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安泽回报A(002864)

广发安泽回报: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广 发安泽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6 年 8 月 31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安泽回报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8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6 月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 广 发 安 泽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8 月3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8 月31 日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2.1、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 3.1.1、通 过代 销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人 开 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 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 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各 代销 机构 的最 低 赎回、 转换 转出 及最 低 持有 份 额为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4、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 前 端收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 基金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3.2.1.3、基 金管 理人 对部分 基金 持有 人费 用 的减免 不构 成对 其他 投 资者的 同等义务。


3.2.1.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5、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无。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4.1.1、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各 代销 机构 的最 低 赎回、 转换 转出 及最 低 持有 份 额为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1)A 类份额。 对持续持有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长于 7 日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30 日少于9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3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 日的 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C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计入基金财 产比例 1 天≤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30 天≤N<90 天


0.5%


75% 90 天≤N<180 天


0.5%


50% 180 天≤N<365 天


0.1%


25% 365 天≤N<730 天


0.10%


25% N≥730 天


0%


-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N<30 天


0.5%


100% 30 天≤N<365 天


0.1%


100% 365 天≤N<730 天


0.05%


100% N≥730 天 0 - 注:4.2.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2、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4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况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无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5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本基 金发 售相关 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无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6.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和 《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规定,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 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9.1、 本公告仅对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 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 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风 险提 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