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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现金宝(000371)

民生现金宝: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民 生加 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发布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
法》 、 《关 于实 施<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经与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定 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修 订《 民生加 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等相 关法律 文件。 ( 《 民 生加银 现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 《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改前 后文 对照 表》附 后) 
 
一 、重 要提示 
 1.本 次《 基金 合同 》因 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进 行修改 ,修 订已 经履 行了 规定的 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2. 根据 《基 金合 同》 修订 内容, 本公 司将 在更 新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时 , 对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相关内 容进 行修 订。 
3.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查 阅修 订后 的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并 可以 通过 以 下途
径咨询 有关 详情 : 
 a)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388 (免 长途 通话费 用) ; 
b)本 公司 网址 :www.msjyfund.com.cn 。 
二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者 留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2 
 
附件1:《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附件2:《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26 日 3 
 
附件 1:《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改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改依据 
前言 (一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定》 、 《关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等相 关问题 的通知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 监
督管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法规 更新修 改。 
前言 ( 三)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风 险。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根据 《 监督办 法》 第18 条
补充。 4 
 
在银行或 者存款 类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 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 , 下列词 语或简 称 具有
如下含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在本基金 合同中 , 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 具
有如下含 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根据法规 更新情 况修改 。 
释义 12.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根据法规 更新情 况修改 。 
释义 45、 摊余成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摊 销,每 日计提 损益 
45、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 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 在 剩余 存
续期内 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根 据 实 施 通 知 修 改 摊 余 成
本法的定 义。 
释义


46、 影子定价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生 稀释 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 人 于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 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后文涉及 该内容, 故补充 。 释义 46、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 指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收 益 47、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指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 折算 47、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 指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 万 份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48、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指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 折 调整序号 。 5 的年资产 收益率 48、 销售服 务费 : 指本 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费 用 ,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中 扣除 , 属 于基金 的 营运 费用 49、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 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 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 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49、 销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产 中扣除, 属于基 金 的 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 价 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 金份额总 数 53、基金资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的 过程 54、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 报刊、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备案 (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 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 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 决。 根据 《 运作办 法》 第 41 条 修改。 6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 明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拒绝 接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 资金申购 ,具体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公告 为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根据 《 监督办 法》 第14 条 的内容 补 充及调 整序号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但 当 基金持有 的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对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超 过 1%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形除 外。 根据 《 监督 办 法》 第 17 条 规定 修改 。 7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所 得的份 额等于 申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赎回所 得的 金额等于 赎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具体 的计算 公式按 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具 体的计算 公式按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执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实 际 收 取 费 用 的情况修 改。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 从而损 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暂 停 本基 金的申购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品种 , 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形 ,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将 暂 停 本基金的 申购。 7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总规 模限额 。 8 、某笔申购 超过基 金管理 人公告的 单笔申 购上限 。 9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 根据 《 监督办 法》 第 12 条 及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情 况 修 改。 8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11、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10 、11 项暂停申购 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 能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取延 期办理 部分 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5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根据《监 督办法 》第 12、 17 条补充及根 据实际 情况 调整。 9 的处理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告 。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 定履 行适当程 序终止 基金合 同的 。 6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发 生 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6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二、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十二 、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 受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 规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 十三、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 根据 《 运作办 法》 第 29 条 补 充 及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情况调整 。 10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 金的转 托管 本 基 金 暂 只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因 此, 本基金 不办理 转托管 业 务。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增加 销 售 机 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相 关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十四、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五、基 金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 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转 托管 本基金暂 只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系统 进行申 购和赎 回, 因 此, 本基金 不办理 转托管 业 务。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增加 销 售 机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相 关规则 请参 照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十五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 解冻。 11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5 )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5) 在符合有 关法律 、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和非交 易过户 等的业 务规 则; 完善表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 日常机构 。 根 据 《 基 金 法 》 明 确 本 基 金不设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根据 《 运作办 法》 第 43 条 修改 。 12 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根据 《 运作办 法》 第 48 条 修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即 生 效 。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 序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联合 公告。 二、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 人的更换 程序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的 条件和 程序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 联合 公告。 根据 《 基金法 》 第 86 条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根 据 《运 作办法 》 第 48 条规 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13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其保 存期限 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 起不得 少于二 十年 ; 根据 《基 金法》 第 102 条 的表述进 行修改 。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 通知 存款 , 短 期融 资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与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与债券 回购,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 券, 以 及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具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现金 ,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 回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根据《监 督办法 》第 4 条 补充。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此 限制; (4 )本基金 持有的 剩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3 ) 本基金投 资于固 定期限 银行 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 投 资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 议可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 比例限制 ; 根 据 《 监 督 办 法 》 及 本 基 金的实际 情况修 改。 14 资产净值 的 20%; (5 )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6 ) 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须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格的商 业银行 。 本基 金存 放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9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1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4 ) 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3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存款 、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同 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7 ) 除发生 巨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 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 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得 超 过20%;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5%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10) 债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 资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信 用评级 主要参 照最 近 一个会计 年度的 主体信 用评 级, 如果 对发行 人同时 有两 家 以上境内 机构评 级的 , 应 采 用孰低原 则确定 其评级, 并 结 合基金管 理人内 部信用 评级 进行独立 判断与 认定; 本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15 (11 ) 本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 资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 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 和跟 踪评级应 具备下 列条件 之 一: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用级别( 例 如,若 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 内信用级 别为准 。


本基金持 有的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以全 部减持 。 (12 )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用 评级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 本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部卖 出。 (13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9)、( 11 ) 、 (12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本 基金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12 )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 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3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 ) 、 (8 ) 、 (10) 项以外 ,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已持有 的金 融 工具及比 例不符 合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规 定 的, 可以在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 管理办法》 施行之 日起一 年 内 调 整 ; 投 资 组 合 中 已 有 的 流 动 性 资 产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5 ) 、 (11 ) 项 规 定 的 , 可 以 在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 内 调整。 但新 投资的 金融工 具 及 比例, 自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施 行之日 起应 符 合要求。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16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适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股指期 货;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 债券;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7 )流通受 限证券 ; (8 )权证; (9 )中国证 监会禁 止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后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四、投资 限制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 ) 信用 等级在 AA+以下的 债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 具;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除 外;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后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制 。 根据《监 督办法 》第 5 条 修改。 基金的投 七、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七、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均剩 余存续 期 的计 算 根据《实 施规定 》修改 。 17 资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款 、 买断 式 回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逆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 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附息债券 成本包 括债券 的面 值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本基金按 下列公 式计算 平均 剩余期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责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负责 +债券 正回购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限的 计算公 式为: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存续期 限 )/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债 券正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 金、 证 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银行票 据 、 买断 式回购 产 生的待回 购债券、 非金融 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持 证 券或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 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货币 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待 返售债 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附息债券 成本包 括债券 的面 值 和折溢价 ; 贴现 式债券 成本 包括债券 投资成 本和内 在应 收 利息。


基金的投 资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定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0 2 、各类资产 和、负 债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的 确定


(1 ) 银 行 活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根据《实 施规定 》修改 。 18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计算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整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4 ) 回 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的剩余 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或 参照行 业公认 的方 法计 算其剩余 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对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 至交 收日 的剩余交 易日天 数计算 。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 损失的银 行存款 , 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银行 通知存 款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定的 通知期 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以 下情况 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中央银 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期限 为 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8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参照 行业公 认的 方 法计算其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 平均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的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19 小数点后 四舍五 入。 如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对 平均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计 算方 法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 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术 , 对基金 持有的 估 值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影子 定 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偏 离达 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风险 控制的 需要 调整 组合, 其中 ,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超 过 0.5%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参考 成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金 资产价 值。 三、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 与折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内 按 实际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 损 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 价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产 生稀释 和不公 平的 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绝 对值达 到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 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使 用风险 准 备金或者 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失 ,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控制在0.5%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 资组合的 账面价 值进行 调整 , 或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当前述 情形发 生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根 据 《 实 施 规 定 》 及 《 监 督办法》 第 12 条修改。 20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26、 当“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的情形; (六)临 时报告 26.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 度 绝对值达 到 0.50% 、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0%以及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0%的情形; 根据 《 监督办 法》 第 12 条 修改。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日起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根据 《基 金法》 第 86 条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报 证监会 备案。


21 附件 2:《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修改部分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短期融 资券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与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与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根 据 《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修 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 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 超过 120 天; 2)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须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1. 组 合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根据 《运 作办 法 》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 理 办 法》修 改。 22 格、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本 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5) 本 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 资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除外;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金 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4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3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23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除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 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9) 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8) 条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形 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 (8 )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9 )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10% ; (10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 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 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24 从其规 定。 合投资 标准 ,本 基金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1)、( 8)、( 10 ) 项 以 外 ,因 市 场 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 指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根 据 《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修 改。 25 监督和 核查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 条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6) 非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流通 受限 证券 ; 8) 权证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后,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 的短 期信用 级别 ; 2) 根 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 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应具备 下列条 件之 (3 )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已 持有 的金 融 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 根据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修改。 26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用 级别 ;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 的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 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4)、( 9 )项 规 定 的 , 可 以 在《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施 行之日 起 6 个 月内 调整 。 但 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施 行之 日起 应符 合要求 。 27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根据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修改。 28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 算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 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 偏离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在履行适当程序 根据《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修 改。 29 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序 …… (4)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序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根据 《运 作办法 》 修改。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4)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根据 《运 作办法 》 修改 。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 3. 公 告 : 新任 基 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更换 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 根据 《运 作办法 》 修改 。 30 换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 联合公 告。 十六 、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根据《 基金 法》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