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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002908)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 式 ........................................................................................................................ 3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40 二十、 其他 事项 ................................................................................................................................ 4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42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43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富国 睿 利定 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富 国 睿利 定 期开放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拟 担 任 富 国 睿利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富国 睿 利定 期 开放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之 间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富 国睿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 用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的 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16-17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薛 爱东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1999 】1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或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公开 发 行上市 交 易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股 票)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 国家 债 券 、 央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公 开发 行 次 级 债券 、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融 资券 (含 超 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 定 期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 知 存款 等 ) 、 同业 存单 等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 ) 、 衍生 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 间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 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 到期 开 放期的 前 3 个 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 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50% 。在 开 放 期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但 在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的前 10 个 工作日 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开 放期 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50% ; (2)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 不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 展期; (15) 封闭 期, 本基 金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开 放期 , 本 基金资 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16 )- (21)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在封 闭 期内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在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 ,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19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21 ) 本基 金 封闭 期 的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2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和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或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不需 要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3.本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 受上 述限制 。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固定期 限 银行 存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不 受此 限制 ; 存放 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同业存单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 务流程 、 岗位 职 责 、风 险 控制 措 施和 监察 稽 核制 度 ,切 实 防范 有关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 银 行定 期 存 款业 务 的监 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 户 资料 、 投资 指 令、 存款 证 实书 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 付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 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 范本 。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等 。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 或上 门 交 付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的 ,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 的上 级行 发 出存 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 账户 ,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 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 发 生 变更 , 管理 人 应及 时书 面 通知 存 款行 , 书面 通知 应 加盖 基金 托 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 款 分支 机构 应及 时 就变 更 事项 向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 具 正式 书 面确 认 书。 变更 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 同 开户 手 续 。 在 存期 内, 存 款分 支 机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指 定 联系 人 变更 ,应 及 时加 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因 定期 存款 产生 的 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 行总 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 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证 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 凭证 原件通过 快 递寄送 或上 门交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若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 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证 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 凭证 , 并按 以上 (1) 的 方式快递 或 上门 交付 至 托 管人 ,原 存款 凭 证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 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 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 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 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4)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递 将存款 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 凭证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 存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证 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 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保 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否则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 调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 单确 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 不 得再 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 监管 规定 。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应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的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文 件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 面 价值 , 以及 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六)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 并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 邮件 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 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 属于 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资产 及 实物 证 券等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8. 基金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 协议 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 的基 金 资金 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验 资报 告中 应 对发 起 资金 提供方 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说 明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 也可 称为 “ 托管账 户” ) , 保 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 托 管 账户 名称 应 为“ 富 国睿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预 留印 鉴 为 基金 托管 人印 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 客 户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 价差 保证 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 金托 管 人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 完 成上 述 账户 开 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书 面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提 供 的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的初 始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的 登录 用 户名 及 密码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登 录密 码 重置 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 重置 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开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 料 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协 商后 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 规定 使 用并 管理。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入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 实物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 子 指 令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 的 电子 指 令( 采 用电子 报 文 传送 的 电子 指 令、网 上 托 管银 行管理 人客 户端 录入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 的电 子 指令 (网 上托 管银 行托 管 人端根 据预 先设 定的业 务规 则自 动产 生的 电子指 令)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启用电 子指 令前 应使 用传 真或其 他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方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启 用函 。启 用 函应 注 明启 用 的业 务类 型 、启 用 日期 等。启 用函 应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司公 章。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 权 通 知的 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书 面授 权 通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 知 ” ) ,指 定 指令 的被 授 权人 员 及被 授 权印 鉴, 授权通 知 的 内 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的 名 单、 签 章样 本 、 权限 和 预留 印 鉴 。 授权 通知 应 加盖 基 金 管理 人 公 司 公章 并 写明 生 效时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使 用 传真 或 其他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方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授 权 通知 ,同 时 电话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授权 通 知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以电 话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生 效 时间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此后 三个 工 作日 内 将授 权 通 知的 正 本送 交 基金 托管 人 。 授 权 通知 书 正本 内容 与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的 传真 不 一致 的 ,以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授权 通知 负 有保 密 义务, 其 内 容不 得 向 授 权 人、 被 授 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 泄露 ,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 令是 在 管理 本 基金时,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 交 易成 交 单、交 易 指 令及 资 金 划拨 类 指令 (以 下 简称 “ 指令 ” ) 。 指令 应 加 盖预 留 印鉴 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章 。 基金 管 理人 发给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 的发 送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在 其合 法 的 经 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限 内依 照 授权 通知 的 授 权用 传真 方 式或 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确 保 相 关 出款 账户 有 足够 的 资金 余额, 并为 基金 托管 人 留 出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于新 股 、 新 债申 购等 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 10:00 前将 指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与基金 托 管人 确认 基 金托 管 人 已 完 成证 书 和权 限设 置 后方 可 进行 本基金 的银 行间 交易 。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应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小 时将 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 托管人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于 15:00 以 后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保 证当 日 出款 。 2.指令 的确 认 :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与 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电话 确 认 。 指令以 获得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该 指令 已成 功 接收 之 时视 为 送达 基金 托 管人 。 对于 依 照“ 授权 通 知” 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否 认其效 力。 3.指令 的执 行: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后 ,应 对指 令进 行形式 审 查 , 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传 真指 令 还应 审 核印 鉴和 签 章是 否 和预 留 印鉴 和签 章 样本 相 符,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据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银 行 的 网银 系 统划 往 期货 公司 指 定账 户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 进行 入金 操 作, 出 金由 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出 金 后, 再 发送 指 令给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的 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账 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 情 况。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 若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作 废”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 人签章 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令 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2、当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所 接 受指令 为错 误指 令时 , 应 及时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 暂 停 指 令的 执 行并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重 新 发送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交 易 凭 证、 合 同或 其 他有 效会 计 资料 , 以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资 料 来判 断指 令 的有 效 性。 基 金 托管 人 待收 齐 相关 资料 并 判断 指 令有 效 后重 新开 始 执行 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时间 内 补 充相 关 资料 , 并给 基金 托 管人 预 留必 要 的执 行时 间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因 此 造成 的 延误 不承担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 有 可能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或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 行指 令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纠正 ; 如相 关交 易已 生 效, 则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 事前 难以 监 督的 交 易行 为 , 基金 托 管 人在 事后 履 行了对 基金管理 人 的通 知以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 的报 告义 务 后, 即 视为 完 全履 行了 其 投资 监 督职 责。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或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免于 承担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 人的 有效 指令 和 通 知, 除 非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或 具 有第 ( 四 )项 所 述错 误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拖延 执 行 , 否 则应 就 基金 或基 金 管理 人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除 因 故 意或 过 失致 使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而 负赔 偿 责任 外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撤 换被 授 权人员 或 改 变被 授 权人 员 的权限 , 必 须提 前 至少 一 个交易 日 , 使用 传 真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加 盖基 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 章 的书 面 变更 通 知, 同时 电 话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被 授 权人 变 更通 知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以 电 话方 式 或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生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效 时 间生 效 ,同 时 原授 权通 知 失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 个工作 日 内 将被 授权 人 变更 通 知的 正 本 送交 基 金托 管 人。 变更 通 知书 书 面正 本 内容 与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 传真 不一 致 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同样应按照 上述 程序 提前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 令 若 以传 真 形式 发 出,则 正 本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指 令传真 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指 令传 真件 为准 。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 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 所 造 成的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造 成 的传 输不 及 时、 未 能留 出 足 够执 行 时间 、 未能 及时 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指 令确 认 致使 资 金未 能 及时 清算 或 交易 失 败所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正 确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有效 指令 , 基 金 财产 发 生损 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形 式的 责 任。 在 正常 业 务受 理渠 道 和指 令 规定 的 时 间内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造成 未 能及 时 或正 确执 行 合法 合 规的 指 令而 导致 基 金财 产 受损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但如 遇到 不可 抗力的 情况 除外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议 相关 规 定 履 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 未 经 授权 、 欺诈 、 伪造 或未 能 及时 提 供授 权 通知 等情 形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因 执 行有 关 指令 或 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而 给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资 产 或任 何 第三 方 带来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相应 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 未按 合同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务 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情 形除 外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 规 定行 使 基金 财 产投 资权 利 而应 承 担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选择 经 纪商 及投 资 标的 等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 用 其交 易 单元 作为 基 金的 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 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及 相关文 件 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 请接收 结算 数据 。 交 易 单元 保 证金 由 被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交 付。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 度报 告 中将 所选 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 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 证 券经 营机 构 买卖 证 券的 成 交 量、 回 购成 交 量和 支付 的 佣金 等 予以 披 露, 并将 该 等情 况 及基 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 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 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 示 本产 品 期货 保 证金 账户 权 益状 况 的交 易 结算 报告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可 采 用电 子 邮件 的传送 方式 作为 应急 备份 方式传 输当 日交 易结 算数 据。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 造 成数 据 延迟 发 送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恢 复后 告知 期 货公 司 立即 发 送 至基 金 托管 人 ,并 电话 确 认数 据 接收 状 况。 若期 货 公司 发 送的 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 向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责 成期 货 公司 在 发送 新 的期 货数 据 后立 即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数据接 收状 况。 (3)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完整 性、 真 实性负责。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委 托 财产 场 内 清 算 交收及 相 关 风险 控 制方 面 的职责 按 照 附件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和 准确 性 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转 出款 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 上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 关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 关数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有 关数 据 , 如 因 各种 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 正 常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 处理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 按时进 行 。 否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分 红 资金 汇 划的 需 要,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算 的 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7.对于 基金 申购 、 转 换 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应 收 款没 有 到达 基金 资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 成基 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8.赎回 、转 换资金 划付 规定 划付赎 回款 、 转换 转 出款 时 , 如 基金 资 金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付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付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 指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与投 资 有关 的 付款、 赎 回 和分 红资金 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资金 账 户 与“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额 清算、 净 额 交收” 的 原 则,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每 日 按照 资金 账 户 应收 资金 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定 资金 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应 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 金交 收 额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为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适 当 方式 , 便于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查 询 和账 务管理 。 当存 在资金 账 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 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往 基金 资金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方 式查 询 结果 ; 当存 在资金 账户 净 应付 额时,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将 托管 账 户净 应 付额 在 交收 日及时 划往 基 金清 算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方 式查 询结果 。 当存在资金 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 如 基金 银 行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付 ; 因基金 资金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付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指令 及时将 分红款 划 往基 金清 算账户 。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估 值日 日 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 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七 ) 在有 需 要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 季 度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 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 等 信息 ,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内 所 有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中 将说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等 人 员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 股东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承 诺持 有 的期 限 等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中分 别 披露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情况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 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指 定媒 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 至基 金托 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保 证 不做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的 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 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保 证 不做 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 的行 为 ,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 给予 积 极配 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 付款 指 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 根据 各 自的 过错程 度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 或 基 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 失 进 行赔 偿 , 另一 方 当事 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 基金 向 违约 方追 偿 。但 是 如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以 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等; 3、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 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的意 外事 故 ; 4、不 可抗 力 。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 ,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由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需要 上报 监管 机 构 一式 二 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本协议 附件 构成 本协 议不 可分割 的组 成部 分。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 结算规定 资 产 托 管人 和 资产 管 理人为 确 保 证券 交 易资 金 结算业 务 安 全、 高 效运 行 ,有效 防 范 结算 风 险 ,规 范 结算 行 为, 进一 步 明确 资 产托 管 人与 其代 理 结算 客 户在 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算 业 务中 的 责 任,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登 记结 算 管 理办 法 》 、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参 与人 管 理规 则》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 产 托管 人 系经中 国 银 监会 、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 保监 会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 核 准具 备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保险 资产 、 企业 年 金基 金 以及 其他 与 结算 公 司结 算 业务 相关 的 托管 业 务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资 产管 理人 系 经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保 监 会批 准 设立 的 证券 公司 、 基金 管 理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第二条


资 产 管理 人 管理并 由 资 产托 管 人托 管的 资产 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达 成的 符 合 多边 净额结 算要 求的 证券 交易 ,采 取托 管银 行结 算模 式 的( 包括 公募 基金 、专 户 账户 、企 业年 金、 社保基 金等 ) , 应由 资产 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办理 证券 资金结 算业 务 ;资 产托 管 人负责 参与 结算 公 司 多边 净 额结 算 业务 ,资 产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资 产托 管 人提 供 的清 算 结果 ,按 时 履行 交 收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 边 净额 结 算方式 下 , 证券 和 资金 结算 实行 分 级 结算 原 则。 资产 托管 人 负 责办 理 与 结算 公 司之 间 证券 和资 金 的一 级 清算 交 收; 同时 负 责办 理 与资 产 管理 人之 间 证券 和 资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 清 算结 果, 按 照结 算业 务规 则, 与结算 公 司 完 成 最终 不 可撤 销 的证 券与 资 金交 收 处理 ; 同时 在规 定 时限 内 ,与 资 产管 理人 完 成不 可 撤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 一 ) 因资 产 管理 人 头寸匡 算 错 误等 资 产管 理 人原因 导 致 的交 收 违约 实 际损失 , 由 资产 管理人 承担 。 ( 二 ) 因资 产 托管 人 操作失 误 等 资产 托 管人 原 因导致 的 交 收违 约 实际 损 失,由 资 产 托管 人承担 。 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三 ) 由第 三 方过 错 导致的 交 收 违约 损 失, 按 照最大 程 度 保护 资 产管 理 人管理 托 管 资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除 依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本规 定 约 定外 , 资产 托 管人不 得 擅 自动 用 资产 管 理人管 理 托 管资 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从 事证 券交 易 。资 产 托管 人 擅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托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当 对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资产 及 资产 管理 人 遭受 的 实际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资产 托 管 人擅 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托 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资 金 得到 盈 利的 , 所有 因此 而 取得 的 收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 资 产 管理 人 过错 且 利用自 有 资 金或 按 照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使用 风 险准 备 金垫付 资 金 交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 产 托管 人 按照结 算 公 司的 规 定, 以资 产托 管 人 自身 名 义向 结算 公司 申 请 开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他 结算 账户 , 用 于 办理 资 产托 管 人所 托管 资 产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的 证 券交 易 及非 交 易涉 及的 资 金和 证 券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 据 结算 公 司业务 规 则 ,资 产 托管 人依 法向 资 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产 收取 存 入 结算 公 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 付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及 结算 保证 金 等担 保 资金 , 该类 资金 的 收取 金 额及 其额度 调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 资 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日末 余 额低于 其 最 低结 算 备付 金 限额的 , 资 产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 产 托管 人 收到结 算 公 司按 照 与结 算银 行商 定 利 率计 付 的结 算备 付金 ( 含 最低 备付金 ) 、 结算 保证 金等 资 金利息 后, 于 收 息当 日向 资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 日) ,根 据结 算公司 按照 证券 交易 成交 结果计 算 的 资 金 清算 数 据和 证 券清 算数 据 以及 非 交易 清 算数 据, 分 别用 以 计算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资 产 资金 和 证 券的 应 收或 应 付净 额, 形 成资 产 管理 人 当日 交易 清 算结 果 。资 产 托管 人应 及 时、 高 效、 安 全 地完 成 托管 资 产的 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交 收, 对于 结 算公 司 已退 还 各托 管资 产 的交 收 资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产 托管 人完 成 托管资 产清 算后 , 对于 交 收日可 能发 生透 支的 情况 ,应 及时 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根 据交 易所 或结 算 公司数 据计 算的 资产 管理 人 T 日交 易 清算结 果, 完成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证 券的 交收。 第十二条


资 产管 理 人对资 产 托 管人 提 供的 清算 数据 存 有 异议 , 应及 时与 资产 托 管 人沟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通 , 但资 产 管理 人 不得 因此 拒 绝履 行 或延 迟 履行 当日 的 交收 义 务。 经 双方 核实 , 确属 资 产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实际 损失 ;若 经核 实, 确 属 结算 公 司清 算 差错 的, 资 产管 理 人应 配 合资 产托 管 人与 结 算公 司 沟通 。若 因 资产 管 理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条 为 确保 资 产托管 人 与 结算 公 司的 正 常交收 , 不 影响 资 产托 管 人所有 托 管 资产 的正常 运作 , 正 常情 况下 , 交易 日 (T 日) 日终 资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的 资金 交收 。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户 T 日 余 额无法 满足 T+1 日 交收 要 求时, 资产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 协议 》或 操 作备 忘录 中约 定的 时点补 足金 额, 未有 约定 的,应 于 T+1 日 12 :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托 管人 及时 完成 清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额 的时 点 可 在托管 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第十五条


资 产管 理 人未按 本 规 定第 十 四条 约定 时限 补 足 透支 金 额, 其行 为构 成 资 产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 一 ) 资产 管 理人 应 在不晚 于 结 算公 司 规定 的 时点前 两 个 小时 向 资产 托 管人书 面 指 定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 120% 的 证券 (按照 前一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计算 ) 作 为 交 收 履 约担 保 物。 资 产管 理人 未 能按 时 指定 的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自行 确 定相 关证 券 作为 交 收履 约担保 物 ,并 及时 书面 通 知资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未及 时向 资产 托管 人指 定或指 定错 误的 ,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 产 托 管人 可 向结 算 公司申 请 , 由结 算 公司 协 助将相 关 交 收履 约 担保 物 予以冻 结 , 资产 管 理 人应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同 意结 算 公司 协 助资 产托 管 人冻 结 其证 券 账户 内相 应 证券 的 书面 文 件 (对 于 企业 年 金基 金等 涉 及资 产 托管 人 、资 产管 理 人及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的 托 管资 产 ,资 产 管 理人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的 书面 文 件应 经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确 认。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与 资产 托 管人 、 资产 管理 人 签署 的 合同 、 操作 备忘 录 等法 律 文件 中 有相 关内 容 的, 视 为确 认) 。 (二) 资产 管理 人 于 T+2 日在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相 应资 金的 ,资 产托 管人可 向 结 算 公 司申 请 解除 对 相关 证券 的 冻结 ; 否则 , 资产 管理 人 应配 合 资产 托 管人 对冻 结 证券 予 以处 置 , 如资 产 管理 人 不配 合,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对冻 结证 券 进行 处 置, 但 须及 时书 面 通知 资 产管 理人。 ( 三 ) 证券 处 置产 生 的资金 , 如 相关 交 易尚 未 完成交 收 的 ,应 首 先用 于 完成交 收 , 不足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十六条


资 产管 理 人知晓 并 确 认,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 产 中用 于 融资 回购 的债 券 将 作为 资 产 托管 人 相关 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偿 还 融资 回 购到 期购 回 款的 质 押券 , 若资 产管 理 人债 券 回购 交 收 违约 , 结算 公 司依 法对 质 押券 进 行处 置 ,但 须及 时 书面 通 知资 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应 就 债 券回 购 交收 违 约后 结算 公 司对 质 押券 的 处置 以及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 人或 受托 人 所应 承 担的 委 托 债券 投 资风 险 ,预 先书 面 告知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并 由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 签字 确 认。 委 托人 或受 托 人与 资 产托 管 人、 资产 管 理人 签 署的 合 同、 操作 备 忘录 等 法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 于资 产 管理人 原 因 ,其 管 理资 产 发生证 券 超 额卖 出 或卖 出 回购质 押 债 券而 导 致 证券 交 收违 约 行为 的, 资 产托 管 人暂 不 交付 其相 应 的应 收 资金 , 并依 法按 照 结算 公 司有 关 违 约金 的 标准 向 资产 管理 人 收取 违 约金 。 资产 管理 人 须在 两 个交 易 日内 补足 相 关证 券 及其 权 益 。资 产 管理 人 未能 补足 的 , 资 产 托管 人 依法 根据 结 算公 司 相关 业 务规 则进 行 处理 , 由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十八条


因 资产 管 理人原 因 发 生资 金 交收 违约 时, 资 产 托管 人 依法 采取 以下 风 险 管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 金比 例;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条 如 因资 产 管理人 原 因 造成 资 产托 管 人对结 算 公 司出 现 违约 情 形时, 结 算 公司 实 施 相关 风 险管 理 措施 引发 的 后果 由 资产 管 理人 自行 承 担, 由 此造 成 资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 因 资 产托 管 人原 因 造成未 及 时 将资 产 管理 人 应收资 金 支 付给 资 产管 理 人或未 及 时 委托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将资 产管 理 人应 收 证券 划 付到 资产 管 理人 证 券账 户 的, 资产 托 管人 应 当对 资 产 管理 人 承担 违 约责 任; 如 因资 产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对 结算 公 司交 收 违约 的, 相 应后 果 由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二十条


本 规定 任 何一方 未 能 按本 规 定的 约定 履行 各 项 义务 均 将被 视为 违约 , 除 法律 法 规 或结 算 公司 业 务规 则另 有 规定 , 或本 规 定另 有约 定 外, 违 约方 应 承担 因其 违 约行 为 给对 方 和 托管 资 产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 。如 双 方均 有 违约 情形 , 则根 据 实际 情 况由 双方 分 别承 担 各自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 二 十 一条


如果 协 议的一 方 或 双方 因 不可 抗力 不能 履 行 本规 定 时, 可根 据不 可 抗 力的 影 响 部分 或 全部 免 除责 任。 不 可抗 力 是指 资 产托 管人 或 资产 管 理人 不 能预 见、 不 可避 免 、不 能 克 服的 客 观情 况 。任 何一 方 因不 可 抗力 不 能履 行本 规 定时 , 应及 时 通知 对方 并 在合 理 期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二十二条


本规 定 适用于 现 在 及以 后 由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 、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 所 有 业务 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 定 有效期 间 , 若因 法 律法 规、 结算 公 司 业务 规 则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 规定 的 内 容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则 的 规定 不一 致 的, 应 当以 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 则的 规 定和 上 述协 议的 约 定为 准 ,协 议 双方 应根 据 最新 的 法律 法 规、 业务 规 则和 上 述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