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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琪一年期定开A(00319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开: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盛盛琪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6 年 7 月12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5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 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 当单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第六 节 基 金的 募集 ................................................................................................................. 20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第八节 基 金的 封闭 期与 开 放期 ............................................................................................. 27 第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28 第十节 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47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53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53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58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65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1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87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97 第二十 二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和 查阅 方式 ........................................................................ 100 第二十 三节 备 查文 件 ........................................................................................................... 101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节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长 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订之《长盛 盛 琪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指《长盛 盛 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长盛盛琪一年 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指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 次,每个开放期为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36、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 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 开 放 期内 的 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 申请(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 出 资 比例 为 : 国元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占注 册资 本 的 41% ;新 加 坡星 展 银行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 徽 省 信 用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3% ; 安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 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 董事长, 管理工程硕士。 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 任安徽国元控股 ( 集团) 有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一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 主任,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 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 安徽省 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 员, 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 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 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 责任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 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 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 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 项 目协调人、太平洋经 济 合作理事会(PECC )属下公司 管制研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 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 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 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 独立董事, 在职研究生毕业。 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副处 长、 处长, 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 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 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副总裁。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 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 管理工程硕士 。同上。 周兵先生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银行、 野 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兼任 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叶金松先生 , 大学, 会 计师。曾 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 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 副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长盛基 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 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琪先生,1975 年2 月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研究员。2011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自 2015 年5 月14 日起担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任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 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国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研究部总监,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 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保 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 、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 组 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 上 要权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 务 发展并重原则。公司 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 控 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 —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 的风险控 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 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 明 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 法 》及其配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内 部控 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 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 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 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 ,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 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 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 稽核监察制度、投资 管 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 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 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公 司 及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 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 的 合 理 性 与 有 效 性 。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 制度或修正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 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 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 发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 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 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 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 444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组成部分 ,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6 年,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第 五节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戴君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曹阳 联系人:曹阳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 六节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1560 号 文批准募集。 一、 基金类别、存续期间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二、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时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并不 再 从 本 类 别基 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 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 构 的代 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募集期限:本基 金 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 个 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 金 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 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 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 的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 单 笔金 额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费 0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 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 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453.58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30.00 元, 由于C 类基金无认购费用,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30.00 )/1.00=300,03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0,030.00 份。 8、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详细 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直销与代销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本基 金 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 客 户无 需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 金额申报 方式,募集期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具体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设立募集期内 ,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 金 份额 ;若投资者重复 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 费用。 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本基金对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 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 例 或数 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 日申购、赎回业务申 请的确认后) ,如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八节 基金 的封闭 期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 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 201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 则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的 15 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以此类推 。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 九节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 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基金管理人有权 决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额和 本 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 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本基金登记机构视为 无效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2 )本基金不设 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 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 购费用。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 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 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单笔金 额 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6%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4%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0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 ,按前一日该类基金 资 产净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 (1+0.6%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 -397614.31 =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 =361467.55 份 即: 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收取 0.50% 的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50% 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 持有一个封闭期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12,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 购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 意,基金投资者提出 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或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 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情况如下: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 次数, 但 基金管理 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冻结解冻 、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第 十节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公司债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企 业 债、 同业存单、 可转换 债券、 债券回购、 次级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的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在 每 次开 放 期前 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 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供需状况、 大类资产估值水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平对比的基础上, 结合政策分析, 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 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 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 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 素的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 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 在对宏观经济、 利 率走势、 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 建立信用债备选库, 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1 )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 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 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 、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 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 行业政 策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 )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 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 企 业的盈利模式、 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 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 政府对企业的支持、 银企关系、 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 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 现金获取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 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 )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 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 考虑到国内外评级、 以及专业 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 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 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 指 标筛选。基于可比原 则 ,采用因子分析对行 业 内各 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 (相关性较高) 进行筛选, 选择能够反 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 评 价。基于可比原则, 利 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 公 司进 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 分 析。根据财务数据指 标 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 信 用等 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 定 价。基于实际研究, 通 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 所 带来 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 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 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 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观点, 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 授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 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 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 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四)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 基金规模相对稳定, 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 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 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 临近开放期时, 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 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 前 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 (2 )在开放期,本 基 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本基金增 加 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 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中 债综合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 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二 节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 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有价证券,以其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 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和 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 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 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 易 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 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 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 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 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 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 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 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 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 或期货 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 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 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三 节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 执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四 节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五 节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 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六 节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 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 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七 节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 业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 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 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 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 ,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另外, 利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带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 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 幅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 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 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购买力风险:基 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 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金 可 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 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 来自于发行人、 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 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 , 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 会因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 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本基 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五、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以下几类特有风险: 1、 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 工作日的期间 。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所以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 风险。 2、 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运作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 请的确认后) ,如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3、 本基金在开放期 内 可能出现巨额赎回, 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 付出 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 等风险。 八、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 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九、 国债期货的风险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 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 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十、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 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 出 现和发展后,如果投 资 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 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 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 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 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 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八 节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 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九 节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 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 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 关凭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 需 的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 定期核对资金头寸、 证券账目、 资 金净值等数据, 并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了解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 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或 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 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 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 则和 支付方式;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 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 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 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 第 1 项(2) 或第 2 项(3 )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 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第 二十 节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 的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同业存单、 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债券回购、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 前 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 )在开放期,本 基 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 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 债 券 总市 值的 30% ; 在 任何 交 易日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 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 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 管人 处 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备 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 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原件, 自身保管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 后的净资产值。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 金财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 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 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第 二十 一节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 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收益分配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 电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 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 公 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 通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 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 最新活动公告、 各基金介绍、 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六)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 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 热 线 转 人 工 索 取 以 下 信 息 :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 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 个人资产证明及我 公司其它对外公布信息。 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以 上索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 短信定制各种 资讯,公司通过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月度电子对账单 、 电子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每日发送不同资讯, 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 息, 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 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 操作 等。 另外,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 为更好地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 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 答疑问,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 的咨询服务。 同时, 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 短信交流。 (九)投诉建议受理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 站信箱、手机短信等 方 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十)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 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 系。 (十 一)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十 二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三节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2、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与投资者查阅方式 本节第 (一) 部分中的第 6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 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站上 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