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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宝利(167501)

安信宝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 
 
 
安 信宝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摘 要内容 截止 日:2016 年 7 月 24 日 
 
重要提示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
可[2013]673 号文 核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2 年 期届 满,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安 信宝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宝 利 A、 宝利B 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 
本摘要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编 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含 2 年 )为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 宝 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宝利 B 封闭 运作 并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分 级运 作
期届满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 险水平 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 于股 票型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中 低风 险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7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入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 
佛山市 顺德 区新 碧贸 易有 限公司 19.71%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连志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第 一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兼安 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总裁 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 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 展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 中 国五 矿
集团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总经 理 、 五 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和党 委书 记、 五 矿集 团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五 矿资 本 (香 港)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五矿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董 事长、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五矿 经易 期 货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隆茂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外 贸 金融 租赁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工银 安 盛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五金 制品有 限公 司董 事、 青海 中地矿 资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国 外贸 金融 租赁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国 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 五 矿资 本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及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 、 五矿 鑫扬 (上 海)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矿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五矿 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五矿 金牛进 出口 贸易 (上 海)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代永波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硕士。 历任 深圳市 深国 投房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财 务部会计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业 务经 理、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
总裁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执行 总经理 。 现任 深圳 市帕 拉 丁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资 本市 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李宏蕾先 生,董 事, 会计 硕士。历 任深 圳华强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 结算中 心投 融资经理 ,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贷业 务高 级经 理 、 总 经 理部秘 书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高级经 理 , 中 国
广核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与产 权管 理部 资本 运营 主任 , 中广 核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现任中 广核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金 融发 展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徐景安先 生,独 立董 事,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究 院干
部, 中 共中 央政 策研 究室 干部, 北京 军区 炮兵 政治 部教员 , 国 家计 划委 员会 研究室 科长 , 国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4 
 
务院经 济体 制改 革办 公室 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 委员会 处长 , 中国 经济 体 制改革 研究 会副
所长, 深圳 市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主 任, 深圳 市士 必达国 际投 资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市徐 景 安
投资顾 问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深圳 市景 安文 化传 播公 司董事 长。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 综合 司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长 、金 融稳定 局巡 视员,中 国再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副董 事长。
现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五 矿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 港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高 级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五矿 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总经 理 、 五 矿投 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金
融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五 矿
集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副 总经理 兼五 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余斌先 生, 监事, 经济 学 学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中科 证券 托管 组 副组长 。 现任 安 信 证券 股 份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蒋牧人 先生 , 监 事, 法 律 硕士。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实习 律师 、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 华 林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高 级业务 总监 。 现任 深圳 市 帕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廖维坤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设 计院 电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营业 部电 脑主 管, 南方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电 脑工 程
师、 布 吉营 业部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稽 核总 部高 级经 理、 经 纪业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首席 信息 官 , 运 营部总 经理 ,
兼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 理( 深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吉林 省国际 信托 公司 财务 人员 , 汉唐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主 管 ,
浦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总 经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5 
 
理,兼 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 理(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学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工会 财务 委 员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运营 部交易 主管。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王连志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福民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东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孙晓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 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 安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 深圳)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李学明先 生,副 总经 理, 哲学硕士 。历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总裁办 公室 高级经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安信 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信 基 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有 限公 司董 事。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庄园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部交 易员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交易 员、 研究部 研究 员,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高级经 理, 安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 资 产管 理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6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7 月 24 日至 今, 任 安信 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原安信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 月 7 日,任 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今, 任安 信鑫安 得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至今, 任安 信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 至今, 任安 信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今, 任安 信新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 上。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 投资经 理、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 资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占冠良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大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员 、投 资部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专户投 资管 理部投资 经理。 现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 杨凯玮 先生 , 台 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新竹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历任 台湾 国泰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台湾新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组合 高级 专员 , 台 湾中 华开 发 工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自 营交易 员 , 台 湾元 大宝 来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科 长 , 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 现 任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7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8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5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8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 陈 思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9 网址:www.ccb.com (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9)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 表: 张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1 住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人代 表: 丁学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法人代 表: 王常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17)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人代 表: 杨炯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人代 表: 魏庆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人代 表: 李福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2 (2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5)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2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3 网址:www.ehowbuy.com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人代 表: 赵荣 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29) 上海 陆家 嘴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址: 广州 市珠 海市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 表: 肖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或变 更 上述代 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2 、宝 利 B 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宝利 B 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请 详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 ( 二)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4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 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基金 担保 人 名称: 瀚华 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北 部新 区财 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东 塔 13F 法定代 表: 张国 祥 成立日 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保 、 履 约担保 、 财 产保 全担保 及其 他担保 和再 担保 业务; 财务 顾问 、 资产管 理、 投咨 询业 务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5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划 分宝 利 A 、 宝 利 B 两级份 额,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宝利 A、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宝 利 A 、 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超 过 7:3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 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 宝 利 B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交易 。 在 宝利 A 的每 次 开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宝 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宝利 A 份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为此, 在宝 利 A 的单 个开 放日, 如果 宝利 A 没 有赎 回或者 净赎 回 份额极 小,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大于 7:3 的情形 ;如 果 宝利 A 的净 赎回 份额较 多 , 宝利 A 、 宝 利 B 在 该次 开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现 小 于 7:3 的情形 。 2 、宝利 A 的 运作 (1) 收益 率 宝利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前 第 2 个工作 日 设定一 次。 计算 公式 为: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单利)=1.2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利差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计 算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其中, 计算 宝利 A 的 年约 定收益 率的 1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是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或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的 第 2 个 工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 机构人 民 币 1 年 期定 期存 款基准 年利 率 。 利 差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 在 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 公告 适 用该运 作期 宝利 A 的利 差 值, 利 差值 的范 围为 0.00% (含) 至 3.00% (含)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公 告适 用宝 利 A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最 初 6 个月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6 的利差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第 2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届时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和公 告的利 差设 定宝 利 A 的首 次年收 益率 , 该收益 率即 为宝 利 A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最初 6 个月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含) 到 第 1 个开 放日 ( 含)的 时间 段; 在宝 利 A 的每个 开放 日( 最 后 1 个 开放日 除外 ) 前第2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和 公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 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即 为宝 利 A 接下 来 6 个月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含 )到 下个 开放 日( 含)的 时间 段 ; 在宝 利 A 的 最后 1 个 开放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和公 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利A 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 该收 益率 适用 于 该开放 日 (不 含)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 含) 的时 间段 。 例 1: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前 2 个 工作 日, 如 果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 3.00% , 公告的 利差 为 0.8% 。 则宝 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单 利)为 : 宝利 A 的年 收益 率(单 利 )=1.2 ×3.00%+0.8%=4.40% (2) 开放 日 宝利 A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内 的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宝 利 A 只 开放 赎回 业务 , 不 开放 申购 业务) 。 宝利 A 的开 放 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 宝利 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6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至 12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宝利 A 的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宝利 A 无法 按时在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开 放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一并 顺延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宝利 A 份额数 量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7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准日与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 体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4)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利 A 的份 额 余额原 则上 不得 超 过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 。 具体 规模 限 制及其 控制 措施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3 、宝利 B 的 运作 (1) 宝利 B 封闭 运作 ,封 闭期内 不接 受申 购赎 回。 宝利 B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至 2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 在符 合基 金 上市交 易条 件下 , 宝利 B 将申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3) 本基 金 在 扣除 宝利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宝利 B 享有 , 亏 损 以宝利 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宝利 B 承担。 极端 情况 下,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出现 宝利 A 未实现 约定收 益的 情形 ,则 宝 利 B 在 获得 保本 差额 后不 再 对宝 利 A 的 约定 收益进 行 补足。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宝利 A 、 宝利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为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 额总额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为 该 LOF 基金的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6 、宝利 A 和宝 利 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8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宝利 A 的 开放 日计算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宝利 B 封 闭期届 满日 分别 计算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截止宝利 A 的某 一开 放日 或者宝 利 B 封闭 期届 满日 (T 日 ) , 设 T a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 日 (如 T 日 为第 一次 开放 日,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数, NV 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N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 N bT 为 T 日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N A V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 A V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R 为在 宝利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 日,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设 定的宝利 A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1 ) 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乘 以 T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前 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加 上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 计收益 之 和” , 则: N A V aT = 1 .00 × ( 1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T 日全 部宝利 A 应 计收 益”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 N aT × 1 .00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下 同)


以上各 式中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如 T 日 为第 一次 开 放日, 则 为基金 成立 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小 于“1.00 元乘以 T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 前宝利 A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 计收 益之 和”, 则 : N A V aT = NV T N aT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N A V bT = max { NV T ? N A V aT × N aT N bT ,0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 点后 第 9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 满日 (T 日 ),设 自宝 利 A 上 一次 开 放日起 的 运作天 数 为 180 天 , 基 金 运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32 亿元 , 宝 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21 亿 份和 9 亿 份, 宝 利 A 上一次 开放 日设 定的 宝 利 A 年收 益率 为 4.35% 。 T 日 全 部 宝 利 A 应 计 收 益 为 0.45049315 亿元(21 × 1.00 × 4.35%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19 180/365=0.45049315),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1.00 元乘 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 益之和 ” , 则宝 利 A、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1.00 ×(1+4.35% ×180/365 )=1.02145205 (元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2-1.02145205 ×21 )/9=1.17216744 (元 ) 7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其 中,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宝利 A 的开 放日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1)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在 宝利 A 的 非开 放日(T 日) ,设 T a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 至 T 日的 运 作天数 , NV 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N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 额 余额, N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 份 额余额 , NAV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NAV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 在 宝利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 行 开放,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设定的 宝利 A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 1 )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 元 乘以 T 日 宝利 A 的 份额余 额 加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 N A V aT = 1 .00 × ( 1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 收益= N aT × 1 .00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 下同 )


以上各 式中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 一次 开 放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行 开 放,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所 在年度 的实 际天 数, 下同 。 2 )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 元 乘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 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 益之和 ” , 则: N A V aT = NV T N aT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0 N A V bT = max { NV T ? N A V aT × N aT N bT ,0 } 上式中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 内的 宝利 A 非开放 日, N A V aT 为宝 利 A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宝 利 A 的开放 日, N A V aT 为宝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例 3: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设自 宝 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起的 运 作天数 为 40 天 , 基 金运作 当年 的实 际天数 为 365 天, 基 金资 产净值 为 23 亿 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余 额分 别为 14 亿份 和 6 亿 份, 宝利 A 上一 次 开放日 设定 的宝 利 A 年 收 益率为 4.50% 。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为 0.0690411 亿 元 (14 ×1.00 ×4.50% ×40/365=0.0690411),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 “1.00 元乘 以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 计收 益 之和” , 则 宝利 A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1.00×(1+4.50% ×40/365 )=1.005 ( 元)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23-1.005 ×14 )/6=1.488 ( 元)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宝利 A 、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份额,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转 换, 见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 部分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五、基金名称 安信宝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六、基金类型 债券型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1 七、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宝 利 B 封 闭运 作并 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八、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 利 A 将按 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 一)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具 体计算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六 部分中 “宝利 A 的运作 ” 的相关 内容 。 ( 二)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宝利 A 所 有份额 。 (三) 折算 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 四)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宝利 A 的 份额 数按照 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下 : 宝利 A 的折 算比 例=折 算 日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1.000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宝利 A 的份额 数 ×宝利 A 的 折算 比例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宝利 A 的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2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利 B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 于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九、宝利 B 的保本及保证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的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 量×1.00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同宝 利 B 份 额封 闭期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仅一 期。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 果该 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宝利 B , 包括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 宝 利 B 份额 和通 过 二级市 场上 市交 易获 得的 宝利 B 份 额。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包括 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3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本 基金 根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于 保本周期 到期 日次日 转型 为非保本 、 非分级 的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 则 本 基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终 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宝 利 A 和宝 利 B 将根据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保本周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在 “安 信宝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相关规 则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无论 是登记 在证 券结 算系 统或 是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若宝利 B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 赎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 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个工 作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 自行偿 付的 金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4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 并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通 知后五 个工 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 行催付 职责 。资金到 账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适用 于本 保本 周期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宝利 B 可 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的 差额部 分 。 担 保人 保证 期 间为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日 起六 个月 。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确 认的 宝利 B 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情形的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基金 担保 人能力 或偿 付 能力的 持续 监督 、 在 确信 基 金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因 基金 担保人 歇业 、 停 业、 被 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 丧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基 金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人 ;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在原 有 基金担 保人 之外增 加新 的 基金担 保人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 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信 息)。担 保人 将在收 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 的《履 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代 偿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 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额 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5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 偿。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5 、除 本部 分第 9 款 保本 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中所 指的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及下 列除 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责 任: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包括 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6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变更 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债券 型基金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担 保人 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 保证 责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保本周期 内更换 基金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 因 基 金担 保 人歇业 、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 或者 因 基 金担 保 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 由 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基 金担 保人 , 或者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有 基金 担 保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 金担 保人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6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 被 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宝 利 B 份额 的保 本 提供担 保,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必 须符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决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章节 中约 定的 程序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形成 决议 。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宝 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 通过。 (3)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须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4)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 金管理人 应自 更换担 保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 保证合 同》 。 自新 《保 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新 的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自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交 接。原 担保人 职责 终止的, 原担 保人应 妥善 保管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担保 人应 及 时接收 。 (三) 保证 合同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特订 立《 安信 宝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宝利 B 的 保本 周 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对 保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的 宝 利B 所承 担保 本 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的 宝利 B 份 额提 供的 保本金 额 为: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人 持有 的宝利 B 类 份 额数乘 以宝利 B 份 额初 始 面值( 即 1.00 元)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7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 范围 为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宝利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 数 乘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宝 利B 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宝 利 B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的 差额部 分 。 (3) 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金额 最高 不超 过 10 亿 元 人民币 。 (4)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为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 在二级市 场买 入 ,但 在基 金保本 周 期到 期日前 (包 括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4 、在保 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 条 款, 且 可能 加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7 、保 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金 管理人 未 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8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宝利 B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信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付 给宝利 B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4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份 额 净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 金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 及 担保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其他 金额, 前述款 项重 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 息以 及 担保 人 为 履行 保证 责任而 支出 的 其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的 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 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基金管理 人 在收 到 担 保人 出具的书 面追 偿通知 书后 十五日( 含) 内归还 全部 代偿资金 、 代偿资 金占 用费 的 , 代 偿 资金占 用费 按 照 6 个 月内 同期银 行贷 款基 准利 率执 行; 超过 十五 日 的每日 按代 偿金 额的 万分 之五计 算代 偿资 金占 用费 直到收 回全 部代 偿资 金、 代 偿资金 占用 费 和因追 偿而 产生 的合 理费 用之日 止。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29 为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全 部款项和 自支 付之日 起的 利息以及 担保 人的其 他合理 费用和 损失。 基金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或 未按 还款计 划履 行还款义 务的,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七) 担保 费的 收取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于 每月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 支付上 一月 担保 费 , 并于 保 本期到 期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最 后一 个月 担保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 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3 、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日 宝利 B 基金 资产 净 值 ×0.3% ×1/ 当年 日历 天数 。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 金转 换 (一)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存续形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安信 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宝 利 A 、 宝 利 B 的 基金份 额 将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份 额,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基 金份 额仍将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 ( 二) 基金 转型 时宝 利 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后 2 年 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 满日 与宝 利 B 的封 闭 期 届满日 为同 一日 。 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在 2 年 内最后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宝利 A 基 金份 额或 默认 届满 日自动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2015 年 7 月 23 日 为宝利 A 份额 的最 后开 放赎 回申 请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 选择赎 回其 持有 的宝 利 A 基金份 额或 不选 择赎 回宝 利 A 份 额。 宝 利 A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 选择赎 回宝 利 A 基金 份额 的,其 持有 的宝 利 A 份额 将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日 终转换 后被 自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0 动默认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 三) 基金 转型 时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后 的对应 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因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在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开 放宝 利 A 的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一并 顺延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宝 利 A 、 宝利 B 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宝利 A 份额 ( 或宝 利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转 换基准 日宝利 A ( 或宝 利 B )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宝利 A ( 或宝 利 B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宝利 A ( 或宝 利 B ) 的份 额数× 宝 利 A 份额 (或 宝 利 B 份额 ) 的 转换比 率 在进行 份额 转换 时 , 宝利 A 、 宝 利 B 的场 外份 额将 转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场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下; 宝利 B 的场 内 份额 将 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场 内份额 ,仍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 宝利 A (或 宝利 B ) 的 转 换比率 、 宝利 A (或 宝利 B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宝利 A 、宝 利 B 的 份额 全 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之 日起 30 日 内,本 基 金将上 市交 易, 并接 受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份 额转换 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开始 办理 申 购 与赎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1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时 , 本基 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 前就本 基 金进 行 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3) 宝利 A 、宝利 B 进 行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基金 份额 转换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 利 B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五)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管 理程 序等 将保 持不 变 。 十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 承担 信用 风险 的情 况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财产 当期稳 定的 超越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十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 债 券回 购和银 行存 款等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但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的 申购 或增发 , 以及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2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十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投 资主 要将 采用信用 策略 ,同 时 辅以 利率策略 、收 益率策 略、 回购策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 略 , 在 适度 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信 用分析 和对 信用 利差趋 势的 判断 ,为 投资 者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1 、品 种配 置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国 债 等, 不 同类 型的债 券品种 在 收益 率、 流动性 和风 险上 存在 差异 。 本基 金 基 于宏 观经 济研 究、 货 币政 策 研 究、 利 率研 究和 证券 市场 政策分 析等 宏观 基本 面研 究 , 综 合信 用分 析、 流 动 性分析 、 预 期收 益 及市场 结构 等因素 的 分 析结果 决 定投 资组合 的品 种配置策 略, 以达到 基金 资产在 收 益性、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补 偿间 的最佳 平衡 点。 2 、信 用策 略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 个 券 的信用 风险 管理 的主 要依 据该券 的内 外评 级结 果 。 信用评 级包 括主体 信用 评级 、 债 项信 用评级 和评 级展 望, 评级 对象包 括除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政 策性 金 融 债之外 的其 他各 类债 券。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对债 券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主要包 括经 营历 史、 行业 地位、 竞 争 实力、管 理水 平、投 资计 划、股东 实力 、财务 报表 等。 本基 金采 取 内外 部评 级结合的 方法, 参考外 部评 级筛 选出 符合 要求的 信用 债券 建立 研究 库 。 根据 内部 评级 办法 , 运 用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研究 库 中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综合 评估 , 建立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库 。 在具体 操作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净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速 动 比率等 财务 指标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盈利 能力、 资本 结构、 偿债 能 力进行 综合 评分 , 对 发行 人股东 类型 、 主 承销商 、担 保人 属性 、授 信额度 等方 面进 行定 性分 析。 此外, 本基 金对 债券 发行 人的财 务数 据、 公司 公告 、 行业 发展 趋势 等信 息进 行动态 更 新 和持续跟 踪, 并分析 上述 因素对债 券信 用风险 的影 响。 寻找 引起 信用水 平变 化的主要 因素, 密切关 注可 能调 整信 用评 级的债 券。 同时 , 建 立相 应预警 指标 , 对 信用 债券 投资库 进行 动态 调整和 维护 。在 投资 操作 中,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降低信 用债 券投 资的 信用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 其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AA- 级; 本基 金持 有债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工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3 作日内 全部 卖出 。 3 、利 率策 略 利率是 影响 债券 投资 收益 的重要 指标 , 利 率研 究是 本 基金投 资决 策前 最重 要的 研究工 作 。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 预 测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以 及 金融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为本 基金 的 债 券投资 提供 策略 支持 。 4 、回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精确 的投 资收 益测算 基础 上 , 积 极采 取 回购杠 杆操 作 , 在 有效 控 制风险 的条 件下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在 银行 间 和 交易 所 市 场 , 本基金 将在 适当 时点 和 相 关规定 的范 围 内积极 进行 债券 融资 回购 ,以增 加组 合收 益率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的投 资采 取基本 面分 析和 量化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 本基 金管 理 人行业 研 究员对 可转 债发 行人 的公 司基本 情况 进行 深入 研究 , 对公司 的盈 利和 成长 能力 进行充 分论 证 。 在对可 转债 的价 值评 估方 面, 由于 可转 换债 券内 含 权利价 值 , 本 基金 将利 用 期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化 方法 对可 转债 的价 值进行 估算 ,选 择价 值低 估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持 续研 究和 密切 跟踪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的发 展, 对普 通的 和创 新 性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品 种进 行深 入分 析, 制 定周 密的 投资 策略 。 在具 体投 资过 程中 , 重 点关注 基础 资 产 的类型 和资 产池 的质量 , 特别加 强对 未来 现金 流稳 定性的 分析 。 在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价值 评估 方面综 合运 用定 性基 本面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此外 , 流 动性风 险是 资产 支持 证券 配置过 程中 需 要考虑 的重 要因 素 , 为 此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 不 片 面追求 收益 率水 平,实 现资 产支 持证 券对 基金资 产的 最优 贡献 。 7 、新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首发 新股 和增 发新股 , 目的 是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取 具 有良好 成长 性 或 价 值 被 低 估的 股 票 进行 投 资 , 以 期 增加 投 资 组合 的 收 益 。 本 基金 将 研 究首 次 发 行 股票 (IPO )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 计上市 公司 的 成长能 力和 新股 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 考一 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制 定 相应的 新股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形势和 投资 运作 需求 ,择 机卖出 所持 有的 股票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4 十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指数 的样 本券 包 括了地 方 政府债 、 中 小非 金融 企业 集合票 据、 中期 票据、 证 券公司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政策 性银 行债 券、 央行 票据 、 商业 银行 债券 、 记 账式 国债 、 超短 期融资 券 、 公 司债 券等 债 券, 以债 券托 管 量市值 作为 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 算债 券市 场 整体表 现 , 能 够综 合 反 映 了债券 市场 整体 价格和 回报 情况 。 中 债综 合指数 合理 、 透 明、 公 开 ,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 受度 ,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为权 威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 可以较 好的 体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特 征与 目 标客户 群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为此 ,本 基金 选取 中债 综合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基 金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 水平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和对 宝利 B 实 行保本 机 制,宝 利 A 具 有低 风险 、 预期收 益适 中的 特征 ;宝 利 B 具有 风险适 中、 预期 收益较 高的 特 征。 十六、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来源于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5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81,770,495.91 91.50 其中: 债券


1,481,770,495.91 91.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435,058.35 4.60 8 其他资 产


63,196,710.44 3.90 9 合计





1,619,402,264.7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327,347,537.90 132.9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53,944,000.00 15.4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8,958.01 0.0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1,770,495.91 148.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408 13 宛 城投 800,000 84,808,000.00 8.49 2 124342 13 黔 南资 800,000 83,824,000.00 8.39 3 122833 11 赣 城债 712,000 74,631,840.00 7.47 4 101569028 15 泛海 MTN001 700,000 72,016,000.00 7.21 5 101552039 15 渝 兴永 MTN001 700,000 71,960,000.00 7.2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7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 信 息披 露等 ,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 信 息披 露等 ,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 证券 库,本 基金 管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证 券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388.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30,472.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482,239.80 5 应收申 购款 71,067.98 6 其他应 收款 14,523,540.99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196,710.4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7.24 -2013.12.31 0.10% 0.07% -3.93% 0.09% 4.03% -0.02% 2014.1.1-2014.12.31 14.73% 0.18% 6.54% 0.11% 8.19% 0.07% 2015.1.1-2015.12.31 9.92% 0.08% 4.19% 0.08% 5.73% 0.00% 2016.1.1-2016.6.30 2.27% 0.07% -0.21% 0.07% 2.48% 0.00%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39 9 、基 金上 市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均 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均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本 基金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均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40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 满 自动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后, 不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九、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1 、对 “重 要提 示” 部分 进 行了更 新。 2 、 在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 分 , 更 新了 董事 会成员 、 高级 管理 人员 、 本基金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的信 息, 本基 金 基 金经理 未发 生变 更。 3 、更新 “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部 分 的 内容 。 4 、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 构”部 分, 更新 了 基 金直 销机构 和 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 信息。 5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部 分, 更新 了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6 、更 新“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部分 的 内 容。 7 、更 新“ 第二 十七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的 内容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