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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活期添利(000903)

新华活期添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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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 人: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4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9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0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2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15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19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4 十一、基 金费用 ......................................... 25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 27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28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28 十五、禁 止行为 ......................................... 30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31 十七、违 约责任 ......................................... 33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34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34 二十、其 他事项 ......................................... 35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35


























































































































托管协议 3 鉴于 新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新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任 新华活 期添利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 华活 期添利 货 币市场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 权利 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新华 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券;外 汇存款 、汇 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 事同业 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在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 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 代客 买卖外汇及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外 汇买卖 ;贸 易、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 务;代 理收 付款项;黄 金进口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提 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 换; 结汇、售汇 ;信用 卡业 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托管协议 5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资产支 持证券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其他 货币 市场工 具 的, 在 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下 ,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货 币市场工具 的投资 ,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具体 投资比 例限 制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本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届时 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 定。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 基金 投资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 资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托管协议 7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 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5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 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 限制。 除上述(1)、( 4)、( 10 ) 、( 12 )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的约定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法律 法规 要求的 强 制性规定 ,当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 上述 限 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 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事后 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基金


























































































































托管协议 8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托管协议 9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0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托管协议 11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基 金的 银行托 管 账户 ,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基金管 理人授 权基 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销户、 变更工 作, 本基金银行 账户无 需预 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 用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算机构 、上海 清算 所开立债券


























































































































托管协议 12 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 财产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资金划 拨及其 他款项 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托管协议 13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书面 授权文 件,内容 包括被 授权人 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生效日期。 3.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其内容 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对 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 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同 业市场 债券交易 成交单 加盖预 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如果 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 必须 在当天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 后发送的, 基 金托管人尽 力执行 ,但 不能保证划 账成功 。如 果要求当天 某一时 点到 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已经具备相关付款条件。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如果指令原件与传真件不同的,以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托管协议 14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保 基金银行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 额,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 行,但 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 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效。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 授 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新授 权通 知应载明生 效日期 ,自 载明的日期 起生效,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止。新 的授权 文件 在传真发出 后七个 工作 日内送达文 件正本。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后, 正本送 达之 前,基金托 管人按 照新 的授权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与传真 件内容 不同 ,由此产生 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接 受基金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应提前


























































































































托管协议 15 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 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 交易 单元变更申 请书》 及时 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 。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基金 的半年度报 告和年 度报 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有关情 况、基 金通 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 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并 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3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 结算参与人 的最低 结算 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限 额进行 重新 核算、调整 。基金 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保证 金当日 ,在 资金调节表 中反映 调整 后的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 保证金 。基 金管理人应 预留最 低备 付金和结算 保证金 ,并 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确定的实 际最低 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安排资


























































































































托管协议 16 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 错的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 的交 易,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 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 给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在T+1 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 影响基 金资 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 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融 资回 购 业务时,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 质押 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 债券 回购交收违 约,导 致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 银 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 除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收保或冻 结资金外) 上 有充足的资 金。基 金的 资金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托管协议 17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日 对 外披露基 金资 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如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由此导 致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 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 传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 基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登记 机构每 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应保 证上述相 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款项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托管协议 18 7.对于基金申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款项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 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 付;因 基金银行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按时 拨付, 如系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 达基金银 行账户需双方 按约定方 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 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或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 收额。 当存 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 到账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将有 关书面 凭证 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 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 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户净应 付额在 T 日 12:00 之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时,如基金 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它基 金开展 转换业务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 管人将 根据基 金管理人 传送的 基金转 换数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资


























































































































托管协议 19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 开展基 金转换 业务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签 署《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本 基金 通 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协议 20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各类有 价 证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重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 象 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负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金 或 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 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方 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托管协议 21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 结算公司 、存 款银行 发 送的 数 据错误,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市 场规则 变更 等,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基金估值错误的 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当发 生估 值错误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 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人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 22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估 值错误 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 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 行 业另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独立 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 关账 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托管协议 23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配,且 每日进 行支 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 情况,按 当日 收益全 部 分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大 于 零时,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 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当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享 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当日 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协议 24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 日进 行收益 分 配。每个 开放 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 日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 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按《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应予保 密。但 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 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托管协议 25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本章 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 或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托管协议 26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销 售服务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销售 服务费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公式如 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账户 维护 费用、 证 券交易费 用、 基金财 产 划拨 支 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 基金 销


























































































































托管协议 27 售服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费 和基 金销售 服 务费的复 核程 序、支 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和 基金销 售 服务 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 ,经 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费用 时,基 金托 管人可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托管协议 28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 合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 协议 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协议 29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托管协议 30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 换,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托管协议 31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 担保;3.从 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以及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托管协议 32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托管协议 33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基金法 》 或者《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对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直接损 失。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 资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 成的 损 失等; 4. 计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 击及 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托管协议 34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 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 方当事 人 如经友好 协商 不能解 决 的, 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 立,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监管 机构 二份, 每 份具 有


























































































































托管协议 35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36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新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