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存款 投 资 指令 。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 依约 定 程 序发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否 认 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送 投 资指 令 时 , 应 为 基金 托 管人 执 行 投 资 指 令留 出 执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间 。 投 资指令 传 输 不 及时 、 未 能留出 足 够 的 划款 时 间 ,导致 资 金 未 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 定指令 发 送 和 接收 方 式 。投资 指 令 到 达基 金 托 管人后 , 基 金 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 错 致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到 账 或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差 错 所造 成 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未能 执 行或 仅 可 部 分 执 行投 资 指令 ( 无 论 因 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 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资金划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拨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审 核 无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限 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构 应 为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实 书 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证 名 称, 该 存 款 证 实 书 为基 金 托 管人存 款 确 认 或到 期 提 款的有 效 凭 证 。资 金 到 账当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构 指 定 的会计 主 管 传 真一 份 存 款证实 书 复 印 件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用 特 快 专递将 存 款 证 实书 原 件 寄送基 金 托 管 人指 定 联 系人; 若 开 户 行 代 为 保 管 存单 的 , 由存款 行 分 支 机构 指 定 会计主 管 传 真 一份 存 款 证实书 复 印 件 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 遗 失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督 促 存款银 行 尽 快 补办 存 款 证实书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兑 付时可 作 为 兑 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资 余 额及 应 计 利息。 定 期 存 款 行 应 配合 基 金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对 “ 存 款证 实 书” 的 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快 专 递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件 或 其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给 存 款 银行分 支 机 构 指定 的 会 计主管 。 存 款 行未 收 到 存款证 实 书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电话 询 问 。 存款 到 期 前基金 管 理 人 与存 款 行 确认存 款 证 实 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息 或 存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时 ,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款 行 接 洽存款 到 账 时 间及 利 息 补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接 洽 结 果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 遗 失 的 , 存 款行 应 立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证 实 书 复印件 上 加 盖 公章 并 出 具相关 证 明 文 件后 , 与 存款行 指 定 会 计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主 管 电 话 确认 后 , 存款行 分 支 机 构应 在 到 期日将 存 款 本 息划 至 指 定基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为 法 定节 假 日 , 存 款 行顺 延 至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作 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内 , 由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缩 减 的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动 性 管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经 向 存 款行说 明 理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提 前 支取 全 部 或部分 资 金 ,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 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 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 ,同 时 传 真 复印 件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并 寄 送 原件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为 保 管; 若 存 款行代 为 保 管 存单 原 件 ,存款 行 传 真 复印 件 给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选 择 存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违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有 关 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 保证基 金 托 管 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 烈变 动 等 原因而 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额度 和 比 例 进行 监 督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对 相 应风险 控 制 制 度 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原 因 和 解决措 施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所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 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有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的 交 易 对手名 单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否 则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交 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事前 提 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在 基金存 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调 整 交 易对 手 名 单,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前 一 个 工作日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确定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失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 , 且 限 于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存管 的 , 并 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认 购 ,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的 证 券, 但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发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资 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 资 指 令前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具 体 的必 要 的 信 息 , 致使 托 管人 无 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 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 《 托 管 协议 》 审 核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行为 。 如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 规 以 及 违反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 令 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基 金 管理人 不 予 纠 正或 已 代 表基金 签 署 合 同不 得 不 执行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 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经公司 董 事 会 批准 的 《 中期票 据 投 资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 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 ,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接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 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回 复 基金托 管 人 , 对于 收 到 的书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 理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于 基 金 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资产 及 实 物 证券 等 在 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 理人 未 及 时催收 给 基 金 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 构 的 委 托财 产 , 或交由 证 券 公 司负 责 清 算交收 的 委 托 资产 及 其 收益;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构 会 员 单 位等 本 合 同 当事 人 外 第三方 的 欺 诈 、疏 忽 、 过失或 破 产 等 原 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开立 “ 基 金募 集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 的基 金 资 金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 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 对 由 上述 存 放 机构及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时将 重 大 合 同传 真 给 基金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作 日 内 将正本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因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合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合 同 原 件不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 重大合 同 的 保 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会 计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 方法为 准 。 若 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为 准。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 计。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 报 告。 7、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 证 件号 码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均应提 交 上 海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申请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 协议变 更 与 终止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六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七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九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可通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本 公司。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