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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鑫 元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鑫元鑫新 收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6 年 第2号) 基 金管 理人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八月


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2015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9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7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 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鑫 元 鑫新收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鑫元 鑫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鑫元 鑫 新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鑫 元 鑫新 收益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 董事长。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副行长。 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处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益民先 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 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 高科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 、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 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 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 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 职工监事。 河海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 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 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张丽洁女士,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 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鑫 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 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总经理助理。 史少杰先生, 总经理助理。 上海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乌鲁木齐 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 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 先后负责管理人民币投资团队、 人 民币资产管理团队、债券交易团队。现兼任鑫元基金投资 管理部总监 。 陈宇先生, 总经理助理。 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 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工会委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 学历: 数量经济学专业, 经济学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8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 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 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 年12 月 30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12 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 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26 日起任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2 日起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6 日起 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26 日起任鑫元安鑫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7 月15 日至今任鑫元 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6 年 4 月 21 日起任鑫元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兼任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 先生: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丁玥女士: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兼 研究部总监 张明凯先生: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安鑫宝货币 市场基金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鑫元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4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 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 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 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5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 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7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 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 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8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9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 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 人:张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 销售机构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2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96400 (江苏) 4008896400 (全国) 网址:www.njcb.com.cn (4)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客服电话:96068 (苏州) 4008696068 (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人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7)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人代表人:马铁刚 客服电话: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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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3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人代表人: 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站:www.qzccbank.com (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1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站: www.xmccb.com (1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 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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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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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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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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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xwt.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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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6 网站:www.swhysc.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 (2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http://www.qh168.com.cn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 www.fund123.cn (2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7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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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 5


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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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2 楼 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3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人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 www.66zichan.com (3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人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 fund.bundtrade.com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40)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李一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 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 置代码 。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代码为 001601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码为 001602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 证监许可[2015]1295 号文注册。 自2015 年7 月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于2015 年 7 月 10 日结束本基 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1,451,333.3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3.43 元人民币。 上述 资金已于2015 年7 月 14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与 类型 基金类别: 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7 月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5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6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 人通过 销售机 构或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申购本 基金的 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 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 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 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7 (1 ) 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非特定投资者: 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 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8 C 类基金份额 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30 日但少于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 基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39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购 费率为0.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12%)=39,952.0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 元 申购份额=39,952.06/1.040=38,415.4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38,415.44 份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7=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38,005.47 份 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 = 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9,469.70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0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5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率=11,200.00 ×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1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2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3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 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需要 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4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中 小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 、 债 券回购 、 资 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款 (包 括 但不 限于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若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 式, 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 评估股票、 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 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 联性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6 (1)行业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 并适时地对行 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在定性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系统地跟踪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产业和区域政 策以及发展规划等对资本市场走向具有引导性作用的政策, 由此确定结构性的市 场投资机会。 根据各类政策的紧密跟踪, 深入分析各行业与相关政策的相关受益 程度和受益时间。 通过对受益程度的分析从而判断在政策推动下行业发展空间和 盈利水平是否将显著提高。 同时根据受益时间的分析来判断行业受益于相关政策 的时间是否持续。 在定量分析方面,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分析、 行业估值分析、 行业生命 周 期识别等分析方法评估行业的投资前景,具体指标如下: 1)流动性指标:包括行业平均存款周转率、行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行业估值指标:包括行业 PE、PB、PEG 等; 3)生命周期识别指标:包括行业销售增长率、行业产值占 GDP 的比重以及 行业利润率等。 (2)个股精选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精选成长性明确、 市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上 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 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 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 率或净资产收益率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 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 形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合。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体系,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形成优化的 股票池。 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PEG、EV/EBITDA 、 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 及 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 合策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7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 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 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8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 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4)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 券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 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 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49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 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对权证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 ——标的资 产价格和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并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立足于 无风险套利,尽可能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0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1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依 据国 际指 数 编制标 准并 结合 中国 市 场的 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 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 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 以及较高的知名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2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1,894,138.54 4.73 其中: 股票


121,894,138.54 4.7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118,928,928.60 82.29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3 其中: 债券


2,118,928,928.60 82.2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8,340,564.17 9.64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915,882.81 2.17 8 其他资 产


29,798,197.77 1.16 9 合计





2,574,877,711.89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114,020.85 0.00 C 制造业 515,569.18 0.0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8,543,000.00 0.7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702,627.43 1.8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268,800.00 0.68 S 综合 37,713,886.60 1.49 合计 121,894,138.54 4.82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4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707 众信旅 游 1,028,739 47,702,627.43 1.89 2 600895 张江高 科 1,726,036 37,713,886.60 1.49 3 002405 四维图 新 700,000 18,543,000.00 0.73 4 002739 万达院 线 215,000 17,268,800.00 0.68 5 002791 坚朗五 金 3,973 149,345.07 0.01 6 002792 通宇通 讯 3,081 135,440.76 0.01 7 601020 华钰矿 业 4,377 114,020.85 0.00 8 603861 白云电 器 4,116 98,166.60 0.00 9 300474 景嘉微 2,467 48,451.88 0.00 10 002372 伟星新 材 2,200 41,096.00 0.00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6,142,000.00 20.0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6,142,000.00 20.01 4 企业债 券 286,191,928.60 11.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12,985,000.00 44.01 6 中期票 据 213,610,000.00 8.4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18,928,928.60 83.79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0 15 国开 10 2,000,000 213,300,000.00 8.43 2 011517016 15 华电 SCP016 1,500,000 150,420,000.00 5.95 3 011546003 15 中车 SCP003 1,200,000 120,552,000.00 4.77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5 4 101551095 15 五 矿股 MTN005 1,000,000 101,530,000.00 4.01 5 136253 16 中油 03 1,000,000 101,300,000.00 4.01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 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声 明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 相 关证 券的投 资决 策程序 做出 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6 11.2 声 明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如 是 ,还 应对相 关股 票的投 资决 策程序 做出 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759.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605,840.34 5 应收申 购款 2,398.20 6 其他应 收款 2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98,197.7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05 四维图 新 18,543,000.00 0.73 重大资 产重 组 2 002739 万达院 线 17,268,800.00 0.68 重大资 产重 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6 年 3 月31 日) 鑫元鑫新收益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7 月15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80% 0.07% -3.00% 1.23% -4.80% -1.16%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3 月31 日 0.88% 0.13% -6.20% 1.21% 7.08% -1.08% 鑫元鑫新收益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7 月15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40% 0.07% -3.00% 1.23% -4.40% -1.16%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3 0.69% 0.12% -6.20% 1.21% 6.89% -1.09%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8 月31 日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1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或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证 券公 司发行 的短 期公司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2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3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4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 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5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7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1%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69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8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0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 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3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两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两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6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后 2 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7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8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 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79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风险, 在对整体资产配置的过程中, 由于可能受到 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 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以长期投资策略为主,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 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其他风险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0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4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5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号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7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8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89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 ,但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0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 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1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2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3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4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6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7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8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1%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9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8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0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 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情况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中 小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 、 债 券回购 、 资 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 款 (包 括但不 限于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1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若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2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但 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3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4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或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证 券公 司发行 的短 期公司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5 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两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6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8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成立时间: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892000 传真: 021-20892111 联系人:厉大业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09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中 小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债、 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0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1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且监督责任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 内容为限, 且基金托管人 对投资策略不承担监督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2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况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交易 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3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 动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4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权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题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失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7、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否符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事后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5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中期票据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 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两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6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7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8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一 起 负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19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及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某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0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形象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1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或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2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3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4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5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 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6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通 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提 供定 期投资 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 另 行公 告。 三、网 上理 财服务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8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短 信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向订 制短信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 服 务。 五、电 子邮 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信息 订阅 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客服 中心人 工坐 席、或 登陆鑫 元基 金网 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 定 期为 投资人 发送 所订制 的信 息。 七、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 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 提出, 对 于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采取 是及时 当日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29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客户留言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 与建议信息。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日期 公 告名 称 2016/1/22 公募基金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2/29 鑫 元 鑫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2/29 鑫 元 鑫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1 号) 2016/3/1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3/24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厦 门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3/25 公募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6/4/7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6/4/9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公告 2016/4/1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4/21 公募基金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5/6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停 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5/9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5/10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6/5/16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5/20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公告 2016/6/6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鑫 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6/6/29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晋 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7/8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13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鑫元 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