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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裕鑫债A(003133)

易方达裕鑫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八月













































































1 易方达裕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已 获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许可[2016]1615 号文 注册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和登 记机 构均 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 托管人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招商 银行” ) 。 4. 本基金 将 自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本基金 根据 所收取 费用 的 差异,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8.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首 次认购的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中心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 民币 1,000 元。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9.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10.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2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11.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2.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 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 份 额。 13. 本 公告仅对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发售的有 关事项和 规定予 以说明 , 投 资者欲 了解 本基 金 的 详细 情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 的 《易方 达裕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14.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5.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 询。 16. 对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资 者,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8088 ) 及直销 中心 专线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 买事宜 。 17.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8.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 债 券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股 票市 场风 险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3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此 外, 本基 金以 1.00 元初 始面值 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位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初始 面值 的 风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 金名 称 易方达裕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3133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 003134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额 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严格 管理 权益 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在控 制基 金 资产净 值波 动的基 础上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6.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本基 金根据 所收取 费用 的差异,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 别。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 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8.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 同生效







































































4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 自 2016 年 8 月 31 日到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开 发售 。 在认 购期 内 , 本 基金 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集时 间,但 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三个月内 ,本基 金合同 未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则 本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并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 金认 购人 。 二 、认购 方式与相关 规定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用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对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 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特 定投 资群 体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特 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见下 表 :







































































5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5%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个 人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认 购以 及“赎回 转认 购”功 能参 与认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实行 费率 优惠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 赎回转 认购 ” 功 能参 与认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享 受零 认购 费优惠 (公 告认 购费 率为 固定费 用的除 外) 。 “ 赎回 转认购 ” 功 能支 持赎 回 转出的基金 为本公 司旗下 的货币型基 金(易 理财货 币市场基 金除外) , 具体“ 赎回转认 购” 业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 M (元 ) (含费 ) 标准认 购 费率 网上交 易认 购优 惠费 率 广发银 行 卡 建设银 行 卡、招 商银 行卡、 交通 银行卡 农业银 行卡 工商银 行卡 、中 国银 行卡、 兴业 银行 卡、 浦发银 行卡 、中 信银 行卡、 光大 银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天 天盈 账户、 华夏 银行 卡、 平安银 行卡 、上 海银 行卡等 M <100 万 0.8% 0.08% 0.64% 0.6% 0.6% 100 万≤M <200 万 0.5% 0.06% 0.5% 0.5% 0.5% 200 万≤M <500 万 0.2% 0.06% 0.2% 0.2% 0.2% M ≥500 万 1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6 笔 笔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官 方京东 店认 购本 基金 实行 费率优 惠, 认购 费率 如下 : 通过本 公司 官方 京东 店认 购本基 金, 优惠 后的 认购 费率 按 0.6% 执行 ,原 认购 费率低 于 0.6% 或 为固 定费 用的 ,则 按原认 购费 率执 行。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足 部分 在基 金管 理 人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a. 若 投资 人选择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投 资群体 ) 投 资本 基金 A 类 份额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0.8%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3.65 +50)/1.00 =99,256.35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99,256.35 份 A 类份额 基金 份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 资本 基 金A 类份额 100,000 元,认 购费 率为 0.08%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8% )=99,920.06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94 +50 )/1.00 =99,970.0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99,970.06 份 A 类份额 基金







































































7 份额。


b. 若 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认 购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三 :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100,000 元 , 假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可 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认 购费用 不属 于基 金资 产 。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6. 按有关规 定,基 金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在基金 认购 费中列 支。 7.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 认 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认 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金 可以选 择到本公 司直销中 心 或登 陆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办理。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 算







































































8 账户, 今后 投资 者赎 回、 分红及 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通 过此 账户 进行 。 ( 二)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 如提 供的 营业 执照 为 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则 该两项 无 需提 供) , 上述文 件应 同时 提供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公 章)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机构公 章 ) ,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风 险承 受力调 查问 卷》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交易 等业务 申请 表》一 式两 份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 表格 ,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9 5. 直销中心 与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同 ,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6. 直销中心 咨 询电 话: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或网 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 方 式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a. 户 名: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的 指定资 金结 算 账 户: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个人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开 户。







































































10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 事先开 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今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4.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 理或 登陆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 ( 二)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 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原件 并 提供 正反 面 复 印件 ; (3)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出示 身份 证 明 原件 并 提供 正 反面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中心 与 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表 不同 , 个人 投 资者 请 勿混用 。 (3)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认购的 个人投 资者需 准备 足额的 认购资 金存入 其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 通过本公 司 直销 中心认购 的个人 投资者 ,则需 通过 全额缴 款的方 式缴款 ,具 体方式







































































11 如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 3. 以 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 (5)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基金登 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基 金权益 进行 过户登 记 。 2. 在发售期 内被确 认无效的 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 在 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 效的认 购资 金 , 将 于验 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结 算账 户划出 。







































































12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募 集截 止后 ,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不 含 认购费 ) 及有效 认购 申请 资金 产生 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 的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登 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 证明 。 2. 若基金合 同达到 生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 3. 若本基金 合同未 能生效, 则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并 将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商 银行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联系人 : 郑 望涛 联系电 话:(0755) 83195823 (三)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13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心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四)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14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 贞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