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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2 0 0 6 年 6 月 5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同 意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0 5 号 文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6 年 7 月 1 8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 及 与 托 管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7 月 1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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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未 经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二 十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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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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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年 满 1 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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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经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清 算 结 果 核 准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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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确 认 的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业 务 规 则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发 售 : 指 场 外 认 购 和 场 内 认 购 ;
场 外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场 内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场 内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资 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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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场 内 赎 回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日 常 交 易 : 指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场 内 基 金 交 易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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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情 形 。
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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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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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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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简 历 同 前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谢 书 英 女 士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8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 于 高 盛 高 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2 0 0 9 年 4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及 投 资 助 理 相 关 工 作 , 2 0 1 4 年 4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文 化 传 媒 娱 乐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谢 书 英 女 士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7 月 至 2 0 0 7 年 4 月 胡 建 平 先 生
2 0 0 7 年 4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程 世 杰 先 生
2 0 1 5 年 6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谢 书 英 女 士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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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 年 4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文 化 传 媒 娱 乐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初 冬 女 士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及 鹏 华 丰 盛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加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冀 洪 涛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
王 宗 合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咏 辉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及 衍 生 品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中 证 5 0 0 指 数 ( L O F ) 、
鹏 华 地 产 分 级 、 鹏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鹏 华 创 业 板 分 级 、 鹏 华 互 联 网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 鹏 华 健 康 环 保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阳 先 伟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鹏 华 丰 收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 鹏 华 可 转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副 总 经 理 ,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 鹏 华 消
费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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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9 )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4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7 )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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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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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 监 督 整 改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 规 及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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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投 资 股 票 库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投 资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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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2 0 1 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 8 . 3 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9 . 5 9 %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 0 . 4 9 万 亿 元 , 增 长 1 0 . 6 7 %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3 . 6 7 万 亿 元 , 增 长 5 . 9 6 % 。 净 利 润 2 , 2 8 9 亿 元 ,
增 长 0 . 2 8 % ; 营 业 收 入 6 , 0 5 2 亿 元 , 增 长 6 . 0 9 %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5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2 %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 . 3 0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7 . 2 7 % , 成 本 收 入
比 2 6 . 9 8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3 9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 . 4 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 . 1 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 8 % 。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 5 . 5 8 % , 较 上 年 提 升 7 . 5 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 , 0 7 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 2 . 2 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 , 0 0 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 3 . 0 8 %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 2 . 9 4 %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 , 3 1 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 . 1 7 万 亿 元 , 增 长 6 7 . 3 6 %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
2 0 1 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 2 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 0 1 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 0 0 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2 0 1 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 0 0 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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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 F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 8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 0 0 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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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李 筠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0 1 0 7 8 9
联 系 人 : 周 樱
( 二 )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3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网 址 : w w w . 9 5 5 9 9 . c 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6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联 系 人 : 穆 婷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8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联 系 人 : 唐 苑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9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李 伟
电 话 :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 0 1 0 - 6 8 5 6 0 6 6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1 0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陈 泾 渭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1 1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孔 超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1 2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1 3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站 :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4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点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
联 系 人 : 董 金
网 站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5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8 8 8 8 5 0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1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电 话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7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联 系 人 : 唐 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7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1 8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
1 9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2 0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2 1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2 2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 刘 冬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2 3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2 4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杨 涓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2 5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519)96005
联 系 人 : 蒋 娇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
( 2 ) 券 商 销 售 机 构
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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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2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张 于 爱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联 系 人 : 朱 雅 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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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 1 9 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8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3 2 - 9 6 5 7 7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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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1 1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 6 0 1 - 5 5 5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1 2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1 3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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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1 4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3 6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5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1 6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联 系 人 : 郭 熠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1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胡 永 君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1 8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1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9 0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1 9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 1 0 0 0 0 7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2 0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电 话 : ( 0 7 9 1 ) 8 6 2 8 5 3 3 7
传 真 : ( 0 7 9 1 ) 8 6 2 8 9 3 9 5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2 1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夏 吉 慧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6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3 3 6 )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2 2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联 系 人 马 贤 清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2 2 8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
2 3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张 巧 玲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2 4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2 5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8 3 0 0
联 系 人 : 张 瑾
客 服 热 线 : 4 0 0 8 - 9 1 8 - 9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2 6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电 话 :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 人 : 梁 旭
客 服 热 线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2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7 2 7 1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2 8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6 3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2 9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刘 莹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6 4 9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3 0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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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联 系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3 1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 5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财 智 中 心 B 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 5 5 1 - 6 5 1 6 1 8 2 1
传 真 : 0 5 5 1 - 6 5 1 6 1 6 7 2
联 系 人 : 甘 霖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3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3 4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晖
联 系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联 系 人 : 郭 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3 1 - 8 4 4 0 3 3 4 3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3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0 4 、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6 0 0 8 0 0 8 、 9 5 5 3 2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3 6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 8 号 电 信 广 场 3 6 、 3 7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7 8 6 5 0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3 7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联 系 人 : 吴 军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3 8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9 号 新 世 界 中 心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良
联 系 人 : 李 珍
咨 询 电 话 : 4 0 0 1 0 2 2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p . c o m . c n
3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号 码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服 热 线 : 9 6 1 3 0 3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4 0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国 联 大 厦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八 号 国 联 金 融 大 厦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2 9 1 9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3 1 2 4
联 系 人 : 沈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4 1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联 系 人 : 袁 媛
咨 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4 2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电 话 : 0 2 1 - 6 4 7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7 1 3 7 9 5
联 系 人 : 李 凌 芳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4 3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5 、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荣 年
联 系 人 : 王 叶 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0 7 7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0 - 2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4 4 )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苏 江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6 5 2
网 址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4 5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2 0 0 号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4 6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联 系 人 : 张 背 北
联 系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4 7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张 曼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7 1 6 1 5 0
传 真 : 0 2 8 - 8 6 1 5 0 6 1 5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4 8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电 话 : 0 8 7 1 - 3 5 7 7 9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8 7 1 - 3 5 7 7 9 3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z q . c o m
4 9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6 4 2
传 真 : 0 5 9 2 - 5 1 6 1 1 4 0
联 系 人 : 卢 金 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z q . c n
5 0 )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联 系 人 : 林 文 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3 7 5 9
咨 询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1 0 8 8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t z q . n e t
5 1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5 2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华
电 话 :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8 7 2 8 7 0 3
联 系 人 : 戴 莉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 址 : w w w . a i z q . c o m
5 3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服 务 热 线 : 9 5 3 1 0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5 4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5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东 岗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 9 3 1 - 8 8 8 8 0 8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5 1 5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 4 8 9 0 1 0 0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5 6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6 1 9 - 8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m s z q . c o m
5 7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邮 政 编 码 : 3 5 0 0 0 3
联 系 人 : 张 腾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5 8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 徐 勇 力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8 8 9 9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x z q . n e t
5 9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国 海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6 0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竹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4 5 5 5 5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 人 : 赖 君 伟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6 1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6 2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马 俊 杰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3 2 9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邮 编 : 1 0 0 0 8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8 9 8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6 3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6 6 8 8 0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6 4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惠 州 广 电 大 楼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旗 营 南 路 天 畅 园 6 号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张 悦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8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6 5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6 6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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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7 9 2 0 3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6 7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联 系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联 系 人 : 黄 芳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6 8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齐 冬 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8 0 7
传 真 : 0 1 0 - 5 6 4 3 7 0 1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6 9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0 8 8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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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8 6 7 6 9 7 4 2
联 系 人 : 谭 忻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联 系 人 : 洪 诚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2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昌 庆
联 系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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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4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5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5 0 3 2 5 9 8 9
联 系 人 : 陶 怡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7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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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何 雪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2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8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9 9 5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9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刘 琼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1 0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1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j r j . x i n l a n d e . c o m . c n
1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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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2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林 爽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1 3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三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6 年 8 月 1 1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关 于 开 放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3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关 于 开 放 场 内 、 场 外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联 系 人 : 崔 巍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7 8 8 5 6
传 真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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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王 丽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3 2 1 8 0 6 5 2 6 9 7 8 1
传 真 : 0 1 0 - 6 5 2 3 2 1 8 1
联 系 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陈 熹
六、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1 0 5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发 售 。 募 集 期 从 2 0 0 6 年 6 月 1 2 日 起 到 7 月
1 1 日 止 , 共 募 集 1 , 8 7 5 , 7 3 4 , 4 5 0 . 6 3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4 7 , 5 3 7 户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6 年 7 月 1 8 日 正 式 生 效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七、基 金 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上 市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仅 对 有 关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宜 予 以 规 定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 上 市 交 易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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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者 可 在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使 用 相 应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 基
金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3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 定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比 照 封 闭 式 基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T 日 买 入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1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卖 出 该 部 分 基 金 ;
投 资 人 T 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八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九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大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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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八、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转 换与赎 回
本 章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业 务 。
( 一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的 场 所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相 关 公 告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其 他 银 行 卡 办 理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 届 时 将 予 以 公 告 ,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查 阅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 9 : 3 0 - 1 1 : 3 0 , 下 午 1 : 0 0 - 3 : 0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6 年 8 月 1 6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3 、 转 换 的 开 始 时 间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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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自 2 0 0 7 年 4 月 2 3 日 开 始 办 理 场 外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
4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6 年 9 月 1 8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外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三 ) 场 外 申 购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3 、 转 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2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4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每 次 最 低 扣 款 额 为 1 0 0 元
( 含 ) , 客 户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时 应 遵 循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以 定 期 定 额 方 式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 每 次 最 低 扣 款 额 等 相 关
事 项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最 新 公 告 为 准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转 换 和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转 换 和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 认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3 、 仅 在 转 出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赎 回 , 以 及 转 入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申 购 的 前 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基 金 转 换 后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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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销 售 代
理 资 格 , 并 开 通 了 相 应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5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本
基 金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 资 者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成 功 之 日 起 , 按 照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最 新 的 业 务 规 则 计 算 转 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间 , 并 按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计 收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基 金 费 用 。
7 、 当 日 的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 资 者 提 交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通 常 情 况 下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转 换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转 换 结 果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做 出 相 应 转 换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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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转 换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所 得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七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 转 换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 1 + 1 . 5 % ) = 4 , 9 2 6 . 1 1 元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4 , 9 2 6 . 1 1 = 7 3 . 8 9 元
申 购 份 数 = 4 , 9 2 6 . 1 1 / 1 . 1 2 8 = 4 , 3 6 7 . 1 2 份
即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可 得 到 4 , 3 6 7 . 1 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转 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 率 / ( 1 + 补 差 费 率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换 费 用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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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0 = 1 1 , 4 5 1 . 3 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5 1 . 3 0 元 。
4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之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再 行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未 明 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转 入 申 请 按 同 样 的 方 式 处 理 :
( 1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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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 ( 2 ) 、 ( 3 ) 、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十 ) 暂 停 转 换 、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转 出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能 力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额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转 换 、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转 换 、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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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九、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本 章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一 ) 投 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二 ) 使 用 账 户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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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的 具 体 事 项 详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三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场 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6 年 8 月 1 1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关 于 开 放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 , 于 2 0 0 6 年 9 月 1 3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关 于 开 放 场 内 、 场 外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就 此 事 项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或 赎 回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6 年 8 月 1 6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6 年 9 月 1 8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4 、 本 基 金 场 内 暂 时 未 开 通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若 届 时 开 通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公
告 。
( 五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元 人 民
币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六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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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通 常 情 况 下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场 内 赎 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 七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场 内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交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予 以 调 整 的 ,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由 申 购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将 以 现 金 形 式
直 接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由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手 续 费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例 1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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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0 2 5 = 9 , 6 1 1 . 9 2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 6 1 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 6 1 1 × 1 . 0 2 5 = 9 , 8 5 1 . 2 8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 0 0 0 - 9 , 8 5 1 . 2 8 - 1 4 7 . 7 8 = 0 . 9 4 元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 , 6 1 1 份 , 退 款 0 . 9 4 元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5 % = 5 7 . 4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5 7 . 4 0 = 1 1 , 4 2 2 . 6 0 元
即 :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2 2 . 6 0 元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九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十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 十 一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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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 并 据 此
执 行 。
十、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具 体 条 件 、 程 序 及 收 费 标 准 以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为 准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 三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四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1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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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依 托 严 格 的 研 究 流 程 和 投 资 纪 律 , 强 调 运 用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方 法 , 发 掘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国 际 接 轨 趋 势 下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的 中 国 企 业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权 证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有 投 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0 % ~ 3 5 %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0 ~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依 托 严 格 的 研 究 流 程 和 投 资 纪 律 , 强 调 运 用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方 法 , 通 过 广 泛 的 估 值
比 较 , 重 点 投 资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国 际 接 轨 趋 势 下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并 兼 具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中 国 企
业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首 先 按 照 既 有 的 研 究 流 程 和 投 资 纪 律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和 个 股 选 择 , 再 运
用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方 法 , 进 行 广 泛 的 估 值 比 较 , 分 析 行 业 、 个 股 的 合 理 估 值 区 间 , 深 入 发 掘 行
业 和 个 股 层 面 由 于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而 存 在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此 作 为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线 索 以 及
权 重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
投 资 方 法 及 标 准 :
1 、 股 票 投 资
基 金 对 于 股 票 投 资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步 骤 :
第 一 步 按 照 既 有 的 研 究 流 程 进 行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分 析 并 建 立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第 二 步 运 用 P / E 、 P / B 、 P E G 、 E V / E B I T D A 等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方 法 , 选 择 具 有 可 比 性 的
时 段 和 市 场 , 通 过 广 泛 的 估 值 比 较 , 分 析 行 业 、 个 股 的 合 理 估 值 区 间 , 深 入 发 掘 行 业 和 个 股
层 面 由 于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而 存 在 的 投 资 机 会 。
第 三 步 基 金 经 理 将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作 为 投 资 线 索 以 及 权 重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 对 于 个 股 还 要 结 合 行 业 研 究 员 基 于 实 地 调 研 、 财 务 分 析 等 对 公 司 盈 利 的 持 续 性 、 稳 定 性 、
增 长 性 以 及 资 本 回 报 率 方 面 的 研 究 成 果 , 在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兼 具 价 值 优 势 与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
2 、 债 券 投 资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通 过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谋 取 超 额 收 益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程 序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2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 2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政 策 和 市 场 周 期 分 析 ;
( 3 ) 上 市 公 司 的 估 值 优 势 、 盈 利 能 力 和 资 产 质 量 。
2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首 先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阶 段 性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 2 ) 行 业 研 究 员 通 过 个 股 的 财 务 评 级 、 所 处 行 业 的 定 位 分 析 、 市 场 和 经 济 环 境 分 析 等
途 径 , 自 下 而 上 地 筛 选 出 具 有 可 持 续 增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加 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 3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所 有 的 行 业 分 析 以 及 重 点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报 告 , 必 须 应 用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比 较 , 负 责 定 期 提 供 主 要 国 际 市 场 的 当 前 估 值 数 据 , 同 时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要 求 寻 找 和 提 供 特 定 时 期 的 历 史 估 值 数 据 作 为 研 究 的 基 础 ;
( 4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将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相 对 价 值 优 势 作 为 投 资 线 索 以 及 权 重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 选 择 兼 具 价 值 优 势 与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
( 5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与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内 , 根 据 久
期 决 策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 个 券 选 择 等 原 则 构 建 债 券 组 合 ;
( 6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 选 择 适 当 时 机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
( 7 ) 金 融 工 程 师 负 责 对 基 金 持 仓 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监 控 、 风 险 预 警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评 估 ;
( 8 ) 基 金 经 理 对 于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均 认 为 具 有 较 大 风 险 的 投 资 品 种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调 整 ;
( 9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交 易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控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3 0 %
沪 深 3 0 0 指 数 选 样 科 学 客 观 , 行 业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抗 操 纵 性 强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 的 信 用 类 别 覆 盖 全 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适 于 做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及 禁 止 行 为
1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 6 )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0 % ~ 3 5 % ;
(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 1 ) — ( 6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的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七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及 类 型
1 、 本 基 金 运 作 方 式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
上 市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2 、 本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品 种 。 长 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3 、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力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已 于 2 0 1 6 年 7 月 1 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 6 5 8 , 1 2 7 , 5 4 8 . 5 3 8 3 . 1 2
其 中 : 股 票 1 , 6 5 8 , 1 2 7 , 5 4 8 . 5 3 8 3 . 1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1 3 , 7 3 4 , 8 2 1 . 9 2 5 . 7 0
8 其 他 资 产 2 2 3 , 0 0 4 , 0 7 5 . 3 8 1 1 . 1 8
9 合 计 1 , 9 9 4 , 8 6 6 , 4 4 5 . 8 3 1 0 0 . 0 0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5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3 4 , 5 6 2 , 0 3 6 . 8 2 6 . 9 5
C 制 造 业 9 2 6 , 8 1 4 , 9 1 6 . 9 8 4 7 . 8 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7 7 5 , 2 7 4 . 2 8 0 . 0 4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 1 , 8 1 8 , 1 9 8 . 9 6 3 . 1 9
J 金 融 业 5 7 , 6 3 5 , 0 2 6 . 4 7 2 . 9 8
K 房 地 产 业 4 2 , 4 9 8 , 4 8 2 . 7 6 2 . 2 0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6 4 , 8 5 5 , 3 8 1 . 7 0 8 . 5 2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2 0 , 1 2 6 . 1 0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3 4 , 7 9 0 , 6 6 3 . 6 0 1 . 8 0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6 4 , 0 7 9 , 3 1 5 . 5 0 3 . 3 1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7 0 , 2 7 8 , 1 2 5 . 3 6 8 . 8 0
S 综 合 - -
合 计 1 , 6 5 8 , 1 2 7 , 5 4 8 . 5 3 8 5 . 6 7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2 4 0 0 省 广 股 份 8 , 3 5 3 , 8 7 4 1 1 8 , 0 4 0 , 2 3 9 . 6 2 6 . 1 0
2 0 0 2 3 4 3 慈 文 传 媒 2 , 2 3 5 , 3 0 3 1 0 8 , 4 1 2 , 1 9 5 . 5 0 5 . 6 0
3 0 0 2 5 0 8 老 板 电 器 2 , 6 5 7 , 8 2 5 9 7 , 7 2 8 , 2 2 5 . 2 5 5 . 0 5
4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5 , 2 8 6 , 2 7 6 7 2 , 2 6 3 , 3 9 2 . 9 2 3 . 7 3
5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2 , 8 8 1 , 7 9 3 6 8 , 3 5 6 , 1 2 9 . 9 6 3 . 5 3
6 3 0 0 2 4 4 迪 安 诊 断 1 , 9 4 2 , 9 7 5 6 4 , 0 7 9 , 3 1 5 . 5 0 3 . 3 1
7 3 0 0 1 4 4 宋 城 演 艺 2 , 2 8 5 , 2 2 7 5 6 , 9 2 5 , 0 0 4 . 5 7 2 . 9 4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
8 6 0 1 9 9 8 中 信 银 行 1 0 , 0 2 2 , 8 7 4 5 6 , 8 2 9 , 6 9 5 . 5 8 2 . 9 4
9 3 0 0 0 1 1 鼎 汉 技 术 2 , 1 7 6 , 1 7 5 5 1 , 0 7 4 , 8 2 7 . 2 5 2 . 6 4
1 0 6 0 0 4 9 8 烽 火 通 信 1 , 9 6 7 , 1 1 3 4 7 , 7 6 1 , 5 0 3 . 6 4 2 . 4 7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9 1 3 , 2 9 0 . 0 1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 2 1 , 8 2 6 , 6 1 0 . 8 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4 , 8 7 6 . 1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0 9 , 2 9 8 . 3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2 3 , 0 0 4 , 0 7 5 . 3 8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股 票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未 经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成 立 时 间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0 6 年 7 月 1 8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4 9 . 9 3 % 0 . 8 9 % 2 4 . 0 9 % 0 . 9 3 % 2 5 . 8 4 % - 0 . 0 4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3 1 . 6 4 % 1 . 9 2 % 1 0 2 . 0 6 % 1 . 5 9 % 2 9 . 5 8 % 0 . 3 3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 5 2 . 5 3 % 2 . 4 1 % - 4 7 . 6 8 % 2 . 1 2 % - 4 . 8 5 % 0 . 2 9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8 0 . 7 8 % 1 . 6 1 % 6 8 . 2 5 % 1 . 4 2 % 1 2 . 5 3 % 0 . 1 9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1 3 . 4 3 % 1 . 2 7 % - 1 . 0 1 % 1 . 1 0 % - 1 2 . 4 2 % 0 . 1 7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9 . 9 3 % 1 . 1 2 % - 1 9 . 2 8 % 0 . 9 4 % 9 . 3 5 % 0 . 1 8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9 . 3 7 %
0 . 9 4 % 5 . 2 7 % 0 . 9 3 % 4 . 1 0 % 0 . 0 1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1 . 9 6 %
1 . 0 8 % 2 . 6 8 % 0 . 9 4 % - 0 . 7 2 % 0 . 1 4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6 . 1 5 % 1 . 0 7 % 3 4 . 4 6 % 0 . 7 8 % 1 1 . 6 9 % 0 . 2 9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9 . 2 4 % 2 . 5 6 % 1 7 . 0 3 % 1 . 7 6 % 2 . 2 1 % 0 . 8 0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1 1 . 4 1 % 2 . 1 0 % - 1 0 . 2 8 % 1 . 2 9 % - 1 . 1 3 % 0 . 8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3 0 0 . 0 9 % 1 . 6 6 % 1 6 9 . 1 1 % 1 . 3 4 % 1 3 0 . 9 8 % 0 . 3 2 %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该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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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计 量 ;
2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 3 )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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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6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8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公 告 》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计 量 ;
(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5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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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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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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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6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2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五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5 . 持 有 期 间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可 进 行 分 配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 , 每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当 年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7 0 % ;
6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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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7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但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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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本 条 第 1 款 第 ( 3 ) 至 第 ( 8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章 及 相 关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场 外 、 场 内 的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6 0 %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6 0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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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5 0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1 . 5 0 %
5 0 万 ≤ M < 2 5 0 万 1 . 2 0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7 5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5 0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相 关 计 算 公 式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2 、 转 换 费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 计 算 公 式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请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 Y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Y ≥ 2 年 0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 . 5 % 。
场 外 、 场 内 赎 回 相 关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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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强 制 规 定 以 及 不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费 率 及 / 或 收 取 方 式 , 并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三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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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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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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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九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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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将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十九 、风 险揭 示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 其 他 风 险 等 。
( 一 ) 市 场 风 险 与 对 策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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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针 对 以 上 市 场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通 过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水 平 的 走 势 , 作 为 投 资 的 依 据 ; 同 时 , 通 过 可 投 资 股 票 备 选 库 制 度 ,
加 强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所 在 行 业 的 研 究 , 采 用 财 务 分 析 、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 选 择 具 有 长 期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 二 ) 投 资 风 险 与 对 策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特 点 , 股 票 投 资 的 风 险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 证 券 选 择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收 益 性 风 险 等 。
依 据 对 超 额 收 益 的 贡 献 大 小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依 次 可 划 分 为 久 期 风 险 、 期 限 结 构
风 险 、 类 属 配 置 风 险 和 个 券 选 择 风 险 , 国 外 和 国 内 的 研 究 表 明 久 期 风 险 占 债 券 投 资 总 风 险 的
8 5 % 以 上 。 如 果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 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 利 率 发 生 明 显 不 同 于 预 期 的 变
化 , 将 导 致 组 合 收 益 率 与 基 准 收 益 率 出 现 较 大 偏 差 。
为 控 制 上 述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了 “ 北 方 之 星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系 统 ”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分 析 和 风 险 监 控 , 使 用 “ B a r r a A e g i s P o r t f o l i o M a n a g e m e n t 系 统 ” 和 “ 鹏 华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系 统 ”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动 态 风 险 监 控 。
( 三 ) 管 理 风 险 与 对 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提 高 研 究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 将 投 资 建 立 在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和 市 场 走 势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不 断 总 结
投 资 经 验 ; 同 时 通 过 在 实 践 中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和 完 善 , 以 及 加 强 自 身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与 国 外
同 行 交 流 , 不 断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提 高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与 对 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尚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充 分 借 鉴 国 外 证 券 流 动 性 理 论 , 建 立 了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用 数 量 化 指 标 衡 量 基 金 流 动 性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监 控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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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与 对 策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 行 业 配 置 决 策 和 个 股 选 择 决 策 的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
1 、 本 基 金 主 要 是 通 过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分 析 以 及 相 对 比 较 估 值 的 办 法 来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和 个
股 选 择 , 但 由 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等 方 面 因 素 发 生 不 可 预 料 的 变 化
而 导 致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以 及 个 股 的 价 值 随 之 发 生 改 变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景 气 周 期 的 判 断
以 及 比 较 估 值 的 结 果 与 实 际 情 况 出 现 较 大 的 偏 差 , 由 此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2 、 随 着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加 大 , 国 内 许 多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必 然 面 临 来 自 国 际 市
场 的 诸 多 影 响 , 某 些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特 征 的 行 业 或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存 在 调 整 或 低 速 增 长 的 可
能 , 进 而 对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3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相 对 比 较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 常 会 以 国 际 市 场 上 同 类 行 业 或
同 类 个 股 为 参 考 基 准 。 但 这 样 的 话 , 就 会 因 没 有 周 全 地 考 虑 国 家 / 地 区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而 导 致
相 对 比 较 估 值 的 结 果 偏 离 真 实 的 价 值 很 远 , 由 此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策 失 误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针 对 这 类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对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影 响 因 素 的 研 究 , 同 时 建 立 行 业 景 气
度 监 控 机 制 , 随 时 根 据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变 化 情 况 , 采 取 相 应 的 应 对 措 施 ; 在 以 国 际 市 场 上 同 类
行 业 或 同 类 个 股 为 参 考 基 准 进 行 相 对 比 较 估 值 时 , 尽 可 能 多 地 将 各 国 的 国 家 风 险 因 素 以 及 比
较 双 方 的 各 种 差 异 性 考 虑 在 内 。
( 六 ) 技 术 风 险 和 对 策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这 类 风 险 的 控 制 和 防 范 主 要 依 赖 于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完 备 的 备 份 策 略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且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可 能 。
( 八 ) 其 他 风 险 和 对 策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 通 过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业 务 数
据 的 异 地 备 份 , 防 范 和 控 制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风 险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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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一 ) 本 基 金 终 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 须 按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4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7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8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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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十 一、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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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9 )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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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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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7 )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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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4 )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a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b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c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d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e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f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g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h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i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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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b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转 换 费 率 等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c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 或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d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e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f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a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b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1
c . 会 议 形 式 ;
d . 议 事 程 序 ;
e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f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g . 表 决 方 式 ;
h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i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j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a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b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c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d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a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b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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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a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c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d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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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议 事 程 序
a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b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b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a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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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c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大 会 会 议 决 议 的 效 力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执 行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上 述 相 关 限 制 或 变 更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的 ,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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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2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4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7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8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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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十 二、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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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权 证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有 投 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0 % ~ 3 5 %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0 ~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 4 )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0 % ~ 3 5 % ;
( 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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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 1 ) — ( 4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名 单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后 据 此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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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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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终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处 理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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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按 照 实 物 证 券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管 原 件 。 在 基 金 运 作 中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将 该 重 大 合 同 的 名 称 、 种 类 等 提 供 予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资 料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管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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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三、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新 开 户 欢 迎 信 、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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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 七 ) 客 户 专 家 团
为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 客 户 专 家 团 ” 机 制 , 邀 请 客 户 对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十 四、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2 0 1 5 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4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关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证 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1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及 赎 回 持 有 最 低 份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4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金 亚 科 技 ( 3 0 0 0 2 8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1 日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1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2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2 4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沃 森 生 物 ( 3 0 0 1 4 2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 0 1 6 年 3 月 2 9 日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5
告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年 度 度 报 告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8 日
2 0 1 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1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直 销 银 行 “ 基 金 通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1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 0 1 6 年 5 月 3 0 日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6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证 件 类 型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至 2 0 1 6 年 7 月 1 7 日 止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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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六、备 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注 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4 、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者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