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惠泽(160722)

嘉实惠泽: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 惠泽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32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金 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 嘉实惠 泽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指 《嘉实 惠 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实 惠泽 定增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 实 惠泽定增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嘉实 惠 泽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上市交 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 购、场外赎回 43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48 、登记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 、证券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0 、场外份 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份 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份 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1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 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 金、93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 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 国混合 (QDII) 、 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 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QDII-LOF ) 、嘉实主 题 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 长混合、嘉 实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 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嘉 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 嘉 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 收 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券、嘉实 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LOF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 国 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 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 混合、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 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 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 药 卫生 ETF、 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 医疗保健股 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 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 进 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 略 股票、嘉实 中证金融地 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 点灵活配置 混合、嘉实 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股 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灵 活 配置混合、 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 态 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其中嘉 实 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3 只开放 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 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 任立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柏重波先生, 清华大学工科学士、 管理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 跨行业的深入研究 经验,2009 年加入兴全基金任研究员,2011 年 加入嘉实基金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 组长。2016 年 2 月4 日 至今任嘉实 智能汽车股票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 先生, 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 监陈 少平女士, 助理 CIO 兼 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 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 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力 资 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 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 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 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 洪渊 电话:010-66105799 (二)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 续十年获得 香港《亚洲 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和广泛好评。 ( 四 ) 资产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资产 托管部托管 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 的 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 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 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 号北京 万豪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 大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7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刘玉生 电话 (010 )58598907 传真 (010 )66213961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6]1632 号文 注 册。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并更名为嘉实惠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投资人可 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封 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含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3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 标 1 、 募集期限 :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四)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 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场 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50 元,则可 认购 基金份额 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 (1 +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 (49,407.11 +10.50 )/1.00=49,417.6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 如果选 择 场外认购,可得 49,417.61 份基金份 额 。 (2 )场内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1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 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 间的利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 间的利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 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则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50,000=5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50,000.00 ×1.2%=600.00 元 认购金额=50,000.00+600.00=50,6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50,000 份 基金份额 ,需缴纳认购金额 50,600.00 元, 若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50 元, 利 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10 份, 其余0.50 份对应金 额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 50,010 份。 (五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 式和确认 (1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人 认购前,需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 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 当 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4 、认购的限 额 (1 )通过场 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 (2 )通过场 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 认购费) 。场 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 )认购期 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 相应的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 ,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八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 再上 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下列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公 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间 投 资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但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可 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 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 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 回;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 投资人赎回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 金 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 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 元。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每个场外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 机构的某一 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基金 份额申购费 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 入 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 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对持有期少 于 30 日 (不 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 上 (含) 且少 于 9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 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率 为固定赎回 费率 0.50% ,不按份额 持有时间分 段设置赎回 费率 , 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1.50% 7 ≤ N <30 0.75% 30≤ N <365 0.50% 365 ≤ N <730 0.25% 730 ≤ N 0% 场内赎回费 本 基 金 场 内 赎 回 费 为 固 定 值 0.50%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5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数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 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30 份基金份额 。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 份(保留至 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0 =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 份 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490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 基金份额份数×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基金 份额 , 持有 5 个月时决定 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5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5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 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 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 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 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本基金 主要在对公 司股票投资 价值的长期 跟踪和深入 分析的基础 上,挖掘 和把握公司基本面改变所带来的阶段性投资机会,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国债、金融 债、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央行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 现金 、 同业存单 、权证、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其 中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本基金 投资范围不变,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观经 济 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定增参 与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1 )精选策略 :以价值投 资理念和方 法分析拟参 与定增项目 的内在价值 。首先,采 用 竞 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竞争策略和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深入调研; 其次, 用财务和运营等 相关数据如 投资回报率 (ROIC ) 、税息折旧及摊 销前利润(EBITDA )等表 征主营业务 健康 状 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 )成本策略 :在价值精 选的基础上 , 严格执行 成本控制和 安全边际法 则。通过内 在 价 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折价比例。 3 )价值跟踪 策略:基金 管理人将密 切跟踪投资 项目的基本 面情况,动 态评估企业 投 资 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4 ) 售出策略: 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 公司估值水平\ 同类行业估值水平、 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判断。 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 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 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参与方法获 取超额收益。 (2 )行业配 置与个股选择 策略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主要采 用 积极的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的投资 策略。 在 行 业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因 素 , 进 行 股 票 资 产 在 各 行 业 间 的 配置: 1 ) 行 业 潜 在 空 间 : 判 断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规 模 是 否 巨 大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配 置 具 有 巨 大 潜 在增长空间的行业。 2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 判 断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是 否 清 晰 , 投 资 回 报 率 是 否 稳 定 。 由 于 各 细 分 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 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 利润率稳 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 ) 行 业 增 长 的 节 奏 : 判 断 行 业 爆 发 时 点 以 及 成 长 可 持 续 性 。 行 业 增 长 节 奏 的 不 同 以 及成长的持续性将影响整个投资收益。 对基金投资而言, 选择成长持续性时间长以及在提前 介入在行业高速增长的前期可以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 4 ) 潜 在 的 风 险 : 识 别 行 业 发 展 的 不 确 定 性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选 择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良 好 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5 ) 标的的 可达性:判断优秀的行业是否存在可供投资的优质的上市公司。 在个股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式, 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进 行个股精选。 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 有吸引力的 股票,组建 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股票 库。基金经 理将按照本 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 ,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定量的 方法主要基 于考核其量 化指标,包 括:市净率 (P/B) 、市 盈率(P/E) 、动态市盈 率(PEG)、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 并强调绝对估值 (DCF,DDM ,NAV 等) 与相对估值 (P/B、P/E 、P/CF、PEG 、EV/EBITDA 等)的结合 。定性指标 主要包括考 核指标战略 定位、 公司经营团队能力、 治理结构完善程度、 研发效率及研发转换率、 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多 重指标。 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定性指标来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 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 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 等特性,通 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 资策略进行 权证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 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 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 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 ,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7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 风险预算模型等, 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 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 观 、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等 分 析 报 告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 划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 重 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 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 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 转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比例限 制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0% ;转成上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后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6)本基 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封 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 为 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 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 该指数编 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 债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 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 和中 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应 区分如下情 况 处 理: (1 )对银行 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 (2 )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 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 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过程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 据 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 次,且年度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基金年度可 供分配利润 的 90% 。本 基金转换为 嘉实惠 泽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后,在符 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转为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9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十六、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网 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IV)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V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封闭期 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转化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I)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 )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IIX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X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XI)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XII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十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 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基金 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 的 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 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 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基金参与定 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 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 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八)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十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或 变更注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决 议通过之日 起 生效,并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十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决定 有关的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 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 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及期货交 易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 他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H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 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央行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现金 、同业存单 、权证、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其 中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LOF ) 后本基金 投资范围不变,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 中 股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的 0%-100% , 其 中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 占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 转成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比例限制 ;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封闭期 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 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 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封闭 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 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 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 管 机 关 报 告 或 备 案 。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防范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 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交 易账户 及其 他 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B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D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采用估 值 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应区分如下 情 况 处理: ①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②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C 、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原 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 据 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F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 协议约定事 项如与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相冲突的 ,应以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B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 、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 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二 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二 十 四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注册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嘉实惠 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惠 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6 年 9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