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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鑫成长(003125)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科 沃 土 沃鑫 成 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科沃 土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八月














中科沃土沃鑫成 长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1 、本 基金 根 据 2016 年 7 月 12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予 中 科沃 土 沃鑫 成 长精选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6]1561 号 )进 行 募 集。 2 、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市场 前景 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3 、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 认购 (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 时应 认 真 阅读 基 金 合同 、 本招 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基 金 管 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4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 资 者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5 、 本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较 大 流 动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 6 、 本 基 金为 发 起式 基 金 ,在 基 金 募集 时 , 使用 基 金管 理 人 的股 东 资 金、 基 金管 理 人固 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 等人 员 参与认购 本基金的 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 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低于 三年 。基 金管 理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满 三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赎 回认购 的本 基 金 份 额 。 另外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 后的 对 应 日) , 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两 亿元 的,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投资者 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止 的不 确 定 性风险 。 7 、 本 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 金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债券 型 基金 ,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8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主 板、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 票等 ) 、 债券 (包 括 国 内依 法











中科沃土沃鑫成 长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 发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 ) 、权 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9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股 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10 、本 基金初 始募集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11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2、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4 第二部 分释 义 .................................................................................................................................... 5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23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7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3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4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95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中科沃土沃鑫成 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中科沃土沃鑫 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中 科 沃土沃鑫 成长精 选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的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中 科 沃 土 沃 鑫 成 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科 沃土沃 鑫 成 长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科 沃 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科沃土沃鑫 成 长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中科沃土沃鑫 成长 精 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中 科沃 土 沃 鑫 成长精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后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次 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 决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 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 法 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 办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 者、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资 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 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销售机构 :指 中科 沃 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及 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 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注册登记 机构: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中科沃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易 账户:指 销 售机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该销售 机 构 办理认购 、 申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 动及 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终 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 36 、 《 业 务 规则》 : 指 《 中科 沃 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 同遵 守 37、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 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8、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 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 内 自动 完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 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 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 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发起式基 金: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相关 条件而募 集 、运作,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基 金经理 等人 员承 诺认购一 定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 53、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 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 管 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 理 人高级管理 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 认购的 资金 54、发起资金 提供方: 指 以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 且 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 基 金份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 等 人 员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中 科沃 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日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1%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20%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5%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4.9%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朱为绎先 生, 中 国注册 会 计师, 会 计学硕 士,董 事 长。曾任 中国证 监会广 东 监管局稽查 二处主任 科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处 主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主 任科员 ,广 东中 科招商创 业投 资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0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项目管 理部 总经 理、 副总 裁,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事 长,兼 任中 科招 商投资管 理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裁 ,广 东中 科招商创 业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杨绍基先 生,管 理学博 士 ,董事, 总经理 。曾任 广 东发展银 行资产 管理部 资 产管理员 , 金鹰基金 管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研究 部副总 监、 投资 管理部总 监、首 席投 资官 ,现任中 科沃 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谢勇先生 , 企业 管理 硕 士 ,董事。 中科招 商投资 管 理集团股 份有限 公 司合伙人 ,现任 中 科招商投 资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 联席 总裁 ,广东中 科招商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 股权投资 50 人论坛执行 副秘书长,广东省创业投 资协会常务副 会 长,新三 板投融 资俱 乐部 首任轮值 主席 , 深圳 创业 投资同业 公会副 会长 ,广 州市股权 投资 行 业协会 联席 会长 ,天 津( 中国) 股权 投资 基金 协会 发起人 理事 。 符海剑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董事 。曾任 广州滚 石 移动网络 有限公 司法务 部 经理,广 东 中旅(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律室主任 ,广东 省广 播电 视网络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律 审计部副 总监 。 现任广 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资本运 作事 业部 副总 裁 。 卢柯先生 ,会计 学博士 , 董事。曾 任中国 联通广 州 分公司财 务经理 、武汉 运 盛集团财 务 部总经理 、香港 京安 资源 有限公司 财务总 监、 碧桂 园集团财 务资金 中心 助理 总经理, 现任 广 东省粤 科金 融集 团财 务管 理部总 经理 。 彭 志 红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董 事 。 现 任 完 美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兼任中 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杨建斌先 生,法 学博士 , 独立董事 。现任 黑龙江 大 学法学院 教授, 黑龙江 大 学知识产 权 研究中心 主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学 研究会 副秘 书长 ,黑龙江 省知识 产权 法研 究会会长 ,黑 龙 江省高级 人民法 院知 识产 权审判技 术咨询 专家 ,黑 龙江省商 标协会 理事 ,哈 尔滨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刘国常先 生,会 计学博 士 ,独立董 事。曾 任职于 暨 南大学管 理学院 ,现任 广 东财经大 学 会计学 院院 长, 兼任 广东 省审计 学会 、广 州市 审计 学会副 会长 。 邢志盈先 生,文 学学 士,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东 省分行 科长 、办 公室副主 任、 信贷处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省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海南省 分 行行 长。 现任 广东省金 融老 专 家协会 副会 长。 (2) 监事 会成 员 胡玮先生 ,工商 管理和 信 息技术学 士,监 事会主 席 。现任广 东中科 招商创 业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广东 中广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 董事 会秘 书。 洪树林先生,FRM ,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 风险绩效 分析师 ,金 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产品 研究 员,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专 户业 务 部 产品 经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设计 与 业务 创新 部副 总经 理。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1 李琳娜女 士,理 学硕士 , 监事。曾 任民生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项 目 经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融 资类项目 经理助 理、 金融 产品经理 ,广东 中科 招商 创业投资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现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新三 板投 资部 研究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为绎 先生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简 历同 上。 杨绍基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简 历 同 上。 曹萍女士 , 律师 , 经济 学 硕士,督 察长 兼 任监察 风 控部总经 理 。曾 任原华 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现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 司研 究发展部 、投资 银行 部 经 理助理 , 广东 省 风险投资 集团战 略发 展部 项目经理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人 ,泰康 资产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合规 法律 部总经理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监察 风控 部 总经理 。 李昱女士 , 管理 学 硕士 , 副总经理 兼任研 究部总 经 理、权益 投资部 总经理 。 曾任 广发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环市 东营 业部业务 经理、 投资 理财 部投资经 理、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理 ,新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专 户管 理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经理 、基金 管理 部副 总监, 现 任中 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袁鹏先生 ,金融 学博士 , 副总经理 。曾任 河南财 经 学院(现 河南财 经政法 大 学)讲师 , 广州农 村 商业银行 产 品研 发副经理 、投资 管 理 副经 理、 金融 管理总 部秘 书, 现任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傅军先生 ,计算 机硕士 , 副总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运 作保障 部 总监、富 荣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总经理助 理、运 营总 监, 现任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 钟俊敏先生,EMBA ,副 总经理 兼任市场营销总部 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广东省营 业部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零售 部 总 经理兼 任销 售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市场 营销总 部总 经理 。 2 、基 金经 理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 硕 士, 副总经 理 兼 任研 究部 总经 理、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简历同上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杨 绍基 先生 、李 昱女士 、马 洪娟 女士 。 杨绍基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简 历 同 上。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 硕 士, 副总经 理 兼 任研 究部 总经 理、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简历 同 上。 马洪娟女 士,金 融学博 士 ,基金经 理 。曾 任金鹰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 基金经理 。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备注 :上 述人 员履 历根 据最新 情况 更新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2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 《 证 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3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 司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进 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科 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各 种风 险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的 构成 、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4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相对 独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公 司 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的 权威 性 , 应 是 所 有 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且 必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 了合理 、完备 、 有效并易 于执行 的制度 体 系。公司 制度体 系由不 同 层面的制 度 构成。按 照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层 面: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章 程;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内 部控 制 大纲,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层 面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四 个 层面是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实 施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废 止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其 以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司 重 视对制度 的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的 变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的 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 权制度 贯穿于 整 个公司活 动。股 东会、 董 事会、监 事会和 管理层 必 须充分履 行 各自的职 权,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制 度,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济 经营 业 务和管理 程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定 的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效 。公 司 授权要适 当,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机 制, 对 已 不适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作 应保持 独立、 客 观,不受 任何部 门及个 人 的不正当 影响; 建立严 密 的研究工 作 业务流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究 方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选 库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究 与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资 应确立 科学的 投 资理念, 根据决 策的风 险 防范原则 和效率 性原则 制 定合理的 决 策程序; 在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的 投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立 与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制 度和 考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5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投 资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管 理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制 在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 交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室 完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易 室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核 ,建 立 公平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金 利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应 完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 法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复 核制度 、凭 证制 度、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估 值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笔 业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的 程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组 织、审 核和 发布 工作,以 此加 强 对信息的 审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信 息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同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 督察长 ,经董 事 会聘任,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 工 作的需要 和 董事会授 权,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 情 况独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 监察风 控部开 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 监 察部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 。 公司明确 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风控 部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通 过定期 或不定 期 检查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充 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 ,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7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 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系 、规 范 的管理模 式、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异 的市 场 形象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证 券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同 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 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 自成立以 来,各 项业务 飞 速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 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与 资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 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强 化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管 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 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 为年 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 管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 法 经营、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成 一个 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8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 务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 稽核监 察 部门(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审 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风 险 控 制处及 资 产 托 管 部各 业 务 处室共 同 组 成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原则。资 产托 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有资产、托 管人 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 当分离 ;直 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适 当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 与 传 统 业务 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 职 责、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树 立 “以 人为 本 ” 的内控文 化, 增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19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业务 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 通过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 线路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 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 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应急 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服 务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同 步备 份 与数据更 新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立 了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清 算和 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 与,只 有这 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有 效。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 管 理,将风 险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位 员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全 规 章 制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内 控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 把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一 直将 建 立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出 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0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 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其 中 对基金的 投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基 金 托 管 协 议或 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 正。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 :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 元自 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23388722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 :高 寅初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中 289 号 南方传 媒大 厦 15 、16 、17、18 层 负责人 :牟 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 师: 孙晶 、陈 设 联系人 :孙 晶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1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 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2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电话:020-2881 2773 传真:020-2887 7406 2 、本 基金 的法 定年 审机 构 为: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准予 中科 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16]1561 号 ) 注册 。 一、基 金名 称 中科沃 土沃 鑫 成 长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类 别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募 集对 象与 募集 期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为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 当在基 金管理 人 及其指定 的基金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发售业 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基 金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本 基金的 认购 。基 金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地 区、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七 、发 起资 金认 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 资金指 基金管 理 人的股东 资金、 基金管 理 人固有资 金、基 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 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 认购的 资金 。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八 、基 金的 初始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 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采用前 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 金认购 费 用。 投资 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4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 M < 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 M <1000 万元 0.50%


M ≥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 集期间发 生 的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 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 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 位;认购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 、计 算举 例 例 1:某 投 资者 投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20%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1.20%)=296,442.69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认购份 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利 息 为 30 元, 则其 可 得到 296,472.69 份基 金份 额。 例 2:某 投 资者 投资 10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500,000 -1000=10,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499,000+1050 )/1.00 =10,500,05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10,500,050.00 份基 金 份额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5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九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一 旦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就不 再 接 受 撤销申 请。 3、认 购确 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则 ,由此 产生 的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 通过本公 司的直 销柜台 、 网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者 开通)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 认购 费) 。各销售 机 构对最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定 。追 加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具体 认 购金额 以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十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6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在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本 基 金 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人民币 且承 诺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 的条 件 下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 否则 《 基 金合同 》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3 年后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 动终止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 三年后 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 送 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7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8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 费)人民币 ,追加购买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人民 币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定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本 基 金 目 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 量限制, 具体 规 定见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披 露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 在 规定时 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 购申 请 成 立; 注册 登记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赎 回成立 ;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 认赎回 时,赎 回 生效。投资 者 赎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 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表 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9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 1000 万元 0.8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资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1 年 0.50% 1 年 ≤ 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但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 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 的 投资者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3: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者 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 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1.50%,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50%)=394,088.67 元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0 申购费 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373,190.03 份 基金 份额 。 例 4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资者 投资 110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其 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1,000,000 -1000=10,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999,000/1.0560=10,415, 719.7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1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10,415, 719.70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三年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计算公 式为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T 日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份 额的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1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 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根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中 约 定 的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原 则 ” 拒绝申 购申 请的 情形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2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 6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3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 回: 连续 2 个 开 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 要,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4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 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转托 管 的销售机 构因技 术系统 性 能限制或 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十八、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条 件下,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 则,受 理 基金份额 的 转让以 及基 金份 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秉承 成长 投资的 理 念,在严 格控制 风险并 保 持基金投 资组合 良好的 流 动性的前 提 下,通过 积极挖 掘成 长性 行业和企 业所蕴 含的 投资 机会,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 报,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含 主 板 、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等) 、 债券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债 、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经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工 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一)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 人通过 对经济 周 期及资产 价格发 展变化 的 理解,在 把握经 济周期 性 波动的基 础 上,动态 评估不 同资 产类 在不同时 期的投 资价 值、 投资时机 以及 其风险 收益 特征,追 求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 等大 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 健增 长。 1 、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 稳步增长且预期股 票 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 将采取积极 进取的 做法 ,主 要投 资于 股票市 场, 分享 股票 市场 上涨带 来的 收益 ; 2 、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 增长缓慢且预期股 票 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 将采取相对 稳健的做 法,减 少股 票投 资比例, 增加债 券或 现金 类资产比 例,回 避股 票市 场下跌的 系统 性 风险, 避免 投资 组合 的损 失; 3 、在预期利率上升、 债券 价格将下降时,本基 金将 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久 期, 债券资产 主要投 资于 浮息 债券 和久 期较短 的债 券;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6 4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降 、 债 券价 格 将 上 升 时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 产 将 主 要投 资 于 中长 期 债 券, 以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5 、在预期股票市场和 债券 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 时, 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 债券 的持有比 例,除 现金 资产 外, 增加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等现 金类资 产的 比例 。 基于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周 期及资产 价格发 展变化 的 深刻理解 ,通过 定性和 定 量的方法 分 析宏观经 济 、资 本市 场 、 政策导向 等各方 面因 素, 建立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大类 资产收益 的绝 对 或相对 预期 ,决定 各 大类 资产配 置权 重。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 于成长 投资的 理 念, 本基 金的股 票资产 主 要投资于 优选行 业中的 绩 优股票。 本 基金将 选择 在行 业中 具备 竞争优 势、 成长 性良 好和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 具 体策 略如下 : (1) 行业 精选 策略 本基金的 行业精 选策略 建 立在宏观 经济形 势分析 、 产业政策 分析、 行业景 气 度分析、 行 业生命周 期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分 析的基 础上 ,通 过定性评 价和行 业估 值模 型分别筛 选出 在 短、中、 长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景 的行业 。根 据各 行业所处 生命周 期、 行业 竞争结构 、行 业 景气度变 动趋势 等因 素, 对各行业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动态 跟踪分 析, 挑选 优势行业 和景 气 行业,使 资产配 置在 优选 行业间轮 动。在 此基 础上 ,通过专 业人员 深入 调研 和分析, 实现 对 行业个 股的 精选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1 )个 股定 量分 析 公司的成 长性最 终体现 为 利润的增 长。因 此,本 基 金将预期 主营业 务 收入 增 长率和预 期 主营业务 利润率 作为 企业 成长性考 察的主 指标 ,并 结合税后 利润增 长率 、净 资产收益 率等 指 标,筛 选出 盈利 能力 超过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 ①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 主营业务 收入的 增长往 往 意味着公 司市场 份额的 扩 大,是把 握 公司成长 性的主 要指 标。 本基金在 考察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率 时,将 在考 察历 史主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的 基础上 ,结 合分 析公司的 产能扩 张、 主导 产品的市 场供 求变化 趋势 、行业竞 争格 局、 以及产品 的差异 性或 替代 性等因素 ,参考 上市 公司 的存货周 转率、 应收 账款 周转率指 标, 从 而准确 把握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的 质量 和有 效性 。 ② 主营业 务利润 率。主 营 业务利润 率反映 了公司 主 营业务获 利能力 的强弱 , 是企业核 心 竞争能 力之 所在 。 2 )个 股定 性分 析 公司盈利 增长的 持续性 主 要取决于 公司的 核心竞 争 力,因此 ,本基 金将在 定 量筛选的 基 础上,从 技术优 势、 资源 优势和商 业模式 等方 面, 把握公司 盈利能 力的 质量 和持续性 ,进 而 判断公 司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7 ①公司的 经营模 式和技 术 创新能力 与同行 相比保 持 相对优势 ,能够 不断推 出 符合市场 需 求的新 产品 ,满 足市 场需 要。 ②技术优 势分析 。较强 的 技术优势 和可持 续的研 发 能力及研 发投入 ,可以 促 使公司所 掌 握的技术 不断转 化为 新产 品或服务 ,为公 司成 长提 供动力。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公司拥有 的专 利 和专有技 术的数 量、 新产 品的数量 及推出 的速 度、 核心技术 是否具 有较 高的 竞争壁垒 、产 品 和研发 上的 经费 投入 情况 等,判 断公 司的 技术 优势 及其可 持续 性。 ③资源优 势分析 。垄断 资 源可以为 公司在 较长时 期 内的发展 提供较 好的利 润 来源。对 于 具有特许 权、专 有技 术、 品牌等独 特资源 或者 矿产 、旅游等 自然资 源的 公司 ,本基金 将主 要 通过对公 司的行 业垄 断性 、进入壁 垒、政 策扶 持力 度等方面 的分析 ,判 断公 司的资源 优势 是 否支持 其持 续成 长。 3 )个 股估 值分 析 成长型股 票往往 具有较 高 的估值水 平。为 尽可能 规 避估值风 险,本 基金将 在 上述定性 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的 基础 上, 综合采 用 PEG 、PE 、PB 等相对 估值 指标 与股 利折 现模型 、自 由 现 金流折 现模 型等 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成 长型 股票 的投 资价值 进行 辅助 性的 评估 和判断 。 在上述分 析的基 础上, 本 基金将选 择具有 持续成 长 潜力且估 值合理 的上市 公 司,并选 择 合理时 机, 逐步 建立 股票 组合。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的债 券投资 策 略包括: 期限结 构策略 、 信用策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策 略等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测 收益率 曲线的 形 状和变化 趋势, 对各类 型 债券进行 久期配 置。具 体 策略又分 为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策 略。 2 、信 用策 略 信用债收 益率等 于基准 收 益率加信 用利差 ,信用 利 差收益主 要受两 个方面 的 影响,一 是 该信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平均 信用利 差曲 线走 势;二是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化 。基 于 这两方面 的因素 ,本 基金 管理人分 别采用 基于 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策 略和 基于 信用债信 用变 化 策略。 3 、互 换策 略 不同券种 在利息 、违约 风 险、久期 、流动 性、税 收 和衍生条 款等方 面存在 差 别,投资 管 理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 4 、息 差策 略 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8 本基金利 用宏观 经济变 化 和上市公 司的盈 利变化 , 判断市场 的变化 趋势, 选 择不同的 行 业,再根 据可转 换债 券的 特性选择 各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种。 本基金 利用 可转 换债券的 债券 底 价和到期 收益率 来判 断转 债的债性 ,增强 本金 投资 的相对安 全性; 利用 可转 换债券溢 价率 来 判断转 债的 股性 ,在 市场 出现投 资机 会时 ,优 先选 择股性 强的 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本基金以 持有到 期、获 得 本金和票 息收入 为主要 投 资策略,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 工具,投 资原则 为有利 于 基金资产 增值、 控制下 跌 风险、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2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期 货的投 资方面 , 本基金以 投资组 合的避 险 保值和有 效管理 为目标 , 在风险可 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1 )避险保值:利用 股 指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的 风险 暴 露 , 避 免 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2 )有效管理:利用 股指 期货流动性好,交易 成本 低等特点,对投资组 合的 仓位进行 及时调 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效率 。 3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货 作为利 率衍生 品 的一种, 有助于 管理债 券 组合的久 期、流 动性和 风 险水平。 管 理人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 对债券市 场进 行 定性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体 系,对 国债 期货 和现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 流动性、 波动 水 平、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行 跟踪监 控, 在最 大限度保 证基金 资 产 安全 的基础上 ,力 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国债 期货 相关 投资 遵循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对于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 本基金将 分析其 资产特 征 ,估计违 约率和 提前偿 付 比率,并 利 用收益率 曲线和 期权 定价 模型,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 行估值。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39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6)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0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在 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 数收 益 率×50%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在 综合考虑 了基金 股票组 合 的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 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 的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选 择市场 认同 度较 高、行业 分类标 准和 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 科 学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由 中 证有限 公司 编制 , 是由沪 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动股 中规模 大、 流动性 好的最 具代 表 300 只股票 组成, 可以 综 合 反 映沪深 A 股 市场 整体 表 现,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综 合全价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1 (总值) 具广泛 市场 代表 性,旨在 综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基 于本 基 金的特 征, 使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混合 型基金 ,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低 于 股票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 场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2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和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3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金 融 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本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4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合约 , 一 般 以 估 值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7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及负债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 的价 格估值 。 9 、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 则以及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10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11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差错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5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 理原 则 (1 ) 差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 协调,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的 责 任 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 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 、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 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如 下: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6 (1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统 设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 以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暂 停估 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差错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差错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7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8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49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费 用及账 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0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1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2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登载媒 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 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3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将 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及发起 资 金提供方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承诺持 有 的期 限 等情 况。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 中分别披 露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间变 动情 况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 份 额发 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十一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本基金将 在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十二 )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将在 临时 公告 和定 期报告 中及 时披 露投 资短 期债券 的情 况 。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6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7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有 :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可 能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投 资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对 固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再 投资 收 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8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比例 为 0%-95% ,相对灵活 的资产 配置比例 容易造 成收益 波 动率大幅 提升的风 险。 上 市公 司 股 票的投资 收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政 府产业 政策 、市 场需求变 化、 行 业波动和 公司自 身经 营状 况等因素 的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投 资标的 的成 长性 与市场一 致预 期 不符而造 成个股 价格 表现 低于预期 的风险 。因 此, 本基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可能 在一定时 期内 表 现与其他 未投资 的股 票不 同,造成 本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他基 金,或 波动 率高 于其他基 金或 市 场平均水 平。此 外, 由于 本基金还 可以投 资其 它品 种,这些 品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市场 中的 各 类变化 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中小 企业私 募债是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业 采 用非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大 流动 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 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风 险,股指 期货作 为一种 金 融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 有 的风险点 。 投资股指 期货所 面临 的风 险主要是 市场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等 。具 体 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 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 投资 者带来的风险。市场 风险 是股指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 由于 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 交易 活跃性差,交易参与 者少 ,买卖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 )基差风险是指股 指期 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 由于 保证金交易 的 杠 杆 性, 当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价 指数 微 小 的 变动就可 能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较 大损失 。而 且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本基金投 资 国债 期货 的 风 险, 投资 国债期 货 可 能面 临市场风 险、基 差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市场风险 是因期 货市 场价 格波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发 生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险 是期 货 市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效 果, 使 之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流 通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约 无法 及 时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 致的 ; 另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使 得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强 制平 仓 的风险 。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集 时, 基 金管理 人 的股东资 金、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 、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年。 基金管 理人 认购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满三 年后,基 金管 理 人将根据 自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续持 有,届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金份 额。 另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59 外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生效 三 年 后 ( 指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三 年后 的 对 应日) , 若 基 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两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投资 者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 不确定 性风 险。 二、声 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办 理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基 金还 通 过 其他非直销 机构 销售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0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 元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1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2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 、 期货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4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5 (4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6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7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8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6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 ;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记 录相 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0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 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文 件 号 码、持 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1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3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含 主 板 、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等) 、 债券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债 、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经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工 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 产的 0%-95%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4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6)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在 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5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六、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 元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6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7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8 第十九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 元自 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 电话: 020-23388976 传真: 020-23388997 联系人 :洪 树林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 销 、 代理 兑 付 政府债 券 ; 代 收 代付 业 务 ;代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 账)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79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受 托管 理 服务;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 咨 询、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外 汇金 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 (含主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票 等 ) 、 债 券 (包 括 国 内依法 发 行 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以 及经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货币 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 为: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本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 和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 资 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0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 由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 由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 由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 16 )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百 分 之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调整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1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在 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 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 约定的该交 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交 易。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国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 任 人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 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的 名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行 是否 在 名单内 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3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 行 价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4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5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的约定 , 将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XX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 管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6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7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的 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市 场 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8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或未 挂 牌 转 让 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7)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明按 原有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上 述 资 产及 负 债 公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9 ) 相关法律法规 、自 律规 则 以及监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 新增 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10)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序 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11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89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 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 ⑤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0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 见 书,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 报告、半 年报告 或年度 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的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1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3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记 机构保 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上 列明的 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 单。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 据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对 账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或短 信形 式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见 有关 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 拨打 如下 电话 :400-018-3610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 理解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4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 件。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95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监 会准予 中科沃 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 中科 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中科 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 册 中科 沃 土沃鑫 成 长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