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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裕鑫债A(003133)

易方达裕鑫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八 月


I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易 方达 裕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6]1615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 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 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证 券 公司 短 期 公 司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品种 , 可能 给 本基 金 带 来 额外 风 险 ; 债 券市 场 系统 性 风险 ; 股 票 市场 风 险等 。 本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 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 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 券型 基 金 ,理 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 收益 水平 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混 合型 基 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合同》 。


II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基 金托 管人.............................................................................................................................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0 九、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40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4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八、 风险 揭示.............................................................................................................................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4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裕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易方 达 裕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裕鑫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裕鑫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3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3、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理 助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国债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工 作)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 长、 投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任 、 投 资 部 主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7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 事。曾 任美 的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 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新 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佛 山 电 器照明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晟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 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8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 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EMBA ) ,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 券有 限公司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 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现 金管理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固 定收 益 9 总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 事 、 人 民 币合格 境外 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 人、 证券交 易 负责人 员(RO ) 、 就证 券 提供意 见负 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 理负责 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袁方 女士 、 王晓 晨女 士、 胡剑 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10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任 易方 达 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 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 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同上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12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13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 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 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14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 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15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077301 传真:0755 —83195201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 5.2212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40%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1.77%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招 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质 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 管(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 管、保险 资金 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17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 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 品 牌体系,以 “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服务 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绩效 分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 托管银行 网站,成 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第 一只 “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快 速壮 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61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990.05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35.66 亿 元, 同比 增长68.83% , 托管 资产 余 额7.16 万 亿 元, 同 比增 长101.97%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成功 签约 “壹 基金 ”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洋 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 理、总 经济 师、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18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于 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分 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 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151 只 开放 式基 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71,557.79 亿 元人 民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查 错防 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 部 门, 对 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19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 (3 )独 立性 原则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 应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管 业务 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业 务营 运、稽 核监 察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 要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制 的基 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 衡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织 体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管 业务 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 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 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效 地处 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 处理 办法》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托 管项 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20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采 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 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对 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岗 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建 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业 21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加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国 浩律 师(广州)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23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 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4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达 裕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6]1615 号) 注册 。 (一)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裕鑫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及后 续关 于 变 更或 增减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准 , 请 投资 人 就 募集 和认购 的具 体 事 宜仔细 阅读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认 购数 量限 制


25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销 中心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 提下,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 他规定 的, 需要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 以上 金额 均 含认购 费 ) 。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并 不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投资人在认 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 认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26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用 按每笔 A 类 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销 中心 认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特 定投 资群 体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特 定投 资群 体 认 购费 率见 下 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购 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5%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购 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费用 由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足 部分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运营 成本 中 列支。 (3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27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a. 若 投资 人选择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投 资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100,000 元 , 认 购费 率 为 0.8%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3.65 +50)/1.00 =99,256.35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可 得到 99,256.35 份 A 类 基 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特 定投 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销中心投 资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100,000 元,认 购费 率为 0.08%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为 50 元,则 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8% )=99,920.06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94+50 )/1.00 =99,970.06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可 得到 99,970.06 份 A 类 基 金 份额 。 b. 若 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认 购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三 :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100,000 元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可得 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 份 额。 (4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28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2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3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32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将投 资人 已 缴 付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 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 币1,000 元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 以 上金 额 均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或转出 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33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 申 购、 赎回 费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 额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天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大于 或 等于 30 天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 变 更 或增 减 特 定投 资群 体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的销 售 机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10%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34 M <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赎 回费 率 (1 ) 本基 金A 类份 额 赎 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A 类份 额 赎 回费 率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8% 730-1094 0.06% 1095 及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2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天 (不含 ) 的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3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 费率, 或针 对特 定渠 道、 特 定投资 群体 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 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该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 的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 申 购费率 为 1.0%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40=95,201.83 份


例五: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 0.1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36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0% )=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1.040=96,057.79 份


(2 ) 若投 资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 类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七: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1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0%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49.84 元。


例八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 天 , 则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7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份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75% =76.2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份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83.8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37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38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临 时停 止交 易。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7 ) 项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39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40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办理 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业务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费用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41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严 格管 理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净 值 波 动的基 础上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商 业银行 次级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公司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型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股 票 (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 国债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走势 , 深 入分 析货 币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资 本 市 场资金 环境 、 证 券市 场走 势等, 综合 考量 各类 资产 的市场 容量 、 市 场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 征 等因素 , 在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 资产 等资 产类 别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 确 定资产 的最 优 配 置比例 。 2、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上 主要 通过久 期配 置、 类属 配置 、 期限结 构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四个层 次 进行投 资管 理。 ①在久 期配 置方 面, 本基 金将对 宏观 经济 走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和宏 观经 济政策 动 向 等进行 研究 , 预 测未 来收 益率曲 线变 动趋 势, 并据 此积极 调 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提 高 债 43 券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②在类 属配 置方 面 , 本 基 金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 市 场利率 走势 、 资金 供求 变 化, 以及 信 用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根据 各债 券类 属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期 对债券 类属 资 产 进行优 化配 置和 调整 ,确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③在期 限结 构配 置方 面,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情况 进行 研判 , 在 长期、 中 期 和短期 债券 之间 进行 配置 , 适时 采用 子弹 型、 哑铃 型 或梯型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以期 在收 益 率曲线 调整 的过 程中 获得 较好收 益。 ④在个 券选 择方 面, 对于 国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券 ,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济 变 量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测未 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势 , 综 合考 虑组 合流 动性决 定投 资 品 种;对 于信 用类 债券, 本 基金将 根据 发行 人的公 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盈利 能 力、偿 债能 力、 流动性 等因 素, 对信 用债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估, 积极 发掘信 用利 差具 有相 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略 ,严 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违 约风 险水 平。 ⑤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并 严 格控制 单只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此 外, 由 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整体 流 动 性相对较 差,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 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 测, 尽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好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保 证本 基金的 流动 性。 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 策 略, 控制 个债 持有 比例 。 同时 , 紧 密跟 踪研 究发 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2 )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值 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内 嵌期 权价值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 值进 行评估 , 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 价值的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和 可交 换债 券的 预计中 签率 、 模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 新券 的申购 。 (3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资金 面进 行综 合分析 的基 础上 , 比 较债 券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和融 资成本 , 判 断利差 空间 ,力 争通 过杠 杆操作 放大 组合 收益 。


44 (4 )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分析各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率 水平 , 并 据此 制定 和调 整 资产配 置 策略 。 当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投 资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时 , 本 基金 将提 高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投资比 例。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 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公 司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 用数 量化 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流 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价 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自下 而上 投 资策略 指本 公司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股 票资 产投资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主 要采 取 “ 自下 而上 ” 的投资 策 略,精 选优 质企 业进行 投 资。本 基金 将结 合对宏 观 经济状 况、 行业 成长空 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竞 争优 势等 因素 的判 断, 对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力 、 营 运能 力、 成长 性 、 估值 水平 、 公司战 略、 治理 结构 和商 业模式 等方 面进 行定 量和 定性的 分析 , 追 求股 票投 资组合 的长 期 稳 健增值 。 4、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 以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或降低 建仓 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本 等。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出 情况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 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 行 投资。 5、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 在 招 45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15%+ 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全价 ) ×80%+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活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采用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 “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 全价 ) ” 和 “ 金融 机 构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分 别作为 股票 、 债 券 和 现金 类资产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并将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债券 指 数 与现金 类资 产的 权重 确定 为 15% 、80% 和 5% ,基 于 指数的 权威 性和 代表 性以 及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选用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 的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或 更改 指 数名称 、或 今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理论 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投 资组 合限 制


46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47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第 12 款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0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51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但 因基金 托管 人 故 意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 核义 务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但因基 金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有 尽 到复核 义务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4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52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5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53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55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57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60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61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62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63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 11、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并在 基 金 季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13、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 应当 在临 时 公告和 定期 公告 中及 时披 露投资 该 类债券 的情 况。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64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65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 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6、公司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 技 术更新 、 新 产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债 券 价格 可能 下跌 , 其 偿债 能力也 会受 到影 响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7、 经 济周 期风 险


66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期货 ,国 债期货 投资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风 险 。投资 国 债期货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杠杆 风险 、 保 证金 风险 、 期货价 格与 基金 投资 品种 价格的 相关 度 降低带 来的 风险 等;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2、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由 于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非公开 发 行和交 易, 且限 制投 资者 数量上 限,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相对 较大 。 若 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 或 投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 变现 资产时 ,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 卖 出所 持有 的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 和交易 , 并 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4、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支 持证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面 临的 信用风 险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 提 前偿 付风险 等风 险 、 操 作风 险 和法律 风险 , 由此 可能 增 加本基 金净 值的 波动性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 担由 于市场 利 67 率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以 及如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 品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的 信用 风 险;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因 此, 本基 金除 承担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债 券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外 , 还 将面临 股票 市 场下跌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9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0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1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72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73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4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75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76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影 响的前 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 别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质 押等 业 务 规则; (7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类办法 及规 则; (9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10)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 (11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77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78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79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80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81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82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83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84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86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商 业银行 次级 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公司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型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股 票 (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 、国债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不高 于 基金资 产 的2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7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88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第 12 款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 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20% , 投资 于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 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 组合限 制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存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务 流程、 岗 位 职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 关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基 金银 行 定 89 期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 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 付、 账目 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 以下 简称 《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 款 协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 ) 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寄 送或上 门 交付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托管 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 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 存款 协议 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 未 划入 指定账 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90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通 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留 印鉴 。 存 款分支 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 的 送达方 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内 ,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应及 时 加 盖公章 书面 通知 对方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 款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 支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规 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存 款凭 证” ) , 该 存款 凭 证为基 金存 款确 认或 到期 提款的 有效 凭证 , 且 对应 每笔存 款仅 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 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凭 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 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 )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 按以 上(1) 的 方式快 递或 上门 交付 至基 金托管 人, 原 存款凭 证自 动作 废。 (3 )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91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 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 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 款银 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若因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相 关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 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92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但不 得再 发生 新的 交易。 如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处理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93 付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 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基 金参 考份 额净 值( 如有)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邮件 、 电话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4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参 考份额 净值 (如 有)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95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 内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 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托 管人 印章 。


96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客户 结算 保 证金、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公 司 提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户 的 初始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金 监 控中 心 的登 录 用 户 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 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 置 后 务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97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基 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 定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 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合同传 真件 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8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如 有),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 有 )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99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在有 需 要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 证件 号码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 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100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 销售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裕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