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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债C(161824)

永兴债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2 年11 月 28 日证 监许可【2012 】1593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3 年1 月18 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已达到 3 年期届满 日,即 2016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 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操作和技术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 分别认购本基金 永兴 A 份额 、永兴 B 份额 的金额均 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永兴 A 份 额、永兴 B 份额持有 期限均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 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者及 发 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截止 2016 年1 月18 日, 基金管理人的发起资金已持有 所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满三年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已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 兴 A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A ,基金代码:161824 )已转 为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永兴 B (基金份额 简称 : 永兴 B ,基金代码:150116 )已转为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 外 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 B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B , 基金代码:150116 )份额 已转为银华 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所披 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2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55 七、基金的募集 ............................................................................................................................. 6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九、基金份额折算 ......................................................................................................................... 65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7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8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9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10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101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10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1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银 华永兴纯债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 内 证 券市场( 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交易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注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册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上市交易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永兴 B 份额的行为 51.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永兴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54. 基金份额 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 A 、 永兴 B 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55. 永兴 A : 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 A 份额。永兴 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请 56. 永兴 B : 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 B 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永兴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 B 享有, 亏 损以永兴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 兴 B 承担; 永兴 B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如届满 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 永兴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封闭期届满日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8.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 行为 59. 永兴 A 份 额的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永兴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 × 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届 时中国人 民银行执行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 率 设定永兴 A 份额的首次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兴 A 基 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 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 (含) 到第 1 个 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永兴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 1 个开放 日除外) ,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 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 A 的年收益率 , 该收益率即为永兴 A 接 下来 6 个月 的年收益率, 适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永兴 A 的最后1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民 银行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重新设定 永兴 A 的年 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的时间段。 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 A 份额持有人 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 A 份额 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 并不代表永兴 A 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保留将永兴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 20% 的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永兴 A 的 6 个月运作期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永兴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0. 永兴 B 的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 届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与永兴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2. 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 份额: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为 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A 类份额


63. 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 份额: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为 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 大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 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 类份额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为 银华 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LOF)后,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3 年封闭 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投资计划 65. 巨额赎回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永兴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永兴 A 的净 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永兴 A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LOF)后,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 日/ 天: 指公历日 67. 月:指公 历月 68. 元:指人 民币元 6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 A 和永兴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日 不包括永兴 A 的开 放日和永兴 B 的封闭期届 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7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 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交易 7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 审 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募集 ,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 金 7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 购发起式基 金且来源于 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 人 固 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7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 以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 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 业 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 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 资决策委员 会作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 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 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中航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 委员。 钱龙海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 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 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 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 银华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吴坚 先生: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 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 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重庆 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 裁委仲裁员。 郑秉文先生: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 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 大 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刘星先生: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 殊 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 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邢冬梅女士: 法律硕士, 律师。1994 年至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 名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从事 法律专业工作,2004 年 作为合伙人加盟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担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邢冬梅 律 师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逾20 年 , 曾 承 办 中 国 第 一 批 、 第 二 批 大 型 国 企 改 制 和 海 外 上 市( H 股) 项目以来, 中国首批民企海外红筹上市, 主办过两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首发上市, 多年来一 直专注于金融和资本 市场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境内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 证券、并购等专项服务。 封和平先生: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自1982 年起 就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 计咨询公司, 1991 年负责 筹建财政部直属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与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的中外合 作事务所 ——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 并担任副总经理、 合伙人, 后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 届奥运会 北京奥组委财务顾 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 顾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封和平先生在国 内资本市场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 对国内外国企改制上市有丰富的经验, 与大型国有企业 及监管机构保持着较为密切的沟通, 曾为中国石油、 中国铝业、 中国人寿、 大唐电力、 大 秦 铁路、中煤集团、中国电力投资公司、中国冶金、中国黄金集团等客户提供服务。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 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 , 并历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自2006年至今任银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现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理事 。 王芳女士: 研究生学历。 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 2004 年10 月起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 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企 业监管三处) 副处长、企 业管理三处 副处长、企 业管理二处 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处 长,并曾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 杜永军先生: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 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龚飒女士: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任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 任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 任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 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部总经理 ; 自2001年起 至2015年6 月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瞿灿女士, 硕士学位;2011年至2013 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 年 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研 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职 务,自2015 年5 月25日起 担任银华永 益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5 月25 日起 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2 月15日起 兼任银 华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6 年3 月18 日 起 兼 任 银 华 合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年4 月6 日 起兼任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3 年1 月18日至2014 年5 月8 日。 经惠云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4年5 月8日至2015 年6 月18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委员:封树标、 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富裕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 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管 理 一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 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法募集 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并依 据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 律 行为; 1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 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 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 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 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 司 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 月,是 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18.35 万亿 元, 较上年增长9.59% ; 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10.67% ; 客户 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增长0.28% ; 营业收入6,052 亿元,增长6.09% ,其中,利息净 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 业网点 “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 速增长。信 用卡累计发 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 易额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 指标继续保 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 客户数量增 长23.08%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 长32.94% 。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 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各 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 杂 志 “中国最佳 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 至2016 年一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银华永 兴份额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1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3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4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 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4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5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6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19、20 、21 、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7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8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永兴债C 份额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2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4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4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5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5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6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6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国 统一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6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6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7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7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7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 、02、03、05 、11 、12 、13、15、16 、18、19、20 、21 、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8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8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5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6 )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8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9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 )银华永兴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即东3 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一 ) 基金份 额 分 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 A 、永兴 B 两级份 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基金份额 配比 永兴 A 、永 兴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 A 、永兴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永兴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 次, 永兴 B 封闭 运作。 在永兴 A 的每次 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因此,在永兴 A 的 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永兴 A 、永兴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 ∶3 的情形;如永兴 A 发生的净赎 回份额较多,永兴 A 、永 兴 B 在该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 ∶3 的情形。 2. 永兴A 的 运作 (1 )约定年 基 准 收益率 永兴 A 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 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永兴 A 份 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其 基 准 收 益 率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设 定 一 次 并 公 告 。 永 兴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1.4 ×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设 定 永 兴 A 份 额 的 首 次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该收益率即为永兴 A 基 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 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到第 1 个开 放日(含)的时间段 ; 在 永 兴 A 份 额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最 后1 个开放日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永 兴 A 的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即 为 永 兴 A 接 下 来 6 个 月 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下 个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永 兴 A 的 最 后 1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永 兴 A 的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保留将永兴 A 份 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 20% 的权利。 永兴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 折算后 的1 元为基 准采用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永兴 A 份额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 )开放日 永兴 A 的第 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 之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 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之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生 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 月、12 个月 、18 个月之 日分别为 2013 年 5 月 11 日、2013 年 11 月 11 日、2014 年 5 月 11 日 ,以此类推。2013 年 5 月 11 日为非 工作 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则第一 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规模限 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永兴 A 的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余额。 按照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元计算, 永兴 A 的份 额余额上限为 14 亿元, 基金发售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 永兴B 的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永兴 B 的 最终发 售规模范围 内,对 永兴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 确认。 具体 规模限制及 其控制措施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期 内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与永兴 A 的 开放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永兴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永兴 A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兴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永兴 A 份额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 A 份额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 A 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 A 份额的份额数×永兴 A 份额的折算比例 永兴 A 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永兴 A 份额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永兴B 的 运作 (1 )在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申请。 永兴 B 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基金管 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决定永兴 B 份 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 (3 )本基金 在扣除永兴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 B 享有,亏损以永兴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 B 承担。 4 、基金份额 发售 永兴 A 、永 兴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 A 份额和 银华永兴 B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永兴A 和 永兴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永兴 A 的 开放日计算永兴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期届满 日分别计算永兴 A 和永 兴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 A T 为自永兴 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 日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AV 为 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NUM 为 T 日永 兴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B NUM 为 T 日永 兴 B 份额的 份额余额 ,R 为在永兴 A 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永兴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永兴 A 份额上一次 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永兴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 兴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 则 T 日永兴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AT NAV 计算公式如下: A 1.00 1 T ?? ? ? ? ? ?? ?? AT R NAV M “ T 日全部永兴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永兴 A 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 T AT A AV NAV NUM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兴 B 份额 封闭期届满日(T 日) , 永兴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BT NAV 计算公式如下: ?? ? T AT A BT B AV NAV NUM NAV NUM 永兴 A 份额 、 永兴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A 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永兴A 和 永兴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其中, 永兴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永兴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T 日 永兴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_ AT CK NAV 计算公式如下: _ 1.00 (1 ) AT A R CK NAV T M ? ? ? ?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 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永兴 A 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 _ T AT A AV CK NAV NUM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永兴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_ BT CK NAV 计算公式 如下: _ _ T AT A BT B AV CK NAV NUM CK NAV NUM ?? ? 上式中,在永兴 A 非开放日, _ AT CK NAV 为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永兴 A 的开放日, _ AT AT CK NAV NAV ? 为永兴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 A 、 永兴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A 和永兴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永兴 A 和 永兴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封闭期届满 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 二)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时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永兴 A 、 永兴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 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 换及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见基金合同 第 十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达到 3 年期届满日,即 2016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 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兴 A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A ,基金代码:161824 )已转 为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C 类份额 (基 金简称: 永兴债 C , 基金 代码: 161824) , 场 外的永兴 B ( 基金份额简称: 永兴 B , 基金代码:150116) 已转 为银华永兴纯 债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A 类份 额 (基金简称: 银华永兴, 基金代码: 161823) ,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永兴 B (基金份额简称: 永兴 B , 基金代码: 150116 ) 份额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基金简称: 银华永兴,基金代码:161823) ,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 三 ) 发起式 基 金 认购份 额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分 别 认 购 本 基 金 永 兴 A 和永兴 B 份 额 的 金 额 各 自 不 少 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1 月 28 日证 监许可 【2012 】1593 号文 核准 募集。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1,912,380,568.83 份 , 其 中 A 级份额 1,338,636,993.44 份,B 级份额 573,743,575.39 份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638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永兴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 次, 永兴 B 封闭 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四)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上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 可决定永兴 B 份额不进行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六 ) 基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发起式 基 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 和永兴B 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 月 9 日通过 代销机构认购 永兴 A 份额 10,000,000.00 元,认 购费用为 0 元, 折合永兴 A 份额为10,000,000.00 份 (不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于 2013 年 1 月7 日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永兴 B 份额10,001,000.00 元 , 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折合永 兴 B 份额为 10,000,000.00 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以上固有资金 作为本基金的 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 月1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 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 万元, 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任一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之 日 , 若 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永兴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折算基 准 日 永兴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个工作日。 永兴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 A 的 运作”的相关内容。 ( 二 )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 A 所有份 额。 ( 三 )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折算一次。 ( 四 ) 折算方 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永兴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 A 的份 额数×永兴 A 的折算比例 永兴 A 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永兴 A 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 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 折 算的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 最迟于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基金 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决定永兴 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永兴 B 份额 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永兴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转换后,本基金永兴 A 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永兴 B 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 兴 B 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 的 A 类份额,仍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 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 可决定永兴 B 份额不进行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银华永兴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上市首日 的 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指 银华永兴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 (指 银华永兴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 银华永兴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本基金 (指 银华永兴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行调 整 的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人可在永兴 A 份额 的开放日对永兴 A 份额 进行 申购和赎回, 永兴 B 份 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永兴 A 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 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 永兴A 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 A 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投资人可在永兴 A 份 额的 开放日办 理永兴 A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确定 价”原则,即永兴 A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人 申购永兴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 A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永兴 A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 A 每 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 B 的份 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 A 的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 A 每 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 A 的赎回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0 、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永兴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永兴 A 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兴 A 的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 永兴 B 的份 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如果对永兴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兴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 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 A 份额 余额不超过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永兴A 每次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 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永兴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封闭期 内永兴 A 份 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永兴 A 份 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永 兴 B 的份额 余额。 按照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份计 算, 永兴 A 的份额余额上限为 14 亿 份, 具体 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 ,但在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除外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限制 (1 ) 永 兴A 在 本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直销 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永兴A 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 (1 )永兴A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2 )永兴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永兴 A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永兴A 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 , 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 =50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永兴A 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 永兴A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永兴A 基金份额500,000 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兴 A 基金 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例: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永兴A10,000 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 =10,00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永兴A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 金额为10,000 元。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 A 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永兴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 A 份额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 A 份额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第 (4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10.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永兴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除 上述第(3 ) 项规定外,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11.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永兴 A 的净 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 日永兴 A 份 额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 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 A 的 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1) 及时支付 全额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公告。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 应依法 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期限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并进 行 基 金转换 后 的 申购与 赎 回


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 年2 月1 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A 类份额、C 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 投资者持有 份额登记日 期的先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证券交 易所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 在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在本基 金代销网点 及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进 行场外申购 时,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 申 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仅 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 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场外赎回 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同赎回。


(3 )投资人 将场外申购 的基金份额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 低 申 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 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费率 M <50 万元 0.8% 50 万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 )投资者 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赎回。本基 金收取赎回 费用,C 类基 金 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所收取的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 其中 25%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或者等于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即 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 越长,所适 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 场外赎回 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A 类份额 场内赎回 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1%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C 类份额 场外赎回 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在场 外认购以及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后场外申 购的投资者 其 份 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 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通过场外 方式进行申 购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 +0.6%)=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 份(保留 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 份额473,350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 +0.6%)=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 份额473,350.37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C 类基金 份额94,339.62 份。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假 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 =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 =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A 类份额净 值是1.0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60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 =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 =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60 天后通过场 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A 类份额 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8 =10,18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赎回费用=10,180 ×0.75% =76.35 元 净赎回金额=10,180-76.35 =10,103.65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20 天后通过场 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 类份额 净值是1.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3.65元。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分级”。


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申购申请, 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1.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公告。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构 对于发生巨 额赎回时的 场内份额的 处理方式另 有 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管理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 A 与永兴B 不 得相互转换。 ( 四) 基金 的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 五) 基金 的转 托 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 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 永 兴 A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持 有的永兴 A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兴 A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 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永兴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 售 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 内 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办 理。 ( 六)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 七) 基金 的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权益一并冻结。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一 ) 基金转 型 后 的基金 存 续 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银 华 永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永兴 A 、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 基金转 型 时 永兴 A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 的处理方式。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 公告规定的 方式做出选 择赎回永 兴 A 份额, 赎回价格以 “未知价” 原 则, 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永兴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银 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与永兴 B 的封 闭期届 满日相同。


( 三 ) 基金转 型 时 的份额 转 换


1. 基金份额 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 A 和永兴 B ,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不 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永兴 A 和永兴 B ,均无 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其中, 本基金永兴 A 将转为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永兴 B 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 B 份额 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 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下。


永兴 A 和永 兴 B 的份额 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本 基金转换成 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永兴 A 和永兴 B 转 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 份额转换 计算公式: 永兴 A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1.000


永兴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1.000


永兴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永兴 A 份额 数×永兴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永兴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永兴 B 份额 数×永兴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永兴 A 份 额 (或永兴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永兴 A (或永兴 B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份额转 换 后 的基金 运 作


永兴 A 、永兴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 A 类份 额已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为“银华永兴” , 交易代码:161823。 ( 五 ) 份额转 换 的 公告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 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 金转换的相关事 宜进行了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已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 了提示性公告; 3. 永兴A 、 永 兴 B 进行份 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已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转 型 后 基金的 投 资 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 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 七 )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T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T 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以 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主要获取持有期 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 在 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含 一级市场新 股 申购) 、权 证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在封闭期内, 主要以 久期匹配、 精选个券、 适度分散、 买入 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长期、 稳定的收益; 辅 以杠杆操作, 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增强投资策略,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封闭期结束后, 将更加注重组合的流动性,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 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 和信用债券类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久期匹配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封转开的流动性风险, 满足转开放后的 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封闭式 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 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 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 分散投资 策略 适当分散行业选 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 击。 4. 买入持有 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 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 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 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封闭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 久期调整 策略 期满转为 LOF 基金后, 本 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 券市场未来的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 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 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 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 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 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 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模等, 相机调整不同市 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 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 综合考虑流动性、 绝对收益率等因素, 采取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 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 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 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 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 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四)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流 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 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 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金经 理根据市场 的趋势、运 行的格局和 特点,结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投 资 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 大类资产分 布比例、组 合 基 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 理根据批准 后的投资策 略确定最终 的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 基准久期和 个 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 理对已投资品 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转为 “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后,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 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3)本基金投资于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 金 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0) 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需召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 限 制。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投资组 合 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96,866,000.00 97.08 其中:债券


396,866,000.00 97.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569,288.82 1.36 8 其他资产


6,374,941.46 1.56 9 合计





408,810,230.28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988,000.00 5.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85,000.00 7.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85,000.00 7.81 4 企业债券 245,113,000.00 63.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780,000.00 26.5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6,866,000.00 103.36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210 16 国开 10 300,000 29,985,000.00 7.81 2 136260 16 龙湖 04 300,000 29,919,000.00 7.79 3 1480199 14 金城债 200,000 21,682,000.00 5.65 4 1580079 15 沪闵行 债 200,000 21,482,000.00 5.59 5 1580171 15 邗城建 债 200,000 21,222,000.00 5.53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0.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本 期 不存 在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形 。 10.2 本 基 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票 , 因此 本 基 金 不存 在 投 资 的前 十 名 股 票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669.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06,085.38 5 应收申购款 10,633.79 6 其他应收款 150.00 7 待摊费用 36,403.04 8 其他 - 9 合计 6,374,941.46


10.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于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10.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银华永兴 永兴债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9-2016.6.30 1.50% 0.09% 1.70% 0.01% -0.20% 0.08% 2016.1.19( 基金转换基准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6.30 1.50% 0.09% 1.70% 0.01% -0.20% 0.08%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9-2016.6.30 1.40% 0.09% 1.70% 0.01% -0.30% 0.08% 2016.1.19( 基金转换基准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2016.6.30 1.40% 0.09% 1.70% 0.01% -0.30% 0.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永 兴 A 的开放 日计算永兴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永兴 B 的封闭期届 满日分别计算永兴 A 和 永兴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永兴 A 和永兴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永 兴 A 与永兴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A 类与 C 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 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注册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十 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0% ;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十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销售服务 费;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1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销售 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永 兴 B 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永兴A 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永 兴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销售 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 。 在通常情况 下,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 日银华永兴 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 的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十 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 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永兴A 份额首次 开放日及永兴B 份额上市 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永兴A 份 额和永兴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永兴A 份 额首次开放或永兴B 份额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的永兴A 份 额和永兴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以及 永兴A 份额和 永兴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 份额和永 兴B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托管 人对永兴A 和 永兴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封闭期届满 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 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公告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招 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应 当计算并公 告永兴A 和永 兴B 的基金份 额配比。 6.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 时 , 有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日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 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销售 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永兴B 份 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 永兴A 份 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5.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时的基金转换; 2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的上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连续发生巨 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 会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股 东 持 有基金 的 份 额、期 限 及 期间的 变 动 情况。 ( 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 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 十 三)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 值 表现。 例如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 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1 、信用违约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 尤其是永兴 B 级份额净 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 、永兴 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永兴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永兴 A 份额, 在非 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 永兴 A 而出 现流 动性风险。 另外,如遇 不可抗力等 原因 永兴 A 的开放日可 能延后,导 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永兴 A 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 执行的 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 永兴 A 的年 收益率。 如果利率下调, 永兴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 放日出现利 率上调,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 立即进行相 应调整,而 是等到下一 个开放日 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 的赎回风险


在永兴 A 的 每个开放日, 永兴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永兴 A 将同时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永兴 A 时, 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 收益分配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 永兴 A ,基金管理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永兴 A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永兴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后 , 如 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 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永兴 A 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 永兴 A 设 置的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 况 下,如果基 金在短期内 发生大幅度 的投资亏损 , 永兴 A 可能出现不 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 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选择将其持 有的 永兴 A 份额赎回、 或是转入 “银华永兴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投资者 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永兴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C 类份额。 永兴 A 的 基金份额转 入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C 类份 额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永兴 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 永兴 A 的应计收 益 分配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 将归 永兴 B 享有,亏损 以 永兴 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 永兴 B 承担, 因此,永兴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 金资产增值 收益预期的 同时,也将 承担基金投 资的全部 亏损,极端情况下, 永兴 B 可能遭 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永兴 A 的 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存 款利率重新设定永兴 A 的年收益 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 永兴 B 的 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 永兴 A 、永兴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 永兴 A 、永兴 B 将独立发 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本基金 成立后, 由于 永兴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永兴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永兴 A 、 永兴 B 的 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永兴 B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永兴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永兴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永兴 B 的 预期收益杠 杆率并不是 固定的,在 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交易后可能 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者 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永兴 B 份额,产生风险; 永兴 B 上市后也可 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永兴 B 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 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永兴 B 上 市交易后, 投资 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 永兴 B 份额将 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A 类份额。 在基金份额 转换后,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A 类份额将不 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 五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 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其他不可 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和表决 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 在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在不 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 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 职务,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3 年内, 如果本基金 发生基金财 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 基 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 足永兴A 份额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 有) 由永兴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果发 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 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 查 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 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 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 7 月21 日 ,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6 年7 月26 日起调整本 基金每笔 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 2016 年 8 月31 日,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变更本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为 “银华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永 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永 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